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0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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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2009)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2009)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大环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大环发[2009]21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完善审批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单位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以适当方式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当事人到窗口咨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接待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

当事人要求对不明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工作人员自收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起五日内向当事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一)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三)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四)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大环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环发〔2012〕44号)各相关单位: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为此,制定了《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固废环境污染,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环境监管,全面推进固废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降低环境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2年底,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8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

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园区化管理,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一)规范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1、整治范围:年产危险废物1吨以上(含1吨)的重点产废单位。

(重点产废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2、整治内容:按照《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附件2)开展规范化整治,建立管理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合格率80%。

规范化管理主要标准: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申报登记和年度转移备案;建立规范的固废管理台账;贮存场所达到规范标准;危废转移办理转移联单;执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定期实施污染监测。

(二)规范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1、整治范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废有机溶剂回收提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废有机溶剂回收提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主要从事废油漆稀料的回收提纯,年处理废油漆稀料 100t,纯油漆 稀料产量约 95t。
提纯处理后的油漆稀料用新购置的铁桶包装,每桶 15 kg,储存于产品 存放区。产品存放区最多储存 3 天的产量,建设单位租用有运输资质的车辆 将产品送至使用单位。
2.2.2 原、辅材料耗量、储运
项目年处理废油漆稀料 100t,建设单位租用有运输资质的车辆将废稀料 运回厂内,储存于原料存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受大连市盛盈有 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由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
1.2 评价原则及目的
略。
1.3 评价依据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相关 规定及文件。
大连市盛盈有机溶剂处理有限公司计划投资 72 万元在瓦房店松木岛化 工园区建厂,引进一套永济电机厂研制的 CEX-70A 型废有机油漆稀料再生 提纯装置,对废油漆稀料进行再生提纯,预计每年可提纯废油漆稀料 100t, 提纯后的产品纯度可达原溶剂标准,送回厂家继续使用。上述设备作为新型 环保再生设备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号 ZL95115691.8),且已被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具体见附件。
3. 区域环境概况
3.1 自然环境概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略。
3.2 社会环境概况
略。
4.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略。
5. 环境影响预测
5.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
由预测结果可知,在典型小时气象条件下,正常排放时二甲苯传播到敏 感点处叠加背景值后的一次地面浓度均低于相应标准限值,非正常排放时, 二甲苯的影响较正常时高,但亦均未超过相应的标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0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 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6年8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业经2016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6年9月9日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实施;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城建、交通、安监等主管部门并商海关、海事等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经信、卫生、交通、规划、安监等部门编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建设突发环境事故危险废物及应急物资集中储存设施、场所纳入规划内容。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2.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颁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颁布2000年3月20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颁布,2007年9月25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环境保护条列》1993年9月27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2、《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列》1996年11月30日颁布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列》1991年7月27日颁布(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颁布2003年11月5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颁布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颁布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颁布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2日颁布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7月8日颁布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颁布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日颁布1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颁布13、《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5月11日颁布1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颁布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颁布16、《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颁布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颁布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11月23日颁布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11月1日颁布,2008年12月11日修订20、《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2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颁布2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2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12月20日颁布2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2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9月12日颁布26《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颁布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颁布,2008年8月15日修订2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10月8日颁布2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月8日颁布30、《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颁布(五)政府规章1、《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2002年6月20日颁布2、《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8日颁布(六)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颁布2、辽宁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29日颁布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颁布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14日颁布5、《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2005年11月21日颁布6、《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颁布7、《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颁布8、《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8日颁布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知》2001年7月6日颁布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告》1999年6月14日颁布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1999年10月10日颁布12、《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颁布13、《关于矿山开采等影响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颁布14、《关于危险物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3日颁布15、关于在《大连市市区内限期拆除一吨以下燃煤锅炉等设施的通告》1998年12月23日颁布1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颁布1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2000年8月17日颁布1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2000年4月22日颁布19、《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颁布2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1997年12月11日颁布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颁布二、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列》2005年1月17日颁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颁布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颁布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颁布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四、其它:1、《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2、《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行为过错追究实施细则》3、《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4、《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学习与培训制度》6、《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7、《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8、《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9、《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制度》13、《2009年大连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14、《大连市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5、《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规定》16、《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7、《大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细则》18、《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9、《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20、《大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试行)》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23、《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3日批准2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最终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1件,废止7件。

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2、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期:2012年11月15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附件2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大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大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大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收集证”)。

二、收集经营范围废机油“收集证”的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产生废机油的收集活动。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证”的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活动。

持证单位在收集过程中可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空调制冷剂、废机油格、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漆渣、废油抹布等其它危险废物一并纳入收集范围,但须分类收集和存放。

三、申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单位可向大连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固管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地区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收集证”。

申请材料如下:1、《大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及试生产许可文件;贮存设施、设备经消防和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4、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委托运输需出具委托协议及受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5、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意向协议。

四、受理固管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中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即为受理。

五、办理程序固管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贮存场所、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收集证,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收集证有效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市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辽环函〔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辽环函〔2018〕4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省安委办、省审改办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安委办〔2017〕98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危险废物环境敏感性强,贮存及利用处置安全要求高,如有不慎,易引发安全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认真落实辽安委办〔2017〕98号文件规定的权责事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固废管理和执法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部门沟通协作,定期进行研究和部署,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安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

企业要以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危险废物安全为核心,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建立层层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要优先采用技术先进性强、安全生产系数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技术路线和装备,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切实保障设备完好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风险。

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明确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一线生产人员的防护,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的安全。

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并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备齐备足应急物资,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紧急情况和事故的能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

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

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24日施行,是大连市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及分析。

一、总则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例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大连市的环境保护行为,包括大连市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公众参与、责任追究”。

二、环境质量与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包括对空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限制和监测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条例中还规定,大连市应当建立环境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或矿产资源开发等进行环境评估,以确保环境安全。

三、污染防治与治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污染防治和治理的要求。

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大连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通过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重要目标。

条例规定,大连市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障基金,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责任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公众参与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当公众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大连市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合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态修复等。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及其所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第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对大连市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推行清洁能源,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治理,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水环境治理,保护水体安全。

第九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严禁土壤污染企业的运营,采取措施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建立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一条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必须先经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手续和证明文件,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推广垃圾分类,鼓励循环利用,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察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大连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维护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泄漏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函[2012]1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01.16【实施日期】2012.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泄漏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情况的通报(环函[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7月16日18点02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以下简称“7.16”事故)。

在这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大连市环保局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沉着应对、措施得力,经过60多天的艰苦奋战,圆满完成了环境监测、危废监管和岸壁清污工作,确保实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决不让油污进入公海、进入渤海”和不发生二次污染的目标,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抢险救灾集体一等功”。

长期以来,大连市环保局严格履行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日常监管等职责,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出了突出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7.16”事故发生后,因电缆被炸导致电闸门失灵无法关闭油罐及管道阀门等原因,致使大量原油通过爆炸点管道持续泄漏。

在爆炸起火现场部分泄漏原油随消防水经雨排系统通过泄洪沟排海口进入港池,海面上燃烧的原油烧毁了港池内设置的四道围油栏后扩散至港池外部海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对周边7个海水浴场、2个海水养殖区和3个海洋保护区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未对渤海及其公海造成影响。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在大连市环保局党组的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始终奋战在一线,不畏艰险,团结协作,竭尽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将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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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0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
(一)工业固体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置利用贮存情况
2009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61.43万吨,综合利用量342.71万吨,处置量18.04万吨,排放量0.68万吨,详见表1。

表1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2009年,大连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炉渣220.46万吨、粉煤灰66.12万吨、脱硫石膏10.98万吨、冶炼废渣9.36
万吨、尾矿2.80万吨。

详见表2。

表2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前5位)
3、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前5位)
1
2009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居前5位企业是: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715505吨、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02230吨、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490吨、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热电厂216982吨、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196000吨。

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产生量,详见表3。

表3 主要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前5位)(单位:吨)
(二)工业危险废物
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处置利用贮存等情况
2009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为9.09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4.23万
吨,处置量4.85万吨。

详见表4。

表4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2
2、主要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前5位)
2009年,大连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按类别居前5位的是: HW08废矿物油29647.27吨,HW49其它废物13873.61吨,HW35废碱7148.06吨,HW04农药废物6558.63吨,HW34废酸4859.68吨,共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68.34%,详见表5。

表5 主要工业危险废物种类
3、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前5位)
2009年,大连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居前5位企业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28566.35吨,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019.61吨,大连住化凯飞化学有限公司8760.023吨,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3035.56吨,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2900.89吨,共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57.54%,详见表6。

表6 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前5位)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布情况
大连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16家,详见表7。

3
表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布情况
(三)医疗废物
大连市日产医疗废物约10吨,其中城区(含区市县)约7.5吨/日。

城区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大连市瀚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焚烧处置,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

详见表8。

4
表8 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四)城市生活垃圾
2009年, 全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115.38万吨,无害化处置总量为108.48万吨,无害化处置率为94.02%,详见表9。

表9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情况
(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大连市主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填埋设施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见表10。

表10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以上数据来源:工业固体废物为2009年环统数据,工业危险废物为2009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系统数据,医疗废物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焚烧处置量。

二、2009年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一)危险废物监管
开展“医院安全百日专项检查”工作。

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检查表,累
计检查医疗机构97家,处罚17家。

制作并安装统一标志的防盗式存储柜
5
88个。

开展了水源地周边医疗单位的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对年产50吨危险废物的重点单位的专项检查,对50个重点单位进行了集中整治。

强化了表面处理行业环境监管。

对51家电镀企业和重点热镀企业实施月报管理。

对40余家电镀企业进行了季度巡查。

开展了对第三批15家表面处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专家评审。

结合全市整体规划的企业搬迁工作,加强对污染企业搬迁遗留固废的污染监管,安全处置各类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防止遗留污染隐患。

(二)环境应急管理
防控和应对甲型流感的蔓延,制定了应急工作预案,对大连机场、大连第六人民医院、大连翰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实现单独收集、贮存、消毒和处置。

组织处理十余起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隐患,对污染现场及遗留污染进行了及时的清理和安全处置。

协助海关安全销毁非法入境的生鲜食品500吨。

(三)处置企业管理
加强了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重点监管,每季度巡查一次。

完成对处置单位的经营能力评估和建立台帐的试点工作。

开展了对瀚洋公司和东泰公司等重点危废处置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工作,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

积极配合省厅做好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强化现场勘查,及时回复意见。

全年发放废机油收集证3个。

(四)电子废物管理
结合“六五”宣传活动,通过宣传版、宣传材料和新闻媒体开展电子废物管理的宣传。

继续推进社会源电子废物回收网点建设,在2008年10个绿色社区的基础上扩展到在23个社区搭建回收平台,完善了社会源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6
强化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打击非法拆解处置行为。

(五)固废基础管理
于5月11日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系统升级并启用。

增强了数据汇总查询功能、实现了转移计划网上备案、全面启用信息安全保障技术登录,在实用性和安全性方面都有很大提升。

全年网上共办理转移联单 1.3万份,转移危险废物9万吨。

对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企业加强了稽查,实行季度稽查名单制度。

全年完成3项申报登记调查工作。

一是完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是组织各分局、区市县环保局开展了2008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重点企业季报工作。

三是完成全市2008年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工作。

二○一○年六月四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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