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公共区域物品堆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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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共区域物品堆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公共区域物品堆放管理,保证园区整体环境整洁有序,确保园区安全运营,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1、任何人或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在园区公共场所进行物品堆放。

2、如有零时堆放需求的,申请方需至物业办公室进行申请登记,经物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堆放。

3、物业办公室做好相关备案,在不影响安全与园区整体环境的情况下,指定地点堆放,落实对方责任人,约定搬离时间节点。

4、特别说明,物业方对堆放物不承担看管义务,不承担堆放物品损坏、丢失等任何责任。

5、园区物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应立即寻找物主,要求其立即搬离。如未能立即搬离的,按公共区域物品堆放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如有物主不听劝说,执意要在场地堆放物品的,由物业发函给该公司,要求其整改。此类发函次数超过三次的,视情况的严重性,可以考虑终止合同或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

6、园区物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但未能及时找到物主的,需在堆放物品上贴上物业告知单,注明违规堆放的内容,限期搬离的时间,及逾期的处理办法。上述动作内容需拍照留存,并在物业服务群中予以告知。

7、逾期未处理的堆放物,物业按无主物品处理。对估值不高的物品,由物业办自行决定处理时间及方式,对于估值较高的物品,应将该物品转移到物业处进行暂时保管。物品在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物业部上报经理室申请对该物品的处理。所有处理后所得资金上缴公司。

8、对未能联系到物主的堆放物品或是需要进行处理的无主物品,都需要对其进行拍照及视频,并由物业部进行留存备用。

9、物业办公室需加强对场地的巡查管控,发现堆放物品,及时制止及处理,尽量避免无主物品堆放现象发生。

10、做好档案台账管理、照片收集储备工作。

11、本管理办法由物业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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