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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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沪房管拆[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结果公开的涵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8.20•【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73号•【施行日期】199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沪房[1991]拆字发第373号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各区、县房管局: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一、关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适用范围《细则》第二条所称的“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系指市区和郊县(如工业区、国营农场、城镇及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所称的“城市建设需要”系指各类生产或生活设施建设及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

其筹建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凡原房屋及附属物所有人在原地翻建、拆除等不涉及补偿安置或只迁移房屋使用人而不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不适用《细则》。

二、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拆迁计划的内容:1、拆迁费用总额,资金落实情况;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和非住宅的数量,住宅中私房和公房的户数);3、拆迁户数(其中居民及单位的户数;单位中全民、集体的户数);4、拆迁期限,即起讫日期;5、拆迁基地跨区、县时的情况;6、分期实施拆迁基地的情况。

(二)拆迁方案的内容:1、拆迁住宅安置方式和时限:一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居民户数(其中自行临时过渡户数);一次安置房源数量、地点及大致户室比,临时过渡房源地点、数量及基本生活条件情况,临时过渡期限;对私房户准备调换产权的房源地址、数量。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沪房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造程序第三章有关技术规定第四章其他规定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依法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对拆除重建、已经成套住房加层的旧住房改造,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改造原则)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能够独用成套的成套率改造;(二)涉及面积及部分承重结构变动的成套旧住房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机构)市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沪房管征[2014]243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

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沪房规范〔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三章供应和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以及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房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推进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规范拆除重建改造,加快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住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拆除重建项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拆除重建是指经管理部门认定,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主要建设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左右的不成套公有工房,采取拆除重建并就地安置原住户的旧住房改造行为。

本市依法确定的各类保留保护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改造原则)拆除重建项目实施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政府扶持、居民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是本市拆除重建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辖区内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的规划土地具体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拆除重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定条件)拆除重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二)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建设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左右的以不成套公有工房为主,或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无修缮保留价值的;(三)经项目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业主同意的(意见征询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四)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实施拆除重建改造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沪房地资修[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6]146号)各有关单位:今年第一季度,接连发生了3起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伤亡事故,事故的发生反映了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存在承发包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等情况。

当前,建、构筑物拆除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有效遏止拆除伤亡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的管理(1)拆除工程应执行拆房管理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承包,办理有关申报备案、报监手续,并应加强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2)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建立由有关各方(含拆除工程企业)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拆除工程全过程监控、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3)必须采用机械拆除农村住宅。

二、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1)不得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不得以回收材料为名倒卖工程。

(2)在拆除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3)建设单位上报拆迁方案时,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必须落实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

三、拆除工程施工企业(1)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应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资格证、管理人员上岗证等报监材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配〔2015〕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相关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评审及审批第四章实施单位产生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七章附则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以下简称“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建设管理,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搬迁类型)前期搬迁的类型包括: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等公用管线、特种管线(航油管等)及绿化的搬迁(不含绿化补偿)。

第三条(搬迁原则)前期搬迁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减少搬迁量;确需搬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搬迁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条(投资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前期搬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前期搬迁费的投资来源。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综合管线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线综合规划单位应结合现场条件和规划要求,遵循“方案优化、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相应的综合管线规划。

第六条(前期调查和摸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应组织代建、设计、勘察等单位加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前期调查和摸底工作,摸清管线类型、规格和数量。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4.11•【字号】沪房[1994]拆字发第328号•【施行日期】199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1994]拆字发第328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土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6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3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做好临时过渡居民的回搬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依法批准进行房屋拆迁的基地,由于现房不足,部分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包括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均应在基地拆迁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基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

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房屋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回搬计划。

每户居民回搬日期应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的日期为准。

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拆迁人要在居民回搬的当年1月份将当年回搬计划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自发生第一户回搬起于每月末上报“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至区、县房产管理局。

四、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要定期对拆迁人执行回搬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拆迁人不能如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的,应责成拆迁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时对其申请新的拆迁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拆迁人未按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或部分未完成回搬计划的,区、县房产管理局可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按实际未完成回搬户数每户处以人民币20元罚款,并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增加发放临时过渡费用,做好回搬居民的思想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本市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本市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本市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评审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征[2012]17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2
【实施日期】2012.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本市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
限评审结果的通知
(沪房管征〔2012〕1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延长本市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沪房管拆〔2012〕123号)的要求,在各区县房管局对本区县在拆迁基地情况梳理的基础上,对本市拆迁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评审,予以66家拆迁单位延长《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名单如下:浦东新区:
1、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2、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3、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4、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5、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6、上海外联发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7、上海陆家嘴动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8、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
9、上海梁德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10、上海两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11、上海周康拆迁有限公司
黄浦区:
1、上海齐力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2、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3、上海锦南。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房管修[2010]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1.21【实施日期】2010.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房管修〔2010〕24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建设单位和各拆除施工单位: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之年,也是落实“迎世博”倒计时100天和保障“世博会”顺利进行各项任务的关键之年。

世博会期间,涉及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旧区改造工作仍将继续推进,拆除施工将保持一定数量,拆除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作依然十分艰巨。

2010年本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平安办博”和“保安全、保稳定、保有序、保市容”工作要求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世博会运行服务和应急保障方案,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安全保障,全力以赴演绎好“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主题。

一、冲刺第六个百日,全面实现迎世博拆房工地整治目标(一)各区县房管局、各拆除施工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本市拆除行业开展“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活动以来在拆除项目监管、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为民服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围绕“四个100%”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拆除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噪。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08.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失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不以盈利为目的,按规定收取劳务费用。

第四条新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专营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郊县及非中心区不少于500万元),非专营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郊县及非中心区不少于2000万元);(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职称的各类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六)持有《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郊县及非中心区不少于10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沪房管拆[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通知(沪房管拆[2009]1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推进本市的拆迁工作,构建和谐的拆迁氛围,现将开展“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活动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创建活动的范围本市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在拆基地。

二、创建活动的时间创建活动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

三、创建活动的要求(一)规范拆迁示范点应严格执行“房屋拆迁五项制度”(即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管制度)的规定,坚持“阳光拆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拆迁示范点应做到规范操作,坚持拆迁上岗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基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操作,做到文明拆迁。

(三)规范拆迁示范点必须在拆迁范围内将补偿安置结果予以公示,接受被拆迁人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四、创建活动的程序(一)启动申请活动期间,符合规范拆迁示范点要求的本市在拆基地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均可向所在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同意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授予“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的铭牌。

(二)过程监管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对挂牌的“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加强拆迁行为监督。

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可以组织市、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信人士对“创建规范拆迁示范点”进行巡查;也可以组织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代表对创建情况适时评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

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
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沪房管保[2010]2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6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产权单位接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限内仍拒绝出售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实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出售给公有住房承租户。

具体售房程序、维修资金筹集、所售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取等,参照沪府发[1999]44号文件及其他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可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结算和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拆除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构筑物拆除行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拆除施工企业公平、正当竞争,保护建设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8〕188号),同时把《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房管修〔2009〕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建设单位,各拆除施工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做好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进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根据《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09年工作要点》相关要求,以有效遏制恶意低价竞争,营造公平有序市场氛围,确保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为目标,2009我区将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实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

二、招投标的组织(一)虹口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负责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组织工作。

(二)属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提出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动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收到招投标申请后,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评委会。

评委会由建设单位、市拆房办、区监察局、区建交委、区安监委、以及土建、拆除等专业的专家共5人或7人组成。

(四)评委会负责审核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设立的标准合理、安全、可行。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沪房[1992]拆字发第215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沪房[1992]拆字发第21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使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限迁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及有关表式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一、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裁决的受理范围与管辖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

2、凡重大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由市房产管理局裁决。

3、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及房管所、站(包括管养段)、办事处使用的房屋补偿、安置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申请裁决的条件:1、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裁决机关受理和管辖范围。

4、递交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和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委托代理证书。

四、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下列证件:1、拆迁项目批准文件;2、被拆迁人房屋居住情况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私房征询意见回执;3、被拆迁人常住户口证明;4、按《细则》44条规定,因不予安置发生纠纷的,应附调查复核依据;5、谈话笔录、会议记录、看房单等。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

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

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五、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迁基地的房屋安全使用巡查,对已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及时拆除;对虽已腾空,但未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危房,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他人的安全;对未腾空的危房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采取措施。

因拆除施工造成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拆除施工企业委托专业单位修缮或加固。

六、拆除施工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加强与拆迁单位联系,但不得介入拆迁单位与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
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沪房管权[2010]42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0.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

(沪房管权〔2010〕42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府第111号令),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使被拆迁房屋权利状况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状况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一致,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现就做好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注销登记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在五日内持被拆迁人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征收事务所:现将《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房屋征收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不少于30名工作人员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劳动合同;(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提交齐全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备案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三条(备案复查)《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征收委托合同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违规行为处理及投诉查实等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第四条(变更事项的备案)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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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存量拆迁基地收
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沪房管征[2013]2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征〔2013〕26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今年上半年全市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进展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存量拆迁基地收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对基地信息,纳入动态管理
各区县房管局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存量拆迁基地进行项目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电子文本形式)。

市局将对全市存量拆迁基地进行编号,录入本市征收补偿信息系统,实行存量拆迁基地信息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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