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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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民法典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在撰写本文之前,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法典中的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典,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而担保则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一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另一方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都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形式,但二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一、一般担保的定义和特点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债务履行方面,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责任。

一般担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务人优先承担责任:在一般担保关系中,债务人仍然是最主要的债务承担者,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责任的限制:一般担保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担保人只需要在确定的条件下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3. 担保范围的限定:一般担保一般只对特定的债务或者特定的行为进行担保,担保范围是有限的。

二、连带担保的定义和特点连带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与债务人负有相同数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责任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连带担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责任共同、无分割: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是共同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责任上的分割。

2.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紧密:在连带担保关系中,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义务为债务人代偿。

3. 担保责任的连带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连带的,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一起履行担保责任,也可以单独履行。

结语通过对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二者都属于担保的范畴,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却有所不同。

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担保方式。

法律也对担保行为的规范进行了明确,担保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来源 | 走近民法典导语: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

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有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有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有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有没有例外呢,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我们把这些无效情形分为五种,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有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

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

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之一:总则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此系立法宗旨之规定。

在这一条法律规定中,正如lawzeng所言,“在债权债务担保法律关系中,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上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平衡,这是担保法的首要问题”。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更为有利于债权人的选择。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财产的流转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木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此条法律规定中,立法者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种误会,认为上述所列之外的民商事行为不适用担保法,为了消除此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了澄清:《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迎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一条是对担保方式适用范围的解释,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这就排除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适用。

二适用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权关系内容的行为。

这就排除了因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

三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对担保法的适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然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但是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是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新应当云循褚: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条系对担保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木原姻相一致。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三、定义与解释1. 担保责任:指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 主合同:指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合同》。

3. 债务:指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 债权人:指主合同中约定的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一方。

5. 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

6. 被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接受担保的乙方。

四、权利与义务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被担保人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债权人。

(3)担保人应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2.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担保人应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性。

(2)被担保人应确保其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和债权人。

(3)被担保人应配合担保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担保责任履行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 履行地点: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向担保⼈主张债权。

担保⼈履⾏债务后,可以向债务⼈追偿,担保⼈为了使⾃⼰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让债务⼈或者第三⽅担保担保,这就是反担保,那么划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或者⽤欺诈,胁迫⼿段使保证⼈违背⾃⼰意思提供保证的,可以免除反担保的责任。

⼆、反担保成⽴的要件反担保的成⽴需具备下列⼏个条件:1、第三⼈向债权⼈提供了担保。

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单独存在。

如果第三⼈没有向债权⼈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也就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担保是反担保产⽣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或者债务⼈以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担保。

只有在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后,债务⼈或债务⼈之外的⼈再向第三⼈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

债务⼈之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三⽅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

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反担保⾏为不仅要求双⽅当事⼈意思表⽰⼀致,⽽且还要通过⼀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般为书⾯合同。

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书⾯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当事⼈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

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免除

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免除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免除申请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中甲与乙订立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丙作为保证人在和解协议担保人栏目中签名,三方协议递交给执行法官,法官记入执行笔录。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强制执行乙和丙的财产,此时,丙提出,其与甲乙订立的和解协议因乙未履行,甲应当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也就是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自己无关,执行中其也未出具担保书,故其担保责任免除。

那么,丙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1、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自愿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

现行市场经济主导的市场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场主体自由、平等、诚信,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均应当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压制、限定其市场行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私行为;既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暂时排除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体、履行数额、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协议,这种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确认条件,故和解协议具有当事人之间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的保证人也当然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执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征,比如合同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执行人员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即成立,并没有赋予执行法官实体审查权,但笔者以为,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实体审查权,并不等于执行人员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合同无效的认定是由法官来掌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误,那么执行法官为什么就要容忍执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和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呢?当然,和解协议订立的目的就是申请人想减少履行标的、放宽履行期限等,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还少,当不是没有,为了便于提高效力与效果,执行员有必要对和解协议作审查,并就个中相关利益关系释明,让当事人明白,尽量阻却这种行为的发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和解协议效力之后,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起诉担保人范文

起诉担保人范文

起诉担保人范文在债权人眼里,担保人和欠债人就是蛇鼠一窝狼狈为奸。

所以,债权人一举将他们起诉,希望法律给其重击。

万万没想到,素有“背锅侠”之称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不用偿还欠款。

债权人和欠债人打官司,担保人就是被殃及的池鱼。

毕竟,担保人不是直系借贷人,只是保证者,法律有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担保人可免责。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和欠债人一个人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合伙诓骗担保人。

傻白甜担保人成了冤大头,被债务人伙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做下了担保。

这种套路一般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见财起意,上演双簧骗取担保人信任。

然后债务人就玩人间蒸发,债权人谎称找不到他,便抓担保人是问。

一脸无知的担保人,如果没发现他们二人之间的猫腻,就跟待宰的羔羊一样,随其磨刀霍霍。

关键时刻,我们还是得寻求法律帮助。

诸如这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一气的情况,担保人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担保人也可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即只要不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其担责。

如果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那么我们就按照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有效。

超过这个6个月的保证期限,债权人就丧失了起诉担保人的胜诉权。

担保人是否免责,不存在侥幸,全看事实与法律。

债务人跑路赖账,急煞债权人和担保人,如何是好?可以找催催宝在全国各地的2万多个催客帮忙催收。

担保人被甩锅的风险很大,作担保必须有一颗勇敢的心和一个厚实的钱包。

问题问的有问题,担保人是替你承担债务,你为什么要起诉,起诉也是债权人起诉,不是你,你是债务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人死债消”的说法。

虽然债务人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概括继承”的法律制度,其合法继承人需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为别人做担保这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作为债务担保人你也许处于对亲情的眷顾,友情的考虑,但是你却疏忽了你担保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信誉更有可能自己要承担巨额债务,因此,各位朋友在担保前要考虑二个因素:1、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2、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

那么法律中在作为担保人一方又为我们提供了哪些有利保护条款哪?下面给大家列举8条有关债务担保的法律知识:1.担保包含那两种方式?作为担保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不同方式的保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两种担保方式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

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宽松,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

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3、给被人做担保,他人一旦跑路,我们会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相关案例】小闵借款50万,小庄作为发小为小闵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闵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小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小庄被迫卖房替小闵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民法典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民法典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被启动。

但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1.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 债务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履行的抵押、质权等担保义务,担保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3. 债务人的债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宣告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4. 其他法律规定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 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在某些情形下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追偿除斥期间

担保追偿除斥期间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追偿除斥期间当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为了弥补保证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追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那么,担保追偿除斥期间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追偿除斥期间担保追偿除斥期间,为担保权存续期间,如果担保权存在的,当事人就不能追偿了。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之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

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

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

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

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

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故,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十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

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销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怎样管辖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怎样管辖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怎样管辖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之间的纠纷⽆管辖权。

债权⼈⼀并起诉债务⼈和担保⼈或者只起诉担保⼈的,按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怎样管辖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怎样管辖1、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担保纠纷的规定如下:(1)、⼈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之间的纠纷⽆管辖权。

(2)、债权⼈⼀并起诉债务⼈和担保⼈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3)、债权⼈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且仅起诉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条⼆、借款担保⼈有哪些责任借款担保⼈要为其担保⾏为承担⼀定的责任,具体如下:1、要看担保⼈是承担的⼀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

⼀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之间的纠纷⽆管辖权。

详解2024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问题

详解2024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问题

详解2024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问题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

1.2 担保责任期限的计算方式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无明确约定,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 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2.1 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2 如果债务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债务提前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 担保责任期限的终止条件3.1 担保责任期限终止的条件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3.2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终止条件,则担保责任期限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4. 担保责任期限的延长4.1 担保责任期限的延长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4.2 延长担保责任期限的期限和条件应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约定。

5. 担保责任期限的缩短5.1 担保责任期限的缩短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5.2 缩短担保责任期限的期限和条件应在书面同意书中明确约定。

6.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6.1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应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期限。

6.2 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延长,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7.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7.1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应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期限。

7.2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8.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变更与通知8.1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变更应经过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8.2 变更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决定应在变更生效前书面通知债务人。

9.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履行9.1 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9.2 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责任期限内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10. 担保人责任期限的违约处理10.1 如果担保人未能在担保责任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工程协议中担保责任具体规定

2024年工程协议中担保责任具体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工程协议中担保责任具体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责任的定义及范围1.1 担保责任的定义1.2 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2. 担保责任的主体2.1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2.2 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 担保方式及担保物3.1 担保方式3.1.1 物的担保3.1.2 人的担保3.1.3 保证担保3.2 担保物的范围及价值4. 担保责任的限制及免除4.1 担保责任的限制4.2 担保责任的免除5. 担保责任的期限5.1 担保期限的计算方式5.2 担保责任的延续及延长6. 担保责任的履行6.1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6.2 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7. 担保责任的解除7.1 担保解除的条件7.2 担保解除的程序8. 担保责任的风险转移8.1 担保风险的识别与评估8.2 担保风险的转移方式9. 担保责任的法律适用9.1 适用法律的确定9.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0. 担保责任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1. 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2. 担保责任的责任分配12.1 责任分配的原则12.2 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13. 担保责任的其他规定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 担保责任的附件14.1 附件的名称及内容14.2 附件的效力及使用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责任的定义及范围1.1 担保责任的定义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确保债务得到全额清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1.2 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担保责任适用于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第二条担保责任的主体2.1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人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为他人提供担保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

为他人提供担保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

为他人提供担保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你有没有听说过那种朋友找你帮忙担保的情况?大多数人都曾遇到过,或者至少听说过。

一开始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大不了,都是好朋友嘛,帮助一下应该没问题。

可你可别急着答应,万一出点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

担保合同这东西,真不是你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尤其是当你站在担保人这一方时,别觉得自己只是站着背锅,责任可大着呢。

你得弄明白,担保这事,跟你在亲戚面前保证“我会照顾他”完全不是一回事。

那是口头上的,啥都不算。

而担保合同是法律上有效的,得黑纸白字写清楚。

一旦你签了字,你就成了法律上的“责任人”,对方如果违约了,债主就能找你要钱。

你愿意替别人背这个锅吗?我看你还是得三思而后行。

更何况,担保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它涉及的责任可多了,什么物品损坏、合同违约、甚至是对方的行为不当,你都可能被牵连进去。

说到这,你得搞清楚到底自己担保的是什么。

有些合同写得可不明不白,心血来潮一签,结果自己被拖进一个麻烦的漩涡。

你帮忙担保的可能只是借款,可万一对方借钱不还,利息也未必少。

甚至说不定连本金都得你来赔。

天啊,这种事可不是一般人能承担得起的。

所以,签字之前,一定得把合同内容看仔细,千万别觉得不重要。

你要是敢忽视条款细节,说不定有一天后悔的可就是你自己。

还要注意,不是所有担保都是“等于”担保的意思。

你得清楚,担保有两种,分别是“连带责任”和“普通责任”。

啥意思呢?举个例子来讲,你帮朋友担保借钱,他借了五万,结果自己没能力还钱。

那么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银行不仅能找他要,甚至能找你要。

那可真是吃不了兜着走。

而“普通责任”呢,可能对方拖欠的时候,银行得先去找借款人,而不是第一时间找你。

说到底,差别就是谁先承担责任。

不过不管是哪一种,你要是没能力偿还债务,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然后,签担保合同时,别光想着人情。

咱们要理智一点,感情再好,也得把自己的底线给划清楚。

万一对方违约,追究起来可是麻烦事儿,弄不好,连带债务都要自己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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