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 证监会 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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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 新规

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 新规

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新规《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新规》一、简介为规范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实施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沪深两市上市股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标准(一)一般性原则1、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应当符合实际交易状况,不得利用证券关联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2、证券关联交易实施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必要的合规程序。

(二)投资者判定标准1、投资者应当是与证券关联交易相关利益归属者,或者具有经营活动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关系。

2、投资者应当具有健全的交易程序,并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认可。

(三)交易判定标准1、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反映当时投资者的真实意愿,并符合正常市场价格。

2、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量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

3、关联交易的交易时间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4、关联交易的交易形态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5、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认定程序1、投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和关系、投资者资金、交易手续费和收益率等,以便审核机构检查,并由审核机构确定是否为证券关联交易。

2、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并致函投资者,确认关联交易认定工作的完成。

四、监管1、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证券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证券关联交易认定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和秩序性。

2、审核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关联交易的审核,积极开展相关审核工作,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现在合称银保监)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目录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山咨询给大家整理了不同口径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方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强调“控制”关系,基于特定关联方关系出发,受前述主体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控制”关系,还考虑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

2、《股票上市规则》引入“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概念。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则认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均构成其关联方。

4、《股票上市规则》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对如“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

5、《企业会计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均主要从控股、重大影响的角度判别,《企业会计准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关联方规定较为细致和广泛,同时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目的是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在关注关联业务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关联自然 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 证公字〔2012〕34号 (证监会令第40号 2007年1月30 5号 2012年7月修订)(10.1.1至 日 )[第七十一条(三)] 2011.3)(第七至十一条) 10.1.6)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 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构成关联方。 业,不构成关联 方关系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 、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法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2006)》 该企业的母公司;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 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 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2.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3.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4.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 他企业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法人 响的其他企业 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 该企业的子公司 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 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什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是指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企业或个人。

这些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贸易、金融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因此与彼此之间的交易往来会对各自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方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以避免滥用企业所得税制度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发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控股关系:当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50%以上的股权或表决权时,这两家企业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控股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关联方间接实现的。

2. 资本关系:当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共同投资或持有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且投资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时(通常是20%以上),这些企业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3. 经营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在生产、销售、技术、采购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彼此之间可以互相影响经济利益的实现,那么它们就会被视为关联方。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明确了控股母公司和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无论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两者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赖的。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涉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进行特殊处理。

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受到亲近关系、非市场价格形成和利润移转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为避免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处理方式:1. 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定价,即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企业需依据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等效的价格,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类似关联交易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在与非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也要遵循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果这些交易与关联方交易具有类似性,其定价应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3. 关联方征税调整:如发现关联方之间存在利润移转、税基侵蚀等情况,税务机关可进行关联方征税调整,以保障企业所得税的公平性。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1992 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按规定必须披露交易的办理程序,同时规 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得豁免。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 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公司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提供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的种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会计准则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会计准则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会计准则关联关系认定范围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它规范了会计信息的处理和呈现方式,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如何确定哪些交易和事项应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和事项,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关联方交易和事项。

关联方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关联方指的是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或受控关系、有实质上相同的股东或管理层,或者具有与企业有重大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需要特别关注,因为这些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虚增或虚减利润等问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构成威胁。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关系:控制关系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在确定关联关系时,需要考虑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否存在。

2. 共同控制或受控关系:共同控制或受控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在确定关联关系时,需要考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或受控关系。

3. 股东或管理层的相同性:股东或管理层的相同性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相同的股东或管理层。

在确定关联关系时,需要考虑股东或管理层的相同性是否存在。

4. 重大业务关系:重大业务关系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的业务往来。

在确定关联关系时,需要考虑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具有重大性。

确定了关联关系后,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如何处理关联方交易和事项。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如果关联方交易属于常规业务,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量。

如果关联方交易属于非常规业务,应当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方式进行计量。

会计准则还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的性质、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等。

关联方认定口径汇总

关联方认定口径汇总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注: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参考.docx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四、关联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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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回复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回复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回复【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是指在不同的角度和背景下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不同领域、不同法规、不同会计准则和不同的监管机构的要求。

1. 企业领域:在企业领域,关联方主要指与企业具有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有重大影响关系的关系企业、股东、高管及其亲属等。

企业通常以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频率、董事会成员等因素进行关联方的认定。

而关联交易则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销售、采购、授权、担保、租赁等各类合同交易。

2. 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方面,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企业法人实体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等身份,或经济利益关联等情形。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实质控制人或具有一致行动意向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法律法规主要解决关联方交易可能涉及的利益输送、资金调度、关联方倾斜等问题,以保护企业利益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

3. 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方面,通常采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对关联方进行认定。

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界定较为宽泛,包括股权、资产、债务等各类交易形式。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关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具有相关证据以及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4. 监管机构: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也有不同的要求。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要求企业披露关联方身份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管。

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则以特定的行业和交易规模作为关联交易的依据。

总结起来,虽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但其核心在于探索关联方之间实际控制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无论是企业、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还是监管机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和管理规范,以保障公平交易原则,并减少关联方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利益输送。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具体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具体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具体指什么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方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对于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具体指什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特定关系的其他相关主体。

这些关系主要包括:股权关系、资金关系、经营管理关系、相互借款关系、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关系等。

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存在上述关系时,它们就被认定为关联方。

首先,股权关系是关联方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当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时,这两个企业即构成关联方关系。

这是因为股权的控制关系决定了关联方之间的利益互动和交流方式,会产生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重大影响。

其次,资金关系也是关联方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当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提供或从另一个企业借款时,并且金额超过一定限额,这两个企业即构成关联方关系。

这种资金往来可能涉及利息、贷款期限以及担保等方面,需要注意相关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此外,经营管理关系也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方关系的一种体现。

当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具有实际控制能力时,这两个企业也构成关联方关系。

这种关系可能体现在经营决策的制定、人事安排、营业执照的共享等方面,需要注意相关税务合规的要求。

相互借款关系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另一种常见的关联方关系。

当两个企业之间存在相互借款的情况,并且借款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它们即构成关联方关系。

这种借款关系可能涉及到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具体约定,需要遵循相关税务规定并进行合理申报。

最后,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关系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关联方关系。

当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并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它们即被视为关联方关系。

此种担保关系可能涉及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方面的具体约定,需要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定义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定义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定义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在IPO业务中,由于存在《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不同角度下两种关联方披露标准,关联方的范围经常成为各家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

其实,财务和法律虽然存在于两种不同的语境中,但二者对关联方界定的差异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下边将二者界定的关联方分类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各方止息纷争、规范披露有所帮助。

综合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上市规则》的优点在于尺度把握好、操作性强且更加全面,其缺点是仅从法人和自然人着眼,遗漏了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一、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上交所上市规则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法定概念

关联交易的法定概念

关联交易的法定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一种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定概念,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方 中国会计准则

关联方 中国会计准则

关联方中国会计准则关联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相互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主体。

在中国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处理和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对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关联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中国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关联交易》的规定,关联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控制、被控制、共同控制或受同一控制的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有共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重要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者有其他能够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关联关系。

这些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确认和计量是中国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处理的核心内容。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借款等各种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关联交易》的规定,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取的充分竞争的价格,如果没有公开市场,可以参考相关市场的价格或者使用其他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确定。

关联交易的确认和计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交易的价格相一致或者相近。

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与独立交易的价格存在差异,应当根据差异的原因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次,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无法确定或者无法获得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计量,应当进行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格。

最后,关联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应当注重交易的实质经济事项,而不仅仅关注交易的形式。

除了关联交易的确认和计量,中国会计准则还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的披露是指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债权债务、关联关系以及其他与关联方有关的事项。

披露的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条件、相关方的身份和关系等。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为规范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围绕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特点以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控制关系或有主要共同股东的相关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关联方:1.自然人关联方: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存在婚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2.实体关联方:指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3.合约关联方:指与公司订立长期供货、采购、销售或其他业务合作协议的实体。

二、关联交易的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由于关联方往往存在特殊的经济关系,关联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联性:关联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或共同利益关系,交易行为可能受到关联方利益的影响。

2.非市场性:关联交易往往在市场机制之外进行,交易条件可能不符合市场价格。

3.风险性:由于关联交易受到关联方利益的影响,可能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对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规则:1.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应及时准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相关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披露的权利和信息。

2.独立审查:公司董事会应组建独立的审查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交易与第三方关系的等价性和合理性。

3.补偿规定:对于存在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要求关联方之间对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4.监管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5.限制交易规则:为了避免关联方滥用关联交易的权利,一些国家在公司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交易限制,例如限制交易金额、频率或者禁止一些关联交易形式。

关联企业及交易的定义

关联企业及交易的定义

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认定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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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目录一、关联方定义 ...........................................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二、关联交易定义 .........................................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两者基本一致,但是会计上更注重实质终于形式原则,只要一个企业有可能对另一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 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 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 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由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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