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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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
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GZ032018013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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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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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

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

据07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将广州市分为a区和b 区。

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
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
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
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一般来说,b区的配建车位指标会超过a区。

根据规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5—0.7个、b区0.8个。

独立诊所为每100平米配建停车位a区0.6-0.8个、b区1.0个。

疗养院为每
100平方米配建停车位a区0.3-0.5个、b区0.5个。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泊/100㎡建筑面积
0.2~0.3
0.3
1
(或)每100名职工应设置20个非机动车位。
仓储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
0.2~0.3
0.3
1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小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3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A区)或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B区)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小学应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
中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8
大、中专院校
泊/100㎡建筑面积
0.5~0.8
0.6~0.7
1.0
1
商业类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
0.5~0.6
0.8
1.5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
泊/100㎡建筑面积
0.8~1.2
1.5
1.5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泊/10000㎡占地面积
1~2
4~6
20
每2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A区B区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商务办公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1、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研究广州市在2002年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从2002年7月已开始试行。

修订后的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增加了建筑物(用地性质)的分类,按照不同区域提出不同的配建要求,对不同规模的建筑配套停车位数量计算采用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了残疾人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货车装卸货停车位的配建指标,修订了自行车停车位指标等。

通过该次研究,使广州市原有的两套配建标准得到了统一,并采用泊位数作为标准。

修订后的广州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见表8~表10(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此处略,详见《广州市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研究》报告)。

表8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2.城市规划密度区的划分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番禺区、花都区参照相应密度分区的配建指标执行;3.表中幅度值为建议的停车配建指标的范围(详见使用说明栏),没有规定幅度范围的为推荐的最低标准;4.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场所、交通枢纽等(表中以星号标注)停车位设置标准应根据建筑物容量、所处位置、交通环境进行独立的交通影响评估决定配建车位数;5.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未列入此表的用地类型的停车位数量应视专项规划设计的结果而定;6.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的设置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可能性,或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7.其它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报告;8.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见表9);9.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数量,以及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另计(具体配建要求见报告)。

表9 广州市建设项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指标附注:1.凡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必须在方便的地点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2.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泊位尺寸参考相关设计规范。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地区20%。

3.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焦点。

为解决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该指标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停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旨在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该指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停车位配建比例。

比如,住宅小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0.8个停车位,办公楼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

2.设备标准:要求停车场必须设置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停车指示标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3.停车位设计:规定了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包括标线宽度、长度和倾斜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

4.环保要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环保,包括应用节能材料、合理利用雨水等。

此外,还鼓励停车场设置绿化带和透水铺装,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交通连接: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便利性,确保建设项目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连接。

同时,还要求建设项目配备接驳公共交通的设施,以促进出行多样化和绿色出行。

三、措施和效果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该指标规定明确了停车位配建比例和设备标准,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停车位供应充足和停车环境优良。

其次,该指标规定对环保和公共交通的要求,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对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和类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这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的配建比例。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制定了相应的停车配建比例要求。

比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一般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

其次,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布局和设计标准。

包括停车位的布置密度、通车道宽度、停车区域的防护设施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防止因停车不当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

第三,规定了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停车位的配备方式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停车资源浪费和滥用。

第四,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还包括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

要求建设项目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最后,规定了对停车配建指标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规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停车配建工作。

政府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未按要求完成配建工作的单位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广州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难题之一。

因此,合理控制和规范停车位的配建是非常必要的。

该文旨在深入了解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促进城市停车管理的有效实施。

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广州市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标准》(2018年修订版),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按照行业标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1. 应按照规划控制指标配建停车位。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性质、道路等级、辖区交通量等因素,规划控制指标应分级分别制定。

2. 根据控制指标,确定停车位配建标准。

标准采用公式法和定额法相结合,严格按照前期规划的控制指标计算,确保停车位供需平衡和合理布局。

3. 鼓励社会性停车场配建。

社会总停车位数应占总停车位数的一定比例,应当优先使用城市空间和公共设施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停车场的作用。

4. 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尽可能考虑停车位配建,确保该项目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5. 停车位应考虑面积、车位规格、使用方式、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因素。

不同性质和不同地理位置的停车场停车标准应有所区别。

1. 停车位配建标准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征求专业性建议,经过专业性评估、审查和确认后形成初步设计方案。

随后,在建设预备期,进行施工设计和论证,经核算后确定最终配建数。

2. 为保障停车场建设,停车场与规划设计工程应同步开展,建设进度要求得到充分关注。

3. 停车位的布局要以合理的空间利用和优化的交通组织为依据,遵循时间、路灯、安全通道等规则,同时充分考虑车辆通行、周转、停放及各种应急情况的需要。

4.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前,应经过专业调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业主意见和周边环境特征等因素,制定确切且具有操作可行性的停车位规划。

四、结论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是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计划。

广州停车楼建筑标准

广州停车楼建筑标准

广州停车楼建筑标准
一、停车位配建比例
1.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户0.6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对于商业建筑,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应至少配备1个停车位。

2. 在城市中心区,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停车位配建比例应适当提高。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户0.8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3. 对于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停车位配建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展览馆等)应按照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配备1.5个停车位。

二、设备标准
1. 停车位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如停车位地坪、停车设备(如车位锁、车轮定位器等)、照明设备等。

2.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耐用。

3. 对于智能停车设备,如自动泊车系统、智能寻车系统等,应保证设备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三、停车位设计
1. 停车位尺寸应满足不同车辆的尺寸要求,保证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 停车位应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不同车辆的进出要求。

3. 停车楼内部应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指示标识应清晰明了,方便驾驶员寻找车位。

四、残疾人停车位设置
1. 按照广州市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按照每50套房屋设置1个残疾人停车位。

2. 残疾人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残疾人停放车辆的地方,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通道、轮椅升降机等。

3. 残疾人停车位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保证残疾人车辆的正常停放。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广州市改善交通状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经 13 届 14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的 实施方案》(穗交改领[2011]1 号),明确要求“总结目前我市建筑物停车配建现 状及需求,在 2007 年完成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的基础上,按照 分区域、差别化的原则,并结合区域的交通需求管理策略进一步修订建筑物停车 位配建标准”。
五、指标调整优化建议
本次优化规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停车配建管理分区调整,在上一版管 理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功能区向外疏解趋势及城市重点 发展区的规划研究,扩大停车配建管理 A 区范围;二是停车配建指标调整,根据 停车配建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配建标准,进而提出指标调 整建议;三是停车管理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综合体建筑开发、机械式停车位等 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政策。
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的比例为35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三、指标调整指导战略
1、广州市交通发展战略 交通方式定位方面,小汽车交通提倡理性发展,即在“不限制拥有,限制其 使用”的发展主导政策前提下,对市民的汽车消费进行理性的引导;地区交通发 展模式方面,中心城区主张建设公共交通系统,适当控制小汽车使用。 2、小汽车交通发展规划 坚持小汽车交通引导政策,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小汽车交通需求,通过“以 供定需——调控交通总量和结构”、“地区差别——合理引导小汽车使用”等方式, 实现交通总体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城市整体交通结构的最优化。 3、停车供应规划政策 注重停车供应差别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采取不 同的停车供应政策,即“分区域、分类型、分时段”停车差别化供应政策,合理 调节区域交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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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附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
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
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
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资料来源:《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1988)。

图2 广州市建议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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