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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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3-29 来源:北京教育装备网
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民族教育学校,下同)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各学科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区(县)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配好、管好、用好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设备,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区(县)教委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应成立区(县)办学条件规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县、中小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的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
二、区(县)教委或办学主管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包括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和区(县)级财政性资金实物调拨设备、自筹资金购置和社会捐赠的各类设备)的装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应把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例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确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三、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是教学活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评估中小学办学效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小学应指定一名校长负责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区(县)教委必须建立教学设施、设备总帐、分配明细帐。中小学校必须建立教学设施、设备(固定资产)总帐及分配明细帐(包括市、区(县)无价调拨、学校自购、教师自制、单位赞助或领导赠送的教学设施、设备在内)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数据。校内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教学设施、设备分类明细帐、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品)明细帐、低值易耗品帐。
五、区(县)教委和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教学活动(实验)管理档案。教学活动(实验)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区(县)《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汇总表》(含教师示范(演示)、学生活动(实验),下同)
2、区(县)《学科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汇总表》
3、中小学校《教学活动(实验)情况汇总表》
4、中小学《学科教学活动(实验)情况统计表》
5、中小学《教学活动(实验)登记表》(含教师示范(演示)、学生活动(分组实验))
六、区(县)教委应当建立能满足本区(县)教学设备仓储条件的基本设施(仓库、药品库、危险品地下贮藏室等)。
七、对从事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是符合参评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区(县)教委及中小学校长对他们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中所需要的劳动防护和保健用品。
八、区(县)教委对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活动管理工作要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凡是达到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学校,经区(县)教委检查、验收、评估合格,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后,可颁发单项《达标证》或综合《合格证》,并予以适当奖励。
九、大力提倡教师自制教具,对在自制教具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中小学教师,应给予
适当奖励。
十、区(县)教委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要严禁质量不合格的设施、设备进入中小学校。
十一、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的借用、赔偿制度由区(县)教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二、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中小学必须对各种资产(包括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分、变买、出借、转让、调换。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