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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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交通⾏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为实施⾏政处罚。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关⾏政管理部门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及监督管理。
价格⾏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为。
城乡规划、⼟地、建设、房屋、⼯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励本市停车场⾏业协会依法制定⾏业⾃律规范,开展年度⾏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和培训⼯作,在停车场⾏业推⼴智能化管理⼿段,协助相关⾏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业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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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
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GZ032018013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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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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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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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
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焦点。
为解决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该指标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停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旨在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该指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停车位配建比例。
比如,住宅小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0.8个停车位,办公楼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
2.设备标准:要求停车场必须设置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停车指示标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3.停车位设计:规定了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包括标线宽度、长度和倾斜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
4.环保要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环保,包括应用节能材料、合理利用雨水等。
此外,还鼓励停车场设置绿化带和透水铺装,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交通连接: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便利性,确保建设项目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连接。
同时,还要求建设项目配备接驳公共交通的设施,以促进出行多样化和绿色出行。
三、措施和效果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该指标规定明确了停车位配建比例和设备标准,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停车位供应充足和停车环境优良。
其次,该指标规定对环保和公共交通的要求,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广州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难题之一。
因此,合理控制和规范停车位的配建是非常必要的。
该文旨在深入了解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促进城市停车管理的有效实施。
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广州市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标准》(2018年修订版),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按照行业标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1. 应按照规划控制指标配建停车位。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性质、道路等级、辖区交通量等因素,规划控制指标应分级分别制定。
2. 根据控制指标,确定停车位配建标准。
标准采用公式法和定额法相结合,严格按照前期规划的控制指标计算,确保停车位供需平衡和合理布局。
3. 鼓励社会性停车场配建。
社会总停车位数应占总停车位数的一定比例,应当优先使用城市空间和公共设施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停车场的作用。
4. 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尽可能考虑停车位配建,确保该项目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5. 停车位应考虑面积、车位规格、使用方式、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因素。
不同性质和不同地理位置的停车场停车标准应有所区别。
1. 停车位配建标准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征求专业性建议,经过专业性评估、审查和确认后形成初步设计方案。
随后,在建设预备期,进行施工设计和论证,经核算后确定最终配建数。
2. 为保障停车场建设,停车场与规划设计工程应同步开展,建设进度要求得到充分关注。
3. 停车位的布局要以合理的空间利用和优化的交通组织为依据,遵循时间、路灯、安全通道等规则,同时充分考虑车辆通行、周转、停放及各种应急情况的需要。
4.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前,应经过专业调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业主意见和周边环境特征等因素,制定确切且具有操作可行性的停车位规划。
四、结论广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是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计划。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停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书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停建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建前一个月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停建通知,并向原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向社会公告,广州停车网等媒体。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
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停车场收费牌、停车场收费电话、停车场收费牌等信息应在停车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公布。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
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
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对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和类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这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的配建比例。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制定了相应的停车配建比例要求。
比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一般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
其次,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布局和设计标准。
包括停车位的布置密度、通车道宽度、停车区域的防护设施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防止因停车不当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事故。
第三,规定了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停车位的配备方式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停车资源浪费和滥用。
第四,规定了停车设施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还包括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
要求建设项目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最后,规定了对停车配建指标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规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停车配建工作。
政府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未按要求完成配建工作的单位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和建设项目的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五、指标调整优化建议
本次优化规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停车配建管理分区调整,在上一版管 理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功能区向外疏解趋势及城市重点 发展区的规划研究,扩大停车配建管理 A 区范围;二是停车配建指标调整,根据 停车配建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配建标准,进而提出指标调 整建议;三是停车管理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综合体建筑开发、机械式停车位等 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政策。
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的比例为35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三、指标调整指导战略
1、广州市交通发展战略 交通方式定位方面,小汽车交通提倡理性发展,即在“不限制拥有,限制其 使用”的发展主导政策前提下,对市民的汽车消费进行理性的引导;地区交通发 展模式方面,中心城区主张建设公共交通系统,适当控制小汽车使用。 2、小汽车交通发展规划 坚持小汽车交通引导政策,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小汽车交通需求,通过“以 供定需——调控交通总量和结构”、“地区差别——合理引导小汽车使用”等方式, 实现交通总体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城市整体交通结构的最优化。 3、停车供应规划政策 注重停车供应差别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采取不 同的停车供应政策,即“分区域、分类型、分时段”停车差别化供应政策,合理 调节区域交通量。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停车楼建筑标准
广州停车楼建筑标准
一、停车位配建比例
1.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户0.6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对于商业建筑,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应至少配备1个停车位。
2. 在城市中心区,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停车位配建比例应适当提高。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户0.8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3. 对于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停车位配建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展览馆等)应按照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配备1.5个停车位。
二、设备标准
1. 停车位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如停车位地坪、停车设备(如车位锁、车轮定位器等)、照明设备等。
2.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耐用。
3. 对于智能停车设备,如自动泊车系统、智能寻车系统等,应保证设备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三、停车位设计
1. 停车位尺寸应满足不同车辆的尺寸要求,保证车辆进出方便,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 停车位应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不同车辆的进出要求。
3. 停车楼内部应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指示标识应清晰明了,方便驾驶员寻找车位。
四、残疾人停车位设置
1. 按照广州市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按照每50套房屋设置1个残疾人停车位。
2. 残疾人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残疾人停放车辆的地方,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通道、轮椅升降机等。
3. 残疾人停车位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保证残疾人车辆的正常停放。
《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品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以“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推进广州便捷出行”为核心理念,按照“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的停车设施建设思路,重点在规划、用地、审批、投资、经营、管理等领域突破,推动建立“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产业发展模式,有效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二)总体目标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精准供给、盘活存量、智慧管理”的原则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全市年新增停车泊位数与小客车增量基本匹配,重点推进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刚性需求地区停车设施建设;搭建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2023年底经营性停车设施接入平台比例不低于80%,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部接入。
二、支持政策(一)加强规划引导1. 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全市停车资源普查工作,按照控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2. 制订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建设时序、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科学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推动优先组织建设。
3. 动态完善规划配建停车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居民拥车发展水平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定期滚动评估、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4. 差异化落实停车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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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
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的85%累加。
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三)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1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1执行。
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
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1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
用地。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五条【无障碍停车泊位】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
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区域共享】在编制城市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停车泊位总量平衡、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七条【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依据本规定明确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和具体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划验收阶段,应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
第十八条【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车型换算】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自行车1.0,人力三轮车2.5,助力车、摩托车2.5。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二十条【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设计应满足内外交通组织、车库建筑设计及防火、机械式停车场安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库)】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名城保护】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附表1: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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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附图1 广州市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