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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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 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如果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持股比例认定: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也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 控制关系认定:上市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通过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确定关联方,这种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核查问题。

在实务中,券商、律师中介机构通常是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 实务操作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子公司(孙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来披露,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孙公司)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原因,合并范围内的交易通常不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定来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IPO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在处理关联方认定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和法规1.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其性质、金额、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情况。

3.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发生关联交易前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依法公告。

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关联方、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遵守相关披露和减持比例规定。

二、公司法和法规1.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事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公告。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监控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3.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独立董事审议和决策关联交易事项。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要求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策。

三、监管机构规章和指南1.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并符合市场价格。

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规定》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和市场实际,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计,并做出独立意见。

四、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违规交易的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在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2. 控制关系: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能够对另一家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3. 亲属关系:如果公司的高管、董事或主要股东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4. 业务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例如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5. 经济利益关系:如果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或个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例如持有对方的股权或债务等,那么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

在IPO 过程中,关联交易需要进行详细的披露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民法典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关联企业、关联人员或利益关联方等。

关联交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监管和披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或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和交易,并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且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和履行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查制度。

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信息。

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民法典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

当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恢复利益或获得合理补偿。

另外,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循反垄断和竞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但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披露和审查制度,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范了受损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联交所 关联交易规则

联交所 关联交易规则

联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一、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联交所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控制关系:如果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则他们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2. 共同控制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一方,则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控制关系。

3. 重大影响关系:如果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重大影响关系。

此外,联交所还将考虑以下因素:家族关系、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销售商品、资产或提供或接受服务。

2. 借入或借出资金。

3. 担保、抵押或质押。

4. 提供或接受贷款。

5. 租赁或托管资产。

6. 共同投资或合作经营。

7. 支付或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8. 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换。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新会计准则下的关联交易认定是财务报告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服务或者其他业务行为。

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方以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

关联交易的认定在新会计准则下更加严格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联关系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确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不仅包括了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等关系,还对关联关系的实质性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关联关系的确定更加准确和清晰。

其次是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关联方的身份、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相关利益的关联性等内容。

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另外是关联交易的核查和审计。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核查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关联交易的认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例如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水平、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规模、财务指标的计算等方面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维护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下的关联交易认定更加严格和规范,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产生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维护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做好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企业才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

3、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二、关联方的认定1、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上挂牌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一、关联方的定义《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挂牌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并对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关系认定:通过查看股权结构和公司法人、董事等的关系,可以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控制关系认定:通过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控制力度,可以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3.关联交易认定: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合作等经济关系,以及是否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4.其他关联关系认定:根据公司之间的其他关系,如经济利益一致性、固定资产、人员交流等,可以认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交易的内容、相关的主要条款、交易价格及市场价值等。

2.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4.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后果《管理办法》中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后果:1.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挂牌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如限制其融资渠道、限制其参与其他交易,并可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及其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企业的关联交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而如何准确认定关联交易,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会计准则的更新与完善也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关联方合并财务报告》,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从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的背景、要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

因为相关方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性,导致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存在隐含的利益输送和风险。

为了加强企业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我国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

1.关联方的范围扩大:新会计准则将关联方的定义扩大至包括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实质性投资者等不同范围,以确保更全面地揭示实体间的关联关系。

2.交易确认标准:新会计准则要求,在确认关联交易时,需要参考市场价格、交易对手、交易条件等因素,并对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3.披露要求: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在财务报告中需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内容,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1.提高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全面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降低了财务信息的操纵风险。

2.增强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通过规范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可以有效减少利益输送和风险隐患,有利于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

3.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新会计准则将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商业环境,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认定的出台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回复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回复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回复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是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

然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不同的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的角度探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并比较其不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关联方的概念。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 24),关联方是指与报告企业具有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实体或者个人。

具体而言,控制关系是指控制关联方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权、直接或间接的托管、信托、合伙结构;共同控制关系是指合营安排;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则是指在董事会中或者与董事会相等的管理机构中拥有代表至少10投票权的权益。

相比之下,中国会计准则(CAS 36)相对更为详细地定义了关联方。

根据CAS 36,关联方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关系、投资者关系、关联资本信息、关联交易、关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等。

因此,中国会计准则更加全面且具体地界定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中也存在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将在报告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所有关联交易列入关联交易范围,而中国会计准则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应当列入关联交易范围的具体交易类型。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CAS 36),应当列入关联交易范围的情况包括:1.所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与关联方有特殊关系的交易;3.关联方通过非正常交易模式进行的交易。

除了认定标准的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存在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所涉及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

而中国会计准则则进一步规定了关联交易披露的详细要求,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目的、方式、基本条款、条件等关键信息,并且要求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金额、支付情况、计提的准备金、租赁费等。

以上是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上的一些差异,可以看出中国会计准则更为细化和明确。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所处的不同口径。

在企业管理和会计领域,关联方指的是与目标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共享财务利益、或在运营和决策方面具有相互依赖的组织或个人。

而关联交易则是指在这些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企业管理和监管方面,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通常基于股权占比或控制权,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中的定义进行解释。

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实体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决策制定或经营活动时,可以被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确认则依赖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如共同所有或控制关系。

在会计准则方面,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通常是基于控制权、共同经营权、有限合伙关系等因素。

具体认定依赖于以下几个标准:亲缘关系、一致行动等控制关系。

当交易中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时,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公允报告交易价格,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准确识别和披露这些关联关系和交易有助于防止利益冲突、避免虚假报告,提升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任。

此外,监管机构也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规。

总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下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的重要问题。

准确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有助于维护业务伙伴的利益、保证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

二、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的范围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类型(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

2、市场定价: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3、协议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定价,或者参照可比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定价。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一)决策权限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IPO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过程中,与公司或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或协议。

关联交易可能涉及资产买卖、贷款、担保、特殊费用安排、关联方续约等。

由于关联交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和规范。

关于IPO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用的参考内容,以加深对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了解。

1. 关联关系:通常,两个实体之间存在控股关系、董事会成员共同担任、大股东共享决策权等情况会被认为存在关联关系。

例如,持有超过50%股权或控股权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担任重要职位等。

2. 必要性与合理性: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

如果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该交易没有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就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

3. 公平交易:关联交易应满足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关联交易在定价和交易条件上与市场交易一致,避免给关联方提供特殊优惠或不公平待遇。

4. 定量指标:监管机构可能会设定一些定量指标来判断交易是否对公司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或者超过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比例。

5. 披露和审查:公司在IPO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

披露应包括交易的主要内容、金额、涉及的关联方、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估。

6. 专业意见: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公司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或律师,就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供独立意见。

这有助于增加对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IPO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和公司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来判断和处理关联交易。

在IPO过程中,公司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公平和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二、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一)本规定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规定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2、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视为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以及与其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也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制状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1. 《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3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关联方的交易,应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141条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交易,有关方和有关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146条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这些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规范,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及其关联方往来账目应当如实记录。

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账户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具体规定了会计报告的要求。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都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在具体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1. 完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具体限制,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关责任,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违规行为。

2.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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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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