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
在中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责任,甚至有企业故意污染环境,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2.赔偿责任难以追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难以追溯。
尤其是那些已经关停或破产的企业,更难以追究其责任。
3.赔偿金额偏低在一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赔偿金额过低,难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作出选择时,更倾向于前者。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1.明确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标准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
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污染企业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确保损害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
2.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溯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加强监管,保留证据和调查取证等方式,追究环境污染企业的责任。
3.加大赔偿力度加大赔偿力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
政府应该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和加大赔偿力度等方式,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从而起到惩戒作用。
同时,应该建立环境风险保险制度,使得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之,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等措施,才能真正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我国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手段滞后等,这些问题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形成了较大的制约。
为此,我们需要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以推动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执法力量不足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对海洋环境的全面监管。
其次,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还有待提高,缺乏对海洋环境执法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首先,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选拔,选拔具备优秀执法能力和素质的人员从事海洋环境执法工作。
其次,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增加招聘和培训的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弥补执法人员的不足。
二、执法标准不统一海洋环境执法标准不统一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各部门和地区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工作缺乏一致性和有效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统一执法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首先,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指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制定一系列的海洋环境执法标准和指引,明确执法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其次,加强执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执法人员普及海洋环境执法的标准和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法手段滞后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滞后是一个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执法手段和技术层出不穷,但在海洋环境执法领域,我国的执法手段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实际执法需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有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管手段。
在具体工作开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工作。
一些企业和个人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损害赔偿的态度不积极,甚至逃避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无法准确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导致赔偿工作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应采取以下对策思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流程和标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加大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测、评估和修复机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赔偿工作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大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目前在我国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摘要: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总体良好,近岸局部海域的污染还相当严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形势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海洋生态环境,面临不断退化的严峻局面。
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对如何修复海洋生态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以期对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海洋生态;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一、海洋生态保护修护的意义1.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系统现阶段,我国已经成立了81个国家海洋保护区,我国各地区成立的地方海洋保护区共计250多处,其占地面积约为12.4万km2,多种海洋生态系统以及重点海洋生物物种均被纳入海洋生态保护物种中。
然而,由于部分保护地区没有开展有效的管理措施,出现了生态环境的问题。
想要高效开展海洋生态保护,需要切实贯彻管理手段,保证我国海洋系统的生态环境。
2.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目前,我国主要社会矛盾来源于社会发展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造成的多种矛盾。
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有着更高的要求。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劣的情况,无法满足人民的需求,只有进行针对性的保护修复,保证生态环境的正常,才能更好的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二、我国当前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制体制不健全在 2018 年的机构改革后,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执行主体均纳入到生态环境部的职能中,正式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新局面。
在过去不同的涉海环境保护机构或组织无论是在组织机构的权责划分方面还是同级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还是地方政府与上级部门之间都存在界限不清、层次不明确、相对各自干活或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同时对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管理权限,也会影响有效监管。
2.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如今不断恶化的因素,离不开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最为显著的破坏就是捕鱼业。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海洋生态修复是当前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之一,全球各国纷纷投入巨资进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不少问题,限制了修复效果的达成。
本文将就海洋生态修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展望进行分析。
一、现状存在的问题1.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目前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常常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虽然一些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进行监测和评估,但通常只关注于单一物种或生态系统的修复情况,忽略了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无法充分了解修复效果,也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导致修复效果不明显。
2. 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通常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支持和推动,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督,导致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无法有效实施。
一些行政管理机构对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够积极,也制约了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当前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中,常常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
有些生态修复手段过于简单粗暴,无法充分考虑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导致修复效果不佳。
一些高新技术在海洋生态修复领域的应用还不够成熟,限制了修复工作的推进。
4. 资金投入不足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通常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但当前很多国家或地区对海洋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不足。
缺乏资金的支持无法保障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制约了修复效果的达成。
一些传统的经济发展项目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成为制约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障碍。
5. 社会参与度不高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往往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而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缺乏社会参与无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和资源,也无法提高大众对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制约了修复工作的推进。
二、展望分析未来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需要推动技术手段的进步,积极探索和应用高新技术。
浅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经济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在海洋这片蓝色国土上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局面,各种海事行业随之而来,然而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重要理念。
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前提,要更好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光靠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把海洋环境保护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因此本文主要阐述关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以及进一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措施。
标签:海洋环境法律措施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1.产生背景及现状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给予了环境保护机构和受损方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例如,在某些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法院判决企业需要向被损害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同时,一些环保机构也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处罚和罚款,以维护环境的安全。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需要完善。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
还有一些企业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需要引导和教育。
对策思考要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如土地损害、水资源污染等)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力度。
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及时跟进和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判决。
同时,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和多渠道投诉举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曝光率和相关企业的违法成本。
最后,要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教育和环保意识培养。
应当加强企业法律责任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应当对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和责任准备金等制度,确保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企业能够及时提供赔偿和救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内
容之一。
然而,该制度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我将对其进行分析和对策提出。
一、存在的问题
1. 赔偿金额不高: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许多企业甚至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其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
损失。
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程序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调查、评估、协商、起诉等,耗费时间较长。
3. 责任界定不清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责任界定不清晰,
有些企业可能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却声称没有损害其生态环境,从而逃避赔偿责任。
4. 赔偿资金监管不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监管不力,有些企业在获得赔偿后,资金使用不透明,甚至用于了其他非环保用途。
二、对策提出
1. 提高赔偿金额: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额。
2. 简化赔偿程序:应该简化赔偿程序,缩短赔偿时间,加快赔偿
进度,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3. 加强责任界定: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明确企业赔偿责任,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
4. 加强赔偿资金监管: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防止资金被滥用。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生态环境健康的重要举措。
在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赔偿金额,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责任界定和资金监管等方面入手,从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加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对策思考两个方面,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探讨。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但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无法完全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例如,在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第九十六条中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相关的具体计算标准和赔偿范围,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
2、生态环境评估体系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还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此外,生态环境评估过程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导致赔偿金额的偏差。
3、执行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有健全的执行机制作为支撑,但是目前执行机制还不够完善。
一些涉案企业往往采取拖延战术或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决不执行等行为,导致赔偿难度加大。
二、对策思考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上,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建立科学、全面、精准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和精确度。
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监督,避免一些评估值偏差过大的情况。
构建健全的执行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
对于恶意逃避赔偿或者拒绝执行赔偿的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处罚措施和法律法规制裁力度,让相关企业和机构付出应有的代价。
4、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推动各个领域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问题分析
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款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约束和监管相关行为。
2. 执法监管不力: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存在缺失和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罚。
3. 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高水平的技术支持,然而目前相关支持力度不够,难以满足需求。
4. 效果评估不准确:缺乏科学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效果评估体系,无法客观评价管理措施的成效。
对策建议
为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
2. 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力度,加强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和举报机制。
3. 强化资金和技术支持:增加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吸引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知识,推动管理工
作的开展。
4. 建立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客观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效果评
估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的
问题,提升管理效能,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及完善》范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及完善》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使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
而被告则往往利用其技术、经济优势,推卸责任,导致原告难以取得胜诉。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3. 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问题。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使得损害程度的评估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变得极为困难。
同时,当前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也导致了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4. 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这既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范围、赔偿标准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可以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帮助原告更好地收集证据、证明事实。
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院本文在介绍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上,从海洋工程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估算和生态补偿方式两个方面,总结了海洋工程 生态补偿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ecological
(淤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 311122;于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 311122) (淤PowerChina Huadong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td.,Hangzhou 311122,China;
于Zhejiang Huanke Environmental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Hangzhou 311122,China)
Valu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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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现状尧问题与对策
Statu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Offshore Engineering
蒋欣慰淤 JIANG Xin-wei曰方迪可于 FANG Di-ke
关键词院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现状;问题;对策
Key words: marine engineestatus quo;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院X321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20)07-0027-02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engineering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marine ecosystem loss estimation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caused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成为了越来越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也进行了规范。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展开,一些地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体现出了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处罚和赔偿。
这些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一些不法分子,减少了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以便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全面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度,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赔偿。
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开始了自发的环境保护行动。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和资源,开展了环保投入和技术改造,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一些公众也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自觉抵制使用环境污染物品,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面临的挑战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一些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不受到有效的制约,继而造成了环境损害问题。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投入不足,存在着环境成本外部化的现象。
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繁琐冗长,造成了环境损害赔偿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一些环境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1.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将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法律中,明晰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标准,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的监测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了解环境损害的情况,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分析,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问题概述
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
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细化和实施细则,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相关问题。
2. 执法力度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执法部门的人力和物力也存在缺乏的情况。
3. 监管机制不健全: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缺乏全面和有效性。
4. 信息不透明:公众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了解缺乏,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不高。
对策建议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为细化和具体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执法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全面、高效、有力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环保活动的监管和监测,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4. 提高信息公开度: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结论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监管机制和提高信息公开度等对策来解决。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大量的水土流失、生态系统退化、水污染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生态环境保护赔偿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在这一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渐得到了开展。
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受损者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为受损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了经济支持。
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尚未统一,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赔偿时效性不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行为者逃避赔偿责任。
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提供准确的依据。
可以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和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要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司法解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大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责和惩罚。
可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可以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筹集,用于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一、总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生态环境的损害往往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次汇报旨在对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部法律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三、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进展情况1. 法律法规的健全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与生态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实践案例的积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例,如工业污染对农田和水域造成的损害、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等。
这些案例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推动了相关管理部门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和完善。
3. 公众意识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公众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支持也在不断增强,这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如如何量化生态损害、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有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做出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首先,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以及自然因素的干扰,海洋生态环境正面临严重的威胁。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人们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对损害行为的惩罚,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修复,从而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的内容:责任的界定、损害评估以及赔偿机制。
首先,对于责任的界定,需要明确损害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以及责任的界限。
其次,损害评估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环节,需要科学地进行损害评估,确定赔偿的金额和范围。
最后,赔偿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赔偿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再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海洋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可以参考国际海洋公约和国际环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最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
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损害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建立健全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海洋生态环境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包括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洋生态失衡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也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建立一套能够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实施赔偿的机制,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福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1.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海洋开发者、海事管辖主体等。
污染者指的是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个人、企业和组织,如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和海洋油气平台等;海洋开发者指的是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的企业和组织,如渔业企业和海洋石油勘探企业等;海事管辖主体指的是依法对海事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和人员,如海事局、海监等。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采用两种赔偿标准:一是实际损失赔偿,即对受影响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所需的费用;二是可能损失赔偿,即对受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3.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法院等部门和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三、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约和协议,如《1972年伦敦国际公约》、《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等。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海洋生态修复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修复的过程。
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修复的任务变得愈发迫切和重要。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为复杂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其中包括海洋生物、海洋水域和海洋地形等多个方面。
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海洋生态修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源投入不足、技术手段不够先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
海洋生态修复展望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探索。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对于海洋生态修复的需求和期待也在不断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展望未来海洋生态修复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希望通过对海洋生态修复问题和展望的探讨,可以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1. 污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
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着来自陆地排放的废水、垃圾和化学物质的污染,特别是工业排放和农业农村污染,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2. 过度捕捞和破坏栖息地。
过度捕捞导致了许多渔业资源的枯竭,而破坏栖息地则影响了许多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3. 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气候变化导致海洋温度的升高、海平面的上升和海洋酸化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4.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测机制。
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测机制,导致了工作效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5. 社会参与度不高。
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但目前社会参与度较低,缺乏足够的关注和资源投入。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2.2 海洋生态修复展望分析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海洋生态修复的展望变得愈加重要。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
海洋生态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分析海洋生态修复是指在海洋生态受到破坏或变化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恢复或改善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环境。
目前,随着人类工业发展的不断加快,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损害,海洋生态修复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之一。
然而,海洋生态修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目前,海洋生态修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下:1. 技术难题大。
海洋环境复杂多样,对于不同生态系统的修复需要掌握各种复杂、高端的技术手段,这对科研团队和技术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带来了较高的要求,也加大了技术难度和修复成本。
2. 资金问题突出。
海洋生态修复是长效的、一直需要不断投入的大型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措施的投入,往往在国家、企业和社会的惠及上存在差异,有时会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推进工作。
3. 管理体制不健全。
海洋生态环境要得到真正的改善需要在多方面加强协作,国家、政府、企业和业界界限不清,管理体制不完善,往往会导致资源重复浪费、法律控制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
4. 恢复效果鉴定不明确。
海洋生态修复往往已经很难恢复到原先的状态,不能简单以“好与坏”来衡量。
当前的鉴定方法不尽完善,需要一个更全面、系统性的指标体系和鉴评标准,来全面反映各项政策措施带来的影响。
5. 社会认同度不足。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缺乏社会各方面的动力和支持,人们普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认同度不足,从而导致社会的参与和反响度都较低。
展望未来,海洋生态修复需要进行改革和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 改善科技水平。
海洋生态修复需要有更高端的技术手段支持,依托科技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密切合作,促进技术成果的落地和应用。
2. 加强资金投入。
政府可以把海洋生态修复作为国家战略来对待,加大财政投入,使海洋生态修复得到可持续发展。
探索多种形式的募集和利用海洋产业的资金等制度,创造更加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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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11-29基金项目: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8lslktyb-015)第一作者:戴鑫(1995-),女,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及法律研究。
通讯作者:刘中梅(1977-),女,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从事公共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及法律研究。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戴鑫,刘中梅,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摘要: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政策推动下,中国海洋蓝色经济区发展加速。
与此同时,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频发的一系列船舶撞击漏油、捕捞养殖污染等突发事件,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加剧,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海洋生态本底的支撑和保障,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
立足中国海洋环境司法现状,根据对相关司法案例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发现,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方面存在法律配套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足、救济方式单一且预期效果差、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小和执法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
对此,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扩大生态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健全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及加强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和监管力度等对策,以期为解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司法救济;案例量化中图分类号:D912.6;D922.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13(2019)01-0044-06近几年,中国渤海、南海以及东海海域撞船漏油、污染海域等事故频发,尤其是2018年一月东海海域发生的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与中国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相撞事件,此次事件造成的污染可能超越史上历次海洋漏油事故,撞船事故发生地区的数百公里范围内可能会长期禁止捕鱼,将给东海渔业造成严重影响,且对东海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后果。
而在以往发生的重大船舶漏油事故中,如1987年的“自由企业先驱”号倾覆是由于轮渡的管理混乱所致;1994年的“爱沙尼亚”号客轮沉船事件,主要是由于船体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以及船员操纵不当、工作上存在疏忽所导致。
接连发生的船舶海难事故,造成十分惨痛的人员、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污染、破坏了海难事故发生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
目前,各国都已意识到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以借此更加严格、科学地规范航运业发展。
本研究中所指的“司法救济”是指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
通过损害赔偿这一主要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以选取案件的形式进行定量,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数据量化,发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顺应党的十九大“高质量发展”主基调,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实践及理论支撑。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北大法宝数据库是中国目前全面专业的司法案例检索系统,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提炼分析我国目前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司法现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海洋环境污染”为搜索关键词。
“模糊”“全文”检索,其中“一审”判决507个,“民事判决”154个,“行政判决”33个;“精确”“全文”检索,其中“一审”判决53个,“民事判决”16个,“行政判决”10个;“模糊”“标题”检索,其中“一审”判决八个,“民事判决”三个;“精确”“标题”检索,其中“一审”判决四个,“民事判决”三个。
本研究在前述基础上进行筛选所得“精确、模糊”“标题”的民事案件,以及“精确、模糊”“全文”中的案件,分析提取以“海洋环境污染”为论述中心的案例,共选取39个案件。
以这39个案例为主线,探讨各地区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DOI:10.3969/j.issn.1008-9713.2019.01.009戴鑫.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J].2019-01,21(1):44-49.■经济管理栏目●海洋执法与维权专题45第1期··戴鑫等: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程度以及相关司法救济的现状,东海区海洋资源丰富,且连接我国经济体量较大的省市,海洋开发强度高,近年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触及生态安全底线,因此,部分论述将东海区列出,并加以对比分析。
(一)案件的区域分布和争议焦点案件发生的区域按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排列,依次为大连市、天津市、烟台市、青岛市、徐州市、南京市、上海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和北海市。
其中以大连市为典型,占39个案件的33.3%;其次为宁波市与广州市的案件,所占比重均为12.82%;天津市的案件占10.25%;其他地区案件均占5.12%。
其中涉及徐州市、南京市、上海市、宁波市和福州市等东海区范围内的案件共占全部案件的30.76%。
39个案件以船舶污染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及责任承担与碰撞漏油争议占多数,占总案件的26.08%;以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为焦点的占20.51%;以污染环境赔偿责任承担形式为焦点的占18.25%;仅一例以海难救助为焦点,占2.56%。
(二)提出生态损害赔偿采纳司法鉴定在39个案件中,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占比高达79.49%,未提出的仅占20.51%。
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主要是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及渔民捕捞损失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例如,“赵志光诉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共有921位渔民受到污染损害,网具和停产损失大,海洋生物死亡率高,导致海洋捕捞减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诉杰斯航运有限公司沉船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两船发生碰撞,造成舷机舱破损和燃油舱破裂,船上燃油全部泄漏入海,对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的渔业污染损害。
这两例案件均是损害程度高、污染面积大和持续时间长且后期治理困难的民事案件。
对于是否提出司法鉴定且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在39个案件中,未提出司法鉴定的占65%;采信鉴定意见且支持诉讼请求的占85%,驳回的占15%;未采信鉴定意见但支持诉讼请求的占34%,驳回的占66%。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的提出主要是对专业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分析,而这些必须通过专业人士来进行解释。
涉及不到专业领域的判断,基本也不会提出司法鉴定,所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并非一定提出,提出司法鉴定情况下的采信与不采信鉴定意见对诉讼请求的判决具有很大影响,经过专业人士鉴定、开庭质证等环节后,采纳鉴定意见的案件一般均支持诉讼请求,从而影响损害请求赔偿数额。
(三)案件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在39个案件中,大部分诉讼请求以赔偿损失且承担诉讼费用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6%,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其中重新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原状的占14%。
在东海区的案件中,赔偿损失且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占30.76%,请求法院重新做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占2.56%。
判决结果方面,39个案件中判决承担费用,损害赔偿的占63%;驳回诉讼请求的占37%。
例如,在范作极诉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祝金元诉大连卓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均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污染事实是由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从而驳回起诉,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朱XX诉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义务,且举证责任也未转移至被告,从而驳回诉讼请求。
而东海区的13个案例中,判决承担费用,承担损失的占28.2%,驳回起诉的仅占5.12%。
例如,上海大润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诉称无事实依据佐证而给予驳回。
(四)案件发生与审结间隔在39个案件中,案件发生时间基本都集中于2000年以后,审结日期同样是在2000年之后。
其中一年内审理完毕的占多数,占所有案例的25.64%;其次是2.5年审结的占17.94%;两年审结的占15.38%。
东海区的案例审结时间为一年的最多,占38.46%。
其余的均为1.5年或两年的案例,所占比重较小。
(五)案件的标的额和法律依据对39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判决赔偿数额的差距进行分析发现,有35个案件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损害赔偿,其中12个案件被驳回,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三个案件判决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完全一致;20个案件虽获得法院支持得到赔偿,但是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的要求赔偿数额相差甚大。
如果按照百46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1卷··分比计算,除去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剩余的23个案件中,判决数额占提出数额的45.53%,不能达到50%。
在东海区的案件中,仅有两个案件是判决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一致;一个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被驳回;其他案件诉讼请求判决与结果差距大。
如果按照百分比计算,除去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剩余的十个案件中,判决赔偿数额占提出赔偿数额的51.3%,达到50%,高于国内均数比例5%左右。
总体来说,23个得到赔偿的案件中,提出赔偿数额与判决赔偿数额的标的额相差较大,得不到想要的赔偿数额。
39个案件适用了20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使用频次最高,达到2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所有案例中也使用了15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使用频次也分别为10次、八次。
这几部法律基本为案件审理的适用的基本法律,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条款配套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出台一部配套实施细则。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同实施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保护与治理。
研究选取的案件基本参照《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等作为法律裁判依据。
但是,相关法律对于某一案件适用哪部法律,适用民事还是刑事判决,缺乏统一标准。