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实务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实务引言担保企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一员,其会计核算实务是保证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和评估其风险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实务,并简要分析其特点和重要性。
一、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特点担保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担保业务特殊性:担保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通过担保来为客户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担保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特征,因此会计核算需要关注担保风险评估和担保业务的准确计量。
2.信用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差异:担保企业可以通过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提供担保服务。
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会对会计核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3.长期性与短期性业务的并存:担保企业既有长期性的担保业务,也有短期性的担保业务。
这要求会计核算需要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期限的担保业务,并进行适当的核算处理。
4.担保责任的稳定性: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后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因此,会计核算需要关注担保责任的变动和计提合理的担保责任准备金。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要点及实务操作2.1 担保费用的会计核算担保费用是担保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会计核算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担保费用的确认时点:担保费用应该按照服务提供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确认,通常是按照比例法确认。
•担保费用的计量方法:担保费用可以根据业务方量化需求来确定,通常是按照服务的额度比例进行计量。
2.2 担保责任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担保责任准备金是担保企业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提前计提的准备金,其会计核算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担保责任准备金计提比例:根据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和风险预警情况,担保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但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担保责任准备金的变动:如果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发生变动,如解保、追偿等情况,就需要相应地调整担保责任准备金的余额。
2.3 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会计处理差异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是担保企业常用的担保方式,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信用担保的会计处理:信用担保通常是以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因此担保费用应该按照服务提供进展来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
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而I AS 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CAS 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
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该项规定与IAS NO.39的规定“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 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担保费用是指企业承担的为了获取贷款而缴纳的费用,一般由开业、购买物业、开拓市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
担保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业务质量及实际使用情况,可以采用重分类法或直接计提法。
一、重分类法担保费可分为担保类费用和市场推广类费用,应按照不同的科目进行记账,担保类费用归入借贷双方(如:借:应付担保费账户、票据贴现账户等;贷:现金、贷款银行账户等),市场推广费用归入(如:借:市场推广费用账户;贷: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等)。
1.担保费:(1)收到担保费的,应以收款凭证(财政票据)形式记载,分借:应付担保费账户(投资费用类)、票据贴现账户(财务费用类)两科。
(2)支付担保费的,应以付款凭证(财政票据)形式记载,分贷:现金、银行存款账户(财务费用类)、贷款银行账户(投资费用类)三科。
2.市场推广费用:(1)收到市场推广费用的,应以收款凭证(财政票据)形式记载,分借:市场推广费用账户(管理费用类)。
(2)支付市场推广费用的,应以付款凭证(财政票据)形式记载,分贷: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费用类)。
二、直接计提法担保费用可以在支付之前直接按实际金额计提,以减少公司所担保的风险。
计提担保费用时,分借:应付担保费账户、市场推广费用账户(管理费用类);贷:预提费用账户等。
计提担保费用期间,利息按有效利率计提。
从会计处理方式上看,担保费用采用重分类法,可有效的分类归类,进而降低担保费用的成本;也可采取直接计提法,以有效减少担保费用的支付成本,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涉及到企业因担保费用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因此,企业在处理担保费用时,需要在经济成本核算和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综合分析,以期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担保费用。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操作实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部分
13、存出保证金
《办法》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包括企业与银行签订的
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存出的保证金和财政
部财金字[2001]77号规定用于清算目的存出的保证金两项内容,
目的就是要将担保业务存出保证金与一般性存款区别开来。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
保证金用途的存款,不应在货币资金项下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存入保证金 (5) 50
24、担保赔偿准备与担保赔偿支出
均属于应收代偿款损失的核销列支科目。
顺序不同:发生应收代偿款损失时,先使 用“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不足 以核销部分,再由“担保赔偿支出”列支。
科目性质不同:“担保赔偿准备”属于负 债类科目,“担保赔偿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
而是在“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未作特别用途规定的在合作银
行的存款,在货币资金项目中核算。
存出保证金与银行存款的差别主要是运用性质、流动性有所
不同,存出保证金在用途和使用条件上受到合作银行的约束和限
制,已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18、应收担保费的核算 掌握担保费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
核算范围:应收而未收的担保费、评审 费和手续费;
52、担保企业为什么要设置“未到期责任准 备”?
担保费收入确认以后,所担保的义务并未 随即履行,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 成在当期和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如果将 当期的收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以后期 间发生的风险将没有偿付来源,造成担保风险 成本与收入的不匹配。因此,有必要从当期收 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作为承担未到期责任 的来源。
贷:应收代偿款7,000,000
实际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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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担保贷款应收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委托贷款-利息 利息转为收入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利息收入 如果利息不能收回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应收利息 借:利息收入 贷:委托贷款-利息 收回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担保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担保费用是指企业为确保履行合同、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支付的费用。
担保费用主要用于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向担保合同成立时约定的受益权受益人支付保证金,以及可能发生的保证赔偿等。
一、担保费用会计处理
1、当企业支付的担保费用是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那么,这
部分费用应该从主营业务支出进行确认,这笔担保费用发生之时,应该将担保费的账务处理为: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根据担保类型及担
保给定的期限决定),增加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记账;现金或银行
账户减少,记账;主营业务支出增加,记账。
2、当企业支付的担保费用是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那么,担
保费的账务处理应当为:现金或银行账户减少,记账;投资支出增加,记账。
3、如果企业支付的担保费用比较大,可以通过贷款资金来支付,则担保费的账务处理为: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减少,记账;贷款账户增加,记账;贷款收入减少,记账。
二、担保费用的收入会计处理
企业承担担保费收入,可以从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多个方面记录,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支出担保费的目的。
1、如果企业支出担保费进行了投资,则担保费收入应当确认到
投资收入。
2、如果企业支出担保费用承担了企业的债务和风险,则担保费收入应当确认到营业外收入。
3、如果企业支出担保费对客户进行担保,则担保费收入应当确认到营业外收入。
4、如果企业支出担保费是为了贷款,则担保费收入应当确认贷款收入。
担保事项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清偿有较长的时间跨度,货币时间 价值的影响重大(通常时间为 3 年以上且金额较大),那么在确定预计负 债的金额时,应考虑采用现值计量,即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 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四)关于担保的时效 担保合同一般于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之 时生效,按照法律应当办理抵押、出质登记的抵押、质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况。以后随着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恶化,还可能转化为负债(预计负债)
予以确认,形成担保损失。 (二)注意担保事项的或有负债转化为企业的负债或预计负债 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随着时间推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化,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可能转化为现时义务,原本不是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也可能被证实将很可能(可能性超过 50%)导 致企业流出经济利益,并且现时义务的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这时或有 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或预计负债,符合负债(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应当予以确认。一般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的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 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甲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一般情况下,应将保证责 任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当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债权人已起诉或申 请仲裁,且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很可能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 照承担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2.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到期前,一般作 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若已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 很可能在债务到期时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应予确认预计负债;债
(经典财务会计)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经典财务会计)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
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而IAS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CAS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CAS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
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该项规定与IASNO.39的规定“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实务操作
担保额 解除担保额 在保额 注意:当期、累计 放大倍数 注意资本放大倍数与所有者权益放大倍数; 余额与累计; 考察资本充足率
主要财务指标
代偿率=代偿额/解除担保额 追偿率=追偿额/代偿额 担保损失率=损失额/解除担保额 担保集中度 担保金额 担保行业 反担保率=或有资产/或有负债
四、附注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3)担保业务种类及其余额; (14)代管担保基金的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代管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15)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16)关联方交易; (17)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8)或有事项;
四、附注
(1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调整事项: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应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本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企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应当进行相应披露。 (20)其他。
担保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该作好的工作
会计是国际商业语言 财务报告是一个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 编制财务报告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 领导应重视而不违规;支持而不干涉。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真实、完整、清楚的反映 从财务反映的问题去规范企业的管理。
四、附注
第四讲 损益及报表
第五章 损 益
一、收入及分类 二、收入确认 三、成本和费用
一、收入及分类
收入 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 日常活动 利益总流入
一、收入及分类
收入的分类 ⑴、担保费收入,是指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 ⑵、手续费收入,是指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⑶评审费收入,是指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⑷、追偿收入,追偿大于代偿和费用的差额部分。包括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追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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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
“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 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 ,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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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
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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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 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 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 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 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 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 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 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 (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 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 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
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 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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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 在 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 2006年 2 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 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 理缺乏详尽的规定。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 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以下简称 CAS 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 IAS NO.39)的相关规定,探 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 IAS 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 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 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 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
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
CAS 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 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因此,财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该项规定与 IAS NO.39的 规定“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 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 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 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参照 IAS NO.39 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 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孰高者确定:①根据《IAS NO.37-准 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的金额;②初始金额减去根据《IAS NO.18-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可以看出,两者规定也基本一致。 三、“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如 下: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 “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