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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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网络新闻资讯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促进健康良好的信息传播。

一、信息采集与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信息采集与发布的管理。

在实施信息采集时,应当优先选择来源可靠、内容权威的新闻机构。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的新闻报道,应当进行多方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社交媒体等用户生成内容的监管,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删除虚假信息,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追责。

同时,应当积极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禁止未经用户授权,任意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

三、版权保护与内容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保护新闻行业的创作积极性。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审核。

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恶俗等违法违规内容,保障网络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责并删除相关内容。

四、社会责任与舆论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递正能量。

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公益项目和新闻教育。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2024年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研究》范文

《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内容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成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环。

而在这个监管体系中,行政约谈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行政约谈制度概述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企业、个人等进行约谈,通过沟通、提醒、劝诫等方式,引导其纠正错误行为,以达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目的。

这一制度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三、行政约谈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行政约谈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企业、个人进行约谈。

约谈内容主要涉及信息内容真实性、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方面。

约谈方式多样,包括面对面约谈、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等。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约谈制度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约谈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行政约谈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具体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约谈的随意性较大。

其次,约谈效果难以评估。

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难以判断约谈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最后,约谈制度与其他监管手段的协调性不足。

行政约谈往往单独进行,与其他监管手段的协调性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五、优化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明确约谈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约谈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哪些行为可以通过约谈进行纠正。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知度。

2. 建立评估机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经营资质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严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申请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许可。

二、信息真实性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违背伦理道德规范。

如发现发布的信息失实或者遭到投诉,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向用户公开道歉。

三、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方面的要求,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

四、版权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如需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引用,并标明出处。

五、社会责任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应当推动正能量的传播,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不良的信息。

六、监管和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定期检查、审查其经营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用户权益保护对于违规发布信息、侵犯用户权益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应当有权举报投诉,并要求相应赔偿。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弘利教育)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943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Regulations on Interview Work for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Uni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高新闻信息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以新闻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出版、传播和推广服务。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营。

第四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新闻信息服务。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依法取得许可证书。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其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不得编造、歪曲、隐瞒事实。

第十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新闻信息的来源,尊重新闻信息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泄露、传播。

第十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十八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丰富、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满足公民的不同需求。

第十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信息质量监测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分析。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的法律规章。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运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要求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二、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规范2.1 禁止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2.2 强化原创新闻报导的要求和保护2.3 加强对敏感信息的审查和管理三、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责任与义务3.1 对违法信息的主动监测和处理3.2 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3.3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四、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机制4.1 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机构4.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4.3 定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与执法5.1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5.2 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5.3 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自律和规范发展正文内容:一、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要求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为了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专业的编辑和技术人员等。

1.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内容审查、技术评估等环节,最终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

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普通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续期。

续期要求包括对服务内容的更新和改进、对用户反馈的积极回应、对违规行为的整改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原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原文

2018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范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各类机构、媒体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传播、发布、提供新闻信息、评论、推荐等服务,包括新闻网站、自媒体、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平台。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注册与备案管理第四条【注册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机构详细介绍、运营模式、服务范围等内容;(三)相关人员的资质、经验和信誉证明;(四)网络安全等相关设施和措施。

第五条【备案要求】自媒体和个人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二)自媒体平台或网站名称、经营范围、内容形式等;(三)自媒体个人的发布内容计划和更新频率;(四)网络安全等相关措施。

第六条【注册备案机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并通过网络公示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信息。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第七条【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发布的新闻信息真实可靠,不夸大事实、不捏造虚假信息,注重客观和客观评价。

第八条【内容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信息,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

第九条【审查和监测】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审查和监测机制,监测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信息,维护信息的健康、和谐和安全。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新闻和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管的部门。

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传播正面、健康、积极的新闻信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经营许可手续。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第八条国家鼓励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依靠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提供多种形式、多样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版面管理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合理的新闻版面,向公众提供清晰、易懂的信息展示。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宣传,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设置版面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避免出现不文明、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版面的版权保护工作,不得上传、链接侵权、盗版内容。

第十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有效的举报投诉通道,及时处理公众对版面内容的投诉与举报。

第十四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版面内容的监控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版面设置,满足公众需求。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十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发布重大新闻事件的消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新闻报道的来源进行核实,不得发布无来源、虚假的信息。

第十八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敏感和重大新闻事件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安全、稳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的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保障原则新闻信息服务应遵循合法、公正、准确、真实的原则,保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监管机构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审批和备案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组织,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平台责任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确保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发布假新闻或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的信息权益。

第八条实名认证和注册信息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确保用户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信息审核和新闻源头核实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审核,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源头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条规范广告行为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十一条禁止内容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等禁止发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自律公约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自觉遵守新闻行业的自律公约,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诽谤、侮辱等不良内容。

第十三条网络评论管理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加强对网络评论的管理,不得发布辱骂、恶意攻击等不良言论,及时屏蔽恶意评论。

第十四条版权保护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和信息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和信息权益。

第四章服务报告和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服务报告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定期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服务报告,内容包括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数量、审核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3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3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传播与新闻相关的信息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合法从事新闻信息服务。

第四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法律,遵守道德伦理,坚持正确导向,传播真实、准确、客观的新闻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新闻信息服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处理、阻止违法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依托平台的新闻信息服务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新闻信息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并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新闻信息内容进行任意删减、篡改、失实等行为,不得以包装、夸大、变相等手段误导公众。

第十三条依托平台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公众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依托平台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提供者的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合理处罚,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未依法注册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等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网络媒体在追求流量、点击率的同时,忽视了应有的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规范媒体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阐述。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新闻、时政、经济、文化、社会、体育以及其他各类信息的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博客、微博、公众号、论坛、QQ群、微信群等。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等。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证》;(二)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职业道德,不得以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料,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四)要坚持正确导向和舆论监督,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身安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五)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事非新闻出版物出版、广告、软文等商业活动;(六)有专门的自律机构,定期开展对内自查自纠和对外社会监督。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二)提供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三)未经核实,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他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四)从事非新闻出版物出版、广告、软文等商业活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五)未按照要求备案或擅自改变已备案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引言新闻信息服务是以新闻报道为核心内容,通过不同渠道向公众传播新闻信息的一项重要媒体服务。

为了规范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媒体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了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确保新闻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管理机构如下: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保障全国范围内新闻信息服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2.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包括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作为新闻信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负责审核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宜性,以及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服务。

二、许可证管理制度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许可和管理。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许可证分类:根据新闻信息服务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将许可证分为广播电视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和报纸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

2.许可证条件:申请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合法注册的机构或个人、具备新闻信息服务所需的硬件设备和技术能力、有丰富的新闻信息资源等。

3.许可证管理: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定时间,在期满前需要申请续期。

三、信息内容审核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对新闻信息内容的审核要求,以确保公众接收到准确、真实、客观的新闻信息。

信息内容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审核:对新闻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禁发布虚假、失实的新闻信息,保证公众获得真实的报道和信息。

2.合法性审核:审核新闻信息的合法性,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

3.适宜性审核:审核新闻信息的适宜性,包括对敏感信息、不适宜公开的个人隐私等进行合理限制。

融媒体中心约谈制度范本

融媒体中心约谈制度范本

融媒体中心约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融媒体中心建设,提高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约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融媒体中心在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媒体融合发展等方面,对所属工作人员、合作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警示、教育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融媒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合作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新闻宣传纪律、工作作风、业务能力、法律法规、媒体融合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约谈方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针对特定对象,集体约谈针对普遍性问题。

第六条约谈主体为融媒体中心管理层,约谈对象应积极配合,认真听取意见,主动整改。

二、约谈程序第七条约谈发起:融媒体中心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发起约谈,或根据上级指示开展约谈。

第八条约谈通知:约谈发起人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九条约谈实施:约谈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谈话,约谈记录由发起人负责保存。

第十条约谈反馈: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管理中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约谈结果运用:管理中心根据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约谈要求第十二条约谈对象应严格遵守约谈制度,按时参加约谈,主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约谈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平等、尊重、诚信、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约谈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删除。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约谈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

四、约谈纪律第十六条约谈对象未按时参加约谈,应提前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十七条约谈对象应严格遵守约谈纪律,不得无故中断约谈,不得擅自离场。

第十八条约谈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诽谤、侮辱等行为。

网安部门约谈制度范本

网安部门约谈制度范本

网安部门约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规范网安部门约谈行为,保障网络运营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网安部门针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等问题,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整改等行为。

第三条网安部门约谈对象包括:(一)网络运营者;(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三)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对象。

第四条网安部门进行约谈,应当依法、严格、公正、公开进行,确保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约谈情形第五条网安部门可以约谈网络运营者的情形包括:(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二)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三)网安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网安部门可以约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的情形包括:(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二)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三)网安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网安部门可以约谈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情形包括:(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二)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三)网安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八条网安部门进行约谈,应当事先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九条网安部门应当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十条约谈对象应当自收到约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时,网安部门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约谈对象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网安部门应当对约谈结果进行总结,并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对象进行回访或者开展后续监管。

第四章约谈后果第十三条约谈对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或者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网安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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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43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
规定
Regulations on Interview Work for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
Uni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
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
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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