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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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林策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原则,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1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2.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3.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1995〕133号)4.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5.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7.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9.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10.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2.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18.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22.国家林业局公告(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14〕102号)25.国家林业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川府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川府发〔1998〕64号)8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已翻印下发),要求各地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林地保护意识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林业、国土等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而增强依法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行政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的征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及时查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行为各地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开垦的,或者在超过25度以上坡地上毁林开垦的,必须在2000年以前全部退耕还林;对违反《森林法》规定乱批乱占林地的,要限期纠正,重新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川林发[2007]1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07]13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正地调处我省在林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林权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四川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机关办公室:现将《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关系国家法制统一,事关政令畅通,体现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为切实保障我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实效性,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0‟34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委办…2010‟139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广委办…2010‟144号)、《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委办…2010‟21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党委规范性文件(含党委规范性文件和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全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镇党委及各办公室。

(二)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1、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2、是否包含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3、是否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4、是否违法创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5、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是否包含对广大党员权利、义务的不合理规定;7、是否随着时间推移和国家政策调整已经过时;8、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 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 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 省、建设法治林业新形势的需要,在全省林业 系统开展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工作。通过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 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 位等问题,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繁荣和谐四 川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本着有利于 简化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能、强化依法管理 的目标,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调整林 业主管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职能职责,做到精 简、统一、效能,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机 制,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二)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 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 的职责权限,实现行政监管职能与行政执法职 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 职能相对分开,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 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 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5〕1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 意见》(川府发〔2015〕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 号)等文件要 求,结合我省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的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近两年先后部署开展了攀西地区及甘洛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目前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

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作不力、行动出现偏差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攻坚破难,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

要克服厌战心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清理工作方案3篇

清理工作方案3篇

清理工作方案3篇关于《清理工作方案3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清理工作方案收费公路清理工作方案学校校产清理工作方案为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森林资源,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及其它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任务严格按照《xx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区木材市场清理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规范我区木材市场。

二、建立工作机构木材市场的清理工作关系到我区林业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发展全局,任务量大。

为切实加大我区木材市场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成立木材市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我区木材市场清理工作。

木材市场清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政资源股,负责木材市场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三、建立清理队伍木材市场清理任务重,涉及面广,清理难度大。

为保障我区木材市场清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特成立清理小组。

清理小组成员:四、清理时间安排1、xx年1-3月对全区木材市场进行摸底,各林业站上报辖区范围内的木材经营加工户及基本情况。

2、xx年4月组织队伍,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xx年5-12月对全区木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

4、xx年5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5、xx年6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6、xx年7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7、xx年8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8、xx年9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9、xx年10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10、xx年11月对xx片区木材市场进行清理。

11、xx年12月对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总。

五、管理制度及经费落实为保障清理工作的圆满完成。

清理小组每月上报清理情况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清理任务完成好的进行相应的奖励,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进行处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结束——。

四川省林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川省林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川省林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内 设
机 构
归 档 范 围
保管期限



1.本机关党组形成的文件材料
1.1对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人任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永久
1.2厅级领导的调资、定级、提高待遇、离退休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通知、批复
永久
1.3对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和领导任免的请示、批复
永久
廉洁自律情况统计表和干部监督情况统计表
1.7.1年度或年度以上的统计报表
永久
1.7.2年度工作总结
30年
1.7.3年度以下的和直属单位上报的总结、统计报表
10年
1.8表彰奖励先进党团组织、优秀党团员、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
文明单位
1.8.1上级、同级和本机关表彰奖励全省性的
永久
1.8.2本机关内部表彰奖励的
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照片和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
永久
5.2代表发言材料、会议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5.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
安排
10年
10.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10.1办理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专题报告
永久
10.2办理省委、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办报告
永久
10.3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永久
10.4上级机关、本机关或与同级机关联合制发的行政、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等法规性的规章、制度、办法、规定
10.4.1本机关制发的或主办的
永久
10.4.2上级机关印发的但要贯彻执行的和本机关协办的
30年
10.5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0.5.1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川林发[2010]3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0]3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制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林地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林地清理检查工作方案林地清理是指对林地进行病虫害、有害植被、秸秆等有害物质的清除工作,以保证森林的生长发育和防止火灾等灾害的发生。

为了有效执行林地清理工作,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

下面是一份3000字的林地清理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环境质量;2. 防止病虫害、有害植被、秸秆等有害物质对森林造成的破坏;3. 提高森林防火安全水平,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4. 促进林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1. 病虫害的清除:通过对林地进行巡查和调查,确定病虫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清除措施。

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不破坏正常生态平衡,尽量采取生态友好的方法进行清除。

2. 有害植被的清除:对生长在林地内的有害植被进行清除,以减少对森林树木生长的影响。

清除工作应尽量在植被繁盛的季节进行,避免对森林的正常生长造成过大的影响。

3. 秸秆等有害物质的清除:对林地内的秸秆、枯叶等有害物质进行清除,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可能性。

清除工作应在合适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物质在清除过程中引发火灾。

4. 林地巡查和监测: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林地中的问题。

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和设备配合进行,并制定相应的记录表格和报告。

5. 技术指导和培训:为负责林地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对林地清理技术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 公众宣传和参与:通过开展公众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林地清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林地清理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1. 建立工作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织,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林地清理工作方案。

工作组织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工作分工。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巡查和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清除措施和工作流程等。

工作计划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组织人员培训:为负责林地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对清理工作的了解和掌握,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各扩权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
为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十一五”全省林业工作,研究部署“十二五”及2011年全省林业工作,定于2011年1月12日在成都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11年1月11日下午在成都军区第二招待所(成都市人民中路锦苑宾馆)报到,12日开会。

会期一天。

二、参会人员
(一)省林业厅领导,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主要负责人;
(二)各市州林业局长,各扩权县(市)林业局长;
(三)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厅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邀请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家林业局驻成都专员办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

三、注意事项
请参会单位于1月10日(星期一)16: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含驾驶员)回执单(见附件)传真至厅办公室。

请各市州负责通知本地扩权县(市)参会人员并统一报送名单。

联系人:贺捷
联系电话:************,158****5198
传真:************
附件:全省林业工作会议回执单(略)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结束——。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林发[2009]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3.31【实施日期】200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9]99号)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厅有关处(室局站):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3、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说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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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林业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和有限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凡在2008年5月1日以前,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我厅制发的,以及我厅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包括省委及其办公厅、省高院、省高检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涉林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清理范围。

包括意见、决定、规定、批复、纪要、函件、通知、通告等。

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的定义,是指“我省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根据这一定义,要确定一个文件是否属规范性文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4个特性:第一,外部性。

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文件。

对只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和事务管理的文件,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第二,权利和义务性。

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对不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件,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这里所说的“涉及……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权利义务”。

第三,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

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第四,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

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权利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这“四性”,就是规范性文件。

请各处(室、局、站、中心)按照这个标准,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一)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6项原则,确保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1、合法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职权法定,不仅实体合法,程序也要合法。

2、合理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

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实现立法的目的和要求。

3、程序正当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要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5、诚实守信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言必信,行必果。

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清理标准1、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制定该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依据、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厅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下同)后,交由省法制办重新公布实施。

2、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后重新公布;(2)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该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和起草说明,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厅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后重新公布实施: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②超越制定文件权限,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③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④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⑤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被明令废止的,则应当相应予以废止;⑦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予以废止;⑧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的,应当宣布失效或者废止。

四、清理方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遵照下列方法进行清理。

(一)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后,送厅领导审议,报省政法制办审核,由省政府决定;(二)以我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后,报厅领导研究决定;(三)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负责清理。

以我厅为主办单位的,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处(室、局、站、中心)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经征求其他参与制定机关意见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交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厅领导研究决定。

五、清理工作时间和步骤安排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9年5月上旬开始,至2009年10月底前结束。

分3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动员阶段(2009年5月上旬至5月中旬)。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清理工作目标,分解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人员和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厅各处(室、局、站、中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展开清理工作。

1、以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各处(庢、局、站、中心)将填好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及其电子文本于6月底前送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经厅领导审议后,由政策法规处于7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2、以我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我厅主办的规范性文件。

由各处(室、局、站、中心)将填好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及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和修改说明(含电子文本)于9月底前送交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汇总,经厅领导审议决定后,由政策法规处于10月中旬前,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公布。

对于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处(室、局、站)必须在2010年4月1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的程序修改并报省法制办统一公布完毕,对未经省法制办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2010年4月1日后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

厅各处(室、局、站、中心)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送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我厅清理工作总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省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全省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

鉴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且时间紧、要求高,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我厅决定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厅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倒计时方式作出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本次清理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认真清理厅机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清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要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形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协商,扎实推进厅领导小组将根据清理工作的实际,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协商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沟通。

附件:林业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罗增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包建华(办公室主任)余蜀峰(政策法规处处长)成员:孟宏伟(绿化造林处处长)范成绪(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熊北蓉(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龙先华(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朱涛(森林公安局局长)唐代旭(计划财务处处长)赵琛(科学技术处处长)王鸿加(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聂平(省天保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徐学勤(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吴春艳(省林木种苗站站长)朱福华 (省森防检疫总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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