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为何不能隐瞒婚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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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5.26•【文号】中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6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犬 事 聚 焦
中共中央办近 日印发 了 《 于领 导干 部 报 关 告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定 》 并 发 出 ,
通 知 ,要 求 各地 区各 部 门认 真 贯
彻执 行。
( 领导干 ( 关于 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
房产 、 投资等事项 :
贴等 ;
书画等劳务所得 ;
( ) 一 本人 的工资及各类 奖金 、 津贴 、 补
( ) 二 本人从 事讲 学 、 写作 、 咨询 、 审稿 、


退 出现职 、 尚未办 理退 ( ) 但 离 休手续 的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适用本规定。
通 知 要 求 ,各地 区各 部 门要
第 三条 领 导干部 应 当报告下 列本人 婚姻 变化和配偶 、 女移居 国( ) 、 业 子 境 外 从
等事项 : ( ) 人 的婚 姻 变 化 情 况 ; 一 本
要 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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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
独资 企业 、 国有控 股企业 ( 国有独资金融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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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 强对领 导干部 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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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欺报瞒报、不予采信八大案例”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欺报瞒报、不予采信八大案例”

欺报瞒报、不予采信八大案例每年,领导干部都需要填写一份特殊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

在这个问题上,轻视不得、糊涂不得、糊弄不得,弄虚作假更要不得。

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人在向组织报告其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搞“缺斤少两”,玩“瞒天过海”,最终沦为反面典型,教训十分深刻。

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千万不能犯糊涂,对于欺瞒,组织也会对这样的说明理由不予采纳、不予认可、不予相信。

下面是旗报瞒报、不予采信的几个典型案例,请大家引以为戒。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的情况2017年3月,大理州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苏丽华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未按要求报告其配偶投资入股情况、共同生活子女房产情况,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情况,严重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且情节较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2018年6月,苏丽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湖南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市口岸办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2年至2015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

其中2014年2月,陈晓梅身在日本,却向单位报告其正在西安休产假,委托单位同事袁某代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隐瞒其当时身在日本的情况;2015年3月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陈晓梅隐瞒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读硕士的情况。

此外,陈晓梅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陈晓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房产及投资情况问题张卫星在任湖南郴州市宜章县委副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6年1月,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房产情况”时,将其位于郴州市人民西路一处房产填报为“以交易价为100万元出售给谢某,并收取定金40万元”,掩盖其并未出售房产而是向谢某妻子张某借款40万元的事实;在填写“个人认为需要填写的其他事项”时,将从汝城县信用社贷款490万元填报为“将此款借与几名亲戚”,未如实填报为“转借给邓某(非亲戚),并按月收取利息”的事实。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文件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文件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干部婚变报告”何必大惊小怪?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干部婚变报告”何必大惊小怪?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干部婚变报告”何必大惊小怪?
南京市委2月2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

事实上,官员私德问题早已“入法”。

《公务员法》中对于官员廉洁奉公、职业道德乃至生活作风问题都有着详细严格的规定。

如果单从纸面上看,我国对官员私德的要求,恐怕比西方国家更高。

但又何以效果不彰?恐怕原因仍在于形式创新多于内容落实,既有的规则无法被有效执行并发挥作用,于是便陷入了“打制度补丁”的窠臼之中。

许多群众似乎并不明确,为何组织连干部隐私都一一过问,是不是管的太宽泛了?甚至个别网友直接将其定性为“不人性”、“奇葩的政策”。

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言:“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由此可见官员的家庭情感问题并不属于隐私问题。

国家干部本就应该是道德的楷模和典范,何况在官员私生活问题多多的时代,对官员的道德进行约束是必要的,“婚变报告”制度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真正需要注意的,恰恰是如何报告、如何惩处以及成效几何。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
将惩戒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公务员的招录标准,将道德有问题的干部驱逐出干部队伍。

才能约束官员道德行为的目的。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法律法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法律法规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

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

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作者:来源:《当代党员》2016年第14期婚姻情况——领导离婚也需要汇报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这份报告表包含的事项相当丰富,除了个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出国等方面情况,另一部分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情况,比如房产、工资、收入等。

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曾提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居住;有的领导干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多年,也不向组织报告,这些都是不讲规矩的表现。

而根据中组部印制的报告表,领导干部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汇报。

在这份报告表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包含两次填报,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情况,第二次填报主要反映上一年婚姻状况有无变化,有变化的要填写变化时间,变化原因也得填报。

出国情况也是填报重点,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保管机构都得填。

此外,领导本人何时因私出国,去了哪儿,探亲访友还是旅游,审批机构和委托代办机构是什么,这也都需要填报。

家属情况——配偶子女情况也要排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也是组织关注的重点,配偶、子女在哪儿工作,任什么职务,都得填。

领导干部有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这也得填。

光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还不够,子女有没有和外国人结婚也要查,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与港澳台居民通婚的,都需要填报子女配偶的基本情况。

另外,配偶、子女如果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被追究刑责的时间、原因、处理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或其他,以及处理结果,都需要填报。

财产情况——写作收入也得告知组织除了个人情况,作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的重要手段之一,填报的重点当然还包括财产方面。

领导干部个人工资以及各类津贴、奖金、补贴、住房公积金、扣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都得填报。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是对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方面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倡导勤廉、节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领导干部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维护党风廉政的纯洁性和权力的公正性。

下面是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婚姻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应遵守国家婚姻法和党的婚姻纪律,强调忠诚守信、自觉恪守婚姻誓言,不得有婚外恋等行为;2. 双方婚姻登记应在法律规定的地点、程序和时限内完成;3. 领导干部要坚守家庭责任,婚姻关系稳定,不能以公务为借口长时间与家人、配偶分居,不得以职权为私利给配偶、子女等提供不正当的利益;4.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等应自觉履行家庭成员的职责,守法守纪,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地位进行违法违纪等行为;5. 离婚、再婚等应明确婚姻状况,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丧事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应依据民俗风俗,遵守规定的葬礼仪器、服饰等要求,不得奢华、浪费;2.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亲人丧事的责任,主持或参加家庭成员的葬礼,不得以工作繁忙等理由逃避责任;3. 在组织层面,不得为领导干部亲属追授特殊称号或光荣牌匾等荣誉,不得以官场角力等方式搞亲属力量扩张;4. 领导干部要注重亲友关系的挖掘和维护,妥善处理亲友人员在工作中的关系和问题,避免以权谋私,利用亲友关系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三、嫁娶方面的规定:1.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及新婚期间不得接受礼金、礼品等物质上的赞助;2. 禁止给领导干部及其家属送礼,不得在婚宴上举行收礼金等不正当行为;3.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要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不得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索贿等行为。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党风廉政的正常运转,增强领导干部的公信力和大众认同度,建设干净、勤政、服务型的政府机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管理,保障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首先,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婚姻家庭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违法犯罪记录等。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个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受过何种处理等。

其次,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隐瞒或虚假陈述。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组织部门的审查核实。

再次,领导干部应当及时更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对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不得拖延或拒绝报告。

最后,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保密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属于个人隐私,组织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当自觉维护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谋取个人私利或泄露国家机密。

总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做到如实、按规定、及时更新、保密,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和人民赢得更多信任和支持。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向组织进行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向组织进行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向组织进行汇报,组织部门也会进行核实检查。

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项?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按照最新规定,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

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婚姻情况领导离婚也需要汇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上月刚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表包含事项相当丰富。

除了个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出国等方面情况,另一部分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情况,比如房产、工资、收入等。

上月底,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提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居住但不是正式定居,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许多年,也不向组织报告,这些都是不讲规矩的表现。

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报告表,领导干部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汇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表格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包含两次填报,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情况,第二次填报主要反映上一年婚姻状况有无变化,有变化的要填写变化时间,变化原因也得填。

出国情况也是填报重点,领导干部个人因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保管机构都得填。

此外,领导本人何时因私出国,去了哪儿,探亲访友还是旅游,审批机构和委托代办机构是什么,这也都需要填。

家属情况填报配偶子女情况排查“裸官”领导的配偶、子女也是组织关注的重点,配偶、子女在哪儿工作,任什么职务,都得填。

随便编一个?恐怕不行,因为还得填身份证号。

领导干部有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这也得填。

全国各地都在排查“裸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就是排查“裸官”的第一步,报告表专门有一栏,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中只要有一人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就得填报其现移居国家、城市、移居证件号码和移居类别、移居时间等项。

最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最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

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9月24日[编辑本段]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思考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的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内容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县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情况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自治区、重所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下发了《XX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要求按规定要求详细、完整地报告个人事项,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要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

厘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四个认知误区

厘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四个认知误区

厘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四个认知误区作者:王传利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第15期【摘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施情况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是因为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侵犯干部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领导干部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是外国的经验,不适合中国;条件不成熟,效果不大等。

为此,要厘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认知误区,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关键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知误区【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依据党的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而制定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二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从执行情况来看,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并不尽如人意。

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上存在着若干认识误区。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共产党对其领导干部的要求,是社会公众对为自己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隐私权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与公共利益不相冲突的事项而言的,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当然应该保护,但作为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事项,如财产、从业、投资情况,极容易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按照政界通行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的原则,领导干部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而容易产生冲突的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不能够成为领导干部违背公共利益、丧失党性原则的避难所。

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的公民,大都是共产党员且身处领导岗位。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是其天经地义的事情。

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现行党章规定,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官员婚变报告重在预防私权侵蚀公权

官员婚变报告重在预防私权侵蚀公权

官员婚变报告重在预防私权侵蚀公权
陈仓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岁末年初,伴随着一年一度的公务员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许多地方党政机关进一步细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将“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列为本年度应当报告的九类个人事项之首。

,对此项政策的大范围实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认为此项举措涉嫌“公权进入私人领域”,有的人认为是“隔靴搔痒”,有的人甚至认为是“走过场”、“多管闲事”、多此一举,这些认识说明某些群众对官员婚姻变化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

【总页数】1页(P19)
【作者】陈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浅析"暴力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J], 傅玉萍
2.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对公权限制的探讨 [J], 李月
3.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看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J], 葛娜;卫然
4.公权要保障私权不能用公权维护私权 [J], 邓道坤
5.从私权到公权:用公权力来规范私权区块链的发展 [J], 高奇琦;周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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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为何不能隐瞒婚姻变化
作者:高语阳
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30期
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不仅仅是个人的“隐私”问题,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就领导干部的婚姻问题,党纪党规等相关条例中作出不少规定,但仍有许多官员在婚姻问题上“栽跟头”。

与情妇结婚转移赃款赃物
7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转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福清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通报中,提及“采取与原配协议离婚并与情妇登记结婚、多次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而“与原配协议离婚与情妇结婚来对抗组织审查”这样的通报,王福清应该是首个。

王福清今年4月被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如今,3个月过后,他明确被开除党籍。

这距离他退休刚刚过去一年。

“假离婚”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上文说到了“采取与原配协议离婚并与情妇登记结婚、多次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其实,关于离婚转移财产并不是稀罕事儿,但在官员中目前披露的并不多。

被称为“巨贪村官”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原党委书记刘大伟就曾被查出类似的问题。

刘大伟作为村官,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在当时引起很大关注。

2016年2月,刘大伟贪腐窝案开庭审理,办案人员介绍说,刘大伟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不亲自出面、不直接经手”,先后注册几十家公司,开设了两百多个账户,将集体资产转来转去,给办案人员布下迷魂阵。

他在合肥、北京、上海以及美国等地购置房产,早在2003年就跟妻子办了“假离婚”,便于转移资产。

有办理离婚转移资产的,也有离婚买卖房产以减少纳税的。

据《纪检监察报》报道,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

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

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

当时,纪委对于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适用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即“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张某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但考虑到他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想起了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严书记”——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

当时,严春风也被指“假离婚”,目前他已经在接受审查调查,关于他违纪违法的细节还待官方机构的进一步披露。

领导干部婚姻变化不请示报告将严肃处理
对一般的人而言,或迫于压力,或是出于无奈,不肯告知别人自己已经结婚或离婚,相信其中有着难以表达的苦衷,只要不以此进行坑蒙拐骗,做出违背社会公德的事情,我们不便深究和指责。

但作为领导干部却不能这样,其婚姻变化情况不仅仅是个人的“隐私”问题,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虽然是领导干部的“家产”和“家事”,可是实践证明,腐败问题恰恰也就体现在这些“隐私”方面。

当下,各地都在排查“裸官”,“裸官”尽管不能等同于贪官,但为自己的贪腐行为留出了空间,为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提供了便利。

所以,官员的婚变,不仅可能涉及包养情妇、腐败等问题,也可能是“裸官”金蝉脱壳的法宝。

正如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断言,“官员婚变,往往离腐败也不远了”。

实际上,领导干部的婚姻状况要向组织报告,这在2017年4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已明确指出。

但还是有官员不重视这一点。

2016年9月,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被双开。

吕福春在2010年离婚,之后,他为了掩人耳目,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前妻打着他的旗号搞权钱交易也听之任之。

他在忏悔书中提到:“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当时如果把事情处理干净,也不至于把自己扭曲得不像人样,为弥补这些,在邪路上越陷越深。


一定要请示报告,否则就要严肃处理,在许多党纪党规中都有明确要求。

《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此,在婚姻状况及时报告这一问题上,领导干部还是不能心存侥幸,该汇报的一定要及时汇报。

(《北京青年报》2018.7.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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