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4-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零一零年二月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下述另行说明外,相关词语与本所于2008年6月24日出具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8)第040号)及其后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项下之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序号 简称 名称1.《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8)第040-10号)2.《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08)第040-11号)3.《招股说明书》 指中信建投于2010年2月3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京天股字(2008)第040-11号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向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08年6月24日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2月16日、2009年7月14日和2009年12月3日分别出具了三份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今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篇)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__公司法》、《中华人民__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__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管理第七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集团在进行对外担保活动时能够合规运营,管理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这一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活动。
2. 目标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规范对外担保活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对外担保风险,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对外担保活动的部门、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所有参与对外担保活动的职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4. 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集团为外部债权人提供可能损害集团利益、增加集团风险的担保行为。
担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物等。
5. 对外担保决策流程5.1 决策权限•集团高层负责担保决策的最终审批;•担保额度超过一定阈值的需要董事会审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内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
5.2 决策流程•对外担保需经过担保申请、审查、决策、落实和监督等关键步骤;•担保申请人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风控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出具评估报告;•高层决策组织讨论,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战略、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决策;•如果涉及董事会审批的,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一旦决策通过,相关部门需落实担保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6. 风险评估与控制6.1 风险评估•风控团队负责对每一笔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信用评级、担保额度合理性、担保期限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6.2 风险控制措施•设置对外担保额度上限,确保风险可控;•加强对担保对象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减少集中风险;•定期跟踪和监控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7. 监督与反馈7.1 监督机制•由风控团队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风险缓释。
四维图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例精选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设定或提供担保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慎实施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和名义为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国家机构(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经济组织提供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下属任何职能部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委托其他外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被担保对象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实施持续性控制。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财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初审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依据《公司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3)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5)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是为企业同业或企事业单位)做出经济上的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
一、建立担保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首先需要建立担保审批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条件和手续。
在企业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进行审批和授权操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二、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对外担保过多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需要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额度进行操作,超过额度的担保必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三、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需要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确定对外担保的控制要点和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划分。
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外担保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醒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担保风险的有效管理。
四、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合同归档和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对外担保信息,需要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流程,确保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信息数据库,方便后续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为了确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审计制度和担保风险检查制度来实现。
对外担保的程序、规则及权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视同企业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第八条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被担保人资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共同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为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被担保方或者担保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3.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4.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5.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6.没有其他风险。
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三、担保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子公司以自身名义或其他合法方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四、担保审批1.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2. 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权限。
3. 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如下:(1)子公司拟对外担保,应编制担保申请书,明确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形式等。
(2)子公司将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4)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子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备案。
3. 子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六、担保风险控制1.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2. 子公司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3.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4. 子公司应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担保债务履行情况。
七、担保信息披露1.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向公司披露担保事项。
2. 公司应定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1. 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担保合同管理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2022四维图新数据安全分析报告
2021-2022四维图新数据安全分析报告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
对于四维图新这样在地理信息和导航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来说,数据安全更是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对四维图新在 2021-2022 年期间的数据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数据安全的优势、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背景介绍四维图新是一家在数字地图、动态交通信息、车联网等领域具有深厚技术积累和广泛市场应用的企业。
其数据涵盖了地理空间信息、道路交通状况、车辆行驶数据等多个方面,这些数据不仅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
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在 2021-2022 年,四维图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明确的数据安全策略和方针,确定了数据的分类、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访问控制和授权机制。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数据安全策略,监督数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理。
同时,建立了数据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技术防护措施在技术防护方面,四维图新采用了多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障数据安全。
1、网络安全防护部署了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对网络访问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测,防止外部的网络攻击和恶意入侵。
2、数据加密对重要的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访问控制采用了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策略,对不同用户和角色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严格限制对敏感数据的访问。
4、数据备份与恢复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进行恢复演练,以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数据。
四、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为了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四维图新定期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通过对内部和外部的威胁进行分析,评估数据的脆弱性和可能受到的影响。
在 2021-2022 年期间,共进行了多次风险评估,发现并处理了多个潜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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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还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二)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四)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事宜;(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和法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务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