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减少,兼论刑修八对死刑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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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死刑是中国刑法的刑罚之一,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备受争议的刑罚。目前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评论不一。本文旨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阐释笔者自己的观点。本文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死刑存废观点的解读,结合刑法修正案(八),阐明了笔者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观点,并对中国刑罚改革提出了设想与建议。
1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的概念及与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庭、部落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赞成者最多,也最为流行。从世界范围内看,死刑在各国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死刑执行的方式也更加人道、文明。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而必须剥夺其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得以安宁。对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政府的责任。
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
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也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但是,死刑也具有局限性,主要指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是相悖的。
3死刑存废观点综述
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有:(1)死刑是社会报应犯罪的要求,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2)死刑之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3)死刑具有极其强大的威慑力和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如英国法学家米尔恩所言:“处死杀人者是对生命的价值的尊重,是与杀人相适应之刑。”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行为。” (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如黑格等从死刑的效益性出发而提出的死刑是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的立论。
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有:(1)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2)死刑是不人道的,残酷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我已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3)死刑具有不可分性。(4)死刑涉及到对生命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的死刑改革现状
第一,减少死刑罪名。取消了向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没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有:(1)走私类: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二,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首先,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5对我国死刑改革的设想
首先,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合。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其次,创造条件,废除死刑。条件包括:第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第二,社会控制严密。第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刑罚的威慑力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只有威慑力足够强,才能迫使人们去遵守。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拥有强大的震慑力,在目前情况下的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的。因此,为了保护人权,就需要谨慎适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死刑,努力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死刑的存废
——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减少
作者:吴兴浩
指导教师:王本利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 271018)
【摘要】死刑是中国刑法的刑罚之一,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备受争议的刑罚。目前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评论不一。本文旨在站在死刑保留论的立场,通过对死刑进行历史的、法律的、以及功用的分析,得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同时,对当前几种主要的死刑废除论进行辩驳、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国内外死刑的现状,对未来死刑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测。然后,就目前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生命权的内涵进行再认识,提出立法建议。最后,本文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死刑存废观点的解读,结合刑法修正案(八),阐明了笔者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观点,并对中国刑罚改革提出了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死刑改革刑法修正案(八)
Whether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bolished ——discuss the decrea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f Amendment eight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u xing hao
(School of Humanities &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an,
Shandong271018, China)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one of the Chinese criminal penalties, but also the world's most controversial penalty. At present ,academia about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is various. This thesis aims to stand in the position of the reservation of death penalty, through the historical, legal, and function analysis of the death penalty, draw the the conclusion of the justification and necess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at the same time, analyse several of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