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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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共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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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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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 50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 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 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 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 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 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 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6-14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 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 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5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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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 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 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未经医(士)、助产人员亲 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 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 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 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 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 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 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 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 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 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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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Defini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1、医疗机构的概念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
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
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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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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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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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
法制建设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994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009年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则是:“医务人员 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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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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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
书,主要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 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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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资格、权限与程序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
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
病历的保管 保管责任的承担:住院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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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以及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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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者的资格
•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 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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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进行监督管理。
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
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
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
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
义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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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分类
•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 (一)依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医
院、集体所有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及个体医 院; • (二)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 域,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 (三)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地方医院、军队 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 (四) 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 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 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 • 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 • 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 • 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 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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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
•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报告书和 证明书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 60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 60页)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
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
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
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
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
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
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
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责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
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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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名 称
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 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
医院、 急救中心、
中心卫生院、
卫生保健所
卫生院、 急救站
疗养院、 临床检验中心
妇幼保健院、 防治院
通用名称
为:
门诊部、 防治所 诊所、 防治站 卫生所、 护理院 卫生站、 护理站 卫生室、 医务室、 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病预防控制的防疫机构); 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总称。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 医 疗机构可分为: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识别名称 :
地名、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医学学科名称、 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 诊疗科目名称 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
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 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3、按主要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预防为主的保健机构 (2)诊疗为中心的医疗机构 (3)康复为中心的疗养机构 (4)急救中心机构
四、管理机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 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 务人员;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 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1、医疗机构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 资源。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 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 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 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 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 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 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 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
2、禁止设置情形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卫生机构 的总称。
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机构。

特征: 依法设立;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区别于开展疾
第四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的执业 医疗机构的监督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 二、适用范围 三、类别 四、管理机关 五、名称
一、概念、特征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 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 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 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 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 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 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 的姓名。
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 的任务等,
医疗机构可分为: 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
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
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 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 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 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 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 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 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 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 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 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 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 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 用的名称。
4、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 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 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 “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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