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
第六条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
第八条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
第十条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11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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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综合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综合信息系统操作指南(企业用户)常规操作一、用户注册:1、找到“注册用户”打开浙江安防网(),点击“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申报”,进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综合信息系统”登陆界面,点击“用户注册”。
如下图所示:2、填写注册选项点击后,出现以下的注册页面,请完整填写您的相关信息。
在填写注册信息过程中某些地方填写不准确,请根据系统提示的错误信息再填写一遍。
这里不再就提示不同错误信息进行分类的讲解了3、注册成功填写完注册信息,点击“确认”,系统跳到登录页面,表明用户注册成功。
二、修改密码:1、打开浙江安防网(),点击“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申报”,进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综合信息系统”登陆界面;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提交”按钮登陆系统;3、点击系统左边菜单“企业信息管理”,点击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出现如下图内容:4、点击“修改密码”,填写新的密码,保存即可成功修改。
三、修改完善企业信息:1、打开浙江安防网(),点击“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申报”,进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综合信息系统”登陆界面;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提交”按钮登陆系统(注:产品企业和资信等级企业,若还没有用户名和密码,可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索取);3、成功登陆后,出现系统的主界面,点击左边业务菜单中的“企业信息管理”,点击后将出现“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管理”、“仪器设备明细表”和“企业管理制度”;4、点击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栏目下的“企业基本信息”,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修改(注: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资金需变更,请填写“企业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5、点击“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点击“录入”按钮,填写“从业人员登记表”,录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保存信息(注:培训合格人员由系统自动生成,你不能进行编辑修改,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可点击列表中的操作的编辑、删除按钮进行修改)6、点击“仪器设备明细表”,点击“录入”按钮,填写“仪器设备明细表”,录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保存信息;7、点击“企业管理制度”栏目,点击“录入”按钮,填写“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目录”,录入相关制度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保存信息。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申办所需的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验证后退回):1、《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简介;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7、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8、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9、技防系统业绩证明(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合格证或者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质证》的申办:1、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从2010年5月1日后开始受理《资质证》办理申请。
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办理。
3、其他从业单位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提交申请,由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省公安厅技术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
4、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
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各地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
5、省外单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①《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企业概况;③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公函(原件及复印件);⑤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驻川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⑦技防工程管理、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 (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一)入侵探测器;(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七)安全检查设备;(八)出入口控制设备;(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十)周界报警设备;(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一)电视监控系统;(二)防盗报警系统;(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五)访客警示系统;(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九)安全检查系统;(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安全技术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资府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核准备案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除跨区域项目外,建设地点在安岳县、乐至县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建设地点在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的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地点在雁江区的由雁江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或企业直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投资主管机构直接备案,跨区域项目由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对项目核准权限及机构改革后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的范围核准项目,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确需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不得擅自增添前置条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精神,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全面实行“非禁即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对负面清单和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闭路电视监控器材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
第六条技防设施的建设,应具备报警、监控、应急呼救功能,实现系统化、网络化。
第七条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从事技术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业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对各类从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成为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
这个证件不仅仅是从业单位的准入许可,更是对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的明确体现,对于保障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1.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的重要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是从业单位开展业务必备的证明文件,是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与从业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息息相关,更是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利益。
具备该证明的从业单位可以得到政府的监督和支持,也会在业务拓展和社会信誉方面获得额外加分。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也是从业单位自身规范经营的保障,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法从业单位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
2.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的流程与要求为了获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从业单位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和要求。
从业单位需要依法组建,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料、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
需经过审查和评定,确保从业单位的业务内容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一定期限的审批和审核,从业单位才能取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正式获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3. 我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的理解与观点个人认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是一种重要的制度设计,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公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从业单位的登记备案,可以有效规范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杜绝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与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也是一种政府管理和监督的手段,有利于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从业单位的合法准入凭证,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和监督。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共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节能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书本合同由甲方(公共机构)和乙方(服务提供商)于签署日期签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能源管理与服务合作。
1. 合同编号本合同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签署日期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 (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一)入侵探测器;(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七)安全检查设备;(八)出入口控制设备;(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十)周界报警设备;(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一)电视监控系统;(二)防盗报警系统;(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五)访客警示系统;(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九)安全检查系统;(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概述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一个集成多种技术手段的智能化系统。
它主要包含视频监控、门禁控制、报警管理、安全检测等功能模块,能够帮助政府和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公共安全防范水平。
功能模块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是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模块之一,它可以通过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公共场所的人流、车流和物流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
同时,系统也具备视频存储和分析功能,能够对历史视频进行回看和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门禁控制门禁控制模块主要是针对小区、公司等封闭式场所开发的。
它可以通过智能门禁系统对人员进出进行控制,识别并控制未经授权者的进入,保证安全管理水平。
报警管理报警管理是系统的主动安全功能,当系统检测到异常情况时,会第一时间通过报警设备进行报警。
同时,系统也具备联动机制,能自动对报警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
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可以实时监控公共场所的环境数据,如温度、湿度、气体等异常情况,通过设备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
优势与意义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一方面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对安全事件早期预警和后续应急处置的智能化响应,有效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除此之外,该系统还能促进公共秩序的维护,加强对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整个城市的治安水平。
发展前景随着智能化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新一代智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公共安全保障设备。
目前,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经在多个城市得到了广泛应用,预计将来还会在更多的城市推广和应用。
同时,随着国家对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投入的不断加大,系统的技术、功能还将不断升级和完善,为公众生活和行为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
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安监〔2011〕143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在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已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须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出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函,不再在市(州)、县(市、区)登记备案。
第五条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单位须报送的材料:(一)《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备案申请书文件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机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四)职业卫生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实验室设备清单1份;(五)相关机构有关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六)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办理登记备案程序:(一)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领取登记备案申请表;(二)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三)审核并受理登记备案材料;(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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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后方可从业。
第三条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办理。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单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业绩证明;
(四)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以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清单;
(六)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
(七)单位简介。
第四条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
省公安厅技防办在7日内根据申请单位的实力和业绩等条件,确认其从业资质能力,并发放《资质证》。
《资质证》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
初次申领《资质证》的从业单位,级别认定为待定级。
《资质证》等级划分条件是: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安装及维修等设备;
5、有完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6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二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
2、二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4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三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
(3)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3、三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1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少于4例;
(2)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4、待定级资质条件
(1)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2)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3)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第五条《资质证》换发和变更
(一)换发
《资质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
期满不换证的,其《资质证》自行作废;
(二)变更
《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当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第六条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所承接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无完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备案的;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
2010年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技防办开始受理备案申请。
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以前未办理过《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直接向所在市(州)公安技防办提交备案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