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及案例【最新版】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宏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宏图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累计负债达到200万元。
此时,甲、乙、丙三人对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甲、乙、丙三人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宏图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可能受到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宏图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负债达到200万元,符合破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破产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限责任虽然甲、乙、丙三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即甲承担60万元债务,乙承担40万元债务,丙承担100万元债务。
五、启示1. 合伙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18年,甲提出退出合伙公司,要求乙、丙按股比例回购其股权。
乙、丙不同意甲的退出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在提出退出合伙公司时,已提前三十日通知了乙、丙,符合法律规定。
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购买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购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回购股权的方式,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丙各出资400万元,各占股40%,故乙、丙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
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首先,甲、乙、丙三人应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根据协议,张某出资5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剩余20万元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双方约定,公司经营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合伙企业运营初期,由于市场推广和产品研发的投入较大,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2021年,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实现盈利50万元。
然而,在利润分配时,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由于自己在公司运营初期投入了较多的资金,且在亏损期间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应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
而李某则认为,公司盈利的实现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盈利分配是否应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2. 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是否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伙人应当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在亏损期间承担的责任属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范畴,不应作为利润分配的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未对利润分配作出特别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李某提出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盈利的分配方式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因此,法院判决:1. XX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盈利5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配,张某获得25万元,李某获得15万元;2. 双方应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四人签订了《合伙企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纠纷发生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擅自决定将合伙企业持有的某地块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乙、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甲辩称,其出售地块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虽然未事先通知乙、丙、丁,但事后已向他们说明了情况,且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同时,甲认为,乙、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参与权,其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缺乏依据。
3. 乙、丙、丁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重大决策。
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出售地块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
同时,甲擅自决定出售地块,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1)确认甲出售地块的行为无效;(2)甲应赔偿乙、丙、丁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以下问题:1.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合伙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好友,自2010年起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负责财务和采购。
在经营初期,两人合作默契,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破裂。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8年,张三提出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新的菜品和饮品,以吸引更多顾客。
然而,李四认为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无需盲目扩张。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独自做出决定,增加部分菜品和饮品。
2. 财务管理问题李四对张三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张三没有遵守合伙协议,私自改变经营方向。
同时,李四发现张三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合理等。
李四多次提醒张三,但张三置若罔闻。
3. 矛盾激化2019年,张三和李四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
张三以李四管理不善为由,要求李四退出合伙,并赔偿其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双方协商不成,张三和李四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账本、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认为李四管理不善,导致店铺经营状况恶化,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张三违反合伙协议,擅自改变经营方向,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2)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菜品和饮品,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
(3)李四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合伙经营的总体效益。
综上,法院判决:(1)张三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四损失人民币5万元。
(2)李四退出合伙,不再享有合伙权益。
(3)店铺资产由张三和李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导致合作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B、C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美食天堂”的餐馆。
在合伙协议中,三人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并约定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经营管理、合伙人退出等事项。
餐馆开业后,三人共同负责经营管理,但由于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三人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张,最终导致了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A主张B、C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利润,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润;2. B主张C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餐馆亏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3. C主张A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4. 三人就餐馆的股权转让问题产生争议,A、B要求C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其股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利润分配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A、B、C三人对餐馆的利润分配比例已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B、C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A支付相应的利润。
2. 关于经营管理责任纠纷,法院认为,C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餐馆亏损,但考虑到A、B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C承担主要责任,A、B承担次要责任。
3. 关于违法行为责任纠纷,法院认为,A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其行为对餐馆的损失影响较小,法院判决A承担次要责任。
4.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C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购买A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管理责任、股权转让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
本案中,A、B、C三人虽然存在分歧,但仍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管理餐馆,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企业案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为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利润分配权。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初期,由于甲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乙、丙的资金支持,企业业务发展迅速,收益可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的经营理念与乙、丙产生分歧,特别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严重分歧。
甲认为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市场份额,而乙、丙则主张谨慎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500万元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乙、丙的权益保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本案中,由于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乙、丙可以申请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进行清算。
三、法律适用1. 《合伙企业法》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清算等,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合同法》由于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部分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调整。
合伙制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为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乙为财务总监,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丙为厨师长,负责企业的餐饮品质。
三人约定,企业实行合伙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共同承担风险。
二、案例经过1.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努力,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甲认为,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加大市场投入,增加广告宣传力度。
而乙则认为,企业目前盈利状况良好,应注重成本控制,不宜盲目扩张。
丙则认为,厨师长在企业管理中应具有更高的地位,应增加厨师长的权力。
3. 由于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导致企业决策难以统一。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大市场投入,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
乙、丙对甲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甲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4. 乙、丙要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甲拒绝承担责任。
乙、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并解除合伙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导致三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
因此,合伙协议的签订对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本案中,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大市场投入,违反了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丙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合伙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
企业由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合伙企业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自2012年起,企业开始出现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负责人决定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获取更多资金。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积极参与,并分别筹集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4年,某市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合伙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经调查,某合伙企业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
2015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合伙企业及甲、乙、丙三位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案件分析1. 合伙企业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某合伙企业作为合法注册的合伙企业,其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合伙人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积极参与,且分别筹集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位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的具体表现在本案中,某合伙企业因非法集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甲、乙、丙三位合伙人作为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追缴违法所得:根据判决,某合伙企业需将非法集资所得1000万元全额退还给投资者,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罚金:根据判决,某合伙企业需缴纳罚金,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3)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乙、丙三位合伙人需承担诉讼费用。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被告:某合伙公司案由:合伙公司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三人分别出资33万元、33万元和34万元,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三人关系紧张。
2018年,李四、王五以张三违反合伙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李四、王五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导致三人之间产生误会。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
但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李四、王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张三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张三退出合伙公司,但无需赔偿李四、王五损失;2. 李四、王五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普通合伙人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并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产生分歧,导致企业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2015年,合伙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但在解散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及财产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2.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未作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为:土地一处、房产一处、设备若干,总价值1000万元。
(2)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故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为3:4:3。
(3)根据出资比例,甲应分得300万元×3/10=90万元;乙应分得400万元×4/10=160万元;丙应分得300万元×3/10=90万元。
(4)在分配财产过程中,若合伙企业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应先从合伙企业财产中优先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普通合伙人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合伙人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合伙人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二、合伙人有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合伙人通报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有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
四、合伙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五、合伙人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六、合伙人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合伙人有申请退出公司的权利,但应提前向其他合伙人说明原因。
第三章合伙人的管理和决策一、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合伙人在公司决策中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尊重多数意见。
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和表决。
四、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承担自己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合伙人的奖惩机制一、合伙人在公司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应当给予奖励和激励。
二、合伙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处罚。
三、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合伙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除合伙协议的处理。
第五章退出与解散一、合伙人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应提前向其他合伙人告知,不得擅自离开。
二、合伙人退出公司应进行协商,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解散时,各合伙人应理性面对,共同商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章附则一、本规章制度在公司合伙人会议上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合伙人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
三、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全体合伙人共同遵守,任何个人不得违背或者规避。
四、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全体合伙人所有。
以上是合伙人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合伙人严格遵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共同开店合伙人制度范本
共同开店合伙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共同开店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伙人资格1. 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
3. 合伙人应认同并遵守合伙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战略目标。
第三条合伙形式1. 合伙企业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
2. 合伙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
第四条出资1. 合伙人应按照约定出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
2. 合伙人出资应为合法来源,不得涉及违法事项。
3. 合伙人的出资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经营管理1. 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企业发展。
2.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经营策略、审批重大事项等。
3. 合伙人会议可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利润分配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原则上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 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按出资比例分担。
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退伙1. 合伙人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2. 合伙人退伙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结算,如有亏损,退伙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合伙人退伙后,不再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八条竞业禁止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和退伙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2. 合伙人应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条附则1. 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本共同开店合伙人制度范本旨在为合伙人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个人合伙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系好友,甲擅长市场营销,乙擅长财务管理。
2010年,二人共同决定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乙出资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财务总监。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甲乙二人由于对公司的管理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紧张。
2015年,甲以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但仍保留公司50%的股份。
此后,甲乙二人矛盾进一步激化,乙单方面决定解散公司,并要求甲退还其出资的50万元。
甲认为,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且乙应按照约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个人合伙关系?2. 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3. 乙是否有权单方面解散公司?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个人合伙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以出资为条件,形成了合伙关系,故甲乙二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2. 关于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
甲乙二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故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应按照各自50%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 关于乙是否有权单方面解散公司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乙单方面决定解散公司,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故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四、判决结果1. 甲乙二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2. 公司解散后,甲乙二人应按照各自50%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3. 乙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合伙关系、公司解散、财产分配等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即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以出资为条件,形成了合伙关系。
2. 规范了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要求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广告公司。
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甲担任公司总经理,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丙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然而,在广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争议焦点1. 公司发展方向:甲主张公司应专注于高端市场,提高广告制作质量;乙主张公司应拓展低端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丙主张公司应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认为乙、丙应按约定承担亏损,但乙、丙认为甲应承担更多亏损。
3. 公司管理权: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管理权产生分歧,甲认为自己是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乙、丙认为甲的决策过于专断,应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针对公司发展方向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分歧,但应本着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3. 针对利益分配争议,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同意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 针对公司管理权争议,法院认为甲作为总经理,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乙、丙作为合伙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
经法院调解,甲、乙、丙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成立董事会,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四、判决结果1. 公司发展方向:甲、乙、丙三人采取多元化发展战略。
2. 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 公司管理权:成立董事会,甲、乙、丙三人共同参与公司管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生意合伙人制度范本
生意合伙人制度范本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合法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经营项目】,根据市场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经营项目以及增加投资额。
第三条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甲乙双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总投资为【总投资金额】万元,甲方出资【甲方出资金额】万元,乙方出资【乙方出资金额】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各自出资比例】。
第四条合伙经营期间的风险、负债负担、利润分配1.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其中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甲乙双方均具连带责任。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经营的收入在应缴纳的税费、劳务报酬等经营费用之后的利润应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即甲乙进行平均分配。
第五条合伙工商登记、报税由甲方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登记事宜。
第六条合伙经营管理1.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均需认真负责,用心经营。
2.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聘用劳务人员等资金使用事项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财务管理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甲乙双方报告财务状况,包括利润、负债等情况,并接受甲乙双方的监督和核查。
第八条决策方式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重大决策事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合伙终止和退出1.合伙期限为【合伙期限】,如双方同意续约,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2.合伙期间,任何一方如需退出合伙,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资产分配。
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合伙人案例
合伙人案例合伙人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合作成立合伙人关系,共同开展某个项目。
A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和产品设计,B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和销售业务。
通过合作,双方共同分享项目的风险和利润,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发展。
2. C先生和D先生合伙创办了一家餐饮连锁店。
C先生负责财务和运营管理,D先生负责食品研发和店面设计。
他们通过合伙人关系,共同投入资金和劳动力,成功开展了连锁店业务,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3. E女士和F女士是一对合作的艺术家,他们共同创作和展示艺术作品。
E女士擅长绘画和雕塑,F女士擅长摄影和装置艺术。
通过合伙人关系,他们共同参与艺术展览和项目合作,实现了创作理念的互补和艺术事业的共同发展。
4. G先生和H女士是一对合作的创业者,他们共同创办了一家科技创新公司。
G先生负责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H女士负责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
通过合伙人关系,他们共同投入资金和资源,成功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产品,并取得了市场的认可和商业成功。
5. I公司和J公司合作成立合伙人关系,共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I公司负责生产和供应链管理,J公司负责销售和市场开拓。
通过合作,双方共同打开了国际市场,拓展了业务范围,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6. K先生和L女士合伙开设了一家咖啡馆。
K先生负责咖啡豆的采购和烘焙工艺,L女士负责店面运营和客户服务。
通过合伙人关系,他们共同打造了一个独特的咖啡品牌,吸引了众多咖啡爱好者的关注和支持。
7. M公司和N公司合作成立合伙人关系,共同开发了一款移动应用软件。
M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和软件测试,N公司负责用户体验设计和市场推广。
通过合作,双方成功推出了一款功能强大且用户友好的应用软件,获得了广大用户的好评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8. O先生和P女士是一对合作的音乐家,他们共同创作和演奏音乐作品。
O先生擅长作曲和钢琴演奏,P女士擅长作词和演唱。
通过合伙人关系,他们共同参与音乐会和音乐节的演出,实现了音乐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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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及案例第一条合伙人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分享网站影响力,帮助合伙人通过网络获得更多价值信息、拓展人脉、提升个人能力,最终达到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目的,目前计划发展合伙人规模为三十人左右。
第二条本网站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全体合伙人(不分主张)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合伙人均享有:CHISC合伙人冠名权,CHISC合伙人可以用CHISC网站的名义与业内同行进行交流,可以分享本网站相关内部信息,合伙人信息在本网站显著位置显示,成为本网站合伙人不享有固定报酬,合伙人可通过本网站的帮助完成相关项目获得收入。
全体合伙人必须甘于无私奉献于医疗信息化事业,在业内有较好的影响力和信誉度,乐于与业内人士分享经验、致力于促进国内医疗信息化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合伙人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成员:网站创始人、合伙人团队。
创始人依据制度行使权力,接受合伙人的监督。
创始人负责选择和撤换合伙人。
第五条取消合伙人资格创始人的权力只能用于维护合伙人团队,不得用权力解决观点之争,排斥异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始人可以取消合伙人资格。
1、泄露相关信息引起法律纠纷者;2、以合伙人的名义攻击业内同行者;3、合伙人有影响网站发展的行为者;4、合伙人利用本网站获得的相关内容新建网站或把泄露本网站相关内部信息者;第六条合伙人可选择的部份工作内容1利用本站资源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咨询;2组织当地圈内好友进行相关交流活动;3利用网站资源编写相关行业研究报告4管理网站首页、资料库及论坛相关内容5管理、维护网站相关QQ群6管理、维护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第七条合伙人淘汰办法合伙人在每年公历6月和12月向网站创始人提交半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本人对医疗信息化行业及本网站的贡献,创始人有权淘汰未提交总结或当年无任何贡献的部份合伙人。
合伙人案例国内案例和君创业模式1999年,首创国内券商成立行业研究机构的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王明夫带领一般兄弟离开君安,不满于中国股市寻找“黑马”的老套炒股手法,立志通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为中国股市制造“黑马”。
王明夫邀请李肃、包政、彭剑峰三人加盟,成立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个在业内提出“投行+管理咨询”双重业务能力发展模式,致力于帮助国内领袖级企业引入跨国大资本,实现国内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使命。
不过,让王明夫省心的日子并不长久。
分掉2002年红利,进入2003年的时候担任了4年总裁的彭剑峰离开了和君。
之前他成立了独立核算、专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项目的华夏基石,得到王明夫的支持,但在实际运作中如何与和君分清楚权益,恐怕不容易。
接任总裁的包政没让王明夫失望,2003年和君仍然是盈利的。
进入2004年,和君再次出现分裂的苗头。
当王明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包政已经决定退出和君。
有趣的是,剩下王明夫和李肃的和君两人显得特别和谐。
王明夫继续当他的甩手董事长,李肃则吸取前两任总裁的教训,对公司的架构进行大刀阔斧的调整,大搞“包田到户”,充分放权,以期达到各项目组或事业部自负盈亏,个人“多劳多得、好劳多得”,管理者无为而治的目的。
可以说,经过裂变的和君现在采取的管理模式明显有别于新华信、北大纵横等同行。
虽然和君模式利弊互见,但其背后的管理逻辑却有可能对发展中的众多咨询业同行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具有鲜活的参考价值,简单介绍如下:(1)股权结构:王明夫是公司实物资产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流动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因此公司实际所有人是王明夫,其他合伙人拥有的只是虚股,即年终分红比例。
开始的时候这一安排没有问题,因为公司的品牌、声誉价值还没建立,大家的想法是在王明夫搭的平台上一起做事,赚了钱公平分配。
但当公司有了影响,其他合伙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离开和君,虚股的价值是带不走,也不可能要求兑现的,难免产生“为人作嫁衣裳”的失落感。
王明夫当然欢迎其他合伙人用实际出资取得实股,但因为头两年经营状况不理想,没人愿意这么做。
等公司开始赚钱,合伙人之间的不和谐音开始出现,更没人愿意讨论股份这个敏感话题。
彭剑锋、包政离开后,新吸收的合伙人在依靠和君这个平台赚到足够多的钱之前,恐怕也不会对从王明夫手中购买股份有更多兴趣。
(2)合伙人制:如果不考虑公司实际产权,和君的合伙人制度没什么特别之处。
根据能力、资历,和君的咨询师分4个级别,最高级别的咨询师如果业务能力和业绩贡献得到王明夫认可,自然会提升为合伙人,主管某事业部或者某些领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年底分红。
(3)事业部制:和君业务分四大板块,咨询、投行、培训、出版,咨询下面又分战略、企业文化、营销、人力资源四个相对独立的事业部,各部下面是独立核算的项目组。
(4)项目核算:和君在项目管理上比较独特的地方有三点,一是分给公司的比例越来越小,以前是项目组和公司5:5分帐,后来变成了6:4,7:3甚至更低,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和君希望这一安排能充分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二是项目负责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比如组员的挑选、招聘、奖金的多少,全由其决定,每月工资则根据咨询师级别执行统一标准,交够公司的,发够组员的,剩下全是项目负责人的;三是在内部协作上实行“市场”机制,如果项目负责人觉得有必要请公司高层或其他资深人物临时支持本项目,以帮助项目渡过难关,则要按该人物的内部身价或协议价,根据贡献的时间支付其报酬,从项目收入中支付。
北大纵横特色的合伙人制度进入21世纪后,中国管理咨询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在管理理论、理念、方法、工具以及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上纷纷与国际接轨,至少表面形式上接轨了,而其中特别以合伙人制度接轨程度最高,现在的管理咨询机构,差不多全部采用了合伙人制度。
然而,合伙人制度进入中国管理咨询业,也就不是大家熟悉的合伙人制度了,而中国特色的合伙人制度,而且,每个机构的合伙人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可以用法律上的“合伙人”去理解所有公司的合伙人。
北大纵横在2003年参考麦肯锡的合伙人制度,建立起自己的合伙人制度。
本来所有的公司都有股权分红的,这是公司法的核心精神之一------谁投资谁收益嘛,天经地义的事事情。
但在管理咨询机构这个知识型企业中,创建公司时的投资并不是公司价值中最核心的要素,相比公司注册投资的资金,专家团队的知识与经验更为重要,因此,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是将专家团队中的核心成员以合伙人的方式吸收到经营队伍中来。
北大纵横在制订合伙人制度时,股东大会作出一项开创性的决定:“所有持股股东全体同意放弃股权分红”。
在股东没有分红的情况下,新入伙的合伙人就不会关注股份的分配和购买以及转让,而将关注焦点放在如何给公司带来价值这个问题上。
目前,北大纵横的100多位合伙人中,只有不到20人持有公司股份,分别为1%--20%不等。
北大纵横的战略目标是:在2016年成为国际一流的管理咨询机构。
在2010年元旦时,北大纵横的合伙人首次超过100人。
与公司战略目标配套的合伙人发展目标为:2016年至少800名合伙人,其中2010年要发展到200名合伙人,即一年发展的新合伙人相当于此前10年的总量。
北大纵横的合伙人曾有多种叫法,什么高级合伙人、资深合伙人、金牌合伙人之类,现在只有两种:高级合伙人和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是一个荣誉称号,每年从业绩最高的30位合伙人中民主选举20人为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的底薪是像征性的1000元/月,高级合伙人享受的底薪比合伙人多1000元/月,除此之外,在其他福利和权利方面则和合伙人完全一样。
北大纵横对合伙人的要求是:北大纵横合伙人需要了解公司咨询业务的全部领域,熟悉2-3个领域,精通1-2个领域,了解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咨询项目的管理要点和基本方法,能够在技术上给予项目组较好的指导。
全面了解咨询需求提出的背景,全面掌握项目方案的设计结构、时间计划、重点难点。
北大纵横合伙人应具有聚焦某个领域的韧劲,深度挖掘出相关的客户资源,在企业界有大量的朋友,有稳定的客户来源;北大纵横合伙人能够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深入把握客户需求的深层原因、决策人、决策程序、预算、启动时间等关键因素。
北大纵横合伙人应该社会交往广泛,在某些行业领域拥有较多朋友或者一定的政府关系,与外部机构或合作伙伴有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外部交流多,积极参与外部相关管理论坛、沙龙等活动;北大纵横合伙人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研究或专项工作中克尽职守。
经常思考公司发展和管理问题,对公司管理上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进行判断的问题提出充分的理由,并进行明确的表态,能够积极向公司举荐人才。
从北大纵横的合伙人要求及资格要求可以看出,其期望的合伙人来源包括:经验丰富的咨询顾问;大中型企业中经验丰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社会关系广泛特别是在企业界资源广泛的对管理咨询有兴趣的人士,包括培训专家、有社团工作背景的管理专家和学术专家等。
也就是说,合伙人可以是管理咨询专家也可以不是咨询专家,不论是从公司经营管理角度、市场营销角度还是管理研究角度,只要能够帮助北大纵横快速发展,认同北大纵横发展理念,就可以成为北大纵横的合伙人。
北大纵横的合伙人侧重于能力要求,学位和工作年份相比来说都不是硬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北大纵横对合伙人的电脑操作和外语能力有一定要求或有期望,显示出北大纵横在未来将可能走向全球化和IT咨询甚至管理外包的方向。
笔者在访问北大纵横的领袖王璞时,他谈到中国管理咨询业经过十多年的市场洗礼,市场总额已有百亿之多,仅有一家咨询机构占有1%的市场份额,能占有市场0.1%以上的管理咨询机构数量也非常少,百亿市场由上万家机构来分配,这是不正常的,北大纵横的合伙人制度、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均已规范化,此前能够团结一百名合伙人共事,那么在将来就一定能够团队几百名甚至几千名合伙人一起合作共事。
据说,不当董事长、不当总裁、不要任何签字权的北大纵横创始人王璞曾说过一段话,中国现有以万计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找一个自己需要的管理咨询公司多难啊,但等到北大纵横发展到几千名合伙人时,企业只要找到北大纵横就可以了,几千名合伙人中总有几个是企业所需要(匹配)的吧?北大纵横仍有董事会,但董事会的职权也转移到了合伙人大会和六个管理委员会,常规企业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在北大纵横完全废除掉了。
重大决策事务全部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无论是创始人还是高级合伙人还是新入伙的合伙人,每人都有平等的一票。
王璞是北大纵横的领袖,为了将北大纵横做大做强,他说服股东们放弃股权分红(包括他自己20%的股权),不当董事长,而推选张峰女士担任董事长,2009年,他宣布辞去总裁职务,并取消这一岗位,原总裁职权由六个管理委员会承担,从此以后,他在经营管理上有什么想法,他就要说服相关管理委员会采纳,采用这么一个民主决策而不是总裁独裁的治理模式,这样做,效率没有独裁高,但实现了公司的平等和民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