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盖章:编号: -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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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环保评〔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29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29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299号各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和环境保护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11号)有关考核要求,现将本年度开展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申请创建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推荐,经区环保局初审和统筹(各区的申报小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优于当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并且制定了住宅小区噪声控制规约的,请区环保局在2017年10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小区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

市环保局会同区环保局对小区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小区在“上海环境”网站及区环保局网上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由市环保局发文命名并制作铭牌。

二、安静居住小区复查根据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每三年复查一次的要求,本年度复查2005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创建的61个安静居住小区(见附件)。

请区环保局在小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复查,重点检查住宅小区噪声控制规约制定及完善情况,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复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

市环保局将对复查不合格的安静居住小区进行复核,经查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连亮路(区界~祁安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连亮路(区界~祁安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连亮路(区界~祁安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号】普建委〔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连亮路(区界~祁安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次研究的连亮路(区界~祁安路)段现状道路与规划红线不符。

目前轨道交通15号线正在施工,轨交站点按照规划线位实施,因此考虑该段连亮路需废除,并按规划红线进行建设。

为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及完善区域路网,本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且迫切的。

本工程西起普陀区区界,东至祁安路,道路全长约388.25m。

道路红线宽度20m,为双向2快2慢的建设规模。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标志标线等。

本项目工程方案投资估算为:2337.39万元。

其中工程建安费1861.2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69.59万元,预备费106.54万元,前期费100万元。

本工程项目法人为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工程建设中心。

项目采用代建制。

妥否,请批示。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GQY大屏拼接方案

GQY大屏拼接方案

1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用户要求实现屏幕尺寸为67英寸,总数目为40的大屏拼接,5*8,11米长,5.2米高,另外一个是3米X3米的拼接大屏,并且缝隙<2mm。

此处推荐使用DLP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考虑使用等离子PDP的方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DLP 大屏幕拼接墙是目前大屏幕业应用最多的大屏幕显示系统,是大屏幕拼接墙行业的主流产品,广泛的应用在公安、电力、电信、水利等政府部门及用于监控、通讯、安防等领域。

投影单元。

2.DLP数字拼接墙由多个背投显示单元拼接而成,显示单元尺寸包括50”、60”、67”、80”,显示单元的协同工作需要专门的多屏图像处理器来完成,用户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来实现对DLP拼墙显示内容的控制。

背投显示单元从设计之初就保证了良好的散热,因此DLP拼墙可以7×24小时地全天候工作。

DLP 拼墙的分辨率由各显示单元的分辨率叠加而来,所以其往往可以获得超高的分辨率。

各显示单元之间难免会有屏幕拼缝,不过一般小于0.5mm。

大屏控制器3.PDP显示单元是利用气体放电,自身发光的等离子管来对应一个像素而构成图像的,虽然图像色彩、亮度、对比度无疑是各种拼接单元材料中最上乘的,但是它单机功率高,发热量大,由于等离子管的物理特性,画面的分辨率难以提高而导致图像清晰度不够等等。

PDP等离子作为家用于显示动态图像时,由于在使用初期有高亮度、高对比度、高色域、宽视角等特点而受到不少用户的好评,但应用于安全防范领域或需要长时间显示静态图像或者图文时,例如用来做监视器或者拼接成电视幕墙,则存在严重的缺陷:显示静态图像容易产生残影甚至烧屏,即出现所谓的等离子烙印,亮度衰减较快,一旦出现烙印或亮度下降后不可恢复;可靠性较低,耗电相较其他技术偏高。

目前,等离子拼接显示单元品种较为单一,常见的是用于拼接的42"屏(其边框间隔约5mm),但价格比较昂贵。

在现今技术水平下,PDP无法克服的缺点严重阻碍了其在商用大屏幕显示市场的应用。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解析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解析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案例1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

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

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

其扩大的用地范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李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原告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

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李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李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一览表(甲级)(2015年03月更新)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一览表(甲级)(2015年03月更新)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甲级: 化工石化医药*** 乙级:社会区域***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环境影响评价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5号
虹漕路29号 (200233)
黄晓冬
18601728043 61863253 传真: 61860728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甲级: 核工业***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证书编号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价范围
1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1号
钦州路508号 (200233)
徐峰
54483360;13311665987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甲级: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区域***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
武宁路303号 பைடு நூலகம்200063)
蔡治平 秦冬莉
62573317 13701944062 15601867675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甲级: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乙级: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环境影响报告表***
5
上海化工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6号
云岭东路345号8号楼 (200062)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一览表(甲级)(2015年03月更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备注:本表须递交一式两份(原件);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上海环保局制2010-4 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

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
注: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2、(12)=(6)-(8)-(11),(9)= (4)-(5)-(8)- (11) +(1)
3、计量单位: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水污染物排放量——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2.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对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保评〔2012〕6号)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阶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总量控制要求如下1.涉及化学需氧量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仍按照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执行。

2.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和氨氮等5类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除符合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要求外,应按照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的除外)。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环境保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沪03行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朱晓婕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当事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利平沈伟民张磊【代理律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条及沪府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本市非跨区县110kV输变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已由市级环保部门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级别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条及沪府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本市非跨区县110kV输变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已由市级环保部门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
排污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0.05.12
•【字号】沪财预[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
征收范围的通知
(沪财预[2010]38号)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落实市政府有关环保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的相关规定,强化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完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经研究,自2010年起,调整市与区县排污费征收范围: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电厂、涉及环境安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钢铁、化工、石油化工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噪声等),重点监管18家企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下放原由市级环保部门征管的98家企业;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费,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以后新增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户管由市环保局按照上述征收范围划分确定。

市、区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按征收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或区县国库。

市级户管下放后,其相关的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等支出,由区县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附件: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附件: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普陀区绿化工程项目招标(3篇)

普陀区绿化工程项目招标(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普陀区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普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决定对普陀区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普陀区绿化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普陀区3. 项目规模:总面积约XX平方公里4. 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地建设、园林景观设计、绿化养护等5. 项目总投资:约XX万元二、招标范围1. 绿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地形改造、园路铺装、景观小品、设施设备安装等。

2. 园林景观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设计、平面设计、立面设计、景观节点设计等。

3. 绿化养护: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养护、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

三、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设计、养护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设计、养护资质,具备相应的业绩和信誉。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5.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1)现场获取:投标人可到普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地址:普陀区XX路XX号)领取招标文件。

(2)网上下载:投标人可登录普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下载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密封后递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其他事项1.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普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请投标人自行关注。

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3. 招标人保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权利。

4.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表彰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表彰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表彰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沪环保总[2013]499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表彰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499号)各区县环保局:为了推动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测系统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局于今年5月至12月举办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

各区县环保局高度重视,组织所属监测站积极参与本次竞赛活动,充分展现了本市环境监测人员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根据我局《关于举办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06号)确定的实施方案和奖励办法,经专家评选及我局审核,现对在本次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环境监测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业绩。

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他们为榜样,立足本职岗位,不断增强业务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名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2月16日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系统“大贯标”竞赛活动获奖名单一、集体获奖名单(10名)1.一等奖(1名)嘉定区环境监测站2.二等奖(2名)崇明县环境监测站闵行区环境监测站3.三等奖(3名)松江区环境监测站普陀区环境监测站青浦区环境监测站4.优胜奖(4名)长宁区环境监测站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杨浦区环境监测站二、个人获奖名单(29名)1.一等奖(5名):杨素娜(嘉定区环境监测站)管擎宇(嘉定区环境监测站)张纯淳(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吴晓怡(闵行区环境监测站)徐勇翔(青浦区环境监测站)2.二等奖(5名)顾佳萍(闵行区环境监测站)李钟瑜(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周焱(松江区环境监测站)曹爱丽(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赵中平(崇明县环境监测站)3.三等奖(8名)许锡炜(杨浦区环境监测站)邰菁菁(嘉定区环境监测站)施巍峰(崇明县环境监测站)钱亮(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唐溢湉(崇明县环境监测站)吴洁(松江区环境监测站)沈明洁(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崔晓(长宁区环境监测站)4.优胜奖(11名)徐崎(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叶峰(长宁区环境监测站)郑丽菡(闸北区环境监测站)周艳玲(宝山区环境监测站)许宝弟(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张骁君(长宁区环境监测站)严静芬(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徐威毅(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姜春燕(崇明县环境监测站)沈蓓雷(金山区环境监测站)汤滔(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普陀水电站环评申请书范本

普陀水电站环评申请书范本

普陀水电站环评申请书范本尊敬的环保局领导:我单位拟在XX市普陀区建设普陀水电站,特此向贵局提交普陀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普陀水电站2. 建设地点:XX市普陀区3. 建设内容:普陀水电站项目主要包括大坝、水库、发电厂等设施,装机容量为XXMW。

二、工程分析1. 大坝建设:大坝采用XX型式,高度为XX米,坝顶长度为XX米。

2. 水库建设:水库正常蓄水位为XX米,库容为XX万立方米。

3. 发电厂建设:发电厂采用XX型式,安装XX台发电机组。

三、环境概况1. 自然环境:普陀区地处XX平原,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2. 生态环境: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良好,植被覆盖率较高,有多种野生动物栖息。

3. 水土流失:项目所在地存在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问题。

4. 社会概况:项目所在地为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低。

四、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1. 水环境影响:水库建设将改变原有水文情势,对下游河流的水量、水质产生影响。

2. 生态影响:水库建设可能导致库区及下游河流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

3. 噪声影响:发电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 固废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五、环境保护对策措施1. 水环境保护:采取水质保护措施,确保水库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2. 生态保护:采取生态补偿措施,保护库区及下游河流的生态环境。

3. 噪声防治:采取降噪措施,降低发电厂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固废处理: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六、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及环境监测1.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2. 加强环境监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七、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确保项目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取得平衡。

八、公众参与本项目已进行公众参与,广泛征求了周边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一)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沪环保防[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40号)各区县环保局: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

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

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

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

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

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沪环评〔2022〕39 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的通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提升自主验收报告的编制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市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进行面上检查并抽取部分项目开展自主验收报告编制质量复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面上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企事业单位自主验收信息,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从验收程序的规范性、信息公开的准确性、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全市自主验收报告编制情况进行面上检查。

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超期验收或验收程序不规范,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环评批文号等)公开不准确或错误,验收资料不完整、错误或缺失等问题。

自主验收报告存疑的项目清单将另行移交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自主验收报告编制质量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其文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抽取了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以及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20个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报告编制质量复核,主要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验收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的相符性、验收程序的合规性、验收报告编制的规范性、验收监测的有效性以及验收结论的真实性等方面开展质量复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辖区内南何、南何立交、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辖区内南何、南何立交、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辖区内南何、南何立交、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辖区内南何、南何立交、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我辖区内南何、南何立交、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如下:
二、南何立交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情况见下表:
三、南翔环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情况见下表: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

六、区护路办及属地街道、镇应对铁路沿线开展环境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5]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
规定(2015版)》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5〕5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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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编号:
项目名称联系人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变更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地址区路弄号邮编
建设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合资 独资 国有 集体 民营 股份制行业类别
联系地址区路弄号邮编
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文号审批日期年月日经营范围
项目开工日期年月投入试运行日期年月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m2)占地面积(m2)
主要污染物 废水 油烟 噪声 危险废物
其它
废水排放去向
申报材料(“ ”内打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申请表
项目总平面竣工图(标示敏感设施与住宅间距)
项目排水总平面竣工图
废(污)水纳管证明○、排水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委托协议○ 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显影废液○、废皂化液○)委托处理协议 餐饮废弃油脂委托收集协议
环境保护竣工设施图
环境监测报告(原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二份)
环保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单
法人委托书
其它材料:
许可决定送达方式 邮寄 自行领取 其他送达方式:
以上建设项目现已竣工,特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

我对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日期:
注:竣工验收等材料均须钢笔填写或打印(均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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