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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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物已全部毁灭,或 受到损害而失去投保时原有的性质,或被保 险人已经无法弥补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 免而合理地予以委付,或因如不支付超过其 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 2、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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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经纪人 投保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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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
(一)保险单的定义:保险单是证明保险 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保险单的分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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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法 规定,凡与某项海上冒险由利害关系者,即 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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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
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
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费总
额与保险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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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 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 以约定的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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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 险与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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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 的特点:
保险单格式简单化,条款的结构统一,条 理性强;条款的内容完整,可以独立承 保;条款全部是明示规定‘词句简短, 陈旧过时的词汇删除。
第七章 海上保险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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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 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 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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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 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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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1.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
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 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 合同。 4. 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得 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得责任等等。具体包括: 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 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 C、对第三者得赔偿责任。
2、全损:船舶、货物货运费,如果时定 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 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
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 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货运费的部分损失, 如为定值保险单所区订数额的比例部分赔 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 险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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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再保险单中载明。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 (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 (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 (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与
除外责任、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别与特殊附加险别。 (六)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二、保障的损失
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 买货人、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 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受托人等。 再保险。 “无论灭失与否”保险条款。
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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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期间
(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1、劳埃德旧保险单德规定。 2、仓至仓条款。 3、扩展责任条款。 4、航程终止条款。 5、驳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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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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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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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论说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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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 2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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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单 四、可保利益 五、保险期间 六、保险价值
17源自文库
(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 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火灾、投弃和
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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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 单的补充和修改。
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 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 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 民变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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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所保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 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它仅限于标 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 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 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 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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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
英国法 最大善意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善意为基础,如当事人 一方不遵守最大善意,另一方得撤销合同。 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 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 确的说明或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 应撤销合同。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
(二)英国新货物条款的规定 (三)我国保险公司由关保险期限的规定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 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定 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以报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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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 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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