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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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依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确定;董事、监事的薪酬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则不予发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格人员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考核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作为当年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前完成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