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本院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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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法[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2011]213号)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机制,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根本,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作风建设为关键,以廉政建设为保证,狠抓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有效实现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斗志,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水平,切实推动人民司法审判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在喜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100个单位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尹应哲等100名同志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的有益经验,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以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实现大发展大进步,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法院广大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以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党的宗旨,进一步坚定信念、无私奉献,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法官,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1、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和县人民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榆社县人民法院长治县人民法院灵丘县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磴口县人民法院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扶余县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海伦市人民法院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泉县人民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兴国县人民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费县人民法院邹平县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韶山市人民法院衡山县人民法院石门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大新县人民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水城县人民法院平坝县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牟定县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噶尔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黄陵县人民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崇信县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县人民法院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附件2: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佟淑(女)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京生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天津市项善成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郑岩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河北省李振生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超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玉宝蠡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王兴安武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亢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助理审判员山西省赵沁斌沁水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刘青春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徐尚勇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内蒙古自治区刘树常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高中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院长通木尔(蒙古族)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院长辽宁省王正平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处长邱忠翠(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孟娜(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周家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吉林省翟树全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马新英(女,回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宝胜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黑龙江省臧国燕(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景峰密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于树军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柏坤(女)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上海市周欣(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毛金林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江苏省郭祝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郑琳琳(女)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许建兵东台市人民法院院长张善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唐闸人民法庭副庭长浙江省汪秋喜开化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林萍(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尚付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曹卫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杨茂林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书记何翠云(女)芜湖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刘学讲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人民法庭庭长福建省施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王献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洪耀中长泰县人民法院院长江西省陈淑(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纯清(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习小芬(女)分宜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副主任山东省孙延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李祥升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处长杨维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路平(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车丽伟(女)东平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河南省靳四梅(女)新郑市人民法院院长尹应哲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程昆松(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成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刘水舟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湖北省陈建文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姚家集人民法庭庭长袁干武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少锋赤壁市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书记李伟业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湖南省宋祖文永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廖志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吴远春慈利县人民法院阳和人民法庭庭长谢承奇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广东省段勇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处副处长何增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科员林佩环(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长陈建光阳西县人民法院院长陈耀荣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镇盛人民法庭庭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葛秋云(女)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玉萍(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韦雄文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海南省武雪丽(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重庆市曹京平(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冉秀芬(女,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四川省马春梅(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刘琼(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刘萍(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红苍溪县人民法院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张少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贵州省闫晓明(女)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任世军(土家族)凤冈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云南省张立志呈贡县人民法院院长薛辉(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春良(白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西藏自治区央金卓嘎(女,藏族)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方毅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陕西省李滨先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郑晓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海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甘肃省达世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毛晓明(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党育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青海省索南才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窦德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红果子人民法庭庭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蒋金标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吐尔逊那依·马力克(女,哈萨克族)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吐尔逊江·阿西木(维吾尔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解放军代永保海军军事法院法律战办公室干事李支义武警广州军事法院院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刘飒(女)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洪云阮素芬【审理法官】肖帮华洪云阮素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贵州红枫赛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坝区自然局作出的08号处罚决定及平坝区政府作出的28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坝区自然局作出的08号处罚决定及平坝区政府作出的28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5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茆荣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监督关怀,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年来,全省法院新收案件409.39万件,审执结399.61万件,结案标的额1.11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4.69%、122.71%和225.23%;省法院新收案件6.53万件,审执结6.4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8.06%和120.1%。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队伍展示出新风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达98.5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49次,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了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奋进力量。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高标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教育活动,全省法院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思想根基更加牢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柳志祥【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庆华张锐雪付佳【代理律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柳志祥【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执行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0:30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4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志祥,男,194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委托代理人柳应辉,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德江刘熹辜贤莉【审理法官】李德江刘熹辜贤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李娇【当事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李娇【当事人-个人】张亚李娇【当事人-公司】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文俊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文俊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文俊【代理律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亚;李娇【本院观点】上诉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特别授权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上诉人贵州发城白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1:33:30【一审法院查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潘星龙的高中毕业证虚假没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潘星龙的高中毕业证是否真实不影响双方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

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2)黔04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朱俊蓉董伟才【审理法官】谢伟朱俊蓉董伟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个人】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朱厚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朱厚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凯朱厚玺付忠奇【代理律所】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本院观点】因各案案情并不完全一致,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裁定书仅作为参考。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特别授权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鸿然达公司应否向上诉人盛世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应当,该支付多少以及被上诉人股东应否承担支付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亦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依约认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李德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李德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李德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李德本;李树美;李树显;李月恒;郭正奇;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李德本李树美李树显李月恒郭正奇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德本李树美李树显李月恒郭正奇【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罗祥刚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郭明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罗祥刚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郭明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毅罗祥刚郭明【代理律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十字回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被告】李德本;李树美;李树显;李月恒;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十字乡政府作出的乡府发(2019)131号《十字乡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和平坝区政府作出的平府复决(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十字乡政府作出的乡府发(2019)131号《十字乡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和平坝区政府作出的平府复决(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肖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肖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肖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18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辜贤莉黎福伟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肖某;陈某;胡某;安顺市烟草公司平坝区分公司【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肖某陈某胡某安顺市烟草公司平坝区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肖某陈某胡某【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安顺市烟草公司平坝区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英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张习军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王季玲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孔维潇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英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张习军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王季玲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孔维潇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英张习军覃富军高良昌王季玲孔维潇【代理律所】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平坝供电局【被告】安顺市烟草公司平坝区分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二、一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抗力证明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二、一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正确。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某李某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公司】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可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董美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可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董美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可董美叶黎家碧【代理律所】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外人的备案登记表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以评估报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作为购房人的损失,判令精石房开负担赔偿责任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刘某、李某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商铺在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登记图纸显示为消防通道,该图纸绘制时间为2014年12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以评估报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作为购房人的损失,判令精石房开负担赔偿责任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刘某、李某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是否错误。

第一,对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第一次审理即(2020)黔0403民初946号案件中,案外人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证实评估人员资质已通过续期审核,具备评估资格,故对上诉人精石房开关于案涉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无资质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当事人】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当事人-个人】晏晓顺【当事人-公司】贵州省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省人民医院【被告】晏晓顺【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责任比例的认定;2.一审判决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一审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责任比例的认定;2.一审判决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审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由于诊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一般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一审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贵州省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以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20%的责任,在上述鉴定报告责任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按照20%的责任比例定格判决,未按照专业的鉴定意见书建议的20%以下进行裁量判决,有违法定标准和鉴定的初衷,过度加重了上诉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共计住院治疗177天,故上诉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77天×100元/天=17700元,一审判决认定为1777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作者:舒金曦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4年第12期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06-000-03摘要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的态度不一致。

有法院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涉及“没进行清产核资的待定资产”的案件。

然而,不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受理条件为标准,受理上述类型案件。

此类纠纷的受理条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拒绝受理不但使受损权益得得到救济,还违背了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内涵。

关键词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清产核资受理条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国家、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期望,也是审判机关改善执法形象的司法梦。

然而,这在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案件里并非易事,有时看似很简单的受理条件在实务中也会变得如烫手山芋般棘手,当事人申请立案常颇费周折。

笔者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了解到,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大多与企业改制有关,而以改制为界点,大致可将城镇集体企业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至今未进行改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效益差、早已有名无实等原因,诉诸到法院的纠纷并不多见;第二种类型是已经改制为《公司法》意义上公司的企业。

实务中对已改制为公司后产生的经济纠纷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无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如何处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且在原城镇集体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由职工起诉到法院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实务中引发了如受理条件、适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法律争议。

因篇幅有限,故笔者在本文中仅论述法院受理这类纠纷的条件。

有法院以上述纠纷是政府改制的遗留问题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也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准,受理了上述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司发通[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司发通〔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4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意见和规定,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广大基层人民法官和人民调解员怀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化干戈为玉帛,止纷争创和谐,在各自岗位上取得了优异成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涌现出了一大批事迹感人、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褒奖先进、弘扬正气、激励队伍,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蓬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100个单位“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墙子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00个单位“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人民法庭庭长金生旺等100名同志“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村调委会主任梁士明等100名同志“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8【案件字号】(2022)黔04民终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优海王明芹王爽【审理法官】陈优海王明芹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当事人-个人】王荣【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荣【本院观点】该证据客观真实,证明案涉房屋具备验收条件。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金世纪房开公司需书面通知王荣办理交房手续,其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世纪房开公司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所涉及的期限应否扣减;二、三通费应否退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一审在案证明,补充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时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十四条约定“(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15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世纪房开公司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所涉及的期限应否扣减;二、三通费应否退还。

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江肖帮华洪云【审理法官】刘江肖帮华洪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郑法学;平坝县天龙镇建筑工程队【当事人】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郑法学平坝县天龙镇建筑工程队【当事人-个人】黄理直郑法学【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平坝县天龙镇建筑工程队【代理律师/律所】潘盟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盟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盟【代理律所】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理直;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被告】郑法学;平坝县天龙镇建筑工程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法学及安平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安平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法学及安平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安平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行政主体在其管辖事务以及职权范围内有权订立行政协议,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在行政协议中,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才能成为作为行政协议一方行政主体的缔约主体。

就行政协议之诉,由于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采用合同方式实施行政职权,在确定适格被告方面也应遵循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则",通常只能针对合同或者协议的相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平坝区政府关于棚户区尧南加油站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中已经明确平坝区政府为征收主体,安顺市平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安平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张奎、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奎、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奎、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1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美娟洪云陈雯贞【审理法官】廖美娟洪云陈雯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奎;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奎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奎【当事人-公司】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靳鑫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黄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祝玮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靳鑫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黄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祝玮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靳鑫黄琨祝玮【代理律所】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奎【被告】台泥(安顺)水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征求工会意见函、工会回函、及《员工管理实施细则》是否正确的问题,台泥安顺公司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时即提交了上述证据,仲裁庭审时,张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知晓《员工管理实施细则》,却在本案一审庭审质证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员工管理实施细则》是伪造的,工会回函是后补的,并口头申请对工会回函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提交了书面申请,一审法院未进行书面回复,仅口头回复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张奎自2009年8月以来在台泥集团各地子公司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近十年,主要负责行政、人事、薪酬、后勤工作,对公。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征求工会意见函、工会回函、及《员工管理实施细则》是否正确的问题,台泥安顺公司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时即提交了上述证据,仲裁庭审时,张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知晓《员工管理实施细则》,却在本案一审庭审质证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员工管理实施细则》是伪造的,工会回函是后补的,并口头申请对工会回函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提交了书面申请,一审法院未进行书面回复,仅口头回复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1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辜贤莉黄光美王爽【审理法官】辜贤莉黄光美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学文;周显扬;黄佑权【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于学文周显扬黄佑权【当事人-个人】于学文周显扬黄佑权【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凡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凡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凡【代理律所】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公司;黄佑权【被告】于学文;周显扬【本院观点】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分责分项赔偿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分责分项赔偿的问题。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应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对被保险人对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也没有对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进行区分。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旧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分析的案例均为合伙企业导致的纠纷,对于个人合伙中新合伙人是否要对合伙组织的“旧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规定。

裁判要旨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1. 2011年5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秦某才268万元债务及利息。

律师事务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 秦某才向天河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并追加邱某、李某、陈某华、王某远为被执行人。

天河区法院审查认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陈某华、王某远、邱某、李某作为合伙人对律所无能力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追加邱某、王某远、李某、陈某华为被执行人。

3. 邱某向天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

4. 邱某不服,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5. 邱某向广东省高院申诉。

法院认为: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广东某律师事务合伙人,律师事务对秦某才的债务成立于邱某入伙之前,但《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邱某在律师事务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应对秦某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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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本院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950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09.24
【实施日期】1956.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本院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
‘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法行字第9501号 1956年9月24日)
现在把本院派出的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地人民法院重视这一问题。

报告中反映了对劳改犯人“加刑”时,在法律上不区别犯罪与不犯罪,对劳改单位的送案材料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调查对证,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进行审判,甚至只凭劳改单位送案材料,即行草率“加刑”等违法情况,根据本院的了解,在其他人民法院有些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是要通过审判活动来保卫法制的,象平坝县人民法院对劳改犯人“加刑”的作法,却是漠视了人民民主
法制,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有关的人民法院必须迅速予以检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今后继续发生这类情况。

上述所谓“加刑”,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因犯人在执行中另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漏判的重大罪行而进行的审判,这种审判称之为“加刑”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对于犯人在执行中另犯新罪案件的审判,同样必须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即:经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项审判制度进行,并且应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对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以来已决犯的“加刑”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今年7月全国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的精神,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商后,结合这次复查案件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判决“加刑”确有错误的,应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告本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如认为需要时,可将本通报转发有关机关参考。

附:
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根据平坝县人民法院统计,从本年1月到6月22日,平坝农场提请“加刑”的劳改犯人共40人(40件案件),占全场劳改犯人总数的4.3%,在这40件案件中,尚未处理的1件,决定不“加刑”的8件,判决加刑的31件,被“加刑”的犯人共31人,占全场犯人总数的3.3%。

我们就平坝县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加刑”案件30件进行了检查,除其中有6件法院认为不能构成犯罪,退回农场,未予“加刑”外,其余24件经法院判决“加刑”的案件
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平坝农场提请“加刑”的案件,多数是在定期评比中采取了对犯人“算总帐”的办法提出的。

法院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内,不论过去的、现在的、已处理的、未处理的、犯人自己检讨的、别人揭发的事实,也都一律罗列进去。

每个判决书上犯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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