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流程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注释]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注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注释](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DOC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DOC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惩戒和教育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等。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不严重,尚在可以纠正的范围内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2. 记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较为严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3. 记大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4. 降级: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情节严重,给予降级处分。
5. 撤职: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情节非常恶劣,给予撤职处分。
6. 辞退:对涉及重大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7.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合适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依法依规进行,包括以下程序:1. 查明事实:对违纪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实、责任人等。
2. 提出审查建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审查建议。
3. 被处分人听证:对被处分人进行听证,听取其申辩意见。
4. 作出处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由机关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5. 通知被处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告知处分种类、理由等。
第四章处分执行及效果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条被处分人提出申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复核。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
违纪处分流程
违纪处分流程一. 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 纪律处罚条例: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1口头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分: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审计署印发)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
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
由于《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答:《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处罚规定》。
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财政预算流程图
财政预算流程图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预算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财政预算流程图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xx区财政局教科文股二、责任人教科文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四、申报材料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和时间预算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标准,编制预算上报财政部门(通常是在本年9-10月份),经财政业务股室及预算股审核修改后再下发至预算单位(通常是在本年10月份),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数据后再上报,由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再次审核后上报预算股(通常是在本年10-11月份)。
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预算下达到各部门预算单位(通常是在第二年一月份)。
六、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3、本局由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及工作流程一、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二、责任人纪检组长及参与经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受理范围局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五、办理条件局内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相关检查组或举报人向局纪检组提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举报。
2、局纪检组进行情况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3、根据调查决定,成立调查处理组。
4、开展调查。
5、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办理期限45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一)每个环节都由承办人员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接受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的。
2、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应保密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
5、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6、给予纪律处分。
7、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廉政风险点:1、局纪检组初步核实,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初步核实。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2、开展调查。
二级风险点防范措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互监督。
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壹月三十日第壹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于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于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能够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
高县统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三定规定”《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府办发〔2011〕18号)。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自由裁量标准
无
办理部门
统计分析监测股(高县统计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统Fra bibliotek局或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财监处权力运行流程图
省级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
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
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流程图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流程图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流程图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
财政检查行政处理工作流程图
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财监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财监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财监处干部工资管理流程图
财监处公务员考核工作流程图。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我国财政局是怎么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我国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如下一、行政处罚事项(一)各部门和各单位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自收自支的。
处罚种类:违法收入上缴上一级财政法律依据: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二)各部门和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收费、基金票据;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处罚种类:违纪金额一律追回上缴同级财政法律依据: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三)各部门和各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支出法律依据: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六、七、八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四)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私设会计帐薄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薄或者登记会计帐薄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
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梅州市法制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法制[2008]2号)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现予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梅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财政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3、《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7、《代理记账管理办法》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0、《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11、《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1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1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8、《梅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4、《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2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7、《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8、《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二、承办岗位我局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委托行政业务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实施,受委托执法单位为: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综合规划科、企业科、农业科、外经金融科、教科文科、会计科、财政监察科、社会保障科、法规科、经济建设科、统计评价科或票据中心、梅州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梅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2. 案件立案阶段2.1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2.2 形成案件立案决定书2.3 通知案件当事人并提供相关材料2.4 案件登记并案件编号2.5 案件分派给执法人员3. 立案审查阶段3.1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审查3.2 查证违法事实3.3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4 案件审查报告的编写3.5 负责人审查案件审查报告3.6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4.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案件立案后指定调查员4.2 调查员进行调查取证4.3 调查员撰写调查报告4.4 调查报告审核并上报主管领导4.5 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行政处罚4.6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制4.7 送达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5. 处罚实施阶段5.1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申请听证 5.2 进行听证程序(如适用)5.3 确定最终处罚决定书5.4 通知当事人支付罚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5.5 进行罚款的缴纳和记账5.6 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6. 结案和归档6.1 确认罚款已支付并执行完毕6.2 编制结案报告6.3 所有相关材料归档6.4 案件销号6.5 自动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当事人附件:1. 案件立案决定书模板2.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模板3.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4. 处罚实施通知书模板5. 听证申请表格模板6. 结案报告模板7. 结案通知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税务行政处罚: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2. 立案审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并立案。
3. 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
4. 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5. 听证: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听证程序,进行相关证据和意见的陈述。
6. 结案报告: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做出的结案总结报告。
公安局分类流程图
(图1)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流程图(图2)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外国人永久居留确认行政许可流程图(图3)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外国人签证行政许可流程图(图4)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行政许可流程图因私护照核发及加注行政许可流程图外国人旅行证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图7)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集会游行示威审批流程图(图8)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行政许可流程图(图9)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停留和多次出入许可行政许可流程图(图10)白银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行政许可流程图(图11)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政许可流程图(图12)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筑施工资格证书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4.公安机关或金融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施工人员无违法行为证明;5.施工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及复印件;6.金融单位出具的允许施工安装介绍信;7.施工图纸;8.金融单位上级保卫部门批准的金治安支队民警审查提交材料,科长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批准主管支队长提出审核意见,签字加盖支队公章 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现场验收1、申请单位向金融安全指导科提出验收申请,报主管支队长批准后,组织现场验收。
2、金融安全指导科、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验收后金融安全指导科开会研究拿出验收意见。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批准参加现场验收民警、科长报主管支队长审核签字,加盖支队公章申请单位领取审批表及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治安支队监督电话:8268213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单位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监督电话8268223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图15)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流程图(图18)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流程(图19)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流程图(图20)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爆破工程审批流程图(图21) 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 8268223(图22)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图(图23)白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爆破员作业证行政许可流程图(图24)民办教师转正落户审批流程图(图25)大中专新生落户审批流程图(图26)复转军人落户审批流程图审核办理流程示意图审核办理流程示意图审核办理流程示意图(图30)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流程图(图31)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管理流程图(图32)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查验外国人证件流程图(图33)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流程图(图34)白银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图销售部门(图35)白银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监督管理流程图(图36)白银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工作流程图(图37)白银市公安局行政监察室行政监察权运行流程图(图38)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居留证件缴验流程图(图39)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外国人死亡申报、签证、居留证件缴销流程图(图40)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外国人签证、证件报失证明流程图(图41)白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外国人出生登记流程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流程图准予刻制公章流程图(图44)白银市公安局机关财务支配流程图(图45)白银市公安局机关物资采购、分配流程图(图46)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图47) 白银市公安局协助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流程图(图48)白银市公安局内部人事调动审批流程图(图49)白银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奖励工作审批流程图(图50)白银市公安局政治部公务员奖励审核工作办理流程。
【财政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