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鲁科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我国技术转移人才发展困境与对策
摘要:技术转移是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的重要环节和推动力,技术转移的顺利有效实现依赖于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体系的建立。
我国技术转移人才数量在持续增长,但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级人才团队还较为紧缺,呈现出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职业资格评定制度不健全、人才管理和统计制度不完备等诸多问题,还需要从构建技术转移人才专业化培养体系、规范开展技术转移专业职称评定、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发展、完备技术转移人才统计和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评定;人才统计和管理技术转移活动贯穿创新驱动发展链条,是促进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
技术转移体系直接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程度,对实现技术创新到产品创新“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
这需要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助力科技创新与企业需要相互对接,促进科技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技术转移体系,持续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
企业、高校的技术转移人才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专门设置了有关技术转移的机构或职位,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也逐渐发展起来。
截止到2020年6月,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53家,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及内设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培训技术经纪人,陆续已有超过五万人参加过各类技术经纪人的培训,他们在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当前迅猛发展的产业转型升级对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需求相比,我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仍有一定差距。
其中,我国专业技术转移人才还面临严重短缺的局面,在一定程度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健全人才发展机制,加快培养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升技术转移人才从业能力和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是我国完善科技果转移转化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技术转移人才发展的困境(一)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一个从技术到市场转变的过程,包含十分复杂的技术、经济活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鲁科字〔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3〕29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5月4日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全省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高水平技术经纪人培养。
实施技术经纪人培养专项计划,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养、指导与服务。
依托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强化特色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依托人力资源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与高等院校深度合作,探索建设技术转移学院,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教育。
建设省技术经纪人培训师资库,遴选一批精通技术、产业、法律、投资等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入库,组建一支100人左右的高端师资队伍。
力争到2025年,全省技术经纪人队伍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
二、加强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
围绕现代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头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面向省内外引进一批全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柔性引进一批兼具科学家、企业家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等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鲁政办字〔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类型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解决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探索建立“五元”价值评价的工具和模型,制定通用的评价标准、流程,在电子信息、医学、现代农业等领域制定符合科学规律和行业特色的评价指标体系。
(省科技厅牵头)(二)破解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
深入开展“四唯”清理专项行动,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科技奖励、人才计划评审和职称评聘中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等活动中突出创新能力评价考核,全面纠正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
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
鼓励制定作者贡献清单,实行责任制署名,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成果产出中的贡献。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科协、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配合)二、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三)深化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2020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精神,建立支撑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建设和运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依托机构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备案、考核、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交流,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制度,审核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告,负责中高级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备案组织工作。
第六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具体承担培训实施工作和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机构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三)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四)具备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活动的稳定场所;(五)具备满足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六)具备围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拓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的能力。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是当前我国技术创新与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随着国家对技术创新的重视和需求不断增加,培养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才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旨在通过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培养出更多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转移人才,以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与应用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首先介绍基地建设的背景,分析当前我国技术转移人才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其次,探讨基地建设的意义,阐述培养优秀技术转移人才对于促进创新发展、加快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进程的重要性。
最后,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提出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深入研究,旨在引起社会对于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同时,希望能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体现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以下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示范: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展开,相关内容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概述,介绍相关背景、意义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具体阐述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背景、意义和目标。
首先,将探讨基地建设的背景,包括技术转移的重要性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次,将分析基地建设的意义,包括对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
最后,将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包括培养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才、提升技术转移能力和推动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
结论部分将总结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并强调培养人才的必要性。
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的建议,以期加强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和带动整个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
通过以上结构,本文将全面介绍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的相关内容,旨在为读者深入了解该工作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建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鲁人社字〔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现将《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集聚培养,根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发挥其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认定、授牌、考核和退出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地申请备案、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三条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报送省科技厅。
2021《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5
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教材情况
是否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有针对性地编制培训讲义及培训教材,满分3分,否则酌情给分
3
专职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人员情况
组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人员专班,熟悉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流程,满2分,否则酌情给分
2
培训
组织
35分
培训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是否以《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大纲要求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考核和评教方式等,满分10分,否则酌情给分
15
培训人次完成情况
依据年度方案明确的培训任务人次目标完成情况赋分,满分5分,否则酌情给分
5
一级指标
分数
二级指
受培训人员从业情况
培训合格的受训人员是否现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且遵守技术转移相关法规政策开展工作,满分10分,否则酌情给分
10
受培训人员从事技术经纪业绩
依据培训后在促成技术合同的成交数量、到账金额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满分10分,否则酌情给分
10
培训资源推广应用情况
所编写培训教材被其他单位所采纳应用,签约教师及精品课程服务于其他单位,满分10分,否则酌情给分
针对全省“十强”产业发展和本经济圈产业布局形成的培训特色,对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服务本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贡献情况酌情给分,满分5分
5
权重
培训场次完成情况
依据年度方案明确的培训任务场次目标完成情况赋分,对培训高级技术经理人酌情加分,满分5分
5
受训人员反馈培训情况
受培训人员满意度为100%得5分,(80%-99%)得4分,(60%-79%)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6月25日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建立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与对策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与对策发布时间:2022-08-19T09:03:41.579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30卷4月7期作者:齐珂[导读] 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使技术转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齐珂郑州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河南郑州 450000摘要: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使技术转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又是稳定技术转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因此,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健全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打造高质量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移植型人才和嫁接型人才结构,构建完善的实物型技术转移、智能型技术转移、人力型技术转移的技术转移载体体系,满足科技创新的应用。
本文就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与对策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高新技术;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规划;对策研究技术转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由技术转移人才的贡献,才促使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
如杠杆技术通过人力的手口传播,是人类掌握了一项省力技能,在抬高和挪移较重的物体过程中,减轻了负担,也规避了压、挤和砸伤的风险。
因而,人类就产生了技术转移的主动性和需求性。
1技术转移的发展历程和相关人才培养的意义1.1技术转移的发展历程技术转移是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重要的实践活动,自古至今源远流长,远古时期的轩辕黄帝教人制造舟车、结网捕鱼,其妻教人缫丝织布,之后,鲁班发明锯子培养木工,不同历史时期的铁匠,收徒传业,通过以工代训的方式实现技术转移,使很多小工成为把式,最著名的就是我国的造纸、火药等四大发明传到西方各国,在技术转移中贡献更为突出;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爆发,社会化大生产的形成,是技术转移从个人的手口相传,言传身教演变为学校教育,很多职业技术学校,通过集中办班,实现技术技能的转移;同时,在生产贸易交流中,在运用实践中也通过不通过形式,实现技术转移;进入新世纪,信息技术的传播应用技术转移又升级换代,方法方式,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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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条省科技厅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八条加强考核管理。
按照基地填报的“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
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
对考核良好、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有关市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
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市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省科技厅,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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