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马政[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
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
(马政[2006]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马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作以下调整: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上年的15%调整为20%。
当涂县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当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年的单位和个人各800元调整为各1100元。
今后可根据职工工资的变动情况,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适时调整发布。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马政〔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封存和转移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钢分中心(以下称马钢分中心)负责马钢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分别负责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包括下属马钢分中心和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下同)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金融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驻本市军队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宏观调控政策看马鞍山房市变化_2006年马鞍山房地产价格走势综述
《江东论坛》2007年第二期(总第86期)从宏观调控政策看马鞍山房市变化———2006年马鞍山房地产价格走势综述●李燕2006年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自“国六条”出台以后,以前所未有的密集方式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旨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强化住房保障制度。
国家关于稳定房价的各项部署,得到了广大百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一年来,马鞍山房地产市场也随着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呈现出稳定、理性、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2006年房地产市场九大看点从2005年全国性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始,到2006年5月新一轮宏观调控之后,马鞍山房地产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1、普通住宅成为市场结构的主体。
2006年宏观调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每个城市制定并执行住房建设规划,大比重地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
这一决策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相对短缺、环境负荷重、人均收入不高的国情。
它有利于在住宅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住房消费模式,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解决各种突出的问题,完成宏观调控任务。
2006年,马鞍山市普通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49万平方米,销售套数达1.53万套,分别占全部商品房销售面积的2/3,销售套数的77%。
由此可以看出,马鞍山市的大部分家庭还是以购买普通商品房为主,这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谋而合。
2、发展速度由快速发展转向平稳发展。
从投资看:金融机构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收紧土地闸门等宏观调控措施,使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2006年,马鞍山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0.8亿元,同比增长16.7%,与2005年相比,增长幅度下降17.2个百分点。
从需求看:马鞍山房地产市场已由快速发展转向平稳发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2006年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2006年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马政办[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2006年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6]7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2006年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马鞍山市2006年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市经委二〇〇六年三月)为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万千百十”工程,有效解决全市企业在当前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一、“企业服务年”活动主题优服务、激创业、促转变、增效益。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企业和关心企业家的成长为主旨,以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重点,以招商引资、全民创业、重点项目为抓手,以六大服务为主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全市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完善相关政策,营造鼓励全民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确保“十一五”开局之年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两个率先”目标的加快实现。
三、主要内容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为主体,帮助企业解决当前在政策引导、资源整合、结构调整、融资投入、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招商引资、深化改革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服务内容以企业需求为第一信号,急企业之急,帮企业之需,解企业之难。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2003年底成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组织。
2004年3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撤销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该机构是从原市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合署机构调整分离出来,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
中心内设办公室(加挂信息技术科)、资金核算科、征缴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综合业务科、内审稽核科和郑蒲港办事处,下辖当涂县管理部、含山管理部、和县管理部,设置分支机构马钢分中心,根据市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管理马钢系统和各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内设机构1、办公室(加挂信息技术科)。
内设综合档案室。
负责中心行政运行和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以及管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包括党建、纪检工作;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财务、劳资、资产管理工作;公文收发登记、传递交办、文印建档工作;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内勤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督查、接待联络工作等。
主任:陶磊电话(略)▲信息技术科。
负责公积金计算机业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负责信息技术数据保存、备份的完整与安全;负责业务管理软件开发与使用;负责业务终端和办公自动化应用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负责中心网站及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技术管理;负责为中心信息技术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分中心、管理部联网管理和系统安全检查等。
负责人:乐先福电话(略)▲综合档案室。
负责中心综合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文书、基建、财务、业务档案的接受、归档、保管工作,负责相关电子档案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负责贷款抵押权证管理的相关工作,做好调档及登记工作,保证档案室以及档案安全。
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政策表
2006年工资标准
2006年工资标准2006年,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年,也是我国工资标准调整的一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06年的工资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对于广大职工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消息。
下面,我们将就2006年工资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2006年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2006年全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这主要是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适时地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2006年工资标准的具体变化。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相比上一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这也意味着,职工们的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增长,这对于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和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2006年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
2006年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仅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合理调整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有利于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忠诚度。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2006年工资标准调整的意义。
2006年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仅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合理的工资标准调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
综上所述,2006年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变化对于我国经济和职工的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工资标准调整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共同努力,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工资标准将会不断得到合理调整,职工的生活水平将会不断提高,国家的经济发展也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关于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调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我市2009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计缴工资基数,从2009年7月份起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以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根据市统计资料, 2008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31,047元,月均为2,587.25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5,175元[2587.25元×5(倍)×20%×2=5,175元(可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
据上述统计资料,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额为(单位和个人合计):155.24元[2,587.25元×60%×5%×2=155.24元(可四舍五入为整数)]。
按实际收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低于上述最低缴存额的,应按照最低缴存额缴存。
请各单位依时按职工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调整在职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
附件:相关法规、规章条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相关法规、规章条文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第三点: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
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
调整住房 0 年 7月 1日起 , 一 自 06
申 请 提 高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应 当 由 本 单 位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会 ) 论 通 过 并 签 工 讨
用 和 新 调 入 的 职 工 ,调 整 后 的 缴
( 务 院 令 第 3 0号 )《 津 市 住 国 5 、天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人 发 津
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 ) 法 足 额 缴 纳 税 款 的 企 一 依 业 和 有 自有 资 金 来 源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以 申请 提 高 2 0 年 住 房 可 06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 单 位 申请 提 高 住 房 公积 金 缴 存 比例 最 高 为 单 位
一
统 计 部 门 规 定 的工 资 总 额计 算 口 径核 定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最 低 不得 低 于 上 一 年 度 劳 动 部 门规 定 的职 工 月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 )单 位 在 2 0 三 0 6年 1月 1 日至 2 0 0 6年 6 月 3 日 期 间 新 录 0
( ) 定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二 设
数 上 限。 2 0 0 6年 度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应 不 超 过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一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倍 , 5 8 即 9 2元 。 位 为 职 工 缴 存 单 超 过 缴 存 基 数 上 限 部 分 的 住 房 公
定 补 缴 计 划 ,经 本 单 位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会 ) 论 通 过 工 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建金函[2011]57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建金函〔2011〕579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积极发展业务,加强住房保障,支持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资金风险控制,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得到有效使用和安全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现将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0年全省缴存住房公积金231.64亿元,同比增长22.67%,增加42.8亿元。
其中增长较快的市有:亳州76%、阜阳51.75%、蚌埠35.68%、滁州32.51%,宿州32.47%、宣城32.47%,分别增加2.56亿元、3.19亿元、2.89亿元、2.49亿元、1.6亿元、2.12亿元。
缴存总额排前五名的市依次是:合肥260.81亿元、淮南134.67亿元、马鞍山80.29亿元、淮北77.59亿元、芜湖71.51亿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截至2010年末,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541.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09%。
增幅较大的市有:亳州56.31%、阜阳47.65%、宿州32.44%、巢湖31.71%。
缴存余额比去年增加较多的市有:合肥增加17.55亿元、淮北增加9.37亿元、淮南增加7.55亿元、阜阳增加7.31亿元、安庆增加7.04亿元、蚌埠增加5.17亿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马政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23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关于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意见(市建委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六月)一、2006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2006年计划投资54.65亿元(比上年增长26.76%)。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14.65亿元(比上年增长38.04%);房地产开发30亿元(比上年增长13.64%);小城镇建设10亿元(比上年增长63.93%)。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14.6459亿元。
其中:1、道路工程建设计划投资6.2604亿元,新建道路11.01公里,改造道路8.08公里,重点建设葛羊路东段、九华路西段、采秣路、联合路、曙光路、霍里山大道三期、康乐路、东湖路、军民路、师苑路,贯通花园路,改造205国道等12条道路。
2、园林绿化建设1.42亿元,新建东湖公园,完成太白楼大修;3、环境整治0.29亿元,城市南部路网污水管完善,建设污水提升泵站,综合整治火车站广场,完成湖西路、杨桥泵站双路电源改造;4、公用事业1.303亿元,继续推进天然气利用工程,扩建王家山污水处理厂,加快公交停车保养场建设进度,配套建设第四水厂管网;市政公园建设2.87亿元,开工建设图书馆、歌剧院、博物馆等文化建筑,完成政务中心主体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为,城市建设维护费2亿元,开行贷款4.67亿元,土地出让金3亿元,地方银行贷款2亿元,其他融资1.0429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2亿元,单位及社会筹资1.733亿元。
宁政办发[2006]170号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2006〕17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建房改函[2007]258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知(建房改函[2007]25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6年,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努力创新,开拓进取,规范运作,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取得较好的成绩,为促进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如下:1、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资金归集量快速增长。
截止2006年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达到246.02万,比上年末增加7.33万人,增长4.42%。
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达344.6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7%。
缴存余额达227.5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0.27%。
当年缴存额92.07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18.47亿元,增长25.1%,部分市增长幅度较大。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支持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明显增强。
截止2006年末,累计为18.6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8.7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1.86%。
贷款余额达106.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9.81亿元,占缴存余额的46.93%,增长59.42%。
当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1191户,发放贷款56.87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1.77%,同比增加21.98亿元,增长62.99%。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6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6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建房改函[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6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报(建房改函〔2006〕407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落实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建设厅印发的2006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推进业务发展,使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额持续稳步增长。
上半年,全省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任务40.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0亿元,增长20.6%;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4.6亿元,增加7.4亿元,增长43.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16.7亿元,增加6.1亿元,增长57.8%;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新增归集额的60.2%。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施面达74.%,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91.8亿元,职工提取92.5亿元,向15.8万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6.4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199.2亿元,其中,国债余额7.5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84.0亿元,逾期贷款率为0.3‰;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63.1%,运用率为45.9%,存贷比为42.2%,三项指标分别比上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在各项业务较快发展的同时,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部分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仍持续下降。
二是部分市资金使用率仍较低,其中有7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8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超过50%以上,但少数市仍低于30%。
四是部分市管理工作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整体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8]5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8]5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安徽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房改〔2008〕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的原则,完善缴存政策,维护群众利益,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
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改善。
安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是多少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是⽤⼈单位与个⼈各承担50%,这是按照个⼈全年平均⼯资计算的。
国家规定住房公积⾦缴存⽐例不能低于10%,效益⽐较好的⽤⼈单位还可以⾼⼀些。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最低按5%缴存,最⾼按12%缴纳,对于效益⽐较好的⽤⼈单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是⽤⼈单位与个⼈各承担50%,这是按照个⼈全年平均⼯资计算的。
国家规定住房公积⾦缴存⽐例不能低于10%,效益⽐较好的⽤⼈单位还可以⾼⼀些。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最低按5%缴存,最⾼按12%缴纳,对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12%之间选择。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是多少呢?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安徽省将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凡缴存⽐例⾼于12%。
安徽住房公积⾦缴存⽐例可在5%-12%之间选择安徽缴存住房公积⾦的⽉⼯资基数,最⾼不得超过安徽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安徽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3倍。
对⽣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例或缓缴住房公积⾦。
申请降低缴存⽐例的企业,可在5%-12%之间⾃主选择。
安徽住房公积⾦缴费基数1、度安徽单位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现⾏的合肥市最低⼯资标准1520元执⾏。
2、安徽住房公积⾦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后的缴存按个⼈⼯资的12%缴存。
安徽住房公积⾦缴费基数计算⽅法度安徽公积⾦⽉缴存额最⾼为4151元(单位和个⼈均依照⽉缴存基数上限×12%最⾼⽐例计算),最低缴存额为152元(按缴存基数下限×5%最低⽐例计算)。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着工资的变化,一年调整一次。
现就我市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一)调整内容
2006年度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在2005年初已经审定缴存基数的基础上(简称2005年缴存基数)增加2005年度新发生的内容:地方岗位津贴、政策性普调(即每两年一次调整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晋升职务(职称)和级别工资、转正定级等增加的增资额,及岗位责任制奖(2004年与2003年两年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之差)变动数额。
(二)填报材料
各单位根据填表说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加盖单位印章,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时附2005年12月份工资表及相关资料[属于个人调资的另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岗位及学历变动后工资审批表》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审批表》],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三)工作程序
1、报送
各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签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和相关资料报送一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会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收集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审核小组会审;
3、录入
单位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后,携带数据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并根据审核结果录入新的工资基数;
4、返回
各单位将录入盘连同其信息打印件盖章返回中心;
5、打印核对
中心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数据盘转录后,计算职工月缴存额,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并通知单位核对。
6、托收
各单位核对无误后,从2006年1月起执行,中心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托收手续。
二、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
(一)录入信息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 携带数据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录入新的工资基数。
(二)报送资料
各单位将录入盘及录入成果打印1份盖章,并附2005年12月份工资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核。
报送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2月底。
(三)打印核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件、审核并录入工资基数,打印个人清册,通知单位核对。
(四)托收
各单位核对无误后,从2006年1月起执行,中心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托收手续。
三、其他事项
1、各单位接通知后按通知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不报的视为不作调整。
2、未尽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362267 236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