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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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互联网内容治理新趋势

互联网内容治理新趋势

互联网内容治理新趋势作者:田丽来源:《新闻爱好者》2018年第07期网络内容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引发了虚假信息、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以及低俗恶俗信息等侵害个人和公众利益的问题。

甚至在有些国家,互联网成为极端思想和恐怖信息传播的重要场域,还有些国家的社会治理或政治选举也受到网络内容的影响。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互联网内容治理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和依据越来越规范,手段和措施越来越丰富。

党的十九大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新的政策与措施。

本文通过对2017年以来,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见表1)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了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新趋势。

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监管部门权职略有调整自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内容治理涉及公安、文化、广电、工信、工商以及国新办(网信办)等多个部委。

2014年,为统筹互联网的安全与发展,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由党的总书记担任小组长,并设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2018年,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成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

这种调整既是统筹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管理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宣部的权责进一步扩大,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履行原来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牌子,这样的职能调整意味着网络游戏版号的管理部门将由原来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变成中宣部,国家电影局也统一归中宣部管理,本次改革还重组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网络视听节目①内容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审查。

这样一来,对于同时通过网络和院线发行的电影则很可能受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国家电影总局”的双重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迈上新台阶。

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页脚内容1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兰州大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兰州大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8-09-28 字体大小T|T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
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电时评》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
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落实了《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信办1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共计五章
二十条,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培训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党管媒体的原则贯彻到了新媒体领域。

《办法》中明确提出,从业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
闻信息,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敲诈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J],
2.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J],
3.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J], 支振锋
4.构建互联网新闻从业人员管理体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
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J], 王四新
5.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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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互联网的时代越来越重要,网络对于大家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那么对此互联网的管理也成了关键问题,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布,希望大家可以多多了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丰富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面临接受职业培训少、业务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难题,不当报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网站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信息,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

为依法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依法监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依法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强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强化网信工作、新闻舆论工作等的政策法规等方面教育;按照所在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7.11 / 25国家大事ation
“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0月26日上午,中央网信办召开传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体干部大会。

徐麟同志出席并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

任贤良同志出席并部署中央网信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

庄荣文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抓好中央网信办和全国网信系统传达学习党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二是将党的十九大精神网上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
之重,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安排,迅速兴起网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

三是联系网信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涉网信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将党的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



办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依法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应当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知识,例如新闻学、传媒学等;2.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3.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4.具备较强的信息搜集和分析能力;5.具备较高的政治敏感性和舆情处理能力;6.具备扎实的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技术能力;7.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1.招聘和录用程序的规范化。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明确招聘和录用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招聘工作。

2.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定期进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3.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明确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4.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5.从业人员的纪律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建立纪律管理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纪律处分,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1.公正、客观、中立。

从业人员应在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中保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不实报道。

2.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参与非法行为。

3.尊重隐私权和知识产权。

从业人员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侵权行为。

4.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淫秽、低俗或不健康的信息。

5.自律和诚信。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监督和管理机制1.行业组织监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建设,接受行业自律监管和行业规范的约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时代赋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新生活,但在网络日渐繁荣的同时,各种网络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攻击、网络恐怖、网络诈骗和网络谣言等已成为互联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颁布施行了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障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更加充满活力。

结合当前我市舆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本报从今日起开设“学习网络法规优化舆论环境”专栏,精选刊发部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供广大新闻、网络从业人员和读者朋友们学习、查阅和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关于35号文的要点解析

关于35号文的要点解析

关于35号文的要点解析
35号文是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平台认证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取许可证,或通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认证。

没有备案或认证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被认定为非法,不得从事相关服务。

2. 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履行社会责任,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含有暴力、淫秽、恐怖等内容的信息。

3. 实名认证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开展用户实名认证,对用户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与记录,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

4. 平台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生成、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对于违法信息的发布者,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5. 数据保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保存用户信息、操作日志等相关数据,以备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35号文的发布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了行业管理,提升了信息发布的质量和安全性。

但也引发了一些
争议,包括对言论自由、用户权益等方面的担忧。

因此,各方应积极参与对该规定的讨论和改进,以实现信息管理与信息自由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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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
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第三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属地从业人员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更新、调整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渠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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