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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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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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侨务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侨务政策、涉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全市有关重点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全市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市重大涉外事务。

(三)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对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会签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协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活动,协助省外办、省侨办需要本市配合进行的外事侨务工作。

(五)统筹办理市委、市政府的对外联系交往;办理市级领导出访的有关事宜;参与外事活动的安排和市政府对外谈判、签约等有关事宜。

(六)管理全市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审批和转呈市政府公派出国(境)手续,并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综合全市公派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提出书面报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字〔2014〕44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4〕43号),设立运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将原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的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金融办.(二)增加的职责1.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2.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配合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3.研究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2.加强股权、产权(资本)、债权等各类交易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协调服务.3.加强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4.加强对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金融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或者参与起草金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单位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二)负责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市人民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各类驻运金融机构为运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调有关单位推进金融创新;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牵头组织对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落实金融机构激励措施;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三)牵头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推进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单位考核推荐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四)指导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企业上市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配合有关单位指导推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地方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指导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六)配合有关单位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拟订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配合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加强对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依法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核转报、开业批复、协调监管和年度评价;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关单位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七)指导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建立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培育和管理,指导和推进股权、产权(资本)、债权等各类交易市场建设;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八)负责全市金融业的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引进、指导、帮助金融机构入驻运城,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工作.(九)负责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运城信用环境;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指导完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拟订引进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十)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十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并配合有关单位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3个内设机构.(一)综合科(运城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职数2名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人事、档案、政务、党群、财务、督查督办、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接访协调、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有关单位及实体经济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引进金融人才,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参与起草金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拟订地方金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激励办法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分析金融运行形势.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配合有关单位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拟订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研究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制定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配合有关单位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业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地方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运城信用环境.(二)银行机构发展科编制3名,职数1名承担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督促各类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指导组建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地方银行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推进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业务工作;汇总分析、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引进各类银行机构落户运城.(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科(行政审批科) 编制2名,职数1名承担联系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保险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引进保险资金为地方经济服务;指导组建地方保险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组织,组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领域;汇总分析、考核评价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指导推动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指导推进股权市场、债权市场、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产权(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建设;指导协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引进各类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落户运城.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转报、开业批复、协调监管和年度评价;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关单位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四、人员编制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工勤人员编制为2名(使用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9名行政编制、原市文物局的2名行政编制和2名工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3正1副.五、其他事项(一)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划归市金融办.(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结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进行了全面核查,我市需调整行政职权共353项,其中取消8项、增加109项、变更要素236项。

现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职权的调整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增加、变更要素的事项,要及时修改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调整后的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要在部门门户网站更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8项)2.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3.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变更要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36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市政府落实晋政办发〔2018〕106号变更要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36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10]54号【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3【实施日期】201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督查落实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为市政府领导指导全市经济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政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报告等文字材料。

(四)办理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五)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及其领导审批。

(六)负责市政府法制建设及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及其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上级和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及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对上级及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其领导报告。

运城市水务局岗位设置方案

运城市水务局岗位设置方案

运城市水务局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根据《中共运城市委组织部、运城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运人发[2009]**号),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水务局岗位设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水务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1、工作职能:2、人员结构:(现状)四、岗位设置(一)内设机构及名称根据市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方案(运编办发[****]**号),编制数**名,领导职数**名(***、….),单位内设*个处(科)室,分别为***室、***、……。

(二)岗位类别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管理岗位不低于50%(或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70%,或工勤技能岗位不低于50%)的规定要求,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共**个,其中:管理岗位*个,占%;专业技术岗位*个,占%;工勤岗位*个,占%。

(三)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个。

(1)单位领导岗位*个,*级职员*个,其中:**长、副**长各*个。

(2)中层领导岗位*个,其中:*级职员*个,即:****(岗位名称)、****、****、……;*级*个,即:****、****、****、……。

(3)一般管理岗位*个,其中:*级职员*个,****(岗位名称),****、……。

2、专业技术岗位**个。

其中:高级岗位*个,中级岗位*个,初级岗位*个。

3、工勤岗位*个,其中:技师岗*个,高级工岗**个,即:****(岗位名称)、****、****;中级工岗**个,即:****(岗位名称)、****、****;初级工岗**个,即:****(岗位名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运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运城日报社、运城市广播电视台、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黄河河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外侨文旅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市气象局、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运城保监分局、联通运城市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1、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组织拟定享受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挂运城市煤炭工业局牌子(以下简称市煤炭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许可证等管理职责划入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发布全市环境状况信息。

3、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

(三)健全市、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及预算编制,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政府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结合供水突发事件抢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先保生活,后保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本需要;紧急状态下,限量供水,适当控制居民用水量,对特殊行业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3.2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及供水企业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3.3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运城市中心城市供水水源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1.4.1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1.4.2 地震、洪灾等导致水库溃损,取水受阻,输配设施、设备等严重损坏;1.4.3 水源管线爆裂或被人为破坏,致使部分或全部原水输送中断;1.4.4 城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遭受破坏或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区域全部或大面积区域供水;1.4.5 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1.4.6 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1.4.7 传染性疾病暴发;1.4.8 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1.4.9 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挂运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村务公开指导监督职责划转市民政局。

(三)原市畜牧兽医局、市果业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开发办、市农经管理局等涉农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市农委。

(四)将原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委。

(五)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社局。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运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流失治理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树立水土保持工程标志碑,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划定工程管护范围,制定工程管护措施,明确工程管护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

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驻运各单位:《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于6月19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运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和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发改委、水务、环保、国土、卫生、物价、公安、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遵守用水规定,爱护供水设施,是公民的义务。

对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用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源和维护供水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第七条白沙河水库及上游干支流河道(包括泗交镇土崖头大坝上游干支流河道)、永济蒲州黄河滩及安邑水库南库,为城市供水水源地。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人口计生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及应用的职责。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执行;负责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负责起草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发展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拟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运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旅游工作。

(三)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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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10]15号
【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 23号),设立运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节水职责划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增加对市区防汛安全和救灾抢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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