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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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政策的演进及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政策的演进及发展

二 元 经 济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 度和与之配套的城乡差 别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
乡土中国 (农村居民) 城市中国 (城市市民)
人民公社制度。
正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存在, 使得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农民城镇转移、非农就 业行为只能以“农民工”的形式存在。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的 演变历程,总体上表现出如下特点:
• 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深刻影 响农民工流动就业行为; • 我国农民工政策演进历程突显出渐进式改 革特点; • 上个世纪的农民工政策没有摆脱以城市中 心主义为主导,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 手段控制农民工的流动;进入21世纪,以 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 导我国农民工政策根本转型。
• 新一代农民工文化综合素质普遍提高,“市民化” 信心得到强化; • 乡土依恋情结逐渐淡化,城市归属感不断增强; • 转移动因突显发展理性,物质要求和价值追求逐步 提升; • 社会支持网络不断丰富,城市社区融入进程加快。
新生代农民工的这些不同于上一代农民工的群 体特征,使农民工在城镇务工就业过程中面临的 一系列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 国家明令:“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 市”,“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 “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原因: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刚刚开始实行; • 户籍制度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的限 制; • 大批知青返城和下放职工落实政策回城, 城市就业压力大。
第二个阶段:1984年至1988年,默许农民流动。
优先解决城市失业问题成为政策的首要目标。
• 1994年,劳动部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 业暂行规定》,这是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跨地 区流动就业的第一个规范化文件,开始实施以 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 就业制度。 • 1995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就业 证和暂住证制度》,提出要从总量上控制,优 先解决城市就业、工种限制等政策。

班组建设向中央企业看齐——推动中央企业班组建设迈上新台阶

班组建设向中央企业看齐——推动中央企业班组建设迈上新台阶
势 下 作 出 的重 大 战 略 部 署 。 中央 企 业 改 革发 展 面 临 的形 势 和
才竞争挑战 , 实施 “ 三个三百” 才工程 , 人 着力培 养各 类人才 , 选树了一批 以全国工人先锋号“ 新盛海” 轮为代表 的班组 建设 先进船舶。 中国 中铁 为培育“ 专家型技术工人 ” 窦铁成式的班 组 。 建了近 3 0多所 “ 组 0 铁成业校 ” “ 和 铁成班 组” 并推 出了 , “ 全国农 民工楷模” 巨晓林 , 全面推动全 公司的班组建设 。 航天 科工、 中国铝业 、 中国铁建 、 洲坝集团、 葛 中国航 油等企业结合
定 了 强 化班 组 五 项
长期以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高度重视班组建设和职工
队伍 建 设 工 作 , 实践 中积 累 了丰 富经 验 。 在 国资 委 成 立后以来 , 国资委 、 国资委党委采取了一
系列 举 措加 强 和 推 进班 组 建 设 工 作 , 中 央企 业 结 合 实 际 , 各 在
职 能 的班 组 管理 模 式 。东 风 汽 车公 司
加强和推进班组建设工作 中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 ,取得 了明显成效 。

党委 以承办 中央企
业 班 组 建 设 工作 现 场 推 进会 为 契机 ,
把 加 强 班 组 建设 工
是高 度 重 视 ,把 班 组 建 设 和职 工 队 伍 建设 纳 入 重 要 日
进职工队伍 建设 , 今年又 印发 了《 关于中央企业建设“ 四个 一 流” 职工队伍 的实施意见》 。各 中央企业把班组建设列入了重
要 议事 日程 ,普遍 建立 了班 组建 设 的 组 织领 导 机 制 和 工 作机 制 , 一步 加 强 了对 班 组 建 设 工 作 的指 导 。 家 电网 刘 振亚 同 进 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的通知
(八)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充分发,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站)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情况。
三、督察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地自查(11月22日至12月9日)。请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照上述督察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和宝贵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情况。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市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民工公寓,大力推进"工棚变工房,通铺变床铺",改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住宿条件等情况。
(六)关于加强农民工其他公共服务情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农民工疾病防控和流动儿童免疫;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服务和药具;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开展"两看一上"活动,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等方面的情况。
(四)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加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力度,建立"两金三制"(在建筑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地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施建筑总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和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以及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国资发研究[2008]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各中央企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参照执行,并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10]38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办公室(办公厅、综合部、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等,以下统称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及相关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办公室紧紧围绕中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建章立制、规范程序、综合协调、会务值班、公文处理、信息调研、督导督办、保密档案、秘书工作、信访维稳、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同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的目标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制度不够健全,流程不够优化;有的现代管理意识不强,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有的工作不够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有的对办公室建设重视不够,等等。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其枢纽作用和整体效能的发挥。

当前世界经济急剧变化,我国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承担着异常繁重和艰巨的任务,面临着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竞争。

中央企业办公室必须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办公室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效率和水平,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树立优质品牌和良好形象,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中央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目标,自觉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和办公室工作规律,着力构建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价值理念、队伍素质等相适应的办公室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办公室综合协调、行政枢纽、参谋助手和窗口服务的功能作用,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8•【文号】国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6•【文号】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各中央企业:为了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中央企业要把本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对公司副职的考核情况定期报我委(综合局)备案。

每年3月20日为备案截止时间。

我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从2010年起,将对未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中央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资委综合局联系人:综合处胡筱沽010--63192592 zonghe-kh@sasac.gov.cn考核一处王宝成010--63192672 kaohel-kh@sasac.gov.cn考核二处王娟010--63192721 kaohe2-kh@sasac.gov.cn考核三处邵满010--63192668 kaohe3-kh@sasac.gov.cn考核四处李俊玮010--63193027 kaohe4-kh@sasac.gov.cn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精)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精)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文章发布于:2008-01-04 11:30:30 来源:国资委研究室--------------------------------------------------------------------------------字号:[大] [中] [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研究[2008]1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参照执行,并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月3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目录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2.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10.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1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0〕192号)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80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1〕166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210号)1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2〕9号)16.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12〕24号)17.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2〕100号)19.关于进一步推进驻黑龙江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2〕126号)20.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21.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发综合〔2013〕48号)22.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3〕47号)23.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2号)25.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6〕99号)26.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2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17〕191号)28.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解读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指导意见》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下面,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上,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的制定工作,全球约120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400多名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制订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出现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性新趋势。

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

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也要注重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和提案。

可以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是改革开放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也有待规范。

应用文写作 第4章3:部署性公文 决定 通知 意见

应用文写作 第4章3:部署性公文 决定 通知 意见
【例文简析】这是一则很典型的重大行动性的法规决定。由于撰写目的是“为 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 此行文简洁、语气严厉。由于是发布性决定,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例文2
××化工厂 关于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杨××,男,38岁,群众,1984年参加工作,现为厂配料 车间工人。 2005年8月16日夜1时至4时,杨××在夜班劳动时违反工作 纪律,因睡觉失职而造成K502大型搅拌机的损坏,直接造成 经济损失5万元,因停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根据《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及我厂的有关规定,厂务会研究决定: 1.给予杨××开除厂籍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国家集体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故将杨××一案移送司 法部门依法处理。
2.从作用上区分
“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
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
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
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3.从内容上区分
(1)在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体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 行的,用“决定”。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 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 ,用“决议”。 (2)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 “决定”。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 法规,用“决议”,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 ”的附件。 (3)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定”。审议 机构成立或撤销,用“决议”。
部署性公文
第二节 决定
一、决定
概念:决定是领导机关用来对某些重要事项作
出决策和部署,对某些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 惩有关单位及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的一种具有领导性和规定性的 公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张义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建筑劳务产业,推动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明确提出要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当前我国建筑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作业时间长、老龄化严重、技能培训不足、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人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我们加快培育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建筑工人面临的突出问题,2020年,我部在总结提炼各地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企业、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进一步做精做专。

财政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增值税政策方面,降低建筑劳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到年销售额500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银发[2006]287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件),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发5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国发5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银行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围绕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深入基层,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

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40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答复的函民建中央:《关于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养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随着装配式建筑的快速发展,相关紧缺人才的培养需求也愈发迫切。

提案就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养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持续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一、已开展的工作(一)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政策体系一是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需求研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人才培养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同年,我部组织专家先后赴长沙、上海、武汉等地装配式建筑车间、工地开展调研,了解装配式建筑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等情况。

委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需求研究。

2017年,我部结合各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启动装配式建筑主体工种和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2019年标准正式立项,预计2021年底发布。

为加强培训服务管理,建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正式上线,实现培训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推动培训证书全国互认。

二是多措并举加强人才培养。

我部积极与教育部协调,发挥行业指导职业教育作用和优势,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中增设了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课程,在高职院校设立智能建造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将BIM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列入“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 证书)首批试点。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6-2016)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6-2016)

安监总管一〔2006〕11号
36
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21号
37
关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6〕61号
38
关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6〕85号
39
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77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7号
78
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28号
7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等6种文书和2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24号
24
关于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幅度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76号
25
关于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82号
26
关于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适用法规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153号
27
关于涉及军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159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6号
98
关于你局调整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事项问题的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21号
99
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抽查进京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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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等方式稳定农民工就业,不得歧视和非法清退、裁减农民工。要加强对劳 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分包单位的调查了解,选择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的单位开展合作,并督促其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央企业直接使用农民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订立 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 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
(十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党团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将农民工队伍的党建、团建和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加强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政治 优势,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培养、吸收优秀农民工入党、入团,发挥企业党团工作对 农民工的激励作用。要加强农民工党团员的动态管理,将农民工党团员编入党团组织,建立农民工流动党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党团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
(十六)促进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农民工代表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吸纳本企业农民工 加入企业工会,引导劳务派遣单位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要充分重视农民工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引导农民工参与企业 技术革新,鼓励农民工走上企业管理岗位,拓展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途径,共同推进中央企业不断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央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在中央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不断增加。农民工在中央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 了积极作用,成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企业要树立全新观念,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保障企业基业常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农民 工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技术革新和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要高 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期望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好农民工工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表率,实现企业发展与社 会发展的协调统一。
(十四)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根据岗位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农民工业余学 校,委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企业实际开展整体素质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文化、法 律和道德素养。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鼓励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10]19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表率作用,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四)切实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中央企业要努力实现转变发展方式与扩大就业规模的统筹协调。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领域的特点,结合企业实际,在促进企 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切实增加就业岗位供给。要把推进农民工就业与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竞争的 就业途径。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的联系机制。中央企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重要决策精神,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相 关工作,及时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反映农民工的诉求,争取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国资委的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提升中央企业农民工工 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九)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 善多渠道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要逐步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健全 相关制度,加强对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决策的政治责任。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是 当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 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 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力军,在努力创造农民工就业机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培训等方面发挥了表率作用。当 前,中央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措 施,继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协调。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要建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专人负责,人事(劳资)、法律、监察、宣传(党群)、工会等相关部 门共同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企业农民工工作,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做到协调联动,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中央企业要及时组织对农民工工 作情况的调研,建立督促、检查农民工工作的常态机制,持续改进农民工工作方法。要加强典型引导,对农民工工作成效显著的所属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有 效的做法和经验。
(八)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支付。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支付监控制度,适时开展本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 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动态调整的规定,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正常 合理增长。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农民工的意见。要及时向农民工公示或告知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
关于印发《关于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严格执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要加强安全管理投入,持续改善安全设备设施,落实各 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及时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要健全高危行业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要为农民工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强化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保护。
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十三)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制度,把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要充 分保障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努力创造培训所需的各项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建立农民工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
(十一)不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农民工特别是处于生产一线农民工 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健全文化生活设施,为农民工通过书籍、报刊、电视和网络获取文化知识和信息创造条件。
(十二)认真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工作,鼓励根据企业实际和农民工意愿建立相关商业保险。要督促业务分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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