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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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北京
编制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资助机构
英国驻华大使馆
支持单位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商道纵横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前言
项目背景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推出了“绿色信贷政策”以来,我国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通过金融杠杆的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在“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挑战,比如基础薄弱、信息不全、标准缺乏操作性、缺少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和风险评级的标准等。
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商道纵横利用英国战略项目基金的资金支持,在2009-2011年间,通过“试点+推广”的形式,组织研究中国节能减排潜力最大的行业之一的钢铁行业的能效投资潜力,并在此基础上为银行业制定钢铁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以促进环保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在地方的顺利实施,并提供可借鉴的方法;以达到运用金融手段在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推动节能减排的目的。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牵头,中国银监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综合业务部、商道纵横及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持,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积极配合下,经过
一年半与行业专家、重点钢铁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的调研、咨询和论证,在先完成《中国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能效投资潜力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本指南的框架设计、内容研究和最后定稿。
指南概要
本指南是在课题组多年来对中国钢铁行业发展的深入观察,对产业现状的全面分析,对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的长期跟踪研究、对世界钢铁发展趋势的总体判断、以及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的良好把握基础上,运用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借鉴国外在推行绿色信贷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有效经验,针对中国钢铁行业现阶段总体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容量不足、资源环境难以支撑行业无序发展、盲目扩张等突出问题,在评估行业内企业或项目贷款环境风险评估、信贷审批流程优化,进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提供了有据可依的评估方法。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持续增长,能源消耗总量不断攀升。一方面要继续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的压力和挑战是长期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的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产能600万吨、水泥产能5000万吨,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当前中国对世界铁矿石的需求已经达到了总贸易量的60%,影响到了
国际铁矿石贸易的价格定价,已经受到多方关注。可见,钢铁行业已经进入了发展环境复杂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并存的特殊时期,商业银行对其的信贷风险正在聚积和显现。
基于上述情况,为帮助商业银行搞好对贷款企业或项目的环境评估,防范环境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在内容上尽可能减少或简化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技术优劣的判别工作,提高商业银行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贷款工作效率,本着简便、实用、可靠的原则,重点从政策和环境风险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环境行为,突出绿色信贷的特色。
贷款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偿贷能力等现行常规的判断暂不包括在本指南框架内,本指南供商业银行从业者参考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绿色信贷风险等级划分。
钢铁行业的范围包括采选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相关工艺。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9-12-26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公布2003-09-0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0-09-0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8-06-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05-04-0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72号公布2003-01-0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主席令第77号公布2008-04-01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9-01-01施行)
2.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7-01-01实施)
(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
(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1992-05-18实施)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02-07-01实施)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2-07-01 实施)
(7)《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 2003-06-01实施)
(8)《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HJ/T189-2006 2006-10-01实施)
(9)《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 2007-02-01实施)
(10)《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 2008-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