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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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奖惩实施细则

xxx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各方工作质量,确保项目施工、监理、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参建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敦促各方严肃、认真地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确保合同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关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监督、敦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约要求完成工作,规范各方的行为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所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而交纳的罚款一律由项目部负责收集并交至xxx公司财务部,或在计量款中扣除。

第五条总承包及分包等相关单位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

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

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

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xxx公司开发项目部所造成损失的赔

偿责任;

4.并不影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5.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六条奖励数额

1.对项目建设质量或施工进度有特殊贡献的,视表现优异情况给予先进部门或单位奖励 5000-10000 元,给予先进个人奖励 500-1000 元,并进行通报表扬。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应急处理方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处理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给予5000-10000 元奖励。

3.在集团、公司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获得流动红旗的给予

项目部 1000-2000 元奖励。

第三章现场管理奖惩细则

第七条人员管理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有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处 1000-5000 元罚款。

2.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影响建设方声誉的行为给予处罚5000-10000元/次,并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并对项目部进行通报,

并建议撤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3.对建设、监理、跟踪评审等管理方人员进行漫骂、侮辱、人身

攻击等行为的,除司法、医疗要求的赔偿费用外另予处罚1000-10000 元/次。

4.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酗酒、偷窃的给予处罚 1000-20000 元/ 每人次,将追究项目经理责任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5.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

位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到政府信

访部门、公司、项目部等上访、围攻、静坐,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建设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处罚款 5000 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并撤换项目经理。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因事外出必须向

建设单位、监理例行请假,并安排好现场各项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得

离开工地,且离开工地必须明确行踪,保持通讯联络,擅离工地,或

不履行请假制度等罚款 200 元/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及主管

人员不再参加其它项目的投标工作及不再兼任任何项目的项目管理

工作,如经发现,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并给予处罚 2000-20000 元/人。未经建设、监理认可,施工单位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提出该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

时撤换的给予处罚 1000-30000 元/次。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未按施工验收程序对进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进行进

场物资报验,而擅自在工程中使用的处 5000-10000 元罚款。

2.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进场验收或招标封样(试样) 的质量不一致时,除退场处理外,另行处 5000-30000 元罚款。

3.未经公司同意,供货商私自变更使用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

号的,对现场余料无条件清场,对已使用于工程的部分材料重新更换并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并处 10000 元以上罚款,并启动合作供方动态考核机制。

4.进场材料后不及时送检(进场 3 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按监理单位要求现场材料进场抽检、平行试验送检等要满足规范要求,对未按要求送样的或送样不及时的,每次处 500 元以上罚款。

5.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未报验,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施工技术、安全交底,施工中未按施工方案执行,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处 5000-20000 元罚款。

6.对施工图表达不清或有错而不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沟通,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处 2000-50000 元罚款。

7.未严格执行内部“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未按验收程序报验而擅自执行下道工序的;资料与工程实体严重不同步、无检查记录的处 2000-10000 元罚款,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除

返工外并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

8.当月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0(%含90%),

处2000 元罚款;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处 5000 元罚款;在当月的质

检中发现施工单位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处10000 元罚款,监理单位处罚款 1000 元/每次,可累加。

9.由于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原因造成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违约处罚金额 5000-10000 元/次,接到建设、监理单位指令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完成工期,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而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技术、经济等赶工措施,努力实现施工进度目标的处 5000-20000 元罚款。

10.无特殊理由,拒收、拒不执行各类文件和会议纪要要求,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作指令不落实或不按要求完成并反馈的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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