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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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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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f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渝办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负责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房屋住用安全实行分级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含直管公房)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住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唐良智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4
【摘要】《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1-7)
【作者】唐良智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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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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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 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办发[2007]280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物业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决定建立我市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经委、建委、市政、环保、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民政、消防等部门参加,涉及我市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

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渝价〔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天然气、供暖、水暖、电梯、绿化景观等管理区域物业专业服务企业。

3.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备案资金金额、备案银行、备案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银行联合备案。

2.使用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设施设备、建筑结构、室内及外墙装饰等与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3.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相关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维修方案及预算,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后,方可将资金用于维修工程。

4.监督检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妥善处理。

4. 使用资金的审批和管理1.审批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维修方案及预算,并经过审定后,方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审批范围涵盖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多个方面,涉及审批环节应当严格审批程序,保证维修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资金管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专用账户形式存放,由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机构应当对该账户进行定期核查。

3.资金使用及结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维修工程的实际支出与预算进行比对,并及时结算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5. 补缴和退费1.补缴: 对于已经开展维修工程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并提出补缴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46号)主城各区房管局,各分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的相关规定,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行为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有效遏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搭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和小区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治违法建筑是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分局要坚持从为民、务实、清廉,以促进小区和谐稳定为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落实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有效遏制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发生。

二、厘清责任,依法履职主城各区房管局,各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1号)和《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渝违整办发〔2012〕2号)要求,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主动配合规划部门和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整治办公室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整治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5]2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合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一、《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共同分发。

二、修订后的文本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废止。

三、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新《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对物业管理的合同意识,确保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YZ-2005-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甲方(业主大会):乙方(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名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大会)组织名称: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物业管理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办法》第二十八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 确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 紧急情况的维修主体及资金支付要求,以管期间资金利 息结付和代管机构管理经费来源
• 2007年市审计局对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审计时, 提出我市维修资金代管期间资金利息结付混乱和 代管机构管理经费无来源问题,《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予以解决,即:由区县(自治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一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 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区县 (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 益中列支,并与
• 2002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个条例》 出台后,我局就着手起草制定我市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后经多次修改论证,先后三次提交市政府 法制办,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和07年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一再修改。 • 历时8年,《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1月27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2项维修资 金的使用程序和支付方式
• 《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规 定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和支 付方式,有效解决物业专
(五)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使用范围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直 是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争 执焦点,《办法》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 规定,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 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 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做法不统一。我市于 1999年10月开始归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 此项工作率先在渝北区开展。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出台后,我市主城各区先后制定了各区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但各区办 法规定不尽相同,导致我市维修资金缴交 标准、缴交方式、代管体制、专户】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 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 主分户账。 •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 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 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 查询。 • 【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 部16修资金续 交制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为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际,经商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现就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1、屋顶、墙体渗漏严重,影响设备设施安全及造成相关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的。

但业主使用屋顶或自行改变房屋外墙及其装饰的除外;2、因输配电母线、干线老化,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3、因水泵严重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4、雨污管道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外立面排污(排水)管断裂、脱落;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6、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的;7、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8、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 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局属有关单位:2009年5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危房整治的通知(渝办发【2009】128号文),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抓好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经排查鉴定的C、D级危房的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也纳入了平安重庆建设考核目标之中。

近一年来,各区县房管部门积极争取区县政府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危房整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从去年的平安重庆建设考核以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所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区县仍存在着对危房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整治措施不力的现象。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房屋住用安全,现将加快落实危房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危房整改工作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国土房管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加快落实C、D级危房整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民生,讲党性的具体体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履职,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抓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危房整改工作按照“平安重庆”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到2012年,必须拆除或重建全市已排查出的全部D级危房。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危房整改任务的圆满完成。

1、认真自查、完善数据今年4月30日前,各区县房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对5·12汶川地震后经鉴定的C、D 级危房的加固、拆除、重建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危房数量、面积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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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市房地产培训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0年1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业的正常使用,现将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办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订,是我市物业管理的地方规章,在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精神和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对《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更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办法》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及自行管理模式,规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分摊方式。

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物业正常使用以及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发展,促进“宜居重庆”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是保证《办法》有效实施的基础。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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