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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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有的专用 1 权, 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 从而排除竞争, 巩固和加 强
自 己垄 断 地位 的行 为 。 ( ) 叉许 可 。两 个 或 多 个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约 定 , 过 使 用所 有 2交 通
和国家贸易 中的作用不断提升 , 各国都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
家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工 具 , 不 失 时机 地 推 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企业 , 并 尤
约定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限制他人竞 争, 实现抬 高价格, 划分市场的 目
的。
其是跨 国公司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带给我们的巨大冲击 , 不 得不引起我 国对 自身立法不足的反思, 作为抵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
即专 有 性 。 知识 产 权 的 专有 性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为 权利 人 所 独 占 , 利 人 权
() 售 。 知 识产 权 权 利 人 订 立 许 可 合 同 时 , 背 被 许 可 人 的 意 5搭 违
愿, 要求被许可人购买其并不需要 , 且与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无关的
产 品和 服 务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同一属性 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 与知识产权制 度建立 3 0多年 以来 , 0 极大地推动 了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 改变了世界
经 济 增 长 的模 式 , 使经 济 增 长 从 主 要 依 靠 自然 资源 、 资本 投 入 转 向 依 靠 知 识 资源 和 人 才 资源 的投 入 。 ( ) 识 产 权 的 滥用 二 知 1 知识 产 权 滥 用 的概 念 .
知识产权界反垄断的大幕 。 实际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 断法规制 问 题一直是近年来反垄断法理论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 课题 , 西方在此领域的研究走到了前 头, 而我 国学者则是在微软垄断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识 产权 是一种 民事 权利 , 受私法 的规 制 , 其处 分遵பைடு நூலகம்循平等 自愿 原 则 。 则。 知识产 权法 作为 民法 的特 别法 , 调 整的 是平等 主体之 间 的财 产 关系和 人身 关系 , 保 护 的是一种私 人利益 ; 民法 中的“ 权利不 得 2 . 《 反托 拉斯 法与知 识产权 , 促进 创新 和竞 争》 报 告 上述 指南 为公众提 供相对 明确 的法 律指 引, 系统 阐释 了执法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权赋予了创新者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随着专利权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开始如何防止和应对专利权滥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滥用的定义、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二、专利权滥用定义及表现形式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利权,或者将专利权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来获取不公平的经济利益。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海盗行为:指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等商业活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2、专利垄断:指企业利用其专利权的排他性,通过限制、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以获取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

3、专利诉讼滥用:一些企业利用专利诉讼威胁或敲诈其他企业,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专利防御性持有:企业大量申请专利并非为了实施,而是为了阻止他人使用,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三、专利权滥用产生的原因1、制度缺陷:现行专利制度在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的同时,未能充分考虑专利权的适度限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2、利益驱动: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专利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额外利润。

3、法律监管不力: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四、应对专利权滥用的策略1、完善专利制度:通过完善专利法相关规定,增加对专利权滥用的制约和惩罚措施。

2、加强法律监管:提高执法力度,严惩专利权滥用行为,提高侵权成本。

3、倡导合理竞争:倡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合理竞争原则,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培育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使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识别和应对专利权滥用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权滥用问题。

五、结论专利权滥用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全球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条件 , 方可 受到反 垄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否. 反 关键 词 知识 产权 滥用 反 垄断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9340 10 — 9(090 - .1 0 5 其 合法垄 断地位 而严 重妨 碍 、 限制或者扭 曲市场 竞争 。 么知识 那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之则 反。 反 三 如 下几 种类 型 , : . 实施 即 1不 知识产 权且 拒绝许 可行为 : . 2 实施 不充分 的知 识产权 且拒绝 许
通 过上 述分 析 , 者认 为, 笔 并非所 有的知 识产权 滥用均 应受
判。 知识产 权所 有者拥有 知识产 权 的许 可权 , 即知识 产权所 有者 理 由;. 3 通过 知识产 权滥 用消 除了二级 市场上 的所有竞 争 。 这套
更 有 权决 定是 否对 知识产 权进 行许可 , 滥用拒 绝许 可行为 , 损害 标 准很好地 协调 了知识权 与竞争 法的关系 , 好地揭示 了二者在 会 笔者认 为滥用 知识产权行 为 , 一般 在 实 质的公 平与 正义 。 必须 对其进 行有 效规制 。 绝许 可行 为是指 维护 创新 目标 上的一 致性 。 拒 权利 人如 果拒 绝对 知识产权 进行许 可 , 不管 自己是否实 知识 产权人利 用 自己对 知识产权 的独特 占有权力 , 而拒绝 授予 情况 下 , 进 反垄断法 都没 有规 制 的必 要 , 在这 种情况 下不会 影响市场 现 其竞 争对 手进行 合理使 用, 从而将 竞争对 手排 除在 外, 固和加 施 , 巩 强 自身市场 支配力 的行为 ( 王先林 ,0 1。 佑 发认 为当知识 产 有竞 争局面 。 20 ) 康 但是 当企业 对某 一设施 或技术进 行垄断 时, 这种 设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潮流下,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竞争手段。

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

然而,专利池的滥用却成为了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专利池滥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一、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是指多个专利权人为了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建立的共享专利授权机制,通过将各自的专利合并,形成一种联合控制的专利许可机构,以便实现技术标准的互通和互用。

专利池通常由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或领导机构组织,旨在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二、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1.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但对不同使用场景采取不同的商业条款,让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实际竞争优势。

2. 借助专利池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专利权人进入,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3. 合并多个专利权,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套利等手段形成把其他企业排除在外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市场。

以上是专利池滥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会使得专利的合理使用受到影响,而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制止这种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效果的判定标准。

对于专利池滥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规制:1. 制定专利池的法律规定,规范专利池的使用。

专利池的设立必须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对专利池的运作实施监管。

此外,在专利池的合并和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尊重知识产权等原则,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2. 禁止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

专利池的合并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影响。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与专利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诉讼研究

与专利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诉讼研究

中图分类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 ( 0 0 2 一 3 O 17 — 9 X 2 1 )7 叭1 一 3
引言
权 利的行使 与滥用 往往 相伴而行 。2 O世纪 9 O年代开 始 , 国企业 利用专利与技 术标准在 中国跑 马圈“ ” 布设 外 知 , “ 雷区” “ 、陷阱” 在专利部署完毕 以后 , 国企业就迫不及待 。 外 地对 中国一些市场占有率 较高 , 在产 品中采纳了国际技术标
依据 。 外 , 国是判例法 国家 , 此 美 法院的判例构成 了反托拉斯 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于专利权滥用行 为如何判断 , 国采 美 用本身违法原则 和合 理原则予以考量。
( ) 三 欧盟
对专利权滥用等 行为加 以规 制 , 已是 国际社会 的共 识 。 然而如何有效规制 , 做法却不 尽相 同。 ( )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R P 一 与 T IS协议 )
调 私 权 保 护 , 调 按 照 个 人 意 志 行 使权 利 。 此 , 图 依 赖 专 强 因 试 利 法 规 制 专 利 权 滥 用 , 异 于 隔 靴 搔 痒 , 利 法 固有 的 调 整 无 专
专利权滥用首先在美 国得到关注 。19 9 5年 4月 6日, 美
国 司法 部 和 联 邦 贸易 委 员 会 联 合发 布 的 《 知识 产 权 许 可 反 托
示 专 利 权 反 垄断 规 制 中 的诸 多 情 形 , 以期 为 上 述 问题 的 解 决
斯法 问题 , 阐释了三个一 般原则:1在 确认是否触犯反 托拉 () 斯法时 , 知识产权 与其 他财产 同样对待 ;2 反托拉斯 部门 将 ()
并不假定知识产 权产 生反托拉斯意义上 的市场支配力 , 即知 识 产权作为垄 断权本身并 不能直 接得 出其权利人 具有市场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中图 分 类 号 : F2 D 5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 3 2 0 )5— 02—0 10 2 9 《0 9 0 0 6 4
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 一 种普遍的、 基本的 作用 , 是知识 经济时代最重要 的产权 , 因此在现代社
法律观 念 , 也是现 代各 国法 律 乃 至宪 法所 普 遍 规定 的 会 , 无论是 知识 产权被 滥 用 的可 能 性还 是被 滥 用后 造 基本法 律原则 。而 “ 利 滥 用 ” 权 的实质 在 于权 利 人 以 成 的后果 , 会 大 大 增 加 。实 际上 , 论 是 在 国 内还 都 无 不公平 、 不适 当 的方 式 行 使 其 权 利 , 适 当地 扩 张 了 是在国外 , 不 滥用知识产权 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 近
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 的权利就忽视 、 甚至否认其 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和谐统一。历史经验与现实环境 也有滥 用 的问题 。知识 产 权 所 具 有 的重 要 的 经 济 意 无不 昭示 , 营者都 具有 追 求 自身利 益最 大化 的强 烈 经 义, 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 以利用, 破坏正 动机与欲望 , 而其担负的社 会责任却往往被忽视 。要 常 的市场竞 争 。例 如 , 知 识 产 权 行 使 的过 程 中 , 达 到利益最 大化 的 目的 , 在 权 必须 首 先使 权 利最 大化 和 优 利人往往利用许可( 授权) 方式 , 扩张其所享有 的知识 势地位最大化。然而 , 在这个 “ 大化” 最 过程 中, 权利 产权, 或者 说 , 权利 人往往 利 用许 可合 同 的规 定 , 限制 资源和优 势地位 滥用 的 现象 往 往是 不 可避 免 的 , 是 于 被授权人 所可 以正 当从事 的行 为 。 知识产权 也就极 有 可能被 异化 为 “ 知识 霸权 ” 成 为排 , 由于知识产权 在现代 社会 中具 有越来 越重要 的 斥和限制竞争 、 攫取暴利的工具 。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市场的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战略。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形式,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和激励。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以限制竞争时,就引发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表现为独占市场、垄断定价、排斥竞争者等手段,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选择受限,甚至创新被扼杀。

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防止市场主体垄断地位滥用、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保障市场公平、有效运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也适用,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1.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合法手段,但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就是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专利权妨碍竞争,如拒绝许可、针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诉讼等。

2.限制滥用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产品标识的重要资产,但滥用商标权也可能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误导消费者、排斥竞争者,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打击滥用版权行为版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滥用版权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下,企业不得滥用版权限制竞争、封锁市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剖析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拥有广泛专利并拒绝授权竞争对手,导致市场竞争受限,消费者选择受损。

又如,某公司滥用商标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力。

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制,应受到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与前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更加重要,也更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又面临一些挑战,如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等。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法,研究制订专 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 ,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 } I 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 关键 词】知识产权 ;滥用;反垄断规制
当 前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已 成 为 各 国 反 垄 断 法 立 法 和 执 法 的 热 点 问题 ,在 我 国 《 反 垄 断 法 》 已经 实 施 的 背 景 下 , 加 强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反 垄 断规 制 的研 究 具 有重 大 意 义 。本 文 拟 以滥 用 知 识产 权 垄 断 行 为 认 定分 析 原 则 的 适 用为 出发 点 ,为我 国在 反 垄 断法 框 架 下 进 一步 增 强滥 用 知识 产权 行为 规 制 的法律 确 定性 提 出思路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概 念 及 在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适 用 知识 产 权 的滥 用 是相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正 当行 使 而 言 ,通 常 是
垄断行为类型 ,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 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 ,也同样适用干滥用知 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 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 重要的地位 ,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川。

体 认 定 中应遵 循 反垄 断行 为 认定 的相 关 原则 。 对 于 认 定某 一 行 为 是 否触 犯 反 垄 断 法 , 各 国在 执 法 实 践 巾基 本 上 都 遵 循 了 两 个 重 要 原 则 :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与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 在 知 识 产 权领 域 的反 垄 断 规 制 中 ,虽 然 两 个 原 则 都会 得 到 运 用 ,但 相 比 较 而 言 ,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较 本 身 违 法 原 则 更 广 , 居 于 更 为 重 要 的 地 位 , 具 有 一‘ 般 原 则 的 性 质 。 一 是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就 是 许 可 , 而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属 于 一 种 纵 向 关 系 , 在 其 中 发 生 的 纵 向 限 制 行 为 基 本 属 于 适 用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的 范 围 ;二 是 知 识 产权 本 身 具 有 法 律 赋 予 的专 有 性 ,对 知 识产 权 行 使 行 为进 行 反 垄 断 规制 本 就 是 在 知 识 产权 人 的私 人 利 益 与竞 争所 代表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之 间作 出的 平 衡 ,通 过 合 理 分 析 , 能够 客 观 地 评 价 知 识 产 权 行使 行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影 响 ,从 而 更好 地 在 具 体 案件 中协 调 相 关 利益 关 系 ;三 是 与 各 国 当前 所 采 取 的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相 协 调 。 随着 各 国不 断 强 化 对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 反垄 断法 领 域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限 制 也 相 应 趋 于 宽 松 , 执 法 部 门 更 多 地 采 取 合 理 分 析 原 则对 知识 产权 行 使 行为 进行 认定分 析 。 ( 二 )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分 析 时 应 注 意 的 要 点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 9 9 5 年4 月联 合 发 布 的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的 反 托 拉 斯 指 南 》 提 出 了 具 有 深 远 影 响 的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即对 于知 识 产 权 与 其他 财 产 权 利 同等对 待 ,适 用 相 同 的反 托 拉 斯 法 原 则 。 但 同 等 对 待 原 则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承 认 知 识 产 权 有 别 于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支持发明家、创作者和企业获得对其创造的信息和产品的控制权。

然而,知识产权的权力不应该被滥用,这可能会使竞争受损害,影响市场的平衡。

因此,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的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制,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有效竞争。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与自然垄断相似。

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企业或独立的个人拥有独占或半独占的地位,这些企业或独立的个人使用知识产权在市场上获得了垄断权。

此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垄断法确保公平、平等和有效的竞争。

这些法律的目标是防止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滥用其专有权利,去排除竞争或其他市场歧视的垄断行为。

这些实践中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反垄断法促进市场进入。

知识产权不应该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

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使用该知识产权阻止新的公司或产品进入市场,这将导致市场不平衡,消费者只能获得更少的选择。

为此,反垄断法规定,权利人不能滥用专利或知识产权,使得新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进而控制整个市场。

如果企业或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捆绑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例如从专利执照费中开出额外的服务费,则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因为这将阻碍新公司进入市场。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

两个或多个公司可以交叉许可他们的专利或版权。

这通常发生在技术共同开发方面。

没有适当的规制,这种交叉许可可能会限制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规定,交叉许可必须是平等和相互的,以确保所有公司都有平等的条件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三,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授权。

当企业或个人从专利或知识产权授权中榨取高额利润时,这种行为也可能会被反垄断法视为滥用行为。

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规制权利人,以确保获得这些授权的公司或个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

最后,反垄断法还规制了市场滥用的抗议行为。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进行抗议(例如禁止某个发明或作品的使用),并采取了威胁、伪装或欺骗等行为,这将被视为滥用知识产权。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昵 7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 专有 垄断法是统一和矛盾的并存 。
性,所 以很多学者将垄断性也看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因垄 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 。” 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
三 、 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 时代的今 天.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 .
[】 4 王先 朴: 识产权 与反 垄断法的冲突 与协调 . 知 法制 月报 , 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又导致 了知识产权 垄断性与物权垄断性的 徐 书绅译 ,商务印书馆 ,0 0 2 0 年版 ,第 1 5页 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 正如 日本学者指 出的.“ 本质 2 0 年 t 从 0 0 2月 1 7日第 5 版
体现 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 的知识产权行使
参 考 文献 :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 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 的有形 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 利益和实质公平 。 物是不同的。作 为有形物 ,即使是两个完全一样 的物 .它们各自
都享有物权 . 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相反 , 而 如果两个发明的技术特
个 发 明人 作 为专 利 权 人 。
[】 1王先林 著 : 识产权 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滥用的反垄断问 知 【】 2戚晶文 米雪思著 : 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 . 华中理工大学出
征一样 .即使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智力成果 .法律不得不只选择一 题研 究. 法律 出版社,0 1 2 0 年版,第 l 9页 知识产 权的排他 性或 者垄 断性至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 , 版社 ,9 6 1 19 年 2月版 ,第 5页 这种垄断性是一切具有物权性质 的财产权的共性。同时 .由于知 不同。法律要给知识产权 以特殊的保护 .授 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 5富田彻 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 识产权 . 廖正衡 、 金路、 张明 国、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专 门的 知识产权 滥用反 垄断指 南性规 范 二 制定 我国 《 反垄断 法》第 5 5条是对 知识产权 滥 用进 行规 制 的依
置 专章具 体规定 , 以便为 行政执 法和 司法提 供明确 的规则 。《 反 据 , 但什么是滥 用知识 产权 , 以及排 除 、 竞争的行 为应 该如何 限制 垄断 法》 选择 了一条折 中路线 , 阐明 了这样・ 个基 本立场 : 正当行 界定 等 问题 , 没有 作出明确 的规定 。 却
( ) 垄断法与知 识产权 法 的一致性 一 反
仅是对 各种垄 断行 为做 出原则 性、 括性 的规定 , 体的操 作规 概 具 范则 由反垄 断执法 机构 制定实施 细则或 者指南 等。 国 《 垄断 我 反 法》 的立 法现状 亦 是如此 , 但我 国并没有 相应 的配套指 南 。 因此 ,
知识产权 一般是作 为反垄断法 的适用除外 而存在 的, 它是法 有知 识产权本 身所引起 的, 而是 由于知识产权 具体的不 正当行 使 律赋 予权利 人的专 有权 、 占权 , 独 是合 法垄断权 。基 于这种 合法 的滥 用行为 所 引起 的 。 典型 的滥用知 识产权 行为如 , 通过 交叉许
正是基 于立法太过 原则化 , 们有必要 制定专 门的知识产权 我 断、 限制竞 争的行为 则应进 行反垄 断法规 制 。 是一种 合理 的规 滥用 行为 反垄断指 南性 规范 。 这
使产权 的行为作 为反垄断 法的适用除 外, 而滥用 知识产权构 成垄 定 , 正确地把 握和处理 了反垄断法 与知识 产权之 间的关 系: 它 这
这种 一致性首先 体现在二 者在功 能上 的一致性 , 即二者部起 更具有 可操 作性 的知 识产权滥 用 的反垄 断指南 性规 范文件 亟待 制定指 南时 , 既要 阐明知 识产权与 反垄 断法之 间既一致 又 着 促进 竞争和保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的功 能 。知识产权 通过 对智 力 出台 。 成 果的保 护 , 鼓励 公平竞 争, 鼓励 社会创 新 , 促进 社会经济 的发 冲突 的关系 , 需要对滥 用知 识产权 涉及 的排 除 、 又 限制 竞争 的行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Vo. 9 No 3 1】 .
Ma 2 0 y 0 6
论 知 识 产权 滥用 的反 垄 断 法规 制
张炳 生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 浙江 宁波 3 5 1 ) 12 1 摘要: 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合理排 斥竞争对手 , 独享资源与市场的制度安排 , 在利益最 大化 的驱动下

司法机 关的现 实状况 , 酌损 益而定。 斟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断行 为 : 利 滥 用 知 垄 权
中图号 :0 1— 14 2 0 )3— 0 9— 7 10 52 ( 06 0 07 0
中 国改革 开 放 的进 程 中, 知识 产 权 保 护制
也 必然为 “ 的市 场 经 济 ” 律所 不 容 。反 垄 好 法
为的合理性
知 识产权 法是一 种赋予 权利 人在适 当 的范
断法 是培 育竞争 对手 , 障竞争 秩序 , 保 制裁反 竞 争行为 的法 律 。从 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背景 考
围 内排 斥竞 争 对手 共 享 资源 , 权 利人 以合理 使 的方式 独 占市场 与财 富 的制度 安排 。但是 知识
直是 占据 主流 地 位 的声 音 。但 是 , 近 几 年连 最
续 发生 的跨 国公 司针对 中 国企 业 的知识 产权诉 讼 , 深深地 刺 痛 了 中国 民族产 业 的神 经 , 却 反 对“ 知识 霸权 ” 呼 声 也 日益 高 涨 。 因 为这 些 的 案件 的外 国 当事人 无一 不是 在 国际相关 市场上
内寻求 “ 合理 ” 的利 益 , 而达 到 个人 财 富 增长 从
度始终是中国政府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无
论是立 法机关 还是 理论 界 , 18 代 以来 的 从 90年 几 十年 中 , 善知识 产权 制度 , 强知 识产 权保 完 加 护 , 中 国的 知识 产权 制度 尽快 与 国际接 轨 一 使

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反垄断规制

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反垄断规制

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反垄断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如果不受到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将会对市场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反垄断措施来限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为。

在美国,反垄断规制机构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对高通公司进行了调查,指控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

高通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手机芯片为主的公司,其掌握了许多与通信技术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这些专利是必须使用的,因为它们已经被标准化并被行业采用,且所有厂商和用户必须遵守。

通过收取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高通公司被指控破坏了市场竞争,FTC最终裁定高通公司应该降低专利授权费用,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欧洲,欧盟委员会曾经对于摩托罗拉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进行了调查。

摩托罗拉公司掌握了许多与行业标准必要的无线通信专利,但是却试图通过诉讼来迫使苹果公司支付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

欧盟委员会裁定该行为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在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曾经对于联想公司和中国移动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进行了调查。

联想公司和中国移动公司试图通过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来限制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最终裁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并对联想公司和中国移动公司进行了罚款。

可以看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反垄断行为,需要得到有效的反垄断规制。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应该加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防止滥用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实际上,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不仅存在于高科技领域,而且还存在于许多其他领域,如制药和医疗行业。

比如,诺华公司被指控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通过阻止其他制药公司生产其药物,并迫使消费者支付高昂的价格来获取对于药物的许可证。

因此,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反垄断措施来遏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为。

一方面,应该加强反垄断机构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如罚款和监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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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一、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交互影响
(一)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专利制度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人排他的使用权与实施权来对其进行补偿和激励,同时将技术方案公之于众。

因此,有许多人认为专利法是授予法定的垄断,使专利完全豁免于反垄断监管。

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英国于1623年颁布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的名称甚至就叫《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而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垄断协议(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规制,制止经营者垄断行为,以确保市场上的有效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垄断,鼓励在科学与技术方面的进步,而反垄断政策总体上旨在禁止垄断,以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在专利权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专利时,究竟适用反垄断法抑或是专利法规制就产生了诸多争议。

纵观美国反垄断法发展历史,对专利调整的衍变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专利权至上,1945年以前,反垄断当局认为专利权是神圣的,不在其的权力范围之内,从而对专利权人作出豁免裁决。

第二阶段是反垄断至上时期,美国在1972年由司法部颁布本身违法的有九种限制性许可行为,被称为九不准(nine no-nos)规则,司法部依据该原则对诸多限制竞争的行为提出控告。

第三阶段是亲专利时代,随着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美国司法部放弃了九不准规则,颁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重新界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认定并非所有的专利权都具有垄断势力,从而将专利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关系转变为互补关系。

(二)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目标的一致性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都具有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的立法目的。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实现共同目标路径的差异
尽管反垄断法与专利法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但二者实现共同目标的路径具有差异性。

为了推动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反垄断法是通过制止诸如垄断协议(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限制竞争行为来使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而专利法是通过激励专利权人和投资人机制以推动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申言之,即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特定专利权,制止对专利权人专有权的侵犯,使创新者的智慧与投资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推动竞争,激励更多创新创造,提高消费者福利。

在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关系上有两点应当明确:
第一,专利权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豁免事由。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前半句的规定,本文认为,不能因为法律赋予了专利权人专有权就不加区别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因为这样便破坏了专利法发生作用的机制,不利于推动创新、保护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同时也与反垄断法立法初衷相背离。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滥用专利权。

首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专利权应当受一定限制。

该原则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私权的专利权行使也应当遵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其次,行使专利权必须符合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专利制度初衷在于使创新的技术能够在市场上公布从而推广使用,由于新技术的应用使生产力和消费者福利都可得到提升,市场上交易各方均能共赢。

如若滥用专利权,实施过高定价、专利联营、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市场整体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攫取垄断利润,排挤竞争对手且降低效率,损害的
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需要对专利权加以限制,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专利权滥用与滥用专利权
我国《反垄断法》中笼统列举了三大类垄断行为。

然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中详细列举几类常见滥用专利权的样态。

新颁布的《规定》列举了7类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这种规定形式上简单明了,执法机构易于实施。

但同时难免挂一漏万,无法穷尽所有的滥用形式。

因此,需要在总则中规定兜底性条款,以防止立法前瞻性不足,同时应加强立法的更新工作,及时将实务中遇到的新的滥用专利权形式上升为典型类型,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美国律师协会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归类为:拒绝许可、搭售安排、一揽子许可、限制交易对象、许可费过高、超期收取许可费、按总销量收费、歧视性收取许可费、限制使用领域和顾客、限制地域、限定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首次销售后的限制、回授条款、专利权的欺诈性实施和诉讼、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信息、其他促成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专利滥用等16类。

但上述分类均存在缺乏整体滥用专利权概念,同时在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严谨的分类方法,从而在实际适用中难免不能穷尽所有行为样态。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按照一种实践中方便使用的方式来分类,即按照专利从获取到利用的整个流程的不同阶段为线索进行分类。

第一,在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阶段。

表现形式有:一是包括不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的不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专利申请。

二是垃圾专利。

三是恶意申请。

第二,在专利许可阶段。

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拒绝许可;另一类是滥用专利许可权。

滥用专利许可权又包括:一是授权内容逾越专利保护的范围;二是许可费畸高、歧视;三是搭售;四是禁止被许可人对专利权有效性质疑;五是对被许可人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进行限制;六是禁止改进专利技术;七是一揽子许可。

第三,在专利实施和使用阶段。

表现形式有:一是恶意控制专利;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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