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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九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

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 〕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疫 .c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 检 v 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 o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验 .g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 检 q 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督 i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 qs 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监 a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 量 w. 员证》。 w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质 w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家 //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国 tp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ht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局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总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n 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3-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 第四章管理职责 (3)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 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10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gas cylinder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前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起草任务书,年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年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

年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则》争取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年月,在召开第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明确制造单位、监检机构、检验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且对各类气瓶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烟台分院: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1)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2)第四章制造单位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无缝气瓶制造督检检验大纲 (6)附录a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9)附件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0)附录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C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4)附录c 焊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16)附件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17)附录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0)附件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1)附录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3)附件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4)附录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6)附件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27)附录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29)附件H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 (3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七日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保障首都社会经济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最终无痕版LN确认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最终无痕版LN确认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9)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9)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前言2013 年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4 年1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

2014 年9 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 年12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5 年3 月和6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15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 年1 月16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熟分院谭伟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TSG 08—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北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晓霖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赵忠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康宝惠北京华晶电梯维修有限公司郑永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沈晓东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目录1 总则 (1)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3 使用登记 (10)4 附则 (15)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7)附录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9)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1)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24)附件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29)附录 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30) 附件 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33)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34)附件F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5)附件G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36)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 (4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北京特检中心)-报检材料-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北京特检中心)-报检材料-压力容器
设备类别
检验类别
核准项目 代码 RD1 RD2 RD3 RD5
描述 超高压容器 球形储罐 第三类压力容器 氧舱 第一、二类压力 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 低温、 罐式集装箱等) 长管拖车、集装 管束 超高压容器 球形储罐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一、二类压力 容器 氧舱
定检
RD4 RD6 RD7 RD8 RJ1
1.填写完整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单》 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2、设备出厂价合同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性能监检申请表》 并加盖公 章; 2.北京市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通知单》 原件。
容器 安装、改造 、维修 监督
RJ2 RJ3 RJ4 RJ5
制造
进口容器、气瓶
KJ1
压力容器、气瓶
办理材料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提交 《承压类(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定 检检验申请单》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出告知书 编号并填写在告知书上); 2、 填写完整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单》 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

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前言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起草任务书。

2006年5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专家成立起草组,形成的草案。

200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 8月由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2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级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群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中心张西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葛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黎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高革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目录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5)附件B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11)附件C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要求 (13)附件D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 (15)附件E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要求 (27)附件F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30)附件G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说明 (3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二)了解对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失效情况进行分 析、处理;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相关项目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设备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 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 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吴绳武
第一章总贝U(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2)
第四章考试机构(3)
第五章取证考试(4)
第六章审核发证(5)
第七章换证(5)
第八章监督管理(6)
第九章附贝U(7)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8)
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9)
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10)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试样)(1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 员)。

TSG 07-2019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无水印

TSG 07-2019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无水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13日前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13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特种设备(-北京特检中心)-报检材料-管道

特种设备(-北京特检中心)-报检材料-管道

DJ2 安装、改 造、维修 监督 DJ4
DJ3
管道
管道元件 制造
1.填写完整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单 》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2、设备出厂价合同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进口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性能监检申请表》 并加 进口压力 盖公章; 2.北 管道元件 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 通知单》原件。
设备类别
检验类别
核准项目 代码 DD1 DD2
描述 长输(油 气)管道 公用管道
办理材料
定检 DD3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提交《承压类 (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定检检验 工业管道 申请单》
DJ1
长输(油 气)管道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 公用管道 知书》原件或复印件(需提前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 出告知书编号并填写在告知书 工业管道 上); 2、 填写完整的《锅炉 管道元件 3、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复 印件
管道元件进口监检 进口
KJ1

1、2、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TS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第四章管理职责 (3)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13日前 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13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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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大中小】【打印】【关闭】京发改〔2005〕1005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五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0.8% 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九)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锅炉销售价为锅炉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十)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压力容器出厂价为容器本体价格;(2)单台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0%收取。

注: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2)Ⅱ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3)Ⅲ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4)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检验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5)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V≤10 m3), 300元/台(V>10 m3 );(6)异型容器强度校核按双倍收费。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1.2%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的1.2%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安装施工费的1.2%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 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2)容积不足1m3按1m3收费。

(三)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1.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气瓶产品包括阀门、附件;(2)按照国外标准在国内制造并使用的气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容积大于50升的,每增加1升加收1.5%的检验费。

(四)氧舱检验收费标准。

1.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收费。

注:(1)出厂价包括舱体,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控制台等;(2)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2.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收取。

3.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Φ表示氧舱内径;(2)二十年综合技术鉴定包含一、三年期定期检验;(3)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4.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氧舱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格的1.0%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罐车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强度校核按300元/台收取;(2)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3.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为全面检验的50%。

(六)进出口压力容器、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进出口各类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按其销售价的1%收取;(3)销售价为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其出厂价的1.0%收取。

(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DN为管道的公称直径;(2)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管道在线检验收费标准按全面检验的50%收取;(2)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3)检验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四、电梯检验收费标准(一)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梯8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25元;载货电梯额定载荷2吨以上,每增加1吨加收5 %;(2)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m的加收10%;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8m,每增加2m(不足2m按2m 计)加收5%,最高不超过20%;(3)包括限速器检验。

(二)电梯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按定期检验的150%收取检验费。

五、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一)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5%收取。

(二)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吨位每增加2t(不足2t按2t计)加收1.5%,最高不超过30%;(2)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最高不超过5%检验费;(3)无大车行走的电动葫芦起重机减收20%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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