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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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

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3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3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当前我省福利分房工作已经结束,大多数居民对自己的住房已拥有全部产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进一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切实维护住户利益,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出成效。

一、各级物价部门在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过程中,要把握好居民承受能力与物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制定收费标准,做到即要维护住户利益,又要注意保持不同设施,不同服务水平小区之间的合理比价,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听证会制度。各地在确定收费标准前必须按听证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加快对已建成入住住宅区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快收费标准核定进度,要做到住宅区入住与核定收费标准同步进行,不得出现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就收费的情况。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年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年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2014)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冀价经费[2014]12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

附: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省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省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以及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年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年版)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2014)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最新)

201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最新)

201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最新)

第一篇:201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最新)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版)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内容】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制定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竞争机制】提倡业主通过合法、合理、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职能划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遵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督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市(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第七条【收费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

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物业公司以提供住宅区的安全、舒适、便利等服务为企业目标,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为了维持物业公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河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

1.服务性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如维修管理费、保洁管理费、保安管理费等。

2.服务面积: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居住面积等指标,确定收费标准。

3.服务内容:因服务内容可能包括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等,每个单项收费的标准应当明确。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议:

1.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进行定期审议。企业可以调整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收费标准。

2.审议程序:物业公司应在公告栏上公布审议时间,透明度和公正性应得到保证。

三、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与清算

1.缴纳时间:物业服务费应在每个服务期到期日前,由用户向物业公司缴纳。

2.缴纳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网上缴纳、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3.清算方式:物业公司应定期向用户发出收费通知并进行清算。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细公示:

1.物业公司应当将收费明细交予业主委员会,并公示于物业服务中心。

2.收费明细内容标准化: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公示收费明细,明确收费项和服务内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返还和退费:

1.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返还和退费应在收费明细公示后,按照规定流程完成。

2.物业管理服务费返还和退费的手续应简单便捷,减少用户的繁琐操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1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施行日期】1997.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6月23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实施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策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冀价经费[2014]12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

附: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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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

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1997-6-23

执行日期:2006-3-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实施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环境卫生清扫费;

(二)绿化维护费;

(三)保安费;

(四)汽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存放费。

第九条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室内设施维修费;

(二)异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以及房屋的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内的甬道、连廊、沟渠、公用厕所、池、井和共用天线,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存车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费;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维修项目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条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在房屋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进行管理的前期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要求提供服务的特约服务费。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城市住宅区为单位分别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在同一城市中规模档次相当的普通居民住宅区应当基本统一。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也可以稍有差别,但最大差别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物价部门规定最高标准或者中准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但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征求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程度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

(一)物业管理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

福利费;

(二)城市住宅区公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绿化、清洁卫生和保安服务所需的物资损耗补偿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法定税费;

(七)利润。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第(一)项规定的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程度等因素核定管理、服务人员数量定额的基础上,参照当地同类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核定;

(二)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费用,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补偿物资损耗所需的实际开支核定;

(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费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核定;

(四)第(七)项规定的利润,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核定。属于安居工程、福利房、微利房的房屋和非经营性办公用房的利润率,按照不超过物业管理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核定。普通商品房屋的利润率,按照不超过物业管理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核定。高级公寓、别墅和经营性用房的利润率,按照不超过物业管理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核定。

第十五条属于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优惠出售的房屋,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维修费用从原产权单位建立的住宅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中支出。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维修费用,从原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立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属于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优惠出售的房屋,从原产权单位建立的住宅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中支付;

(二)其他房屋按照物业产权人各自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城市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和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费用,按照《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城市住宅区设有独立供暖设施的,收取的供暖费应当单独建帐管理,并专项用于供暖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以及从事供暖工作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开支。供暖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未经物价部门或者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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