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锻件交检、理化性能检验、工艺准备期量标准20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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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锻钢事业部
生产管理部
编号:生产管理[2011]**号签发:
关于下发“铸锻件交检、理化性能、工艺准备等工序期量标准”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理顺各生产环节的生产组织,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经过我部与相关单位认真讨论和落实后,制定了铸锻件交检、理化性能检验、工艺准备等工序的期量标准,现将正式版下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对此进行细化,采取措施,认真遵照执行,切实缩短辅助生产周期,提高各项目的合同履约率。同时,该标准也将作为制定各项考核及合同交货周期的依据。期量标准规定如下:
锻件交检期量标准(以产品出炉日计)
品种交检过程时间(天)适用部门一工段轧电产品3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
一工段其他产品 2 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二工段产品(轴类件)2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二工段产品(360T锭型以上) 5 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二工段产品(筒类件) 3 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二工段产品(筒类核电件) 5 水锻分厂/锻造检查站送性能料 2 水锻分厂
割余料 2 水锻分厂出具返修单 1 锻造检查站不合格处理单出具 1 锻造检查站完成批示 2 水锻分厂
性能件期量标准(以接收试料日计)
检验内容出报告时间(天)适用部门
常温性能
5 理化实验室
高温性能
水锻件工艺准备期量标准(以收到图纸或粗加工图纸日期计)品种发布CAPP时间(天)适用单位
轧电类3水锻分厂加氢大件(成台套)5水锻分厂加氢小件(成台套) 4 水锻分厂成套产品(含专项产品) 3 水锻分厂
注:含炼钢会签
铸钢件工艺准备期量标准(以收到图纸日期计)种类吨位工艺
机架立辊机架
300吨以上10~15
300~200吨8~12
200~100吨8~12
100吨以下6~10 粗轧机架
300吨以上10~15
300~200吨8~12
200~100吨8~12
100吨以下6~10 精轧机架
300吨以上8~12
300~200吨6~10
200~100吨4~8
100吨以下2~6
轴承座支承辊
40吨以上6~10
40~20吨4~8
20吨以下2~6 工作辊40吨以上6~10
40~20吨4~8
20吨以下2~6 下刃台6~10 右(左)下(上)刀台架6~10 左(右)导向架6~10 护板4~8
固定块4~8
立辊托架4~8
滑架(托架)4~8 座2~6
锁杆座2~6
斗唇4~8 前(后)导轮4~8
轮毂、毂套4~8
上(下)刀杆4~8
上(下)刀架4~8 连杆2~6 上(下)刃台4~8 衬套2~6 齿轮轴套2~6 导板4~8
导卫台4~8 底板100~80吨4~8
30吨以下2~6 滑架4~8 上剪刃滑架4~8 连接梁4~8
平衡钩4~8 上(下)框架4~8 平衡梁4~8
上冠10~15
下环10~15 30万吨挂舵臂10~15 38万吨挂舵臂10~15 18万吨挂舵臂8~12 38万吨艉球8~12 30万吨艉球10~15 18万吨艉球6~10
机架(分体)
机架立柱6~10
机架横梁6~10 底板4~8 横梁4~8 叶片10~15 支座2~6
热模锻上横梁10~15
热模锻活动横梁10~15
热模锻底座10~15
王志成:对于铸件以下几点需要明确:1、所给编制期量标准指一件产品还是一个令号,往往一个令号中包含多个产品,有些结构是类似的而有些结构是完全不同的(石:按件)。2、对于一些复杂件所给期量标准上限时间不够,如轧机设备中立辊机架及剪子中一些产品工艺编制需要25天左右(附具设计时间为5天左右);锻压设备中三大梁每件都需要25~28天左右(其中附具设计时间为5天左右)3、所给编制期量标准如果包含附具设计,日期不够(尤其是锻压产品,附具量很大,还需要生成明细表等工作)。4、如果在每名工艺员手中都有活的情况下,编制期量标准应该在工艺员手中产品工艺结束时算起(不可能)。否则无法满足编制期量标准,所有图纸
均按来图日期计算将无法执行此标准。5、此期量标准中没有考虑图纸新换旧的影响,现在每月新换旧图纸的数量与新编工艺图纸量基本相当,因此在编制工艺过程中如果有新换旧图纸时,应将新换旧时间去除(工艺员做好工作日志,以便日后查询)。6、如果图纸存在问题影响工艺编制时,编制期量标准起始时间应该以图纸问题解决时间为准(以接到书面材料为准)。(工艺员做好工作日志,以便日后查询)7、工艺编制时间主要取决于铸件结构。因为铸件结构差异很大,所以编制时间也会差很多,复杂活件的工艺编制时间很难准确确定,应该特事特定(可以)。8、船件应该界定在30万吨级以下的产品,时间应为18~20天(其中贯标时间为5~7天,工艺编制时间约10~15天,附具设计为3~5天)30万吨级以上船件产品日期应该为30天左右(其中贯标时间约为5~7天,工艺编制时间约15~20天,附具设计约为5天)。
徐骞:锻件工艺准备周期应各加2天
备注:
1、除遇特殊情况外,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期量标准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如果拖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2、本规定自2011年05月**日起执行。
联系人:石功文
联系电话:6810392
铸锻钢事业部生产管理部
2011年5月11日
呈报:郭总、赵书记、王总。
主送:铸锻钢事业部各相关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