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会计实务: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界定
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界定
关联交易公允性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判断一个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允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是否偏离正常商业价格和条款。本文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公允性有关规定。
(一)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近几年,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判断一个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允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是否偏离正常商业价格和条款。如果存在偏离了公平市价发生公司利益的输出或输入,则可能构成非公允关联交易。公允关联交易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第一,交易价格必须是以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第二,交易的目的是致力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第三,交易后果既不能损害企业和非关联方(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
上市公司在中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并在其财务报告中披
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关联交易是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
系的交易,包括与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关联交
易披露:
1.关联交易的定义:上市公司要清楚地界定何为关联交易,将其
范围明确地界定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半数以上持股权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其他公司,以及公司的子公司。
2.关联交易的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披露原则,对关联交
易进行充分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交易的主要条款、金额、期限、标的
资产或服务的性质和价值、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否遵循市场原则,并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
按照事先披露的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审议程序包括披露交易的目的、
利益、交易价格的确定和交易后的资金支付等重要事项。
4.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公示:上市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公告和公示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司应通过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披露平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5.关联交易的审计核查: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后,应当聘请
独立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审计机构应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交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股权比例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股权比例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者受其影响的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比例:关联交易的一种常见认定标准是股权比例,即两个交易方的股权持有比例是否超过一定的阈值。具体的股权比例标准可以由国家的相关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例如,某些证券交易所可能规定股权比例超过30%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2. 控制关系:如果一个交易方具有对另一个交易方的控制权,那么这两个交易方之间的交易通常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控制关系可能通过持有大量股权、具有表决权的特权或其他方式来实现。
3. 关联关系:两个交易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也是关联交易的一种认定标准。例如,如果交易双方是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姐妹公司或其他关联方,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易通常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除了以上几种认定标准,还可能有其他的认定标准,具体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披露要求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所共同规定。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股权比例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股权比例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股权比例
一、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在商业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互相关联的商业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这些关联关系可能是以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管理关系、财务关系或其他方式存在的。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配置,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以便监管和规范相关的商业行为。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了关联关系的确定和交易的公平性。关联关系的确定主要是通过股权比例、实际控制关系、经济依存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而交易的公平性则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公平交易原则、合理利益等因素来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别、行业、公司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对于股权比例的考量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股权比例对于关联交易认定的影响。
二、股权比例和关联交易认定
股权比例是衡量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比例,通常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在关联交易认定中,股权比例被广泛应用于确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般而言,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就被认定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关系,从而可能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
对于股权比例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将超过10% - 50%的股权比例作为一个关键的阈值。超过这一比例的股东往往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财务状况,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超过50%的股权时,就被认定为形成了控制关系,从而需要披露和审计相关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
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一项交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必须遵守特定的原则和协议。这些原则和协议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下面是关联交易原则和协议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公正和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必须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的条件对于公司和相关方都是公平的。交易中的价格和条件必须与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条件相一致,以避免对公司造成不正当的损害。
2.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交易的性质、条件和影响。公司应该在年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披露文件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细节和其对公司的影响。
3.管理控制原则:公司必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控制原则,即交易的决策和执行应该在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下进行。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合适的决策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4.参考市场价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参考市场价原则,即交易的价格应当与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一致。如果相关方提供了非市场价的产品或服务,公司必须能够合理地解释其选择,并确保这种选择符合公司最大化利益的原则。
5.相互利益原则:公司必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相互利益原则,即交易的条件和利益必须平衡和相互依赖。公司不能在关联交易中从相关方获取不公正的利益或对相关方不公正地损害利益。
6.冲突利益原则: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避免或及时处
理冲突利益的关联交易。如果存在潜在的冲突利益,相关方必须在交易的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界定
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
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关联交易控制标准
关联交易控制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存在利益相关,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输送的风险。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关联交易控制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关联交易控制的参考内容:
1. 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报告和审批程序、利益相关方的披露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2.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通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24号《关联方信息披露》(IFRS 24),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以及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
3. 高级会计师公会等行业组织发布的指南:一些会计师公会或者其他行业组织会发布关联交易控制的指南,以提供相关的准则和解释。这些指南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和程序,并提供具体的披露要求。
4. 公司治理准则: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包括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这些准则通常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和披露。
5. 上市规则:不少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会制定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这些规则通常要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对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6. 国际经验和最佳实践:在关联交易控制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自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可供参考。比如,在监管和披露方面,可以参考国际上一些典型的案例。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民法典
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关联企业、
关联人员或利益关联方等。关联交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监管和披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或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
应当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和交易,并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同时,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且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和履行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查制度。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双方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信息。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民法典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当关联交易可
能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恢复利益或获得合理补偿。另外,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循反垄断和竞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但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披露和审查制度,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范了受损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受正式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其他业务活动。这些企业可能在利润目标、所有权、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相互之间的关联。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关联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国际金融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ASBE)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关联交易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基本概念需要明确:
1.关联方: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这些关联方可能是投资者、共同控制企业、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2.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包括销售、采购、借贷、租赁等。
3.公平价值:根据市场条件和参考价值进行估计的交易款项或者资产负债表金额。
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交易定价: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以公平价值为基础。如果在交易中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服务,那么交易款项的公平价值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参考价格为准。
2.披露要求:企业需要详细披露与其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涉及的金额、涉及的关联方以及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这些信息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3.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与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符合相关规定。这些内部控制措施可以包括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建立等。
4.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成本进行关联交
易的会计处理。对于涉及到关联方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企业需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的商业交易,其中涉及到的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是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家族关系、股权关系、控制关系或者利益关联等因素而产生的。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关系:交易双方之间存在家族关系、利益关联、控制关系或者其他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
2. 交易内容:交易内容涉及到的产品、服务、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
3.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
4. 交易量:交易量是否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是否与市场需求存在显著差异。
5. 交易条件:交易条件是否存在特殊协议、特殊条款等非市场化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交易类型,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也会有所差异。为了避免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交易公正、合理、合法。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一文读懂什么是关联交易)秒懂财税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一文读懂什么是关联交易)秒懂财税范本一: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1.2 目的和范围
2. 关联交易的定义
2.1 定义解释
2.2 相关法律法规
3.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3.1 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
3.2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3.3 资金往来关系的认定标准
3.4 经济利益关系的认定标准
4. 关联交易的分类
4.1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
4.2 公司间关联交易
4.3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5. 关联交易的影响和挑战
5.1 影响经营效率和公平性
5.2 挑战监管和合规要求
6.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
6.1 内部控制与审计
6.2 监管与合规框架
7. 实施关联交易规定的建议
7.1 建立明确的关联交易制度 7.2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
7.3 提升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
8. 结论
8.1 总结主要观点
8.2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9.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注释:
- 关联交易:指在人员、股权、资本等方面存在特定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 控制关系: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决策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关系。
- 关联关系:指在经济利益、管理关系、股权关系等方面与企业存在紧密联系的关系。
- 资金往来关系:指企业之间在财务上发生资金的往来或资金流动的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指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经济利益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范本二:秒懂财税: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1. 简介
1.1 关联交易的意义
1.2 本文的目的和范围
2. 什么是关联交易
2.1 定义解释
2.2 相关财务会计准则
怎样认定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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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关联交易
导读: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怎么认定公司法关联交易?
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的制度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关联交易吗?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下的关联交易认定是财务报告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下,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服务或者其他业务行为。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方以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
关联交易的认定在新会计准则下更加严格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联关系的确定。新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确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不仅包括了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等关系,还对关联关系的实质性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关联关系的确定更加准确和清晰。
其次是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进
行详细的披露,包括关联方的身份、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相关利益的关联性等内容。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另外是关联交易的核查和审计。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更加严格
的核查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关联交易的认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具有重要的影响。关联交易的存
在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例如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水平、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规模、财务指标的计算等方面发生变化。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维护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关联交易控制标准
关联交易控制标准
关联交易控制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3.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另外,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原则以及交易披露要求也是关联交易控制标准的重要方面。这些标准的设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判断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判断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判断】
在现代企业运营中,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其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是监管的重点。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严格的约束,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各方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将从概念解析、特征描述、判断标准以及法律规制四个方面逐步探讨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的判断。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解析
关联交易,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定义,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其中,“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法人或自然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形式多样,如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租赁资产、转让财产使用权等。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
1. 关联性: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是交易双方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性可能基于股权关系、人事任免、合同约定等多种因素形成。
2. 可能的非公允性:由于关联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价格、条件等方面的不公允,进而影响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交易主体身份:首先需确认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
联关系,即一方是否属于另一方的关联方。
2. 交易实质内容:其次,考察交易的内容和性质,是否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
3.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比较:查看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若远低于或高于市场公允价值,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公允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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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13章118条,包括关联申报、同期数据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和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只有了解、吃透《办法》,才能降低潜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那么,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是对于税法中定义为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可能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交易行为进行的调整。因而,判定企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关联企业有三个判定标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办法》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尽,外延更加宽泛,在判定标准上特别强调了控制的几种情形。这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解释,指出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企业交易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规定了两个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原则。这是企业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办法》总则中对于转让定价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都特别强调了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办法》也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为判定企业是否需作特别纳税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说,这两个原则既是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是否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防范避税风险应着力把握的基本准则。
关联方信息披露、数据保存、提供的要求
企业如果计划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需要按照规定准备、保存转让定价同期数据。这是企业能否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及成本分摊协议的必要条件。《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9张表格。
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
根据《办法》,企业应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办法》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选用转让定价方法时,应进行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营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五个因素的可比性分析。对于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言,应尽早按照《办法》重新审定其转让定价政策是否面临被调查风险,并准备好相关的同期资料,采取应对措施。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办法》明确了企业可以进行预约定价安排以及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办法。
计划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不但要符合上述对于同期数据准备、保存、提供的要求并履行关联申报义务,还要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硬性指标。而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进行六个方面的审核与评估,包括历史经营状况、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假设条件、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在企业与税务机关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税务机关对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监控。税务机关也可以定期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企业将面临重新谈签或者终止预约安排。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办法》对于受控外国企业进行了解释。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实质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补充规定。《办法》同时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数据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属于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数据,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