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盐城港港口船舶
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盐城港港口船舶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盐城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1 概述1.1 編制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2015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明确提出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方案”要求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016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对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确定单个港口或联合编制方案的港口群名单并报部备案,并依据《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2016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编制完成《建设方案》。
2016年4月12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沿海沿江港口管理部门会同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按照“一港一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写建设方案。
同时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等相关工作,了解相关设施的运营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使用与保护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梁第三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四节城市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勋
2024年3月1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9号)
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三、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号)
四、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五、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5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1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13号2015年7月2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的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2.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3.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舟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2021年4月30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坚持陆海统筹,积极打造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制度化管理水平,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责任分工(一)市发改委:负责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及项目准入要求;推进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机制。
(二)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船舶修造、拆解企业落实船舶污染物分类管理、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促进清洁生产,牵头开展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推进船舶污染物中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及处理技术产业化推广。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嫌船舶污染物相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四)市财政局:推进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重点支持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处置)工作开展;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港口船舶污染防治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需求纳入相关规划,并保障设施用地;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5日河南省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豫交文〔2017〕143号)有关要求,指导和推进我省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概述(一)编制背景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
我省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承担着保护淮河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北送”的重任。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且难以短期内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_-624468474
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二乙二醇丁醚缩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示本)建设单位: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单位: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概述 (1)1.1 任务由来 (1)1.2 项目特点 (2)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2)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3)1.5 初筛 (4)1.6 结论 (10)2总则 (11)2.1 编制依据 (11)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8)2.3 评价重点及评价工作等级 (21)2.4 评价范围和环境敏感区 (25)2.5 相关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 (26)3现有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37)3.1 项目基本情况 (37)3.2 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 (38)3.3 公用及辅助工程 (38)3.4 主要生产设备 (39)3.5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40)3.6 生产工艺流程 (40)3.7 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 (41)3.8 环评批复及验收执行情况 (44)3.9 现有项目风险回顾 (45)3.10 现有项目存在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55)4改扩建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57)4.1 项目概况 (57)4.2 项目工艺流程说明及原辅材料消耗 (63)4.3 项目污染源分析 (68)4.4 环境风险识别 (78)4.5 项目污染物“三本账”核算 (83)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5)5.2环境质量现状 (90)5.3区域污染源调查分析 (102)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1)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11)6.2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 (111)6.3环境风险评价 (144)6.4风险计算和评价 (149)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51)7.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51)7.2 废水防治措施分析 (154)7.3 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158)7.4 固废防治措施分析 (159)7.5 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分析 (163)7.6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65)7.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165)7.8 环保措施投资 (180)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81)8.1经济效益分析 (181)8.2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181)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2)9.1环境管理要求 (182)9.2污染物排放清单及信息公开内容 (188)9.3营运期环境监测计划 (190)9.4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191)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93)10.1 项目概况 (193)10.2 环境质量现状 (193)10.3 污染物排放情况 (193)10.4 主要环境影响 (194)10.5 环境保护措施 (196)10.6 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197)10.8 “三线一单”相符性 (198)10.9 建议 (200)1概述1.1任务由来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945万元,公司位于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仪征化纤公司厂区仓库北路,目前主要从事二元醇酯增塑剂和茄尼醇产品的生产销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厦府办〔2023〕6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日厦门市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港口船舶污染和降低碳排放,促进厦门港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落实《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围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深化“电动福建”建设,发挥厦门作为生态省建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方努力,引导港口和船舶使用清洁、绿色、低碳能源,推进制度性、技术性减排,先行先试打造新能源、清洁港口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和示范项目,同时健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及压载水接收处置能力,推进厦门港航运的绿色转型,更高水平打造“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推动海洋生态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着力解决实现从防治结合到系统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转变,在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实现“船—港—城”一体化协同,打造更加优美的海洋生态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 治污染,加强对炼焦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 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工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焦炭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单位产品排水量包
括炼焦生产工艺废水、设备间接冷却排污水(含煤气发电排污水)和生活污水。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与监控浓度限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6920-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0-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指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企业边界
指炼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 3 页
张掖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46 八 47 48 49 50 51 (1) (2) (3) (4) (5) (6) 52 交通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 贷)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批准文件依据 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1999]68号,省 缴入地方国库 费 物价局、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5]668号
(3)
(7)
15 16 17 18 19 (1) (2) (3) (4) (5) (6) 20 (1) (2) 21 三 22 23 24 财政
缴入中央和地方 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 外国人签证费 国库 字[2000]99号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 缴入地方国库 证书费) [1996]89号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240号 费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费 法医检验技术 文证检验技术 物理化学检验技术 痕迹检验技术 图像技术 其它 公安专业自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甘价费 [1997]4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 [2009]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财综[2001]67号 缴入地方国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2]121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 船舶登记费 国库 [2015]92号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 验费 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 缴入中央国库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号,发改价格[2008]12号,财综[2007]6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甘价费[2002]381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号,甘价费[2004]397号 路面 路基 桥、涵、隧道 交通标志、安全设施 收费亭及设施 公路绿化 省政府甘政发[2003]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卸 甘财综[200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 缴入地方国库 载及补偿收费 [2007]90号、甘价费[2008]13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1]653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2005]43号,省物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 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9]284号,省发展改 缴入地方国库 费 革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0]41号,甘发 改收费[2014]826号 发展改革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综[2004]56号 定费 国库 新闻出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费 体育 财综[2008]59号,发改价格[2008]2361 缴入中央国库 兴奋剂检测费 号,[1992]价费字207号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综[2004]7号,[1992]价费字207号 费 国库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技能鉴定费 [2012]23号 老干局 甘肃省老年大学学费 甘肃省专用 通信局 党政专用电话费 行政学院 干部培训收费 住宿费 会议室收费 培训费 通讯管理 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 缴入地方国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4]88号 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 [2010]221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200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甘价费[2009]15号 缴入地方国库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3]87号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 缴入中央国库 [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 [2004]3004号,[1992]价费字112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龙政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龙口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龙口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龙口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管理,实现监管联动和闭环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促进港口绿色生态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 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口市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实行部门联动、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如下:海事部门。
负责对所辖港区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
负责接受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开展联单核查并参加联合执法。
港航部门。
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工作,以及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的督导工作,开展联单核查并参加联合执法。
环保部门。
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除船舶生活垃圾)陆上环境无害化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联单核查并参加联合执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连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连云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2016-2017年)》(苏办发〔2016〕14号)的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建立如下监管联单制度: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以及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环保、城建、城管、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二、建立联单制度,实现有效监督(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沿海港口及海河联运区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地方海事部门和内河港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泰政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31号)的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能力,切实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本市水路运输和船舶污染物产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照规定接收、转运、处置。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陇政办发〔2017〕194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陇南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陇南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和《陇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陇政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有效改善内河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陇南港重点水域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重点,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逐步规范和有序推进全市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针对全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碧口库区、苗家坝库区、麒麟寺库区、白龙湖库区甘肃段、晚霞湖库区为重点,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全市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2.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结合全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建立全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8.29
•【文号】交办水函﹝2016﹞976号
•【施行日期】2016.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
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加强港口、装卸站、修造船厂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海事、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要求于2016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附件:《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沙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沙政办发〔2020〕18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沙市区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己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4日沙市区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沙市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政府购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服务,根据《荆州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荆港船污防专指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奋力打造“万里长江,美在荆江”新画卷,确保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和船主经营相结合的模式,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坚决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工作措施(一)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承接主体。
根据区政府授权,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行业法规负责对承接服务企业进行行业跟踪监督;承接主体为依法在市场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
由垃圾接收船每天在长江沙市段巡航接收作业船舶及公务码头生活垃圾和油污水(两个来回)。
重点服务4个水上加油站、1个港口企业、1个渡口企业、1个船舶锚地、7个公务码头及1个取水趸船。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兰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兰各单位:市建管委《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市建管委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到2010年全国省会城市都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节水工程“三同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兰州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宾馆、饭店、浴室、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住小区等,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节水设施评估报告须报送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未经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节水设施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持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到市城市节水办公室核定基建临时用水指标,办理《基建临时用水通知》后,到市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基本要求【模板】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措施
码头企业需提供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按垃圾四分类标准设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并与具备转运处置资质的相关单位签订转运处置协议。常态化开展使用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
7
港容港貌提升措施
开展港口作业区内“见缝插绿”工程,减少裸地扬尘污染,及时补植绿色植被,码头可绿化区域达到全面绿化。
转接站应在转接落料、抑尘点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等密闭设施,并优先采用干雾抑尘、微动力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方式。煤炭筛分鼓励有条件的堆场建设专用筛分库房,筛分量较小的设置固定场地,且在防风抑尘网范围内进行,作业同时喷淋。
装卸煤炭码头必须进行封闭式作业工艺改造,采用封闭带式输送机系统替代原有的自卸汽车,采用堆取料机装卸作业替代原有单斗装载机作业等。
有条件的企业采用钢筋混凝土道路结构并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并配以洒水抑尘。
5
废水处理措施
码头外沿须设置挡水围堰,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场地排水出口前设置多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并设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设施,严禁场地水直接入河。
加快推进水污染设施改造,码头初期雨水、生产污水由码头自身建设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完善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各码头企业根据港口规模、货运特点选择建设固定式厕所、移动式厕所、化粪池、一体化处理装置等。
2
装卸设备粉尘控制
从事煤炭、砂石、碎石、木薯干、灰土、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装卸,装卸机械必须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
装卸船机、带斗门机、堆场堆取料设备、翻车机、装车机等宜采用湿法除尘抑尘方式。带式输送机除需要与装卸设备配套的部分外应采用皮带罩或廊道予以封闭,同时考虑安全要求,避免火灾和烟囱效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7]205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
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以及《兰州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有效改善内河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黄河兰州段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逐步规范和有序推进兰州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针对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核心港区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全市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2.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结合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建立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三)建设目标
1.2017年-2020年,完成全市16座生产用码头和1个船舶检验起泊设施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青城码头、什川码头、大峡码头、桃树湾码头、小峡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