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本科考核规定范文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第一条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
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o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
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1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勇于创新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的学生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内容与奖项本科生奖学金主要是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奖项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对于基本条件,必须全面衡量,综合评定。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有资格参加评选奖学金。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本科生奖学金按四个等级评定,获奖金额及比例如下: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800元,比例为总人数1%;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400元,比例为总人数3%;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300元,比例为总人数5%;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总人数7%;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次500元,比例不限。
第五条等级条件(一)特等奖学金: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10%以内。
课程考核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一等奖学金: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20%以内。
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97号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
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与学信息的有效反馈途径。
严格考核管理,强化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
为维护课程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依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核方式,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考试课的考核由学校统安排,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三条考试课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整体掌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课的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
(一)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听课、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答疑等平时学习情况确定。
(二)期末成绩主要依据期末考试结果确定。
一般情况下,除参与教学方法改、考试改的课程外,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
第四条考查课重点考察学生平时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情况。
考查课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期末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大作业、论文等多种方式确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
第五条实践教学环节重点考察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
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表现、实践效果等综合评定。
第二章考核资格第六条学生参加完整教学环节或经批准同意自修并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教学环节者,即取得考核资格。
第七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其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要求1/3及以上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主讲教师应在所任课程结束前,宣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重修课程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定【范本模板】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定实践教学管理中心二○一四年四月目录1 论文的印刷与装订 (1)2 论文结构及要求 (1)2。
1 封皮 (1)2。
2 扉页 (1)2.3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1)2.4 摘要 (1)2。
5 关键词 (1)2.6 目录 (2)2.7 正文 (2)2。
7。
1 绪论 (2)2.7。
2 论文主体 (2)2.7。
3 结论 (2)2.8 参考文献 (2)2。
9 致谢 (2)2.10 附录 (3)3 设计(论文)书写要求 (3)3。
1 正文字数要求 (3)3.2 摘要 (3)3.3 目录 (3)3.4 论文正文 (4)3。
4.1 章节条及各级标题 (4)3.4.2 层次 (4)3.5 参考文献标注 (4)3.6 名词术语 (4)3.7 物理量标注 (5)3.7.1 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 (5)3。
7。
2 物理量计量单位 (5)3.8 外文字母的正体与斜体用法 (5)3.9 数字 (5)3.10 公式 (5)3.11 插表 (6)3。
12 插图 (6)3.12.1 图题及图中说明 (7)3.12。
2图的编排 (7)3.13 参考文献 (7)4 打印要求 (8)4。
1 字体 (8)4。
2 字号及其他规定 (8)4。
3 页眉 (8)4.4 摘要及关键词 (8)4.4.1 中文摘要 (8)4.4.2 英文摘要 (9)4。
5 目录 (9)4。
6 正文层次 (9)4。
7 公式 (9)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附录2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说明 (14)1 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与装订毕业设计(论文)在打印和印刷时,要求用A4纸(210mm×297mm),页边距设置尺寸为:上3.5cm;下2。
5cm;左3cm;右2.5cm。
(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论文一律要求单面打印,封皮一律采用校印刷厂统一印制的空白封皮.2 论文结构及要求论文包括封皮、扉页、任务书、摘要、目录、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不含外文参考文献和译文).2.1 封皮封皮由学校统一印制.2.2 扉页题目应以简明的词语,恰当、准确、科学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哈商大学生管理补充规定
关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体现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学校“坚持标准,多给机会,拒绝作弊”的原则,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八节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本学期应修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三分之一的;或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应修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应予退学。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执行。
二、因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应予退学的学生,如本人愿意继续在校学习,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试读或延长修业年限等方式。
(一)试读1.试读只限于因学习成绩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应退学,但本人愿意继续在校补习、修完当年学业的本科学生。
2.试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试读生在此期间必须经考核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应学期规定的课程学分及导致试读的重修课程学分。
试读期间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分若超过6学分(或两门课程)或受到纪律处分则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对于试读期间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分在6至10学分(或三门课程以内)者,经本人申请可继续试读半年,对于仍不合格者必须退学。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能办理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试读结束时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恢复正常学生相关待遇,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不注明“试读生”字样。
4.学生选择试读后,若达不到要求,即给予退学,不得再选择延长修业年限的方式。
5.申请试读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然后由本人与所在学院签订协议,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手续后执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XX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XXXX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及交流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组或命题教师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条要建立完善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八条命题要求(一)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修订新)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开展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三)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四)累计重修的课程学分超过25学分。
第五条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一)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相应减少其它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二)对在校期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证券评估师、律师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取消与之相关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四)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五)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成绩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六)在本专业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可减少课程重修3~6学分记载;(七)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教师认定,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XX专业XX年级XX”字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考风,根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在籍的本科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考试前必须召开“两会”:(一)考试工作布置会。
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和要求,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审题、监(巡)考安排、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归档等。
(二)学生诚信考试发动会。
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培养学生老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四条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须由课程负责人向开课单位提交申请, 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查可采用测验、讨论、辩论、作业、实践报告、工程设计、社会调查、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命题,命题人须准备难度、题量等指标相当的A、B两套备选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两套试卷中不可有完全相同的题目,每套试卷的试题与近四年任一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25% (以重复题目的分值计算)。
第六条考试命题的依据是课程教学大纲,试题内容须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覆盖面要有一定广度,原那么上基础知识题占20%, 知识应用题占60%,综合创新题占20%,题型不少于五种,分值分配要合理。
试卷审核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命题人与审核人均对命题质量负责。
大学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辽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与评价力度,根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形式和内容(一)出勤情况,考核学生按时上课情况,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二)课堂表现,考核学生对该门课程的认识态度,学习的精神状态,上课听讲、完成作业的认真程度,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等;考查学生在课堂上参与课堂讨论、提问、发言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深度、广度以及所反映出来的对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情况等;(三)平时作业,考核学生对老师所布置课程作业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四)课程论文(设计),考核学生综合应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思辨能力;观测学生实践训练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尤其是动手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实践报告的完成质量;(五)平时测验,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六)课堂笔记,考核学生上课的认真程度和学习态度。
第三条平时成绩比例(一)本科考试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占30%,采用百分制;本科考查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40%,平时考核成绩占60%,采用五级分制。
(二)专科考试课程成绩有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核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40% ,平时考核成绩占60%,采用百分制。
专科考查课程成绩比例与考试课程成绩比例相同,采用五级分制。
第四条成绩考核与记载(一)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课程所属系(部)根据本办法和课程特点确定,至少选择第二条中的三项,其中出勤情况是必须考核的项目;(二)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个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权重;(三)教师选定一个或数个考核形式,参课学生必须统一参加,并由任课教师对全体参课学生给出相应的平时成绩;(四)学生平时单项成绩记载应以5分或其倍数为好;(五)课程平时学习成绩逐项登记在《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程平时成绩登记单》,随期末考试试卷归档。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
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哈尔滨商业大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试行)
内涵说明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4.1
专
业
●专业结构与布局
0.5
院(部)专业布局与结构合理,有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有一定影响的优势或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的设置满足社会需要,具有学科基础,教学条件好,教学质量有保证,学生满意
院(部)专业布局与结构基本合理;新办专业的设置适应社会需要,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基本符合要求
2.实验室开放包括实验室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对学生的覆盖面等。
●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0.3
注意内容更新,体系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100%,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效果好
基本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整体结构状态与发展趋势
0.7
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
结构基本合理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
0.3
≥50%
≥30%~40%
2.2
主
讲
教
师
●主讲教师资格
0.4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95%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85%~90%
1.符合岗位资格是指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运行正常,在教学中发挥作用
运动场及体育设施
3.2
教
学
经
费
四项经费比例
≥25%,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20%~23%,基本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生均四项经费是对学校整体要求
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具有考核资格的在校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
课程考核通过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撰写、答辩、实际操作、课程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
平时考核形式包括随堂测验、期中考试、课后习题、课程论文(设计),以及实验、实习、调查、读书报告等。
理论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以笔试为主。
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一般为1.5小时。
第五条各学院(部)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确定每门课程的考核要求。
第六条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课程性质、特点制定课程考核大纲。
课程考核大纲应明确课程名称、代码、考核目的和要求、平时课程考核和期末课程考核的构成等。
课程考核大纲须经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学院(部)和教务处提交修改方案。
任课教师于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要求与安排。
第七条思想政治类、语言文化类、信息技术类、军事理论等通识教育课程的期末考核实行全校统考,专业教育课程视教学要求实行部分统考,其他按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
教务处依据校历组织期末统一考试。
因教学安排需提前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应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期末统一考试前三周完成教学进程的必修课程,一般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
第八条实践课程的考核应根据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与要求,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实验课程的考核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促进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及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必须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推进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有效,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修)订本考核规定。
一、考核课程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目的的需要,可以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半开卷和开卷)、口试、网络考试、技能操作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
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归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课程归属学院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具体细则,包括:考核方式、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
三、考核命题(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考核重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突出核心内容,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体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要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性的考核内容。
(二)试题的题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
根据考试方式的不同,一般闭卷考试题型可设有,判断题、简答题、计算分析和设计题、论述题等;也可根据章节内容,知识能力覆盖面自行设计。
题型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结构,由课程归属教研室确定,以便于进行有效的试题分析。
(三)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
考核成绩一般以呈正态分布为宜,难易程度比例合理,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大多数考生能在规定时间结束前10分钟内答完;(四)命题时,在确定试卷的同时,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确保阅卷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五)按规范化要求,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周相差一周以内)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
命题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如具备条件的课程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
(六)期末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视具体情况酌定,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经学院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四、试卷印刷、发放与保管(一)试卷印刷、发放与保管整个过程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二)课程所属学院应于考试前两周将经审核后的试题送到教务处,教务处从两套试题中随机抽出一套试题作为考试试卷。
(三)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和密封。
课程所属学院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验收试卷并将验收后的试卷存放于本学院密封保存。
(四)考试结束,第一、第二监考教师同时将答题纸和试卷立即送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将答题纸和试题密封,经课程所属学院验收后,由课程所属学院保管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阅卷。
(五)阅卷结束后,课程所属学院将试卷、装订好的答题册分别交教务处和学院保存。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一)期末考试分学校组织和学院组织两部分进行。
两部分考试课程的划分,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和学院根据每学期各专业所开课程性质协商确定。
学校考试科目原则上不超过四科。
学校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负责学院组织命题,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用于考试,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组织。
学院组织的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组织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合格试卷交教务处统一备案印刷。
考试日程安排上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考试。
教务处对试题及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学生选课结果编排全校期末考试安排表并输出各考场《学生期末考试签到单》。
《学生期末考试通知单》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期末考试前5天下发给学生。
(二)教师监考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考场规则》监考职责执行。
(三)课程考试前20分钟,第一监考教师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领取试卷,第二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布置考场,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要求,维持考场秩序。
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各考场监考教师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学院组织考试监考教师由学院负责安排。
期末考试每一考场安排2位监考教师,第一监考教师原则上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师担任,如教师人数不够,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第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交叉随机指定教师。
各学院监考教师名单应在考试前10天报教务处。
(四)期末考试巡考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范围的巡考,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本学院的巡考。
巡考教师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考场规则》巡考职责执行。
(五)由于个别专业教学进程要求,需要提前进行的期末考试,由专业所属学院在考试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审批报告及相关试题,待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六、成绩组成及管理期末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比例原则上按7:3执行。
个别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可根据该门课教学方式改革的特点,制定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6:4的比例),各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应于学期初明确,各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
各学院与教务处在期初开学时,确定院考与校考课程,其中校考课程,要求必须进行期中考试。
期中考试方式和试卷由学院及任课教师确定。
平时成绩的形成,应注重体现学习过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要求采取多种的形式累计。
包括:课后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阶段性论文、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文献查询与阅读理解、课堂提问等方式(不少于三种形式,其中校考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占10%),课堂纪律与课堂提问等不超过10分,其它部分合计不超过20分。
各种考核方式、过程与结果要有翔实的记录,做好备案工作,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七、补考、缓考与旷考(一)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等)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缓考考试:1.因重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2.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的,可选择其中一门课程参加考试,其余的课程允许缓考;(三)参加补(缓)考的同学应持“补(缓)考通知单”参加补(缓)考考试。
(四)补考卷面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折合记入总成绩;补考、缓考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必修课)或改选其他选修课。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不另行安排考试,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需重修。
八、考试违纪、作弊与替考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作如下三种规定处理:(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者;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4.擅自将试题册、答题纸带出考场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者;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传递书籍、笔记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3.考试试卷雷同者;4.考试中查看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记忆功能)工具者。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替考论处,替考者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2.组织、参与团伙作弊者。
上述违纪事实按有关程序填写《违纪事实报告单》,作为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依据。
九、阅卷及试卷分析(一)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及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教师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批阅试卷。
坚决杜绝试卷数量核对不准确、丢失、泄密等现象发生。
(二)批阅试卷按“考教分离”的原则进行。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严禁随意加分、减分,凡统一试题、多人讲授的课程,必须采用流水评卷的方式,统一阅卷,同时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种差错。
(三)阅卷结束后各学院要利用我校的试题分析系统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同时对考核目的、出题范围、本次考试是否达到要求,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项目进行说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试卷分析报告送交课程所属学院,由学院审核后统一送交教务处存档。
十、成绩录入成绩录入一律采用网上录入形式。
(一)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4天内,按指定网址录入考试成绩。
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必须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由教学秘书分别送交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二)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打印本学院学生补(缓)考通知单,并及时向学生发放,不得遗漏或错发。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网上成绩录入规范进行录入。
成绩提交后,如发现错误,任课教师需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单》,经课程所属学院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考务中心备案方后可修改。
十一、试卷质量抽查教务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试卷质量标准(试行)》对学生的试卷进行抽查、评阅,具体项目包括命题方式、命题内容、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评卷质量、核分情况、试题分析和成绩单(包括平时成绩)。
试卷抽查结束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
十二、试卷、试题归档每学期期末考试的原始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均由教务处存档。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
考试结束后,各科试卷由开课学院复查合格后妥善保管,待下学期初交教务处统一存档。
保存时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十三、重修(一)参加重修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1.参加补考、缓考考试成绩60分(不含60)以下的学生;2.旷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替考的学生;3.成组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也可以选择重修;4.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改修、放弃,也可以选择重修;(二)重修方式有以下三种:1.开班重修。
重修人数达60人(含6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聘请有关教师统一组织学生开班重修;2.跟班重修。
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参加正常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学习;3.自学重修。
不能选择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