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则有,具体则无
“定体则无,大体须有”
“定体则无,大体须有”作者:周一贯来源:《小学教学参考(语文)》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新修订的语文课程标准的实施,广大教师的文体意识逐渐增强。
但在教学实践中,一些教师对文体产生一模糊的认识,影响教学效率的提高。
事实上,随着文本的不断发展、文体之间模糊区的存在、教材文本编写需要等多种原因,对文体的分类不是绝对的,不可过分拘泥于此而难以自拔。
“定体则无,大体须有”,无疑是十分恰当的原则。
[关键词]文体意识;语文教材;相对性;教材体[中图分类号] G6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7)19-0001-03记得20世纪80年代洪汛涛先生的《神笔马良》被选入统编小学语文教材。
对这篇课文的体裁曾展开过争论。
有的说它是民间故事,“神笔”的奇异,很有民间传说的色彩;有的说它应该是童话。
最后,还是洪汛涛先生作了回答:它的创作过程应该是童话。
童话其实是一种题材十分广泛的文学样式,它可以给动植物、非生物,乃至某种精神概念赋予生命。
童话可以以民间传说为素材,或者吸收某些传说的元素加以发挥,创作出适合儿童阅读的文章。
童话主要是为儿童写作,供儿童阅读的。
《神笔马良》不是在民间流传的故事,而是洪汛涛专门为儿童创作的故事。
这说明,辨识文体的事,并不很简单。
确实,作者引笔为文,因其内容和形式特点的不同而呈现千姿百态,人们才把内容和形式特点相近的作品归成一类,形成不同的体裁。
体裁又称为“体”“文体”“体制”等。
划分体裁的目的是便于人们在读文或著文时,能认清体裁,有助于读解或著述。
虽然“辨体”“识体”对读写活动如此重要,但要准确“定体”,有时并不容易。
因为文体的分类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气象万千的文章世界,分类并没有绝对的界线,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区间,所以也只能是相对的。
王若虚(金)在《滹南遗老集·文辨》中说得好:“或问:‘文章有体乎?’曰:‘无。
’又问:‘无体乎?’曰:‘有。
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笔记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的理论前提
以往哲学从两个方面提供?诵率澜绻鄄那疤?一方面,以往哲学对于人与世界关系的有益探讨积累了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材料;另一方面,以往哲学与时代精神的背离及它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为新哲学的形成提供了由以出发的问题。
在近代哲学中,法国唯物主义与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代表着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两种对立的方向,它们对于新世界观的形成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哲学依赖于具体科学,是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了哲学的发展,给哲学提供了新的知识源泉。其次,具体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和知识源泉的哲学,反过来又给予具体科学以世界观和一般方法论的指导。是哲学所特有的功能。
三、哲学的发展与文明的创造和演进
文明的创造与演进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对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哲学是人类文明创造和演进的产物,它又是人类文明的核心和灵魂,对人类文明的创造与演进起着不可缺少的制约和导向作用。二者的惯技实际上也就是哲学与其时代特征的关系。有如下内涵:
第一,哲学理论地把握文明创造与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合理性与现实性的辩证法。哲学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活的灵魂,就是这种辩证法的集中体现,它反过来又对于促进文明的创造和演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哲学的批判推进人类文明的创造和演进。哲学的批判并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同时包含着建设、创造,是破与立的统一。因此,哲学的自我批判和对文明诸形态的批判,才能对文明的创造与演进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并成为哲学与文明共同进步的机制。
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基本哲学派别
两大派别或两大阵营: 唯物主义 〈——〉 唯心主义 (是哲学上的党派性)
如何回答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即本体论问题,是划分两大派别的唯一标准。在哲学史上有所谓的二元论,认为思维和物质是平行的,同为世界的本体。二元论试图调和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但最终还是陷入唯心主义的结局。
中国历史古典的诗词要求解析
中国历史古典的诗词要求解析中国的古代诗歌,一般称作旧诗,是指用文言文和传统格律创作的诗,是广义的中国古代诗歌,可以包括各种中国古代的韵文。
如赋、词、曲等,狭义则仅包括古体诗和近体诗,是人类许多民族在语言的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古代诗歌多是文人墨客,通过诗歌写作吟唱表现心中的思绪。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古典的诗词要求,方便大家学习。
总结起来基本要求如下:一,声律要求即平仄的要求,这是格律诗最重要的,主要是要求:1,句内平仄相间(指的句内词单元);2,联内句间平仄相对(其中第2,4,6个字尤其不可错),否则叫失对,乃格律诗之大忌;3,联间邻句间平仄相同(其中第2,4,6个字尤其不可错),否则叫失粘,也是格律诗不允许的;4,脚分明,不可踩脚(指的在白脚与韵脚平仄相同)二,对仗要求首联和尾联可对可不对,中间各联必须对仗,而且要工对。
指的在对应处字数相同、语序相同、词性相同、意义相当或相对对仗必须与平仄声律相结合,最好平仄也相对。
三,押韵要求1,偶数句尾必须押韵2,首句可押可不押,一般首联对仗首句不入韵为多,首联不对仗以首句入韵为多。
首句不入韵五言为多,七言为少。
3,一般押平声韵为多4,一韵到底5,脚分明6,不可用同一字重复作韵,也不要连续使用同音字作韵7,不可撞韵,指的不该押韵的白脚上押了韵,即使平仄不同也不行8,尽量避免挤韵(在不适当的地方用了同韵母的字)四,章法要求格律诗在一首诗的结构上要做到“起、承、转、合”,做到句子成双成联,联内相承,联间递转,首联起承,尾联转合《平仄诗格律表》为了帮助大家写普通的格律诗,我将逐步把七绝、七律、五绝、五律的标准格式介绍一下,在具体应用时,并非每个字都如此,还要注意“1,3,5不论,2,4,6分明”的原则。
其实掌握了这些原则,会写是不难的,当然写好不容易。
一、关于中国古典诗词提起古典诗词,有必要先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古典诗词。
我以为,所谓中国古典诗词,是指汉语言所独有的一种有韵的最为含蓄凝练地表达思想感情的文体之一。
自然本真与社会责任
是责任,快乐” “ 就是本真。 作为老师, “ 侮人不倦” 是孔子的责 任, 作为学者 ,默而识之” “ 是孔子的治学境界。 我们进 学校 学 习, 系统学习”我们在学校之外学习, 随机学习”“ 是“ , 是“ 系 统学习” 是责任、 是义务 ; “ 随机学习” 是我们的习惯、 本真、 生 活方式。 有美学家认为“ 美始于劳动”那是人对责任的欣赏; , 还有美学家认为“ 美始于游戏”那是人对 自己本真的歌颂。 , 多少艺术 家的演艺让我们动情 , 他们告诉我们 , 表演” 做“ 是 演员的责任 , 自己融入角色的“ 把 即兴表演” 才是演员的本真 境界。 古人说得好 : “ 大体则有 ,具体则无”“ ; 大体则有”是责 任 ,具体则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是境界 。一位哲学家曾经谈及“ 有理 由的人 生” 没理 由的激情”“ 和“ ; 有理 由的人生” 的理由是责任 ,没 “ 理由的激情” 自然。 是 快乐是随机的, 幸福是系统的。 随机的系统性快乐, 才可 以称为幸福。 积极心理学指出, 参与加快乐加意义等于幸福。
老子哲学中的“有”与“无”
老子哲学中的“有”与“无”老子哲学中的“有”与“无”2012年02月21日老子本体论哲学的起点是万物如何成为万物本身这个基本的哲学问题。
由于超越了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直到今天,人类仍然无法用科学的方式合理地解释这个问题。
老子在古代十分有限的知识积累下,运用其理性直观的思维模式,对“有”、“无”及其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且形成了中国式本体论哲学的基本特色。
《老子》是一部伟大的哲学著作,老子哲学的伟大之处正在于,在那样一个人类心智渐开的时代,老子就有了对世界本原问题的透彻理解。
“道”与“有”、“无”是本体论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许多西方哲学家提出的基本哲学概念都与老子哲学有着相似之处。
老子哲学中除了“道”是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哲学概念之外,还有“有”与“无”这一对哲学范畴。
从一定程度上说,“有”与“无”这一对哲学范畴正是“道”演绎其基本逻辑的“剧场”。
弄不清老子哲学中“有”与“无”的含义,也就意味着不能把握老子哲学的实质。
不少研究老子哲学的人,通过不同断句的方式来解读老子哲学,常常会有不同的解释。
由于中国汉字易生歧义,让人们有不同的释读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比如《老子》第一章中的文字,任何一种现代翻译方式都似乎有其局限性的一面。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我们不能正确地认识老子哲学的实质——我们必须首先将老子理解为一位对宇宙本原有着深刻研究的哲学家,并且应该将其对于世界如何存在的问题的探讨理解为老子哲学中最主要的部分。
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中有《老子》甲本和乙本,两种本子都是“德”经在前,“道”经在后,与流行本“道”经在前,“德”经在后的次序不同,而与韩非子《解老》的次序相同。
有人据此认为,《老子》的思维路径,是由“无为而无不为”的伦理道德政治观点上升到哲学观点的。
然而,1993年郭店楚简出土的《老子》却是不分章节的,排列顺序与帛书及今本都有很大的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子》在战国至秦汉时期是经过人为编辑的。
马哲考试辨析题及论述题
第一部份辩证的唯物论一、哲学是“科学之科学”答:错误。
这是旧哲学在哲学的对象和内容问题上的观点。
(1)旧哲学往往把自己的哲学看成是一应俱全的、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终极真理体系;没有科学解决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
(2)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具体科学的归纳和总结,而不是它们的“总和”。
(3)哲学只能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式论的指导,而不能代替具体科学的研究。
哲学和具体科学之间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而不是整体和部份的关系。
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成“科学之科学”,往往以主观的判断代替真实的联系,阻碍具体科学的发展,也阻碍哲学的发展。
二、哲学的大体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关系问题答:错误。
因为哲学的大体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是由人类的实践活动和哲学体系本身的逻辑关系决定的;哲学大体问题的第一个方面(即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10、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反作用,就是说,任何思想、意识都无例外地对事物的发展起推动、增进作用。
答:错误。
(1)意识有正确和错误之分。
(2)正确的意识对事物发展起推动、增进作用。
而错误的思想是对客观存在歪曲的反映,只会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3)因此,咱们必需坚持正确的意识,同错误的意识作斗争。
四、论述题一、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围和自然科学的物质概念的关系是如何的?答:二者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
(1)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围是对世界上的一切具体物质形态的一路本质(客观实在性)的科学归纳和抽象。
它不仅适用于人们已经熟悉到的物质形态,而且适用于人们尚未熟悉而此后将被发现的物质形态;不仅适用于自然界,而且适用于人类社会历史领域。
因此它是共性,具有绝对性。
自然科学的物质概念是指物体、物质结构及其具体属性,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展和深化;它只适用于解释自然界,不适用于解释人类社会,因此它是个性,具有相对性。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本钱,增加整体收益,而使主体行为和结构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调整的目标和手腕方面,经济法具有的把经济的鼓励、增进与消极取得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别离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和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体系:一般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内在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内含的,在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外在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公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说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
1.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整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的大体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大体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3.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需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还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大体权利。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4.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5.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派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6.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利,是必需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7.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必然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3届上海高三一模传记阅读
一、文言文阅读(2022·上海奉贤·统考一模)阅读下文,完成小题。
贾谊传(汉)班固①贾谊,洛阳人也。
年十八,以能诵诗属书闻于郡中。
文帝召以为博士。
②是时谊年二十余,最为少。
每诏令议下诸老先生不能言谊尽为之对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
诸生于是乃以为能,不及也。
孝文帝说之,超迁,一岁中至太中大夫。
谊以为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天下和洽,宜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
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旧法。
奏之,孝文帝初即位,谦让未遑也。
然诸律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自谊发之。
于是天子议以为贾生任公卿之位。
绛、灌、东阳侯、冯敬之属尽害之,乃短贾生曰:“洛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
”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乃以谊为长沙王太傅。
③后岁余,文帝思谊,征之。
至,入见,坐谈于宣室。
上因感鬼神事,而问鬼神之本。
谊具道所以然之故。
至夜半,文帝前席。
既罢,曰:“吾久不见贾生,自以为过之,今不及也。
”乃拜谊为梁怀王太傅。
怀王,上少子,爱,而好书,故令谊傅之。
④是时,天下初定,制度疏阔。
诸侯王僣拟,地过古制,淮南、济北王皆为逆诛。
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其大略曰: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
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皆非事实知治乱之体者也。
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⑤居数年,怀王骑,堕马而死,无后。
谊自伤为傅无状,哭泣岁余亦死,年三十三矣。
⑥赞曰:刘向称“贾谊言三代与秦治乱之意,其论甚美,通达国体,虽古之伊、管未能远过也。
使时见用,功化必盛。
为庸臣所害,甚可悼痛。
”追观孝文玄默躬行以移风俗,谊之所陈略施行矣。
及欲改定制度,以汉为土德,色上黄,数用五,及欲试属国,施五饵三表以系单于,其术固以疏矣。
谊亦天年早终,虽不至公卿,未为不遇也。
——选自《汉书》,有删改1.写出下列加点词在句中的意思。
(1)超迁( ) (2)专欲擅权( )2.为下列句中加点词选择释义正确的一项。
具体而微的造句
具体而微的造句以下是学习啦整理了该词的解析及造句,希望学对你有用。
具体而微的详细解释:[释义] 具体:大体具备;微:微小。
内容大体具备;但布局、规模较小些。
[语出] 《孟子·公孙丑上》:“子夏、子游、子张皆有圣人之一体;冉牛、闵子、颜渊则具体而微。
[正音] 而;不能读作“ěr。
[辨形] 具;不能写作“俱。
[反义] 硕大无朋[用法] 一般作宾语、定语。
[结构] 紧缩式。
[例句] 范长江《中国的西北角》:“然而这位不甘落后的先生;就利用他的士兵无代价的强迫劳动;所谓‘兵工’;~的筑造起来。
"具体而微造句:1、酒鬼和尚没理会那女鬼,并指如刀,在这一大块棺材木上削削划划,木屑纷飞,不一会儿,一座具体而微的小木塔便出现在陈八斤眼前。
2、男多女少的学校,与会的人员也是男多女少,只是男生的眼光忠诚地聚焦在岳小姐身上,至于眼光落脚点,总有些具体而微的差异。
3、有中国古代评书的影子,但从第一人称角度来写,战争场景具体而微,同时更加生动地刻画人物心理。
4、不过这样一来,这些烙印在脑部中的信息,从事无巨细到具体而微,也不会有一字一句的模糊和缺漏。
7、人心不足蛇吞象,野心与理想都难实现,我只希望能具体而微,或只得其一部分,也已可以满足了。
8、馆中不论是展厅或藏品库都是具体而微,历史展览只好和美术展览轮候展出,藏品也很有限。
9、我们要学习雷锋具体而微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10、纳弗沙比所有这些地方历史悠久,也具体而微的具现美国历史。
11、对愤怒的外在世界,此举具体而微的概括披露伊斯兰教激进政府的恐怖暴行。
12、最后,我寻找爱,还因为在爱的交融中,神秘而又具体而微地,我看到了圣贤和诗人们想象出的天堂的前景。
13、有了亲身的游历之后,我便具体而微地,爱上了这座城池。
14、抗贞亮筹干,咸有父风,奕世载美,具体而微,可谓克构者哉!15、但是林晨缺少这块的细节记忆,还不知道具体而微处是怎么操作的,可以说,自从进入台儿庄战场之后,林晨就已经失去了前瞻的优势,因此便也是只有等待。
“文各有体”与“文无定体”——钱钟书文体批评论管窥
中 国古代 文体 理 论 的一个 显 著特 色 就是 “ 辨 体 ”意 识。“ 以载道 ” 诗 以 言志 ” 诗 缘 情而 绮 文 、“ 、“ 靡 ” “ 体 物 而 浏 亮 ” 以 文 为 诗 ” 以诗 为 文 ” 、 赋 、“ 、“ 等 论 说 ,实 际 上 都 预 设 了文 、 诗、 赋 等 各 种 文 体 之 间 的疆 域 和 界 限。 与此 相 较 , 西方 文 类 学 没 有 中 国 文 体 学 这 样 强 烈 的辨 体 意 识 ,但 也有 诗 、文 、 曲等
龙》 严羽的 《 浪诗话》 、 沧 ,都 不 乏 对 文体 问题 精 到
细致 的理论探 讨 。
国文 学 各 文 体之 问 的 内在 审 美 规 范 与 界律 极 为 精 细
严 明,“ 文词 曲,壁 垒森 然 ” 文 各 有体 ,不 能相 诗 ,“ 杂 , 分 之 双 美 ,合 之 两 伤 :苟 欲 行 兼 并之 实 ,则 奄 牛 角 马 , 非 此 非 彼 ”【9。 例 如 , 诗 与 词 这 两 种 文 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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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3卷 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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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各 有体 ’ 与 “ 无 定体 "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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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 体 :“ 各 有体 ” 文
中 国 古人 有 着 异 常 强烈 的 “ ” 的认 识 。 早 存 体
《 尚书 . 命 》中 ,就 提 出 了 “ 毕 辞贵 体要 ”的命 题 ,并
与 “ 贵 有 恒 ” 构 成 对 待。 此 后 , 尚 “ ” 政 体 ,成 为 历 代 文 学批 评 的 “ 门”议 题 。 无 论 是 曹 的 《 热 典 论 . 文》 陆 机 的 《 赋 》 还 是 刘 勰 的 《 心 雕 论 、 文 , 文
大体须有,定体则无
怎样理解新闻文体的写作“定体则无,大体则有”?2010年11月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47 责任编辑:z_g_l简介:一篇可读的通讯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组织的、有条理层次的框架,不能是一些散乱材料堆积起来的“断想”。
“文无定法”不是指没有写作规则和技巧,而是“大体则有,定体则无”。
文章写作当然不会像精密的机器安 ...内容:一篇可读的通讯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组织的、有条理层次的框架,不能是一些散乱材料堆积起来的“断想”。
“文无定法”不是指没有写作规则和技巧,而是“大体则有,定体则无”。
文章写作当然不会像精密的机器安装那样,每一个螺丝钉都必须在它规定的位置上,但不能无视写作的条理逻辑。
一个合理的框架(结构思考)会使写作变得简明清晰,主题突出。
此外,对于通讯这样一种新闻体裁来说,尽管其时效性没有消息那样强,具有一定的“耐压性”,但它仍然是一种新闻报道,不能像写长篇小说那样“十年磨一剑”,因此,掌握常用的结构样式有助于更快地进行写作构思。
通讯的常用结构样式分为几种基本类型: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交叉结构、顺承倒叙结构、对比式结构。
在此基础上可演变出多种更具体的类型。
“纵式”和“横式”是两种最基本的结构思路。
一般来说,纵式写作因为符合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状态,有助于清楚表现事物进程的脉络;横式写作由于能更自主地安排材料,有利于体现记者的报道意图和思想。
任何结构都有两种共通的处理方式:其一是全篇连贯一气呵成。
这种形式显得内容充分,整体感较强。
但它需要处理好过渡性叙述以及情节转折的问题,保持全文的连贯性和好的节奏感,否则会使读者感到阅读“累”,潜意识上产生对长文的阅读恐惧,从而放弃阅读;其二是全篇分为几个部分,每个部分加提示性的小标题(也可以简单标以番号)。
这是更常运用的形式,它使写作变得更简便,省略了不少过渡性叙述,内容层次也显得明晰,读者阅读会产生一种轻松感。
任何结构的运用要注意整体上把握好节奏感。
节奏感是人们欣赏任何事物(包括文章)最重要的一种审美感。
定体则无 大体须有——关于好课标准的思考
定体则无大体须有*——关于好课标准的思考年度关注龚锦辉有一次听课,是史铁生的《秋天的怀念》,执教教师非常重视朗读,开始上课后,先出示了单元导语的一段文字:学习本单元,要继续重视朗读,把握文章的感情基调,注意语气、节奏的变化。
在整体感知全文内容的基础上,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
有的文章情感显豁直露,易于直接把握;有的则深沉含蓄,要从字里行间细细品味。
执教者站在整体架构单元教学的立意上开始了教学,行进中,不时传出朗读的声音,不久,教学点落在了“咱娘儿俩在一块儿,好好儿活,好好儿活……”这个句子的朗读上,一位学生读了,声音充满磁性,穿透力很强,情感表达充沛,朗读在此处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听课教师也不禁被执教教师高明的指导所折服。
就在这时,忽然传来执教老师的声音:“朗读太棒了,我们给这位同学来点掌声。
”随即,同学们纷纷鼓起掌来,个别听课老师也附和叫好。
此处应该有掌声吗?笔者以为“此处不该有掌声”O《秋天的怀念》中“好好儿活”一句,是史铁生在遭受命运重创,痛苦绝望甚至要轻生时,母亲近乎本能地急切呼号。
她是在恳求儿子坚强起来,珍惜生命,充满着悲怆无奈。
一句朴素至极的话语,寄予着母亲对儿子最纯粹的爱与期望,史铁生在文中表达的是对逝去的母亲的愧疚和怀念。
朗读这个句子,哪怕感染力再强,情感再到位,技巧再完美,也不应鼓掌,而应该留一点时间让学生静默,反复体会深到心底的母爱。
课堂教学中,有的掌声是刺耳的,因为教师精心营造的氛围与文本原有的感情基调极不协调。
类似的刺耳的掌声,还有看似热闹的小组互动,迫不及待的抢白告知,不辨是非的褒扬鼓励,不合时宜的交流讨论,不切实际的深度挖掘,不分主次的补充拓展,不加筛选的多媒体渲染……凡此种种,这样的课不能称为好课。
一位名师执教九上第一单元《现代诗・活*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自筹课题“生态教育视域下初中课堂候答实践研究”(E-b/2020/14)阶段性研究成果。
A 忒家嗚衍、究总第4741475期202」・2B3 B 11.年度关注A忒埶嚅衍、宅总第4741475期202」・ 253B61—1—动探究・尝试写作》。
七上课内文言文课件-统编版语文七年级上册
谓米雪耳。乃至谢氏二句,固未可优劣论也。 • (节选自陈善《扪虱新话》)
文言文专题
【丙】彤云密布,朔风凛凛号空;惨雾重浸,大雪纷纷盖地。真个 •
是:六出花,片片飞琼;千林树,株株带玉。须臾积粉,顷刻成盐。 白鹦歌失素②,皓鹤羽毛同。平添吴楚千江水,压倒东南几树梅。 却便似战退玉龙三百万,果然如败鳞残甲满天飞。
(4)朔风凛凛号空_呼__号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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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下面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4分) (1)俄而雪骤,公欣然曰:“白雪纷纷何所似?”
一会儿雪下得更急了,太傅高兴地说:“这白雪纷纷扬扬得像_ 什么?”(得分点:俄而、骤、欣然、何所似)_ (2)然当时但以道韫之语为工。 然而当时人们仅认为谢道韫的比喻更精巧。(得分点:但、以、_ 工)_
•
25.博学而笃志_坚__定___
•
26.切问而近思__恳__切__
27.仁• 在其中矣__仁__德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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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子翻译 1.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_曾__子__说__:_“__我__每__天__多__次__进__行__自__我__检__查__:替__人__谋__划__事__情__是__不__是__竭__尽__ _自__己__的__心__力__了__呢__?_跟__朋__友__交__往__是__不__是__真__诚__呢__?_老__师__传__授__的__知__识___ _是__否__复__习__过__了__呢__?_”__(__按__课__下__注__释__翻__译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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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 陈太丘与朋友相约同行,约定的时间是正午时分。(得分点: _ 期、日中)_ 4.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 过了中午(那位朋友)没有到,太丘丢下(他)而离开,(太 _ 丘)走后(那位朋友)才到。(得分点:至、舍去、乃)_ 5.友人惭,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朋友感到惭愧,从车里下来拉他。元方(却)走进门去,不回 _ 头看。(得分点:惭、引、顾) _
2022课程标准解读及心得体会:学习任务群是语文学习的创新样态
2022课程标准解读及心得体会:学习任务群是语文学习的创新样态新版《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日前颁布,提出以学习任务群组织与呈现课程内容。
这是新版课标在内容修订上的一大突破,也是一个全新的要求,引起了一线教师的高度关注。
但是笔者发现,很多教师对于什么是学习任务群,学习任务群的特点、价值和意义认识不清,进而对于如何在课堂教学中以学习任务群来组织和呈现课程内容感到迷茫。
什么是学习任务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什么是学习任务群。
学习任务群是课程内容的组织与呈现。
学习任务群是在课程内容范畴讨论的事情,义务教育语文课标提炼了六个学习任务群,这六个任务群分三个层面,第一层设“语言文字积累与梳理”,为基础型学习任务群;第二层设“实用性阅读与交流”“文学阅读与创新表达”“思辨性阅读与表达”,为发展型学习任务群;第三层设“整本书阅读”“跨学科学习”,为拓展型学习任务群。
这三层六个任务群搭建起语文课程内容的“建筑”。
学习任务群使语文课程内容以空间结构性呈现的方式“立”了起来,这是了不起的事情。
学习任务群是由相关要素有机组合的“群”。
新版义务教育语文课标明确提出,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核心内容,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语文实践为主线来设计学习任务群,引导学生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提升语文素养。
往具体说,还有更丰富的内涵,以学习内容说,就包括语文成品、语文载体、语文活动。
仅以语文成品说,至少有古今“实用类”“文学类”“论述类”等基本语篇类型。
但是,作为一个“群”,我们不仅要关注丰富性,更要关注聚合、整合的有机性,要在把握内在关联性上下功夫。
学习任务群是任务导向的语文实践方式。
学习任务群本质上是一种学习方式,要求在任务驱动下,以积极主动的语文实践构建学习生活。
这个“群”里包含相关联的系列学习任务。
“相关联”可以有空间视角,也可以有时间视角。
作为学习方式,有方式方法的丰富性、匹配性;作为一个学习任务,必须有过程、有结果,体现学习单位的完整性。
淮南子《卷二十一要略》原文及鉴赏
淮南子《卷二十一要略》原文及鉴赏(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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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体则无,大体须有”——语文教材文体分类的相对性
“定体则无,大体须有”——语文教材文体分类的相对性作者:周一贯来源:《小学教学参考·上旬》 2017年第7期记得20世纪80年代洪汛涛先生的《神笔马良》被选人统编小学语文教材。
对这篇课文的体裁曾展丌过争论。
有的说它是民间故事,“神笔”的奇异,很有民间传说的色彩;有的说它应该是童话。
最后,还是洪汛涛先生作了回答:它的创作过程应该是童话。
童话其实是一种题材十分广泛的文学样式,它可以给动植物、非生物,乃至某种精神概念赋予生命。
童话可以以民间传说为素材,或者吸收某些传说的元素加以发挥,创作出适合儿童阅读的文章。
童话主要是为儿童写作,供儿童阅读的。
《神笔马良》不是在民间流传的故事,而是洪汛涛专门为儿童创作的故事。
这说明,辨识文体的事,并不很简单。
确实,作者引笔为文,因其内容和形式特点的不同而呈现千姿百态,人们才把内容和形式特点相近的作品归成一类,形成不同的体裁。
体裁又称为“体”“文体”“体制”等。
划分体裁的目的是便于人们在读文或著文时,能认清体裁,有助于读解或著述。
虽然“辨体”“识体”对读写活动如此重要,但要准确“定体”,有时并不容易。
因为文体的分类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气象万千的文章世界,分类并没有绝对的界线,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区间,所以也只能是相对的。
王若虚(金)在《滹南遗老集·文辨》巾说得好:“或问:‘文章有体乎?’日:‘无。
’又问:‘无体乎?’日:‘有。
’然则果何如?日:‘定体则无,大体须有。
”’这番话点破了文体分类既是相对的,又不能缺失的道理。
文体分类关键在于变通,若拘泥于先人体制或死认一种法式,不敢越雷池半步,那无异于作茧白缚,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于读写。
文体分类的相对性原理,归因很多,从大处说,似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历史演进,时代变迁,文体也随之新陈代谢,顺应着发展之道所有的文章都是历史的产物,有着时代的印记。
“世道既变,文亦因之”(明·袁宏道语)。
文体也与万事万物一样,处在不断地新陈代谢之中。
辩论技巧之例证反驳法10篇
辩论技巧之例证反驳法10篇辩论技巧之例证反驳法 (1)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
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
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
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
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
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
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
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
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
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
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6、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8、法的要素的特征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1、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17、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19、权利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2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