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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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一步简化了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并引入电 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办法,即经托运人同意, 可以用能够保存运输记录的任何其他方法代替出 具航空货运单。这在技术上无疑是一种飞跃。但 鉴于世界各国在经济上发展很不平衡,该议定书 所规定的,只是实行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替代办法 的并行制度。共有51个国家批准。
从2006年7月31日起,国际民航组织1998 年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体现了中国 航空运输日益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出现类似纠纷,应该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赔偿过后,再 按照《民用航空法》或《邮政法》上的规定赔偿。航空公司与乘客、 邮政部门与客户完全属于客运或者服务合同的关系,完全是平等主体 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是航空公司或邮政部门 就否定双方的平等主体关系,所以,出现纠纷首先应当按照《民法通 则》来赔。有关部门不能用《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相关条款作 为挡箭牌,拒绝以《民法通则》为依据来赔偿。这是因为,《民用航 空法》、《邮政法》是国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管 理、规范,调整管理部门与相对的航空公司及邮政单位之间关系的法 律。说白了,这两部法律是国家有关部门用来管理航空公司或是邮政 单位的,其调整对象不直接针对咱老百姓。所以这两部部门法和《民 法通则》在适用上不存在冲突,所以,在处理“行李、邮件丢失”的 争议中,在适用法律时,除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 “消法”等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当另外按照 《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生效后的《公约》将把中国国际航班伤亡赔 偿标准提高到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09.5万元)的国际水平。这将使我国国内 航班与国际航班伤亡赔偿金额间的差距进 一步扩大。
自2006年7月31日起,不论乘客的国籍和 航空公司的国籍,只要乘坐的是国际航班, 其因伤亡、航班延误和行李遗失等造成的 损失将严格按照《公约》的标准执行。而 国内航班的赔偿,仍以国内民航法规为准。
二、《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
1955年《海牙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荷兰海牙, 1963年8月1日起生效。
《海牙议定书》主要是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 额提高了一倍,简化了运输凭证,取消了对货物 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修改了第25条,删除 了“有意的不良行为”的概念,但对承运人的责 任制度未作实质性的变动。共有131个国家批准 或加入该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彼此间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 合同指的是仅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完 全不负担义务。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随即产生债的结 构的合同 。 要物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除了必须达成合意外,还必须 以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为要件,债的结构才能产生的合同。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 “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 承运人只有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 造成的才可以免责:货物内在的质量问题 或缺陷,货物的包装有缺陷,且包装是由 承运人或其雇用人员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 人完成的;货物的进出港或中转中公共机 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 日起生效。《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就“国 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 度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间题作了规定。共有 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华沙公约的目的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间相互的责任 和义务是很复杂的,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责任赔偿和受 理法院的选择等,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国际上如不加统一 是很难处理的。华沙公约的目的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 些规则,以解决各国间的“法律的冲突”,这正是华沙体 系的私法性质之所属。国际航空运输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时,承运人对旅客或货主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并由公约 规定责任限额和责任条件,这是对航空承运人的保护,也 是对公众合法利益的保护,这在1929年航空运输发展初 期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公约的这种保护,航空 公司在一次失事后就可能破产。
2006年2月,昆山消费者刘某在当地一家 快递公司将一部价值800元的三星手机邮寄 至大连。邮寄途中,快递公司告知刘某其 手机已丢失。快递公司指着快递单上的格 式合同内容说:“按约定丢失客户物品最 多赔偿快递运费的5倍,你这件快递运费是 20元,只能赔你100元。”
• 近年来,有关“民航客运行李、快递邮件 丢失赔偿”的争议,已成为当前社会消费 热点问题之一。民航部门和邮政部门根据 各自的部门法(《民用航空法》、《邮政 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极为有限的赔 偿。
3.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基本内容与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为 与多数人订立合同而事先制定,并在其经营或管 理活动中反复使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或单 独、或集体)不能对合同基本内容与形式做出任 何变更的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对合同的类型与内容已做出明 确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合同当事人必须对法 律规定的要素做出约定的合同。
比较我国现行的“航空公司对每名死难旅客 的最高赔偿为人民币7万元”的规定,《公 约》规定的国际航班伤亡赔偿109.5万元的 标准,是国内航班赔偿标准的15.6倍。赔 偿金额的巨大差距,使得国际国内旅客赔 偿的双重标准再度成为焦点,也使民航相 关法规面临修改。
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 条)
• 此类纠纷之所以会出现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 主要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民 用航空法》、《邮政法》中规定的赔偿,是限额 赔偿,是有限的;而《民法通则》中的赔偿,则 是“填平式赔偿”,就是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一旦出现纠纷,民航部门和邮政部门认为,《民 用航空法》、《邮政法》是“特别法”,《民法 通则》是“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应按照上述部门法来赔偿。而托运人则 认为,按照部门法来赔偿对自己极为不公平,亏 大了,要求以《民法通则》作为赔偿依据。
第二节
一、航空法的独立性
航空法的特点
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它的划分标准,不是依当事 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 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 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因此, 国内航空承运人经营国内航班不仅应依据国内航空法与外 国人订立国内航空运输合同;若碰上国际联程旅客或国际 联程货物,则在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国际航 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亦受国际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从华沙体系的发展过程来看,运输凭证是越 来越简化了。责任限额是越来越提高了, 由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对每一旅客的责任 限额为12.5万金法郎(约1万美元)到1955 年海牙议定书改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 元)
• 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 于1975年8月20日加入《海牙议定书》, 并声明公约适应于我国的全部领土,包括 台湾。我国与《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之间, 适用《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 缔约国之间,适用于《海牙议定书》。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 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 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 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 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 法律关系(在邮件运输中,另一方当事人是邮政 机构);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 行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 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技术性 四、综合性
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 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
五、航空法是行为法
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都作 了规定 。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条约
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第六章
国际航空公约
本章主要介绍航空公约中最重要的三个公 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决定书》
第一节
一、定义
航空法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是用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而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类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 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2006年2月,一乘客从上海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 飞往大连,随机托运行李一件(黑色旅行包,内 装衣物、香烟两条及其它物品若干)。飞机到达 后,乘客提取行李时发现包中两条香烟及一些物 品不见了,但旅行包拉锁依然完好,没有破损痕 迹。乘客马上与机场交涉,要求航空公司按照实 际损失赔偿。而航空公司则认为,乘客行李托运 时为8公斤,取行李时为6公斤,少了2公斤,根 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丢失行李每 公斤赔偿金额为50元。航空公司只答应赔偿100 元。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自1998年6月14 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 新的规定。 1.引入“特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指定的货币计算单 位,它是由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和日元5种 货币,通过加权方式而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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