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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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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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_共10篇范文一: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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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

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司法部于20XX年发布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概述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订立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租金支付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租金支付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例如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以防止支付纠纷的发生。

三、履行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的使用功能完好,承担维修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给他人。

四、租赁期限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

租赁期限可以按年、按月或者其他期限来确定,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起止时间。

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居住并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五、合同解除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变更房屋用途等。

双方解除合同应当书面确认,并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六、争议解决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如果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结论通过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概述和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关注合同的订立、租金支付、履行义务、租赁期限、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普法行动#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种,因对方“违约”,且违约情形比较严重的,包括: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1.“拒绝履行(包括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经要求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样”。

(三)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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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按实际情况,《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024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 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出租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 租赁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等居住条件;-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均应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3.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依法解除合同。

三、租金的支付1. 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2. 出租方不得无故提高租金。

3.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房屋的使用与维护1.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

3.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房屋的转租1.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2. 转租合同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3. 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房屋的返还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应按时返还房屋。

2. 返还的房屋应保持原状,不得有损坏或遗失。

3. 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返还房屋后及时退还押金。

七、违约责任1. 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确定。

3. 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九、其他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3. 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注: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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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9年6⽉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当事⼈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产⽣的纠纷案件,不适⽤本解释。

第⼆条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

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效,当事⼈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标准⽀付房屋占有使⽤费的,⼈民法院⼀般应予⽀持。

当事⼈请求赔偿因合同⽆效受到的损失,⼈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百五⼗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出租⼈就同⼀房屋订⽴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均主张履⾏合同的,⼈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合同的承租⼈:(⼀)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续的;(三)合同成⽴在先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出租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住所地/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出租人身份: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承租人身份:承租人是租赁房屋的使用人。

2. 出租人权利、义务:出租人具有对房屋的出租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时间及要求,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的权益。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该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条件,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等,并及时处理出现的房屋瑕疵问题。

如果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承租人权利、义务: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房屋,但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房屋,按时缴纳租金。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出现拖欠情况,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召回租赁房屋;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或者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如家具等)造成损害,应承担修缮或赔偿费用。

承租人还应该遵守租赁房屋的使用规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出租人的租赁及其它合法权益。

4. 履行方式:租金、时间等租赁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租赁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租金支付方式应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5. 期限:租赁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一般按月计算,也可以按年计算,最短租赁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6. 违约责任:如一个当事人未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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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 年 6 月22 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 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XX〕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
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
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C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
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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