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5•【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2019年12月15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行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社交沟通到重要的商务活动,从便捷的在线购物到丰富的娱乐消遣,互联网信息服务无所不在。
然而,伴随着其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信息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诈骗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秩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信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先应当明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安全、可靠。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有害、违法信息的传播。
例如,对于用户发布的信息,要进行实时监测和及时处理,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
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应强调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往往需要提供个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敏感信息。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同时,应当赋予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允许用户查询、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在必要时注销账号。
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规定要明确各类信息的规范和标准。
严禁传播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对于时事新闻、评论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信息,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误导公众。
此外,还应当鼓励积极向上、有益的信息传播,如科普知识、文化艺术等,营造一个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
在服务质量保障方面,规定应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不能无故中断服务,或者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卡顿、延迟等影响用户体验的情况。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提高用户满意度。
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应用程序提供者第六条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1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国XX有限公司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宣传效果,方便内部交流,提高办公效率,同时确保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合理利用及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和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命名应突出“中国XX”品牌形象,兼顾属地元素,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司标识和单位名称(含简称)。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命名及公司标识使用不作统一要求,但不得违反公司标识应用规范、危害公司品牌形象。
第四条公司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应明确主管、主办责任,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信息安全,积极弘扬正能量,主动引导和带动公司员工创建的自媒体健康发展,自觉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第五条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新闻中心)是公司官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和各成员企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主管部门。
各成员企业党委工作部门是本单位所属单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单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设立(关停)的审批。
各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互联网一级用户公众账号,且须在公司党委工作部/企业文化部(新闻中心)备案。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发布必须明确发布审核流程,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其它重要信息发布,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具有服务功能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必须明确服务功能受理、处置工作机制和流程。
第七条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岗位进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运维,也可以由本单位媒体业务部或相关业务单位运维。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管理责任人、运维责任人基本情况须在新闻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人员变更应及时报告。
互联网管理条例
互联网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是指国家针对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互联网的安全、有序和稳定发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互联网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总则互联网管理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共11章68条。
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内容。
根据本条例,互联网管理应当贯彻法律法规,遵循技术先进、市场运作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管理主体包括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用户等。
二、网站管理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网站的管理要求。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网站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联合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好网站的信息发布、用户注册等流程。
第三章则规定了网站内容的审核制度,对于特定类型的网站,如新闻、出版、网络直播等,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违法信息的发布,要及时处理并保留证据。
第四章规定了对网络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即时通讯工具等社交媒体的管理。
规定相关平台应当审核认证相关账号和信息,严禁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
三、信息内容管理第五章至第七章规定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规定了禁止发布涉嫌侵犯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相关网站不得提供服务。
第六章规定了互联网用户的管理,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必要的身份信息,对用户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和备案,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防止带动其他用户进行类似行为。
第七章规定了监管要求,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信息的传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网络安全管理第八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第九章规定了网络安全检测和评估制度,针对重点单位和行业,要建立安全检测和评估制度,发现缺陷和漏洞及时进行修补。
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制度是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制度旨在保障微信公众号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为了实现微信公众号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以下几点措施。
首先,明确微信公众号管理员,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定期巡检,监控微信公众号的安全运行。
如果发现微信公众号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其次,微信公众号管理和后台发布等口令属于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更换,确保不被泄露。
同时,在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的同时,要坚持保密原则,防止机要信息泄露或被滥用。
如果违反保密工作规定,将依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如果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有关安全保密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最后,制度规定未经主管负责人和微信公众号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页的项目。
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增添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真实准确,避免信息被恶意篡改。
综上所述,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遵守制度规定,才能保障微信公众号的安全运行,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A)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1]中文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7年10月8日发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9月7日政策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催生了大量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与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信息内容、传递信息、提供数据存储空间等服务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新闻传播、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传播非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违法有害信息。
2.真实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商品等误导用户的信息。
3.安全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
4.道德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传播恶俗低俗、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信息内容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查制度,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过滤违法有害信息。
2.用户实名认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的虚假信息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3.网络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网络防护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4.违法信息处理一旦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依法采取删除、屏蔽、限制用户账号等措施,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执行方式1.自律机制互联网行业内的各大服务提供商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环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第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进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
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维护互联网安全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升网络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互联网上注册并使用账号的个人和单位。
三、账号注册1. 个人用户注册:个人用户注册账号时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不能以虚假信息冒充他人身份。
2. 单位用户注册:单位用户注册账号需提供真实的单位信息和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3. 注册账号需符合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注册账号从事违法活动。
四、账号使用1. 个人用户使用账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单位用户使用账号应合法经营,不得通过账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3. 账号使用需遵循网络道德和礼仪,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反动言论等有害信息。
4. 账号使用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宣传。
五、账号管理1. 个人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2. 单位用户应设立专门的账号管理人员,对单位账号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处理账号异常情况。
3. 账号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注册账号进行审核和清理,及时处理长期未使用的账号。
4. 对于违法违规的账号,相关主管部门应有权进行查封或封禁处理。
六、账号安全1. 个人用户应保持账号和密码的机密性,不得使用易被他人猜测的密码,如生日、电话号码等。
2. 单位用户应定期对账号进行安全审计,确保账号能安全使用。
3. 对于账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4. 对于账号被盗用或被非法侵入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配合调查。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账号进行封禁处理,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账号被封禁的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账号,相关主管部门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企公众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企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提升企业形象,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微信公众号,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信公众号、行业微信公众号、内部交流微信公众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微信公众号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增强单位与公众的互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负责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微信公众号的账号管理、内容发布、用户互动等工作;2. 制定和执行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计划,确保内容及时、准确、完整;3. 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 收集用户反馈,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建议;5. 定期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内容审核人员负责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审查发布内容,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对发布内容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审核;3. 对审核不合格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退回;4. 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六条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内容真实、准确、及时;3. 语言规范、文明、健康;4. 注重舆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七条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流程:1. 供稿人提交信息稿件,内容包括标题、正文、图片等;2. 内容审核人员对稿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给微信公众号管理员;3. 微信公众号管理员对审核通过的稿件进行排版、发布;4. 发布信息后,管理员对信息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信息传播效果。
第四章用户互动第八条微信公众号鼓励用户互动,具体要求如下:1. 管理员应积极回复用户留言,解答用户疑问;2. 鼓励用户参与活动、投票等互动形式,提高用户粘性;3. 严格管理用户言论,对违规言论予以删除或警告。
线上公众号管理制度
线上公众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线上公众号管理,提高线上公众号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众号的确定和注册1. 组织确定公众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2. 公众号名称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不良或侵犯他人权益。
3. 所有公众号注册后,须将相关信息报备至公众号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三、公众号的运营1. 公众号的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操作和维护公众号。
2. 公众号应当定期更新内容,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公众号不得发布违法、不良或虚假信息,否则将被关闭或封号。
4. 公众号的管理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合法合规。
四、公众号的营销推广1. 公众号的管理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营销推广方式,如活动促销、合作推广等。
2. 营销推广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3. 公众号的管理员应当积极与用户互动,及时回复用户留言和咨询。
五、公众号的监督和检查1. 公众号管理部门将对公众号的内容和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公众号管理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如发现公众号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关闭或封号等处罚措施。
六、公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1. 公众号的内容均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载。
2. 公众号的管理员应当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3. 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公众号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公众号的服务质量保障1. 公众号的管理员应当专心致志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用户满意度。
2. 如用户反馈问题或投诉,公众号管理员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3. 公众号的服务质量由用户评价和管理部门检查评定,对于服务不到位的公众号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其它事项1. 公众号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公众号管理员。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导读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全文共计6667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上一个《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现今版本中与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共包括五章23条相关条款,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
此外,《规定》针对买卖交易账户、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实施网络暴力、剽窃原创作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权威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原《规定》亟需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突出问题。
如: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基于此,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9.07
【实施日期】201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9月7日)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