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通知书(浙江省价格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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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附: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干净。

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详尽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浙司[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07]42号)各市司法局、档案局,义乌市司法局、档案局:现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文书正本;(四)鉴定文书底稿;(五)检验检查记录;(六)送鉴材料;(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复印件;(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

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浙高法[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浙高法〔2010〕29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已于2010年10月1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230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测绘测量;产品(包括药品、农药、种子等)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第二条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册)。

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应当公告,并遵循自愿、择优的原则。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应当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名册内择优建立备选名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鉴定机构名册考核评审委员会,决定鉴定机构的入册和对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价服[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一、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

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7]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7〕8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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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浙价认[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价认〔2008〕13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范价格鉴定案卷管理,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情况及时向我局反映。

浙江省物价局二○○八年四月十一日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整理立卷价格鉴定案卷是对价格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材料、文书等进行收集整理而成的档案资料,它客观反映了价格鉴定事项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规范案卷管理是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明确和落实责任的基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的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立卷规范:1、价格鉴定案卷除简易案件外应实行一案一卷,文书的排列顺序为:卷宗封皮、卷内目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发稿、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受理决定书、现场(实物)勘验记录及相关材料、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价格鉴定技术报告、集体审议记录、结案登记表、卷内备考表。

案件的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号,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

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码。

2、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填写,标明起止页码,一份文书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不编顺序号。

3、对破损或褪色(如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

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

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价格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价格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价格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必备文书:1、价格鉴定委托书;2、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3、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4、复核裁定委托书;5、受理通知书;6、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7、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8、复核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9、勘验记录;10、价格调查记录;11、价格鉴定结论书;12、价格鉴定结论书(简易文本);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14、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15、关于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的函;16、复核裁定结论书;17、送达回证;18、工作程序单。

二、可选文书:1、中止通知书;2、恢复通知书;3、终止通知书;4、补充材料通知书;5、集体审议记录;6、听证会记录。

___委字()第号年月日(委托方或提出方印章)联系人(经办人):电话:地址:邮编:___委字()第号:因需要,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

标的状况及鉴定要求详见所附《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

附件:一、《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二、其他资料,共份:(一)(二)(三)(四)(五)(六)年月日(委托方或提出方印章)联系人(经办人):电话:地址:邮编: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基本样式)委托(提出)方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委托方或提出方印章)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细化样式)价格鉴证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常见的标的按类别分别制定《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并在“标的详细描述”栏目将需获信息进行细化明确。

示例如下: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器设备标的状况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建筑物、土地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珠宝、玉石、工艺品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手机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动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机动车(灭失)委托书填写说明一、关于委托书委托书是委托(提出)方委托价格鉴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出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4]2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4〕216号)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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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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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
状态的。
第十三条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提出机关
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价格认定机构
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文书。
—5—
第十四条中止通知书,是指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有中止情
形时,价格认定机构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中止原因的文书。
(二)复核的范围及内容。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
申请书所载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但价格认定机
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
有内容进行复核。
(三)复核过程要述。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简要描述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
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
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
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八条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
料。
第九条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
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条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3—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
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六条工作程序单,是跟踪、落实、执行各项价格认定工作
□(其他)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价服〔2010〕1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10〕18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14
•【字号】浙价法[2002]331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价法[2002]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浙价综[1997]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通知》(浙价综[1998]47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
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范围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或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的市指地级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市、县的管理范围包括所辖乡镇。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价格鉴证机构等有关部门使用、存储。

二、价格鉴定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鉴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鉴定卷宗中必须包括的文书,后者为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鉴定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函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格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送达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终止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函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函件)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函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函件)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委托书(函件)由委托(提出)方提供。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提供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函件)可分为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具体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鉴定目的。

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精品-doc】

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精品-doc】

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第三期(总第27期)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专刊编者按: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7月17日在杭州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省价格鉴证协会会长龚源昌作的工作报告和秘书长王锦章作的财务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章程》修改议案;选举产生了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领导班子。

会议结束时,再次当选会长龚源昌副局长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他指出:协会要完善组织体系,根据盗窃案件、财产毁损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逐步建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对价格鉴定、价格评估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或凝难问题进行攻难克坚。

同时要求协会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服务会员,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度。

现将大会有关材料汇编刊载,供全体会员参阅目录●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财务情况报告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关于《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章程》修改说明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的讲话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章程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会长龚源昌(2009年7月17日)各位代表: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在省物价局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遵照协会章程,克服人员少、经费缺的困难,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在,我代表第三届理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情况,请全体会员审议。

本届理事会于2005年10月25日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补充材料通知书(浙江省价格鉴定文书)

补充材料通知书(浙江省价格鉴定文书)
_______________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及时补充上述材料。在此之前,我单位
□不予受理
□中止此项工作
特此告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价格认证机构印章)
补充材料通知书(浙江省价格鉴定文书)
补充材料通知书
______(文号)
____(办案机关名称)____:
你单位以(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函件的文号、名称)致函我单位,要求进行(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经对(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函件文号、名称)及有关资料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请补充如下材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执行。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规划部门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灰线检验、±0检测服务属于建设规划部门的日常监督事项,待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公布后,视其是否属项目内容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执行。

四、其它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4年9月5日——结束——。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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