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子女多 老来却为养老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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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子女多老来却为养老愁
女:你们把土地和林权都给了儿子,现在却要我们每年给你们750.00元的赡养费,我们不能接受。父: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我们同样把你们抚养成人,你们就应拿一样的赡养费。这是徐某夫妇及其两个女儿为赡养费纠纷在庭前第一次调解时的对话。女:我们尽最大努力每年给你们赡养费60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八分之一,今后家里条件好了再多拿些。父:既然你们有困难,我们老的现在还勉强能劳动,少给点儿可以,每年就给600.00元。这是2009年7月29日法庭第三次调解时最后的一幕。
出生于1938年5月21日的徐老汉夫妇是镇坪县钟宝镇关庙村四组人,夫妇二人共生育八个子女,抚养成人后,各自相继独立生活。2006年起,徐老汉夫妇开始由子女赡养,为明确各子女应负担的赡养费用,徐老汉夫妇邀请本村村主任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徐老汉夫妇与子女约定其子女每人每年给付二老赡养费750.00元,每年医疗费按医院出具的医疗收据每人分担八分之一,徐老汉夫妇的二女、三女认为约定的赡养费过高,以家庭困难无力负担为由,拒绝签名认可,双方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二老见其两女儿没有给付赡养费的意思,无奈走进了钟宝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家庭关系,二老均已年迈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实际,多次找到二老及其子女谈心做调解工作,深深感动的二老及其两女儿主动签下调解协议,由两女儿分别每年给付二老赡养费600.00元,并承担每年实际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一家紧皱的眉头
终于舒展开了。
解除同居闹纠纷法官良言终和解
7月29日,镇坪县法院调解一起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
2006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二人共同购买了同村村民土木结构的房屋三间,并对房屋进行了加层及修缮,后因家庭琐事纠纷,二人经常发生矛盾,王某便离开刘某,并诉讼法院要求对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
法官在了解到王某离异带有一小孩,刘某丧夫并有两个小孩,两人同居期间也未进行财产登记,同居期间收支情况无法查明,购房及建房的主要来源是刘某前夫的抚恤金,尚欠有部分债务,均为刘某经手,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很难根据“客观”的事实进行裁判,经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表示达成和解,由刘某对王某补偿6000.00元,建房所欠债务由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