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治安管理办法[1]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相关法规,现结合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矿管理第一条本矿员工进矿时应正确佩戴集团公司徽章,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矿,联系工作或参观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由有关单位联系,经登记后进矿。
否则,禁止入矿。
第二条矿各类工程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吊车、自卸车等)出矿应有申请单,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矿。
第三条外来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换取《钱营孜煤矿车辆通行证》进矿,出门检查后,换证放行。
禁止出租车及社会营运车辆进入矿内;员工驾驶的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私家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戴头盔,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除个人生活用品外,物资出矿应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出门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入矿施工单位物资出矿由矿监管单位负责人审签。
凡机电设备出矿的必须由机电矿长审签;凡材料、废旧物资出矿的必须由经营矿长审签(分管矿领导不在由值大班矿领导审签),然后经矿政工科武保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出矿。
第五条《物资出门证》当日有效,出矿物资应票物相符,不得涂改,否则按偷盗处理。
煤与副产品(煤泥、水洗矸石、矸- 1 -石)及废旧物资等,出门证以矿地磅房打印磅单为准;政工科武保专业应安排专人、每日回收、审核、保管《物资出门证》,以备查验,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物资出门证应立即报告矿政工科;《物资出门证》应保存三年以上。
物资出矿应在工作日大班时间进行,其它时间出矿必须有调度所调度台、政工科武保主管通知方可出矿,矿门卫应做好其它时间出矿的登记台账备查;第六条进矿运输、装卸(铲车、吊车等)、施工车辆应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运输、装卸、施工要求,否则,严禁进矿;门卫应根据矿经管科、调度所、办公室通知安排车辆进矿;运输单位应提前将需进矿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政工科武保专业进行登记备案;进矿时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运输单位标识。
矿山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矿山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积极构建、完善矿山和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提升维护企业和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稳定,保证矿山企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正常进行,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内部和矿山周边区域范围内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职责。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分工管理原则。
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急切管理者承担管理责任;对矿山企业内部、矿山周边企群之间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其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公安部门和地方派出所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结合矿山治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矿山区域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办法。
3.指导、检查、督促企业内部认真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并根据不同时期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5.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矿山内部和周边区域治安形势,有预见性地提出治安保卫工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公司办公区域的突发事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各部门要指定本部门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细化任务和职责。
定期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和检查落实,确保治安隐患和问题在内部得到及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3.加强员工治安防范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办公室财产、物品设施、文件。
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罚制度
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制度总则为了维护xxx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保障xxx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为xxx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处罚第一条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xxx煤矿或者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4.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矿井安全、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的;5.盗窃公、私财物的;6.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公共设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矿井生产经营秩序的。
8.大声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污染,影响生产、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情节严重的;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调查、取证的;10.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11.擅自拨打110报警电话,给xxx煤矿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1.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2.矿内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3.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4.违反出入大门管理规定的;5.强乘、抢乘公司车辆,损坏车辆部件或挤伤他人的。
第三条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班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煤矿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XXX矿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晋煤集团员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员工条例和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并株连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矿区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四条矿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及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打架斗殴的次要责任者;2、一般性案件、事故的次要责任者;3、对组织酒场者,酒后滋事的次要责任者及参与酗酒者;4、因酗酒造成行为能力丧失、随地呕吐、露天躺卧、到处游荡或不能自行归宿者;5、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以及制造噪声无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的;6、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7、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五管、要害等重点部位;8、雇佣外包工、临时工等暂住人员,到矿区暂住三天以上不— 1 —到公安保卫部门办理暂住手续的;9、五管、要害部位值班人员脱岗、串岗、睡觉造成影响的;10、出、入矿区门岗,出门证手续不全,审批权限不符,不服从门岗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造成影响的;11、门岗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误造成矿用物资丢失的;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打架斗殴的主要责任者;2、对酗酒在公共场所耍酒疯、随处便溺、喧哗喊叫、纠缠领导、同事或路人的;3、工作期间饮酒,到单位耍酒疯的;酒后滋事的主要责任者;4、在要害场所及重点防火部位寻衅滋事的;5、在矿规定不准吸烟区域及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6、盗窃、索要强占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造成影响的;8、利用电话、电脑、乱写乱画、散布谣言等手段攻击、侮辱他人、进行骚扰的,制造不稳定因素的;9、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违法犯罪案件的;10、私自借用公物出矿区的主要责任者;— 2 —11、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12、违规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13、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全体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探亲家属及临时来矿办理事务的社会人员。
三、治安管理职责1.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3.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治安管理措施1. 加强门卫管理: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物品进行严格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2. 宿舍管理:宿舍实行定人定位,不得留宿身份不明人员,来客留住必须经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
3. 财物管理:对重要设施、危险品、贵重物品等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
4. 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矿区内部交通安全。
6. 日常巡逻:加强矿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 事故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或事故,立即上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治安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治安管理,维护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第二章治安管理职责第三条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组应当明确治安保卫责任,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治安保卫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方案;2. 负责门卫、巡逻等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 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4. 处理各类治安保卫事件;5.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及物品进行严格登记和检查。
第七条加强矿区巡逻,设立巡逻路线和巡逻时间,确保矿区安全。
第八条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第九条严格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外来人员住宿需经治安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条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加强危险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旨在为煤矿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煤矿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厂区绿化环境整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是我矿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职工、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归属综合处管理,由综合处负责保安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四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门房、入井检身房和夜间巡逻,门卫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出入井检身房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夜间巡逻配备两名保安人员。
第五条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坚持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制度,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第七条各班组提前十分钟到岗位上接岗,如接班人员未到位,在岗人员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当面签字确认。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赌博、聚众喧哗;应遵守厂纪厂规,不得泄漏煤矿机密。
第十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
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三章门卫制度第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由综合处统一管理,保安队长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负责矿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矿区;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办公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岗亭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第十五条对进出车辆、人员严格检查,严防闲杂人员进入矿区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所属区域。
煤矿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
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卫部是维持企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财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形象。
第二章进出矿车辆、人员管理第二条一井大门晚10点后实行出入管制。
在矿住宿职工晚10点前必须返矿,晚10点后返矿的视为晚归,因工作超时晚归职工持单位证明晚归原因,由门卫登记后放行;对无正当理由及证明晚归的职工给予20-100元罚款。
第三条车辆和人员出入矿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罚款10-50元。
第四条矿区内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大门后方可启动,否则罚款10元;进出矿时未按下车线下车的罚款10元。
第五条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做生意的车辆等车辆进矿。
外来机动车辆不登记不准进矿,机动车辆进矿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否则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六条矿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寄存到车棚,临时停放的应按指定的地点和停车示意线有序停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七条因业务需要进矿的客户车辆,入矿前由接待单位与保卫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入矿,如客户在矿内出现不文明行为,接待单位罚款30-100元。
第八条外来人员进入矿内收购酒瓶、废纸等一月不得超过三次,并在保卫部登记备案;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矿内拾拣废旧物资等,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保卫部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凡辞退人员由保卫部带领办理辞退手续,限时离矿,任何时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矿区。
第三章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节自行车、摩托车车棚第十条每丢失一辆自行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每丢失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寄存的车辆发生损毁、零部件被盗或丢失,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车辆摆放在线外、不整齐或无序散放的,对责任人每辆罚款10元,累加计算。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煤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保障煤场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场从事生产、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煤场应当根据煤矿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并将其向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四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应当与煤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适应,相互配合,确保煤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煤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场在发生重大治安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由煤场负责人主持,监督检查工作由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煤场治安责任第九条煤场负责人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煤场治安工作。
第十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煤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负责相关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煤场的治安工作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煤场员工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积极参与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煤场的治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四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煤场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汇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治安信息,共同维护煤场的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煤场在治安管理中出现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辞退等处罚。
第三章煤场治安措施第十七条煤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治安制度,包括进出管理、巡逻防范、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十八条煤场应当定期进行治安演练,加强员工的治安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煤场应当加强巡逻防范,在煤场重要区域加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煤场的安全监控。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麒麟区珠街乡煤炭坡煤矿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麒麟区珠街乡煤炭坡煤矿
2013年元月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矿井保卫工作在煤矿的领导下,做好本矿的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安全。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矿区内严禁打架、赌博、酗酒及大声喧哗,如发现有此现象应加以制止,及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3、外来人员及车辆的进出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矿区。
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4、对煤矿职工人员发生的打架斗殴,现场保安要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经制止无效的,拨打110报警。
5、组织保卫、消防工作检查,采取措施消除治安、火险隐患。
有权处理违章行为,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6、贯彻上级有关保卫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7、制定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的方案并贯彻落实,组织保卫消防人员的培训和有关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
8、经常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治安工作。
9、当班者不得睡觉、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做相应处罚。
火警:119 匪警:110。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相关法规,现结合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矿管理第一条本矿员工进矿时应正确佩戴集团公司徽章,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矿,联系工作或参观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由有关单位联系,经登记后进矿。
否则,禁止入矿。
第二条矿各类工程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吊车、自卸车等)出矿应有申请单,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矿。
第三条外来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换取《钱营孜煤矿车辆通行证》进矿,出门检查后,换证放行。
禁止出租车及社会营运车辆进入矿内;员工驾驶的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私家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戴头盔,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除个人生活用品外,物资出矿应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出门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入矿施工单位物资出矿由矿监管单位负责人审签。
凡机电设备出矿的必须由机电矿长审签;凡材料、废旧物资出矿的必须由经营矿长审签(分管矿领导不在由值大班矿领导审签),然后经矿政工科武保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出矿。
第五条《物资出门证》当日有效,出矿物资应票物相符,不得涂改,否则按偷盗处理。
煤与副产品(煤泥、水洗矸石、矸- 1 -石)及废旧物资等,出门证以矿地磅房打印磅单为准;政工科武保专业应安排专人、每日回收、审核、保管《物资出门证》,以备查验,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物资出门证应立即报告矿政工科;《物资出门证》应保存三年以上。
物资出矿应在工作日大班时间进行,其它时间出矿必须有调度所调度台、政工科武保主管通知方可出矿,矿门卫应做好其它时间出矿的登记台账备查;第六条进矿运输、装卸(铲车、吊车等)、施工车辆应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运输、装卸、施工要求,否则,严禁进矿;门卫应根据矿经管科、调度所、办公室通知安排车辆进矿;运输单位应提前将需进矿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政工科武保专业进行登记备案;进矿时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运输单位标识。
煤矿治安管理制度
煤矿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维护煤矿生产秩序,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煤矿需建立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二、组织机构1.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治安管理工作。
2. 治安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监督、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职能,明确具体职责和权利。
三、职责和权力1. 煤矿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监督、巡逻防范、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等。
2. 煤矿领导层应给予治安管理部门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治安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监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工人安全。
2.巡逻防范:煤矿治安管理部门应增加巡逻防范力度,防止违规操作和不法行为。
3.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对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有效性。
4.事故预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五、处罚和奖励1. 对违规行为,煤矿应依法给予惩处,并进行整改,确保不再发生违规行为。
2. 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进行表彰,激励更多员工加入治安管理工作。
六、监督和检查1. 煤矿应定期对治安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完善治安管理工作的细节,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政府部门、相关监管机构对煤矿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推动煤矿治安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其他1. 煤矿治安管理制度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2. 煤矿治安管理工作需与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形成综合的安全管理体系。
总结:煤矿治安管理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煤矿应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治安管理办法[1]
石龙桥煤矿治安管理办法总则为了维护石龙桥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本矿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制度只适用于石龙桥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处罚第一条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部门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4.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煤矿安全、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的;5.盗窃公、私财物的;6.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公共设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
8.大声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污染,影响生产、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情节严重的;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调查取证、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10.擅自拨打110报警电话,给石龙桥煤矿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2.矿内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3.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4.违反出入大门管理规定的;5.通勤车辆严重超员的。
第三条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大刘煤矿矿区治安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出入矿管理规定第三章、消防管理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1、在公共场所、办公(生产)场所、集体宿舍等公共场合无理取闹、打架、吵骂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酗酒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300-1000元罚款。
肇事者负责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主谋与肇事者同等处罚。
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本矿职工教唆、组织、带领社会人员或亲属来矿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
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4、逼迫他人或强行索要财物(请酒、请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5、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站岗放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因赌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6、撬别更衣箱、门窗、偷割电话线、电缆线、偷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并处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7、对私藏炸药、雷管的,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8、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致使他人人格受到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在集体宿舍内男女非法混住或有流氓行为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女职工宿舍内每晚21:00时以后严禁男职工入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罚款。
11、在集体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照明灯具的,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其用具。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出入矿区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矿工作人员进入矿区必须配带进矿证、牌,凭进矿证、牌进出矿区,无证人员严禁进入矿区。
新到未办理进矿证、牌的工作人员,持单位证明统一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无证入矿。
(二)进出矿人员应主动出示进矿证、牌,积极配合门卫的查、验证工作,严禁侮辱、刁难门卫执勤人员。
(三)来访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被访单位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进矿人员不准打闹嬉戏、不准穿拖鞋、不准袒胸露背,要遵守矿区工广文明规定。
(四)对出入矿区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出入矿区。
(五)严禁推销人员、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矿区。
(六)进矿证、牌只限本人使用,严禁借给他人或携带假冒证、牌进入矿区,一经发现,除没收证件外,按规定给予双方罚款。
(七)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内严禁鸣笛,矿内行驶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严禁在矿内从事带有营利性质的个体汽车营运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务工人员审核不严,使用无身份证人员、在逃人员的,施工单位不报或漏报务工人员登记表的。
(二)施工单位新招务工人员不进行法律及消防知识培训的,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工作的。
(三)未办理手续偷、拿、带矿区公私财物私自出矿的;单位物资材料进出矿,未按程序办理进出矿手续并造成影响的。
构成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在矿区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个人饮酒、酗酒与他人发生争执,辱骂他人,言行失控的,当事人单位要将饮酒人员带回,约束至酒醒。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矿内部治安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企业及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现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保卫科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凡进入我矿的人员均要服从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由保卫科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条:各基层单位、驻矿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综治办、保卫科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百分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治安状况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治安状况混乱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负责人及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保卫科要加强日常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要向被查单位出具《治安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按照《治安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并不能主动说明原因的,保卫科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门卫管理(一)来访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二)对出入矿区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出入矿区,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三)车辆进出矿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登记检查,如携带物资出矿必须持相应的出门票证,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通行,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四)严禁自行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进出矿区,特殊情况需经矿主要领导批准,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五)偷带、夹带物资出矿的车辆和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扣留,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保卫科处理,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X煤矿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兴源矿业公司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着力打造平安兴源、和谐兴源,调动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和维护矿区治安秩序的积极性,给全公司安全生产和广大职工家属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兴源矿业公司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一、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损毁、谁受罚”的管理原则。
1、各单位领导务必提高对“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损毁、谁受罚”这一原则的认识,牢固树立“两手抓”的思想,增强“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真正把安全生产和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区。
各矿(单位)所管理的区域包括井上、井下、岗位、部位,直属单位治安管理责任区。
各工作岗位、部位属各工种岗位、部位人员治安管理责任区。
本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资、设备、设施,包括本单位职工,都归属于该单位管理。
若财产发生被盗、丢失、损毁、职工违法违纪,井下工作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被盗、丢失、损毁等,全部由该单位负责。
3、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
各矿(单位)的党总支书记、矿长(厂长、经理)为其管理区域的第一治安管理责任人,机关各科室的科长为其科室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责任人。
二、地面治安管理:1、各区(连)队每月必须对其责任区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冻、防事故、防破坏、放煤气中毒”为主的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矿(单位)有关部门。
各矿(单位)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矿规矿纪等。
3、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实行交接班制度,有交接班文字记录。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随便脱岗、睡岗、找人替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
若因失职或不负责任发生被盗或造成事故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矿山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矿山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煜鼎建材)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积极构建、完善矿山和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提升维护企业和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稳定,保证矿山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正常进行,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内部和矿山周边区域范围内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职责。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分工管理原则。
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急切管理者承担管理责任;对矿山企业内部、矿山周边企群之间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安保制度细则1.贯彻执行上级公安部门和地方派出所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结合矿山治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矿山区域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办法。
3.指导、检查、督促企业内部认真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根据不同时期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5.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矿山内部和周边区域治安形势,有预见性地提出治安保卫工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公司办公区域的突发事件。
7.各部门要指定本部门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细化任务和职责。
定期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和检查落实,确保治安隐患和问题在内部得到及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8.加强员工治安防范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办公室财产、物品设施、文件。
员工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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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桥煤矿治安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维护石龙桥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本矿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制度只适用于石龙桥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处罚
第一条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部门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
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
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
4.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煤矿安全、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的;
5.盗窃公、私财物的;
6.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公共设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
8.大声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污染,影响生产、办公秩序或他人
工作,情节严重的;
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调查取证、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
10.擅自拨打110报警电话,给石龙桥煤矿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2.矿内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
3.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4.违反出入大门管理规定的;
5.通勤车辆严重超员的。
第三条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私藏、私借、私运火工品的;
2.假冒他人签名、涂改票据数量、骗领火工品的;
3.火工品管理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以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不认真落实火工品管理制度,丢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4.擅自将火工品带入职工宿舍、浴池、通勤车的;
5.不按规定办理领、退库手续的;
6.进入火药库房携带火种、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7.库房管理员擅离职守、脱岗、空岗的;
第四条违反矿内部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损失不大的;
2.丢失、随意挪用消防器材的;
3.破坏消防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4.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火源,造成火灾隐患的。
第五条违反石龙桥煤矿有关管理制度,影响本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拉煤车辆不服从煤场工作人员管理,乱停乱放,强行插队,强行装煤,占仓压磅的;
2.滋事生非,围攻、殴打煤场工作人员,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3.拉煤车辆弄虚作假,采用撬磅、电子干扰或者故意加重车皮重量的;
4.煤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伙同他人偷盗、骗取矿产品的;
7.煤场工作人员为手续不全、无配车单车辆装煤过磅的;
8.违反石龙桥煤矿有关制度和临时规定的其它行为。
奖励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石龙桥煤矿将予表彰奖励。
1.在维护企业稳定,维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发现火情及时上报,积极补救,使损失减小的;
3.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4.在突发事件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做出一定贡献的;
5、检举揭发或勇于制止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
第七条矿保卫科作为石龙桥煤矿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不违犯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以上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石龙桥煤矿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