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
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
审批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20〕27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
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
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办理机构:息烽县教育局教育管理督导科(实施单位名称)
业务电话:,监督电话: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附件:《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所需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
所需材料
一、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审批规定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审批规定
私立学校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机构,其办学条件审批规定是确保私立学校能够
提供高质量教育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私立学校办学条件审批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学校设施与环境
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审批中,学校的设施与环境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设施是否符合教育要求,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这些都是审批的必要条件。
二、资金实力与经营能力
私立学校的办学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审批规定通常会对学校的
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以及运营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学校能够稳定运营,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师资力量
教师是私立学校的核心资源,办学条件审批规定会关注学校的师资力量。这包
括教师的学历、教学经验、专业能力等,并要求学校有合理的师资配备,以保证教学质量。
四、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私立学校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也是审批的重点。审批规定会要求学校提供详
细的教学计划及课程目标,并确保课程的质量与水平符合教育标准。
五、招生范围与条件
审批规定还会关注学校的招生范围与条件。学校是否设有招生计划、录取标准
是否公平合理,这些都是审批的重要因素。
六、学生权益保障
私立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教育机构,审批规定也会关注学生权益保障措施。比
如学校是否有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保护机构、学生投诉处理机制等。七、基本财务状况
审批规定还会对学校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学校是否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是否有偿付能力,这些都是保证学校能够稳定运营的重要方面。
八、管理层人员资质
学校的管理层人员资质也是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批规定通常会要求学校的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验资报告。
(二)证明用途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四)证明的内容
XX(民办学校名称)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产权情况。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相关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最新-行政审批灵川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精品
灵川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㈠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㈡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以下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筹设的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
㈡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㈢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㈣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㈤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需达到《关于印发桂林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市教[2018]15号)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还需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4 号)的相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
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
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
1.筹设赞同书;
2.筹设状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许可流程图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许可流程图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材料送至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备注: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
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
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
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
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二、筹设营利性学校
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
件一份,必要);
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民办学校许可事项中,区教体局承担:1.义务教育段学历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行政许可;
2.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的前置行政许可。
为方便申请者进行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流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举办者网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知晓民办教育有关规定及行政许可要求及流程;
二、举办者按照《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准备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
三、举办者持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到教育体育局填写《民办学校办学项目登记表》。
四、教育体育局告知举办者择期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告知举办者评估的方式及内容要求。
五、举办者本人持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
六、汇总评估专家委员会各专家意见,对办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通过与否的意见。
七、对专家评估委员会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办学项目,由举办者向
区教体局递交申请筹设材料。
八、由区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查材料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是否准予筹设的意见。
九、准予或不准予筹设的,均由区教体局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文书。准予筹设的,筹设期一般为六个月(学历教育学校为两年)。
十、筹设期内,举办者按照《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要求准备材料及校舍。准备完善的,递交申请正式设立材料。
十一、由教体局行政许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正式设立材料、勘验现场,并出具意见及建议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组受理
3、所在学区初审
4、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组
5、办学者持办学申请,到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组领取
办学申办报告(表),填报后予以上报
6、审核申报材料
7、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8、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筹设批复
9、对办学者进行全面评估
10、颁发正式批文,并发给办学者《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筹设
办理流程:申办报告→到桂城教育组加具意见→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由教育局发给“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学校办学方案、发展规划及有关的建设计划;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联合办学的另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办学登记
办理流程:基础教育科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当地教育组加具意见→基础教育科办理“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或批复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4、验资报告;
5、校长、财务专职人员的上岗证;
6、计划教师工资表。
7、收费预算表
8、消防、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许可证。
9、“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10、“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内所列的附件材料。
三、“办学许可证”的办证费用:500元。
四、民办学校申请办学的程序
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学申请;办学规模、设想;投入的预算;
建筑图纸;举办人的资格;教师
工资;收费预算等一式三份。
领取同意筹办的文件
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办材料见附件
(实地勘察、核实)
领取批准办学的文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政局(办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雕刻公章
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物价局(办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的,提交以下第2-6项部分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1、7-9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
1. 《海南省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一份;
2. 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学校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
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4.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5. 学校章程和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6. 学校资产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持续改革,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大大缓解了人民对于教育资源的渴求。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需求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民办学校筹设情况
民办学校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有着不同于公立学校的特殊性质和优势,比如其灵活的管理、个性化的教学、多元化的课程、独特的文化氛围及师资力量等。关于民办学校筹设情况,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3.2万所,是当时公办学校数量的1/3,而据统计,到2020年,民办学校的数量预计将会达到14.8万所,占全国教育体系总规模的比重将逐步提高。
二、民办学校的发展趋势
当前,随着教育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民办学校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成为发展民办学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教育事业整体提高的重要保证。目前,国家政策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有力地推动了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同时,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管也越来越严格,这对于进一步规范行业、保障师生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挑战与机遇
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全面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办学校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不足、教育经验不足等。对于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自身都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监管,提升教育质量,真正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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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受理范围
区管权限内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或设立审批
责任股室
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办事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初审-→受理-→审核(含专家现场评议)-→补充资料(若有缺误)-→公示-→发文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17条
申报材料
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或土地建设规划有效证明。
B.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表中所附材料同C中第7点所要求)
6.其他需提供文件: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C.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6.填写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7.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表中应在相关处附:
①拟聘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如是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则只需在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资格证明材料处附相关复印件即可。)
②拟聘任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③拟聘会计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若为单位举办,则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校长工作简历以及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
⑥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租赁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方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办学场地为自己所有,则只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
⑦验资报告(需原件)。
⑧学校章程(1式3份,章程中需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8.其他相关文件:
①消防安全方面
a、建筑楼宇房地产权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b、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
c、教育教学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情况二:建筑总面积为一千平方米及以下的:
1、打印网上备案凭证(含验证码、加盖消防局办事窗口受理章)
2、以下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1:网上备案抽中,需提供
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及抽查合格网上公告(加盖消防局办事窗口受理章)
情况2:网上备案未抽中,需提供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2)提供消防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明
(3)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新开办申请由举办者签字确认)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9、其他所需说明事项或补充材料。
(注: a、文件中出现的签名,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b、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在初审阶段就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c、材料审核阶段,有可能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
d、“补交材料”、“专家评审”、“整改”、“公示”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发文类型
出具批准或不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审批筹设民办学校的,30个工作日;审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该业务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