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开户未提供监护依据的案例

合集下载

未成年人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案例

未成年人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0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巷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秀,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山,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副校长,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铁源,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理人高俊民(被上诉人高铁源之母),1967年6月15日出生,华堂商场大兴店导购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理人袁桂和(被上诉人高铁源之父),1966年5月3日出生,北京大兴兴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曲,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利华餐厅。

法定代理人陈书仓(被上诉人陈曲之父),1971年4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利华餐厅。

委托代理人常永丰,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东里。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中学(以下简称大兴三中)因与高铁源、陈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9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铁源之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高铁源与陈曲均系大兴三中初中部学生。

2011年5月6日14时10分许,陈曲在学校体育器材室门口处,持水果刀将高铁源扎伤,后高铁源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15天,出院后在家休息10天。

高铁源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袁桂和负责护理。

经法医鉴定高铁源扎伤为轻微伤。

高铁源被扎伤心灵留下了无法抹灭的阴影,一直未能回学校继续学习,并在中考中不幸落榜。

甘肃省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省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省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7月6日,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翟荣生主持会议,发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薛经华介绍典型案例有关情况。

案例一:贾某猥亵儿童一案【案情摘要】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阳坡学校担任小学教师为学生教学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的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贾某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身份之便对在校学生进行猥亵的案件。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罪犯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同时,根据该意见第23条规定,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顺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建成统一归口管理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掀开了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篇章。

截至2021年4月23日,全省176个基层法院全部挂牌成立少年法庭,是继海南后第二家实现少年法庭基层法院全覆盖的省份,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动态》登载推广。

在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省法院把“组织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实践活动。

在今年5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现决定继续发布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刑事、民事案例各5件。

5个刑事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3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件。

案例一中五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其典型意义在于反思本案例,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应当共同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

案例二涉及通过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犯罪,教育大家应当对此类犯罪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和打击。

案例三是一起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未成年受害人附带民事部分不仅胜诉,而且相关法院主动移交强制执行,使受害人尽快得到医治,走出案件阴影。

案例四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五是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相关法院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失足未成年人从轻判决,且对于未成年人加强自我管理、提升自身修养具有借鉴意义。

5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抚养、校园伤害、未成年人大额购买网络游戏平台游戏产品行为效力以及针对某儿童险种的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一案情介绍村民张某某与其母李某某结婚,并于2001年生育儿子张某某甲,2002年,张某某因矿难死亡,经张某某之母与李某某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张某某亡后事故处理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赔偿款中的14168.14元归张某某甲所有,并将该款存入银行,存单由其母保管。

后李某某改嫁。

自2008年,张某某甲随其祖母李某某(现已80岁)生活至今。

期间,张某某甲患肺炎、肺积水等疾病急需治疗,遂向其母李某某要求归还存单取出存款用以治病,其母以其未满十八岁为由拒绝返还存单,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存单。

二审理结果考虑到该案原被告亲情、血缘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法院动员了被告亲属、所在村居等多方力量参入,共同化解矛盾,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调解结案,被告将存单返还给原告,取得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由此而引发的法律思考却远没有停止。

三分析在这里,我只想分析研究的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如何撤销、变更监护关系,如何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上述规定尽管对于撤销或变更监护关系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并无撤销或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性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作了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未成年人开户未提供监护人关系依据的案例

办理未成年人开户未提供监护人关系依据的案例

办理未成年人开户未提供监护人关系依据的案例
一、案例情况
柜员办理一笔开户业务,监护人李某代未成年人汪某开户,只提供了代理人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临时身份证件,未提供能佐证监护关系的有效依据。

二、案例分析
实名制开户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和洗钱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减少因帐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而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不利于追索法律责任,只能追索监护人的责任。

因此为未成年人开立结算账户,必须出具能证明其监护与被监护的有效依据。

此案例显示柜员在受理开户业务时,只注意审核双方的身份证件,忽略了代未成年人开户应提供监护关系的有效依据,使该账户存在后续隐患,反映出柜员缺乏对类似业务处理的驾驭能力。

三、案例启示
(一)对代理人代办业务应区别对象,不能片面理解代理人代理开户业务时,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含义。

(二)受理需确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单纯从客户身份证件上不能反映,应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等能证明关系的有效依据,做好“源头防范,过程控制”的防范工作,保证实名制开户业务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贵州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和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效果,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贵州高院发布4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涵盖抚养权、撤销监护资格、抚养费、财产权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抚养关系变更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杨某某与刘某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杨某某与刘某2010年10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2日生育长女杨小某,2012年2月29日生育次女杨二某。

2013 年2月4日,杨某某与刘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被告刘某自愿与原告杨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孩杨小某,被告刘某自愿抚养,抚养费自理。

”2017年,双方复婚。

2019年,刘某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杨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

因民事调解书已对双方生育的长女杨小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加之双方于2019年5月分居后,杨小某就跟随刘某共同生活,故对杨小某的抚养关系不作变更,长女杨小某仍然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

针对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考虑到次女已年满8周岁,依法征询次女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刘某共同生活。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导读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具备抚养、监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但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邢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邢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邢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1•【分类】其他正文邢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大力推动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正告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引导法定抚养人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1、黄某、许某、谷某等十人强奸、强迫卖淫案【基本案情】2018年,黄某、许某、谷某将姜某某(2005年出生)从家中诱骗出,将其带到南宫市靳某经营的KTV歌厅,并强迫、殴打姜某某在歌厅内卖淫,歌厅人员非法拘禁姜某某十天,期间强迫姜某某两次卖淫。

2017年黄某、许某等以找工作为由,在威县诱骗3名未成年少女到靳某的歌厅,强迫三人签“出台(卖淫)”合同从事卖淫活动。

三人同马某某(2004年10月16日出生)趁看守不严逃离歌厅,靳某随即通知黄某等寻找四人下落。

找到四名受害人后,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还强迫马某某签“自愿出台(卖淫)”合同,并强行将马某某带至威县许某的出租屋,当天晚上李某、谷某在征得许某的同意后,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该团伙以类似手段共作案七起。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许某、谷某等人诱骗、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其中有2人不满14周岁)到歌厅进行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恶劣;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他九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

05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 明的监管与完善
监管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管 制度,明确监管 责任和流程
加强流出地和流 入地的协调配合, 实现信息共享和 联合监管
定期开展专项整 治行动,严厉打 击无监护条件流 出证明的违法行 为
建立举报奖励制 度,鼓励社会公 众积极参与监督
完善建议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对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单击添加标题
案例分析:无监护条件流 出证明制度旨在保护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 们因监护缺失而陷入困境。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 了解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 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
政策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明未满14岁,独自离家出走,需要提供无监护条件流出 证明 案例二:小红父母离异,母亲再婚,需提供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
04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 明的效力
证明效力
证明无监护条件 流出证明的法律 效力
证明无监护条件 流出证明的证据 效力
证明无监护条件 流出证明的行政 效力
证明无监护条件 流出证明的司法 效力
法律责任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的效力:证明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外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救助责任:社会救助机构未履行救助职责,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从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的案例中汲取教训,重视家庭监护和 社区监护的作用,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

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

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2016-12-23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存在诸多的管理空白和操作盲点,亟需厘清法律关系,编制操作手册,严防风险事件发生案例:2015年8月,一位老年客户手持一张一万元的存单来到某农商行网点,要求办理取款业务。

柜员审核后发现,该存单的开户名是老年客户的外孙(未满十周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柜员要求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代理办理取款业务,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来证明双方的亲子关系。

由于小孩的父母在外地工作,无法及时赶回,所以存单无法支取。

开学在即,小孩上学的费用没有着落,急需支取存款。

老年客户非常焦急,当即打电话向农商行总行投诉。

本着人性化处理的原则,在总行法务部门的指导下,经办柜员与老年客户所在的居委会取得联系,证实了两者的外祖孙关系。

同时,银行与小孩的父母取得联系,交代他们寄送代理取款的《授权委托书》给老年客户。

取得《授权委托书》后,网点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办理了这笔取款业务,解决了客户的燃眉之急。

目前,银行在办理未成年人金融业务时存在很多管理空白和操作盲点。

如何厘清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柜面储蓄业务(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独自办理柜面储蓄业务储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但我国的《储蓄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该条例并未对个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规定,导致银行一线员工难以把握分寸。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与中央媒体采访团的座谈会上,对外公布了九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落实临时监护措施持续开展心理干预张某虐待案(长宁区检察院)【基本案情】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张某以教育女儿陈某(8岁)改正撒谎等坏习惯为由,逼迫陈某冬天光身躺在瓷砖上、长时间劈叉,将陈某头部塞进马桶,用东西抽打、用牙咬、用脚踩,致陈某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陈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主要做法】(一)提前介入,落实临时监护今年4月初,陈某所在学校发现此情况后及时报告,区教育局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丈夫陈某某离异,张某将由其抚养的女儿陈某带至上海,根据案情和伤势,承办检察官认为孩子不能再由张某监护,并提出由公安机关对伤势进行鉴定,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立案。

针对区民政局表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有实际困难的情况,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共同协商,及时安排合适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了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二)查找至亲,保证监护效果检察官在办案中查找到陈某生父,但其已另组家庭,便说服其将陈某接回身边,还多次与相关部门发函联系帮助解决陈某就学教育问题。

针对陈某长期压抑的负面情绪开始转化为攻击性倾向的问题,检察官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多方协调努力,目前已由湖南省妇联已安排专人提供家庭监护支持和指导。

(三) 心理干预,修复社会关系检察官还针对张某的人格障碍,联合区妇联及时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先后6次与心理专家一起入看守所对张某的偏执型人格进行矫治,以帮助其真诚悔罪。

陈某随父离沪后,承办检察官仍通过电话联系,跟踪了解其身心状况,为其融入新环境提供帮助。

【处理结果】该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令未经陈某某同意禁止其在半年内与被害人接触。

违规批量为新学生开户的案例

违规批量为新学生开户的案例

违规批量为新学生开户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风险运行管理系统展示网点“同一代理人单日代理个人结算账户开多户”的准风险事件。

经调阅凭证影像发现,同一代理人代理开多户无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核实: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代理为几百名新入学的学员开卡,但未提供经存款人签名确认由被委托人代理开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核查结果,内控等级评定岗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个人金融业务部分流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批量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须与合作单位签订批量开户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批量开户开通的业务种类,以及单位客户承诺所开办的业务均是申请人本人意愿。

合作单位应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收集开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上应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字确认,并授权本单位指定人员代其办理开户等字样)。

但网点未按流程办理批量开户业务,没有开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未进行开户前的资料审核工作,从而造成开户违规,影响网点核算质量。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业务,被不法分子盗用、冒用开户而用于非法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将给银行带来资金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业务营销是以能控制业务风险为前提的,银行务必加强规章制度学习,规范营销人员的营销行为,严格按章操作。

(二)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严格履职,时刻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有效控制和管理风险,确保业务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防范各项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发生。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案例两则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

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

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典型案例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典型案例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儿童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忽视等问题,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积极推进实施。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某省一位10岁男孩小明遭到父亲长期殴打,情绪激动的父亲以枕头将其捂死,造成小明离世。

经过法院审判后,父亲被判处死刑,而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反映了我国儿童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的问题。

首先,父母合法性保护意识淡薄。

法律规定,父母有赡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家长仍然存在过度管束或者严重忽视的情况,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

其次,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

针对案例中的父亲,早在小明初生时,其举报信就已提交到相关部门,然而此后多次再次报案,仍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针对此类案例,我国政府在多方面加强保护工作。

首先,强化法制建设。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实施细则,严惩虐待、遗弃、拐卖、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行,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其次,健全相关部门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推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程,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家咨询服务系统,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最后,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总之,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政府和社会各方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我们期待未来的社会能够以更周全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在各级政府部门及广大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刑事案例】王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广场附近,未经被害儿童刘某某(时年五周岁)监护人的同意,私自将刘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并将刘某某及其本人反锁在屋内。

在民警及消防队员对刘某某实施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手捂刘某某嘴部,制止刘某某发出声音。

后公安机关破门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解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将幼童私自带至家中,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并拒不配合民警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三、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最重要方式。

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在路遇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拐骗儿童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远离熟悉环境与人员陪伴,丧失安全感,安全感的重塑绝非易事。

年幼时的心灵创伤将直接影响成年后的心理健康。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开户未提供监护依据的案例
一、案例情况
柜员办理一笔开户业务,监护人李某代未成年人汪某开户,只提供了代理人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临时身份证件,未提供能佐证监护关系的有效依据。

二、案例分析
实名制开户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和洗钱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减少因帐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而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不利于追索法律责任,只能追索监护人的责任。

因此为未成年人开立结算账户,必须出具能证明其监护与被监护的有效依据。

此案例显示柜员在受理开户业务时,只注意审核双方的身份证件,忽略了代未成年人开户应提供监护关系的有效依据,使该账户存在后续隐患,反映出柜员缺乏对类似业务处理的驾驭能力。

三、案例启示
(一)对代理人代办业务应区别对象,不能片面理解代理人代理开户业务时,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含义。

(二)受理需确认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单纯从客户身份证件上不能反映,应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等能证明关系的有效依据,做好“源头防范,过程控制”的防范工作,保证实名制开户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