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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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一、网上申报1. 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在系统中,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如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工期、质量标准等。

3. 填写完毕后,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办理备案手续1. 合同当事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1)合同备案表(带条型码);(2)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4)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5)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6)其他相关材料。

2.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三、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1. 审核通过后,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将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并在备案表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2. 合同备案表是合同备案的正式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四、备案期限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备案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以下材料:1. 勘察合同备案:(1)勘察合同原件3份;(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 设计合同备案:(1)设计合同原件3份;(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六、网上操作流程(以上海市为例)1. 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进入网上政府大厅。

2. 选择建设管理,再选择项目,点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3. 输入密码,进入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

4. 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5. 等待审核通过,下载合同备案表。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涉及网上申报、办理备案手续、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等多个环节。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深圳工程施工备案

深圳工程施工备案

深圳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工程施工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备案范围深圳工程施工备案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此外,还包括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性设施的施工。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都需要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施工许可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 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 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

4.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名单等。

5. 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

6.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处理方案等。

7.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测计划等。

8.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9. 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

四、备案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准备相关备案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通知书。

5. 施工监管:备案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办理施工备案。

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的目的和依据本指南旨在指导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工程材料进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本指南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备案范围和内容1. 备案范围:- 深圳市辖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2. 备案内容:- 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方信息;- 工程材料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人将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辖区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2. 审核备案材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备案登记:- 经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在备案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并颁发备案证书。

四、备案要求1. 真实性要求:- 提交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或掺假。

2. 完备性要求:- 备案材料应包含完整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

3. 及时性要求:- 备案申请应在工程材料供货前提交,以确保备案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五、备案结果及后续处理1. 备案结果:- 备案申请通过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颁发备案证书,并在备案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2. 后续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备案材料的要求进行材料的采购和使用。

以上即为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的简要内容。

详细的流程和要求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办事指南。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深建字[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通知(2004年11月4日深建字[2004]120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企业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且分包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我局已在业务办理中心(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3楼)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由我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以及纳税额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的重要参考。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及分包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于每月底前将分包合同备案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备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分包合同备案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反映。

深圳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在哪

深圳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在哪

深圳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在哪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简而言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合同内容报送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开透明,便于监管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在深圳,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地方性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等文件进行操作。

深圳的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范本包含哪些内容呢?一般而言,一个标准的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范本应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2. 合同当事人信息:明确列出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信息。

3. 合同条款:详细阐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4. 附件资料:如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商务文件。

5. 法律声明:声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

掌握了这些基本内容,建筑企业在准备合同备案时就能有的放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时,还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例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深圳作为一座极具活力的城市,不断更新和完善其建筑行业的管理制度。

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当密切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动,以确保合同备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合同备案是一个法定程序,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完成备案就万事大吉。

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仍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变更都应及时书面修改并重新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由合同双方共同办理。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正本;(二)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合同双方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三)合同双方应当将备案凭证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合同双方的工程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计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后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备案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是施工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备案范围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施工总承包合同需要进行备案: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2.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3. 房地产开发项目;4.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5. 其他需要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材料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发包人和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发包人和承包人资质证书复印件;5. 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复印件;6.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副本一同存档,备查;4.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未备案的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未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的,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同时,备案也是保证施工合同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四、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3.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合同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合同变更备案1.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变更备案凭证。

六、合同解除备案1.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解除备案材料后,对解除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解除备案凭证。

七、法律责任1.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出具备案凭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合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深建字[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结算及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结算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发包人应当具备支付合同价款的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内容;(二)工程规模、建设标准;(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五)合同履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备案第七条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补正。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章合同终止与结算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1日)深建字〔2003〕9号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理条例》)及《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不含咨询合同)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为依据。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8份;(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信息登记核准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三)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四)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五)工程项目经理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九条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分包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5份;(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三)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四)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总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五)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广东省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一、备案范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合同需进行备案: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工程;4. 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5. 其他需要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备案时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正本复印件;2. 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 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证明;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备案流程1. 合同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应按照备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2. 合同双方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3.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4. 合同双方在备案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五、未备案的法律责任1. 合同双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合同双方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 合同双方未备案且未改正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解除合同。

六、备案的意义1. 加强监管:备案制度有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2. 预防纠纷:备案制度有助于提前发现合同风险,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3. 提高效率:备案制度有助于简化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合同纠纷处理的效率;4. 诚信建设:备案制度有助于促进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一、备案概述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二、备案条件1.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已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已公开招标;6.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7.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8.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9.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2. 住房和建设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住房和建设局颁发施工备案通知书;4. 建设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备案材料1.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 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5.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施工组织设计;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8. 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协议;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备案费用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相关部门。

六、备案意义1. 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合法合规,维护公共利益;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深圳施工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之间的合同备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项目的必要程序之一,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从深圳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流程1. 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备案。

2. 准备材料:根据备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招标证明、工程预算书、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证明等。

3.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建设局或其指定的备案机构。

4. 等待审核:备案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

5.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生效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机构领取施工合同备案证书。

二、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材料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 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原件。

3.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一份。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 招标工程: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 直接发包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一份。

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7. 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8. 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 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避免因延迟备案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况,可能导致备案不通过,影响工程进展。

2024年-深圳市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有哪些

2024年-深圳市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有哪些

深圳市施工合同备案规定一、引言为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合同备案主体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施工合同备案内容(1)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标通知书(如有);(6)其他相关材料。

(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3)施工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4)质量要求、技术规范;(5)安全生产责任;(6)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四、施工合同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合同备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1.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2.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六、法律责任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点关注的细节:施工合同备案内容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管和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 号2000 年5月8 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工程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简介、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

2. 递交备案申请:准备好备案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将材料递交给深圳市相关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规划部门。

3. 材料审核和审批:相关部门会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技术审查,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4. 备案登记: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颁发备案证书或备案凭证。

5. 监督和验收: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以确保工程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施工,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可能会因具体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申请人在准备备案材料和递交申请时,最好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备案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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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深建规〔2007〕3号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政府投资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四)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五)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七)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招标工程应提交如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核原件);监理企业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非招标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第十条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将补充协议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补充协议备案时,提交补充协议4份并携原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讫合同备案手续:
(一)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合同备案回执;
(二)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对要求当事人改正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并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有无资质或资格证书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四)专业工程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或专业工程是否再分包;
(五)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六)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合同价的合理性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各类工程成本指标认定)。

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合同,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等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合同备案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改正,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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