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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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XXX 公司乙方(保险人):XXX 保险公司鉴于甲方为其拥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车辆,为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车辆纳入本保险合同范围内,具体车辆信息如下:车牌号码:XXXXXX品牌型号:X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 元整,并自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年XX月XX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对保险标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因交通事故、火灾、盗抢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损失修复费用或车辆残值补偿费用。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XXXX元整,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之日起XX天内支付完成。

五、免赔额: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设定了免赔额为XXX元整,超过该免赔额后,乙方方可开始履行赔偿责任。

六、理赔流程:若车辆发生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理赔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XX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应在XX日内进行赔偿结算。

七、其他约定:双方同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有车辆信息改动或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保险合同的更新。

八、争议解决: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XXX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双方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和车辆损失的及时赔偿。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合同属性本合同是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进行的投保合同。

二、保险标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车辆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车辆信息如下:车牌号码:XXXXXX车辆品牌:XXX发动机号:XXXXXX车架号:XXXXXX本合同约定所属保险标的是指车辆上述单项或多项数据中之一或几项。

三、保险责任1、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车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因此造成车辆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2、对车辆进行维修的费用,实际的维修费用是未超过实际值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中列明的车辆在车辆投保时的市场价值, 扣除车辆损失折旧后的净值。

3、车辆保险范围包括: 车辆盗窃、抢劫,自燃,爆炸,火灾等车险损失事故。

4、除乙方另有声明外,乙方不承担车辆保险范围外的其他损失。

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即甲方。

五、交强险和车辆保险的关系本合同中的车辆保险是投保人因交通工具的保管,使用而遭受的意外损失,通过车辆保险理赔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

而交强险是政府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交强险是针对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辆引发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死亡等风险赔偿责任,二者的理赔方式和标的不同。

六、车险免赔和赔偿限额1、在车辆保险范围内,甲方承担一定免赔金额。

2、乙方所承担的最高限额为车辆保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最高不超过合同规定的上限金额。

3、车辆保险的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中的条款。

七、保险费用乙方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车辆保险的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至约定时间终止。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双方甲、乙方可协商一致延长或变更本合同的有效期。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可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协议解除。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4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4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一辆非营业用汽车,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甲方的利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承保范围仅限于被保险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1)交通事故;(2)火灾、爆炸、自燃;(3)被盗、被抢;(4)意外碰撞;(5)其他外界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失。

1.2 保险费用:甲方每年支付的保险费用为_______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二条保险金赔偿:2.1 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上述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警方报案证明、保险单、车辆登记证等。

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理赔审核结果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3 乙方支付的保险金金额为车辆实际损失金额的80%,其余20%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其他约定:3.1 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涉及第三方的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金赔偿责任,但不影响甲方在事故后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的权利。

3.2 甲方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保管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私自接送非家庭成员等行为,否则发生事故时,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到期日止。

4.2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需要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实际保险期间进行保险费的退还。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的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签订1. 甲方承诺购买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

2. 乙方作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甲方的非营业用汽车,并承担由于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3. 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的车身受损、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等。

2.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对甲方的车辆进行赔偿。

3. 若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可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三、保险费用支付1. 甲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用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分期付款等方式,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中止或者终止处理。

四、保险理赔流程1. 发生车辆意外事故后,甲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甲方报案后,将尽快进行理赔调查,确定损失金额,并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理赔程序。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如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生效。

3. 若出现保险合同违约情况,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2.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理赔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间内双方都有权利保障和义务执行。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保险标的不包括改装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非传统汽车。

乙方需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4.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 其他意外事故。

四、不赔情况: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2.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 保险标的被用于营业用途;4. 保险标的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自然消耗等。

此外,如果乙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甲方报案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甲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乙方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的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事故责任程度进行确定。

六、保费与保险期限: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保险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乙方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限结束前与甲方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部分。

九、其他条款: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资格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

投保人应为该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权证明。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2. 因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 因盗窃、抢劫等盗窃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车辆型号、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

具体保险生效与终止日期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车辆所有人变更等情况。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在比赛、测试、竞技等活动中的损失;3. 因车辆质量问题或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失;4. 因地震、战争、核反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2.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

3.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通知投保人核定结果。

4. 核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鉴于乙方为保险公司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合同所称非营业用汽车指的是被保险人所有的私家车辆,不包括用于出租、载客、营运等商业用途的车辆。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被盗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因违法乱纪、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车辆的价值、使用年限、事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2.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止。

3. 若车辆发生损失,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警方报案记录、车辆损失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

4.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赔偿。

5. 若车辆损失情况属实,保险公司应按约定金额予以赔偿;若属虚假陈述或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在保险期限内,若乙方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添置设备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调整。

三、合同解除: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未按期交纳保险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造成车辆损失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2. 若保险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拖延赔偿、无故拒绝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 本合同内容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实际执行日期为准。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6篇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仅限于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1)碰撞、倾覆、车辆火灾、自燃、爆炸;(2)盗抢、抢夺、抢运、抢劫或恶意毁坏;(3)故意行为或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

2. 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险理赔进行审核,并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险车辆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或进行其他必要的修复。

3. 如果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索赔的权利,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核。

二、投保要求1.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审核。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3. 被保险车辆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车辆类型和品牌要求。

4. 被保险车辆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年检,并确保车辆在合法行驶的状态下进行保险。

5. 在报案理赔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据,并尽快通知警方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查勘。

6. 被保险人有义务保管好投保单和保险合同,确保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利享受保险理赔的权益。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将按照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零部件更换、修理费用等。

3.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计免赔险等增值服务进行投保,以提高保险理赔的灵活性和保障范围。

四、保险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解除合同进行处理。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车辆被报废或者转让,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五、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内容仅作为保险责任的约定,具体的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非营业用汽车所有人,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的范围甲方申请保险的车辆: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购车日期:车架号: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非营业用汽车的失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

2.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市场价值:[保险金额]3.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须负责损失的额部分为:免赔额:[免赔额]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保险费用:[保险费用]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保险索赔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3. 甲方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会私自拖移车辆,应等待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的支付1. 在乙方确认事故责任后,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给甲方。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3. 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乙方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为:解除和终止条件:[解除和终止条件]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甲方承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同意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鉴于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名下的车辆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车辆信息车辆厂牌:__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车辆种类: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___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__车辆颜色:___________核定载客数:___________二、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险种1. 本保险合同覆盖车辆的全车险范围。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年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支票/现金/银行转账等)。

五、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如果车辆发生被盗、碰撞、火灾、自燃等情况,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 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乙方过失导致的车辆损失。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车辆,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理赔事宜。

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乙方报案后尽快进行核实,并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七、合同解除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2. 若乙方违反保险合同规定,导致车辆发生严重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文7篇篇1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辆非营业用汽车的合法所有人,鉴于乙方的汽车损失保险服务受到公众的高度评价和信任,甲方决定向乙方投保汽车损失保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及内容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具体内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各项保险条款进行保障。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为准。

具体数额及计费方式等细节依据合同中的附录内容进行核算和计算。

本保险的期限为壹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如有续约情况发生,双方应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计算费、风险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第四条保险责任与义务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甲方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状况,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此外,甲方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的内容请在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列明。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SUV、MPV等。

乙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发动机号码等信息。

三、保险责任:1.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等)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他人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也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车辆价值自行决定,并在投保时告知甲方。

保险金额是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2. 保费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相关的车辆信息。

2.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费。

3. 在保险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

4. 若保险期间车辆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赔偿处理:1.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损失,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若乙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全或存在虚假情况,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乙方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费。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保险车辆情况保险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对保险车辆选择以下第____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1)按照新车购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2)按照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3. 碰撞、倾覆(须符合保险车辆不承担全部责任的条件);4.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五、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2.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等);3.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等);4. 保险车辆超载、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元。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保险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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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2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3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5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6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7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10)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1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8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9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4)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保险期限第10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6章保险人义务第11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12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1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1)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14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7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15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第19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20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21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22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22.1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2.2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2.3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22.1、22.2,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23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24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保险车辆发生第4条(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25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26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27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28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29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30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3)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4)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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